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四部门今天发出《关于实施 “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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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医保局 财政部 国家卫生健康委 国家疾控局今天发出《关于实施 “乙类乙管”后优化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治疗费用医疗保障相关政策的通知 》。

《通知》要求,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患者在所有收治医疗机构发生的,符合卫生健康部门制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的住院医疗费用,执行前期费用保障政策,由基本医保、大病保险、医疗救助等按规定支付后,个人负担部分由财政给予补助,所需资金由地方财政先行支付,中央财政按实际发生费用的60%予以补助。该政策以患者入院时间计算,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

协同推动实施分级诊疗,引导患者基层就医,确保医疗服务平稳有序。加大医保对农村地区、城市社区等基层医疗机构(一级及以下医疗机构)倾斜支持力度,对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及疑似症状参保患者门急诊费用实施专项保障。鼓励基层医疗机构配足医保药品目录内(含各省临时增补)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物,参保患者在基层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与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救治有关的门急诊费用,原则上不设起付线和封顶线,报销比例不低于70%。具体规定由地方医保部门商财政部门根据医保基金运行情况研究确定,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参保患者在其他医疗机构发生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门急诊费用,按照其他乙类传染病医保政策执行。

《通知》明确,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诊疗方案中新型冠状病毒治疗药品延续医保临时支付政策,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部分地方因药品供应不足考虑临时性扩大医保药品目录的,可参照省联防联控机制认定的新型冠状病毒感染治疗药品目录,由省级医保部门结合医保基金运行情况,提出临时纳入当地医保药品目录的品种、期限及报销类别,报国家医保局备案后执行,先行执行至2023年3月31日。(总台央视记者 张萍 怡哲)

佛山禅城关于部分区域实施临时管控及报备涉疫行程的通告(11月4日)


佛山禅城区关于部分区域实施临时管控及报备涉疫行程的通告
根据最新疫情防控形势,为切实保障广大人民群众生命安全和身体健康,禅城区对张槎街道部分区域实施临时管控措施,并公布部分重点场所名单,请广大市民积极支持配合疫情防控工作。具体如下:
一、临时管控区
根据疫情防控需要,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11月4日起,划定临时管控区:
1.对张槎街道南祠大街14号、南祠大街一巷1号、3号、5号,南祠大街13号整栋,南祠大街二巷1号、2号、3号,南祠大街三巷2号、4号、6号实施临时管控,实行“足不出户、上门服务”的管理措施。
2.对张槎街道村尾村实施围合管理,实行“足不出村,错峰取物”的管理措施。
3.莲大片区,凭24小时核酸检测记录或核酸阴性结果进出。
后续将根据疫情防控形势变化适时调整管控措施。临时管控区域内企业、市民如遇到生产、生活、就医、货运等需求,可拨打张槎街道暖心服务热线0757—82503509。
二、涉疫行程报备
请在相关时段到过以下重点场所的人员,立即向所在村联系报告,并前往就近的核酸检测点进行核酸检测,同时按照村和疾控部门要求配合做好健康管理,重点场所名单后续将动态更新。
11月1日17:00-11月4日2:00,南祠大街二巷1号
11月3日15:40-16:00,锦盛堂药店
11月3日15:30-15:50,梁静涛诊所
11月3日5:30-21:30,顺生村尾农贸市场
如发现被赋红码,请立即向社区报备,按照规范实行居家隔离或者集中隔离;黄码人员或凭佛山市防控办发出的核酸检测提醒短信可免费检测。同时可以通过“佛山通疫情防控”小程序查询就近的核酸检测服务点。
三、公共场所出入管理
各级机关企事业单位、各类经营场所务必履行疫情防控主体责任,自觉执行常态化疫情防控要求,对进入场所人员落实戴口罩、测温、扫“场所码”、查验健康码和行程卡等防控措施,凭有效核酸证明进入。
请市民朋友务必配合街道、社区采取必要的核酸检测等疫情防控措施,做好个人日常防护,科学佩戴口罩,勤洗手,常通风,保持安全的社交距离。尽快完成全程疫苗接种。一旦出现发热、干咳、乏力、嗅觉味觉减退、鼻塞、流涕、咽痛、结膜炎、肌痛、腹泻等不适症状时,不参加聚集性活动、不自行购药、服药,要佩戴一次性医用口罩或以上级别口罩,及时就近至发热门诊就诊,并主动告知医生自己的旅行史,就诊过程中请做好个人防护并不得乘坐公共交通工具。
请近期出市出省的来佛返佛人员务必在返佛前48小时内开展一次核酸检测,旅途中做好防护,抵佛后进行核酸“三天三检”,期间不聚餐、不聚会、不前往人群密集场所。如近期曾到过中高风险地区或有本土疫情地市的跨市通勤人员,需持24小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来佛返佛。请务必于来佛返佛当天主动通过12345热线、佛山通小程序或直接向所在社区、单位、居住酒店报备,并配合做好隔离医学观察或健康监测等健康管理工作,如未遵守防控要求造成疫情传播的,须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佛山市禅城区新型冠状病毒肺炎
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
2022年11月4日

