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解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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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平稳有序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国务院应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疫情联防联控机制综合组陆续印发了《关于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的总体方案》及配套方案。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相关政策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简称“新冠”)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现将主要内容解读如下。

一、关于新冠患者住院治疗费用保障

为保障新冠患者不因住院费用问题影响治疗,文件规定对住院的新冠患者延续“乙类甲管”时的政策,全额保障新冠患者的住院费用。新冠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该政策以新冠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关于新冠患者门急诊治疗费用保障

为保证新冠患者在感染早期能够及时获得医疗服务,文件要求实施专项保障提高门急诊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治疗新冠的报销水平。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各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冠治疗有关的(医保目录范围内)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具体规定由地方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门急诊治疗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报销政策,对纳入医保范围的看病和药品费用,应报尽报。

三、关于新冠患者用药保障

为适应当前疫情形势,满足新冠患者用药需求,决定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现行版国家医保药品目录有治疗发热、咳嗽等新冠症状的药品660种,在此基础上,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内包含的新冠治疗药品也实行医保临时支付政策。药品仍然不足的地方医保部门参照各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可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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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四、关于新冠患者在线诊疗

为保证新冠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文件要求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新冠患者在线诊疗。要求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新冠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各地医保部门可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新冠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五、关于降低新冠治疗费用提升医保保障能力

文件要求完善价格形成机制,继续做好新冠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价格谈判或磋商、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降低新冠患者治疗成本。省级医保部门要结合各地医保基金运行实际,统筹推进政策落实,科学确定保障范围和水平,既合理减轻群众负担,又确保医保基金安全可持续。在此基础上,医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适时推动省内基金调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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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六、关于医保经办服务管理

文件要求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各地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冠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各级经办机构要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等经办服务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七、关于相关部门职责

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文件要求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各地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的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做好新冠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疾控部门负责新冠患者的信息、数据上传工作。加强协调联动,确保不折不扣将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落实到位。

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在线诊疗可以报销费用吗?


乙类乙管后新冠患者在线诊疗可以报销费用吗?
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国家医保局、财政部、国家卫生健康委、国家疾控局联合印发了《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内容提到:
关于新冠患者在线诊疗:
为保证新冠患者能够得到及时治疗,文件要求做好“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新冠患者在线诊疗。要求各地卫生健康部门要及时公布提供“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对于行业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
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冠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新冠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各地医保部门可按线上线下一致的原则配套互联网首诊医疗服务价格政策,报销标准与线下一致。
新冠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江西省新冠医保报销政策

