助贷,顾名思义,就是帮助贷款。贷款援助有着悠久的历史。过去,住房贷款和汽车贷款等大型金融机构的贷款都很活跃。当时,他们被称为“中间人”。线下是主要的活动场所,销售办公室、汽车4S店和大型购物中心是他们的主要战场。
自2013年互联网金融兴起以来,银行开始在网上作战。然而,目前,银行要么没有建立在线渠道,要么有有线渠道,但没有流量。
在在线贷款时代,银行需要更多的贷款援助。《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新规》颁布后,银行与互联网平台之间的许多合作已经转移到贷款援助模式。很多银行都非常担心。是否有相应的贷款援助监管规定?由25%的联合贷款集中度控制?贷款援助机构是否需要执照和资格?贷款援助机构和附属合作机构是否有向客户收取费用的标准。
什么是贷款援助?
目前,《条例》没有明确规定哪些贷款援助业务和贷款援助机构是。
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颁布并于7月17日实施的《商业银行互联网贷款管理暂行办法》,2020年描述了“合作机构”的定义:合作机构是指客户获取、共同出资贷款发放、支付和结算、风险分担、信息技术等各机构在逾期结算方面的合作,包括但不限于银行业金融机构,保险公司和其他金融机构、小额信贷公司、融资担保公司、电子商务公司、非银行支付机构、,信息技术公司和其他非金融机构。
贷款援助是合作机构的一部分
合作机构参与互联网贷款的各个方面,从营销到获取客户到逾期收款,可以称为贷款援助机构。
那么贷款援助的监管规定是什么?
贷款援助的相关规定被密集发布
监管部门明确提出了贷款援助机构排水费的意见。2021年7月8日下午,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局局长、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消费者保护局局长、第二百七十四年度银行业保险业新闻发布会上表示,大型互联网平台向金融机构收取导游费、排污费或信息服务费,这推高了融资成本。部分平台收费标准高达6%-7%,而银行实际贷款利率仅为4%-5%;因此,降低费用和转移利润不仅应在银行端,还应加强对大型互联网平台。
互联网贷款等市场主体收费的监管。尽管直接针对贷款援助的监管规定尚未发布,但2019年以来颁布的许多监管规定将影响贷款援助业务,包括信用保险、个人信息保护、贷款援助服务分包、贷款援助服务收费、,贷款援助基金挪用和其他方面。
(1)保险基金不得用作信用风险承担人
2019年5月,中国保监会发布《关于保险资金参与信用风险缓释工具和信用保护工具的通知》,规定保险资金参与信用衍生品业务仅限于对冲风险,不得作为信用风险承担人。
(2)非法借贷
2019年10月,最高法发布了《关于处理非法借贷刑事案件若干问题的意见》,其中包括:违反国家规定,未经监管部门批准,或超出经营范围,以营利为目的,定期向社会上不明对象发放贷款,扰乱金融市场秩序,情节严重的,依照刑法第二百二十五条第(四)项的规定,依法定罪处罚非法经营罪1038(3)严格控制流向各种“贷款援助平台”的资金流2019年11月1038日,中国人民银行上海分行发出《关于做好合作打击和处罚“常规贷款”工作,加大消费金融业务创新力度的通知》,要求商业银行规范消费信贷业务,严格控制资金流向各种“贷款援助平台”,防止非法个人和机构从金融机构获得信贷资金,然后高息贷款。严格禁止非法向学生发放贷款或无指定用途的贷款。
(4)贷款援助服务不得在2019年12月初分包
宁波银行业保险监督管理局下发了《关于加强商业银行对外合作风险管理的通知》(甬银circf[2019]141号,以下简称“新141号文件”),对共同贷款、合作获取客户、合作融资等提出了多项具体禁止措施,银行机构与合作机构之间的担保和信用增强。新的141号文件规定,“严禁合作机构以业务合作的名义将银行外包的业务单方转包给其他机构或个人,全程记录收款过程,并保留视频数据进行上门收款”。
(5)于2020年5月20日不向无执照融资人提供信用保险服务
银监会发布了《信用保险和担保保险业务监管办法》,明确禁止为不具备合法融资服务资格的资本方提供信用保险业务。保险公司不得将融资信用保险业务的风险审计、风险监控等核心业务环节外包给合作机构,不得因合作机构提供风险应对措施而放松风险控制。因此,那些没有融资服务资格的贷款援助平台不能使用信用保险业务。
(6)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的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
中国银行业和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在2020年5月,工业和信息化部,发改委,财政部,,中国人民银行、国家市场监督管理局联合发出《关于进一步规范信贷融资费用、降低企业综合融资成本的通知》,明确提出贷款援助环节应合理控制综合融资成本:银行不得收取合同外的费用。此外,该合同明确禁止第三方机构以银行名义向企业收取费用。严禁银行向合作第三方机构转移信贷资金,防止信贷资金被截留或挪用,减少企业实际可用资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