今日(1月8日)起
新冠病毒感染正式实施“乙类乙管”
近日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发布
《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
医疗保障优化措施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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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实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乙类乙管”后
医疗保障优化措施的通知
赣医保发〔2023〕1号
各设区市医保局、财政局、卫生健康委: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根据 “乙类乙管”总体方案“保健康、防重症”要求,确保人民群众平稳度过感染高峰期,根据《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关于实施 “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医保发〔2023〕1号)精神,切实减轻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费用负担,现将进一步优化我省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医疗保障措施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实施新冠病毒感染确诊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延续保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我省范围内各定点医疗机构(含临时纳入医保协议管理的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继续按照《江西省医保局 江西省财政厅关于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医保电〔2020〕2号)和《江西省医保局办公室 江西省财政厅办公室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办公室关于进一步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的肺炎疫情医疗保障工作的补充通知》(赣医保办字〔2020〕3号)“两个确保”费用保障政策执行。参保患者住院医疗费用在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的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部门负担,其中:中央财政补助60%,参保地财政负担40%(未参保的由户籍所在地财政部门负担40%)。上述住院医疗费用先由就医地定点医疗机构垫付,再向财政部门申请结算。具体结算事项另行通知。
二、实施新冠病毒感染参保患者门急诊医疗费用临时专项保障
协同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目录内(含临时增补)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且在医保目录范围内,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医疗费用,临时纳入我省基本医保统筹基金支付范围,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统一报销比例为70%。专项门诊保障报销后不再叠加享受其他医保报销(含门诊统筹)政策。全省统一启用“新冠门诊”医疗类别,通过全省统一的医疗保障信息系统结算相关门急诊费用,实现联网即时结算报销;不能即时结算的,可持相关门诊费用票据到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手工报销。
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三、执行临时医保药品目录,满足患者用药需求
实施新冠病毒感染患者需求用药医保支付临时保障,在执行国家医保药品目录的基础上,将《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试行第十版)》范围内但属于国家医保药品目录范围外的新冠治疗药品,临时纳入我省医保支付范围,按“甲类”进行支付。因药品供应不足,可参照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由省医保局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临时纳入我省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
四、做好 “互联网+”医保服务,助力患者在线诊疗
对于卫生健康部门准许针对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开放的互联网首诊服务,各统筹区医保部门统一新增设立“互联网(远程)新冠首诊”医疗服务价格项目,区分医务人员等级,按线上线下相同的标准制定价格,纳入我省医保按“甲类”进行支付,按规定为出现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符合《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者居家治疗指南》的患者提供医保移动支付结算服务,报销标准线上线下一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支付政策执行。
五、持续做好新冠病毒相关药械应急挂网采购和价格监测
按照《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做好新冠疫情相关药械应急挂网采购和价格监测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2〕43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关于进一步加强新冠疫情相关药品平台供应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字〔2023〕1号),继续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所需药品等集中采购、挂网采购、备案采购、价格监测等工作,切实强化农村和基层用药供应保障。包括跟进落实药械谈判价格、疫苗采购价格等。
六、持续优化医保经办管理服务
各统筹地区医保经办机构要及时根据需要,与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签订临时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医保服务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要优化医保经办流程,提供便捷医保服务。要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期处方医保支付政策,实施医保经办工作常规事项网上办、紧急事项及时办、特殊事项便民办、非急事项延期办、消除隐患放心办。要充分发挥经办力量,推进服务下沉,在做好参保宣传动员等经办服务的同时,配合相关部门做好农村地区、城市社区健康宣传工作,普及疫情防控知识,提高群众自我防护意识,切实做到医保经办管理不放松、医保经办服务不间断。
七、持续做好其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医疗保障工作
(一)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继续按照《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做好新冠病毒疫苗及接种费用保障工作的通知》(赣医保发〔2021〕2号)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新冠病毒疫苗接种费用医保支付标准的通知》(赣医保发〔2021〕9号)文件要求,以及国家动态调整的有关文件精神执行。
(二)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严格按照《江西省医疗保障局办公室转发国家医疗保障局办公室关于规范医保基金支付核酸检测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和《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关于规范医保基金支付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有关问题的通知》(赣医保字〔2022〕32号)文件要求执行,严格执行医保基金支付有关规定,不得擅自扩大支付范围,切实保障好参保群众就医看病时所需新冠病毒核酸检测费用,按规定予以支付。“密切接触者”“境外入境人员”“新住院患者陪护人员”等发生非看病就医核酸检测费用,不纳入医保基金支付范围。
八、保障措施
(一)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是党中央、国务院在综合评估病毒变异、疫情形势和我国防控工作等基础上作出的重大决策,各地各相关部门要提高政治站位,加强部门协调联动,切实履行职责,确保政策落地见效。医保部门负责相关费用审核、结算工作,加强基金监管;财政部门负责及时拨付财政补助资金;卫生健康部门负责指导医疗机构及时做好新冠患者的认定、信息登记与上传工作,及时公布提供 “互联网+”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名单,同时负责新冠患者的信息、数据及时上传工作。
(二)医保支付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费用实行专项保障,不纳入年度基本医保统筹总额预算范围,从医保基金历年结余基金中列支,实行单独统计、单独结算。医保基金确出现收不抵支的统筹地区,可由地方财政给予适当补助。适时推动省内基金调剂。
(三)以上临时性措施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 “乙类乙管”之日起施行,先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住院费用保障以入院时间为准),是否延续根据国家有关政策要求和新型冠状病毒感染防控形势另行研究确定。临时性措施支付的医保基金,各级医疗保障部门要加强监管,确保基金安全平稳运行。
江西省医疗保障局
江西省财政厅
江西省卫生健康委员会
2023年1月7日
(此件主动公开)

广州新冠住院报销最新政策

1月8日,为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后参保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工作,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文件要求,我市印发《广州市医疗保障局 广州市财政局 广州市卫生健康委员会转发关于实施“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穗医保发〔2023〕1号),自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实施“乙类乙管”之日起,优化调整医疗保障相关政策。
一、住院费用延续全额保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在本市所有收治医院急诊留观、住院期间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治疗基础病、合并症和并发症等费用),延续前期特殊医疗保障政策,取消起付线、按一级医院报销比例、不纳入年度最高支付限额,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实行全额保障。该政策以参保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二、门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在本市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二级及以下)门急诊发生的,符合医保诊疗项目、医保医用耗材目录以及《广东省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的医疗费用,实施专项保障,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职工医保和城乡居民医保基金统一按85%的比例支付。门诊专项保障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参保者在三级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冠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本市现行普通门诊统筹政策保障。
三、临时扩大医保药品目录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此外,根据国家规定,广东省医疗保障局制定印发了《广东省治疗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基本医疗保险门诊用药目录》,包括215种西药、460种中成药以及75种医院制剂,在二级及以下定点医疗机构门诊使用,目录内药品参照甲类药品管理,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四、临时扩大医保定点范围
根据需要,将有意愿且具有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能力的非医保定点医疗机构临时纳入医保定点收治医院范围,签订《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收治医疗机构医保费用结算临时专项协议》,指导各类医疗机构做好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诊断、结算等信息采集和上传、医保费用结算等工作。
五、畅通医保互联网诊疗服务
疫情期间,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参保患者在“互联网+”医疗服务定点医疗机构(包括互联网医院、开展互联网诊疗服务的医疗机构)首诊,并开具处方发生的符合规定的诊查费和药品费,医保基金按规定予以支付,报销标准线上与线下一致。
新型冠状病毒感染相关症状复诊服务,仍按现行互联网复诊报销政策执行。
六、优化经办便民服务
针对疫情发展和群众医保需求的新情况,继续做好医保便民服务,落实长处方医保支付政策,拓展优化“不用办”“线上办”“马上办”“就近办”等服务模式,构建“医保+银行、医保+邮政、医保+税务”等业务联办模式,推动实现零跑动办理医保业务,全力保障参保单位、参保人员、定点医药机构等各类服务对象足不出户就能享受高效、便捷的医保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