国家关于劳务派遣的规定

法律主观:

劳务派遣也是需要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的,对此自然也就受到劳动合同法的调整了,当然除了劳动合同法外还存在着其他规定。一、关于劳务派遣的法律规定有哪些《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劳务派遣单位的设立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一)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二百万元;(二)有与开展业务相适应的固定的经营场所和设施;(三)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劳务派遣管理制度;(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向劳动行政部门依法申请行政许可;经许可的,依法办理相应的公司登记。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第五十八条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及劳动者的权利义务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已经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第10次部务会审议通过。《办法》明确,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经营劳务派遣业务。申请经营劳务派遣业务应当具备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人民币200万元等条件。二、如何订立劳务派遣合同劳务派遣协议应由被派遣员工和劳务派遣单位协商签订,内容及格式与劳动合同相似。《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九条第一款规定:劳务派遣单位派遣劳动者应当与接受以劳务派遣形式用工的单位(以下简称用工单位)订立劳务派遣协议。劳务派遣协议应当约定派遣岗位和人员数量、派遣期限、劳动报酬和社会保险费的数额与支付方式以及违反协议的责任。这一规定明确了劳务派遣协议订立的主体和内容。三、劳务派遣公司需要什么样的资质呢1、申请开办劳务派遣组织的报告;2、成立劳务派遣组织的可行性报告和实施方案;3、劳务派遣组织的章程及有关规章制度;4、办公用房证明(契约、租用协议、产权证)复印件;5、法定代表人职务任命书及身份证复印件;6、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的《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7、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五十七条、五十八条规定,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依照公司法的有关规定设立,注册资本不得少于二百万。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劳务派遣本身也是适用劳动合同法,对此劳动合同法也有规定劳务派遣的内容,除此之外还有劳务派遣行政许可实施办法。

法律客观: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五十八条
劳务派遣单位是本法所称用人单位,应当履行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义务。劳务派遣单位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的劳动合同,除应当载明本法第十七条规定的事项外,还应当载明被派遣劳动者的用工单位以及派遣期限、工作岗位等情况。
劳务派遣单位应当与被派遣劳动者订立二年以上的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按月支付劳动报酬;
被派遣劳动者在无工作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当按照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

12月4日咸阳发布关于做好疫情防控通知


为进一步压实“外防输入、内防反弹”管控责任,精准做好输入性疫情防控各项工作,结合咸阳市实际,现就进一步加强新冠肺炎疫情常态化科学精准防控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保持疫情应急指挥体系高效运转
全市各级各单位要把疫情防控作为当前最紧要的工作之一,坚持底线思维,保持高度警惕,以最充分的准备、最严格的标准、最有力的举措,全力以赴做好疫情防控工作。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落细属地、部门、单位、个人“四方责任”,坚持平疫结合,领导靠前指挥,多部门分工协作,联防联控,保持疫情指挥体系全天运行、扁平管理。各级指挥部要紧贴实际进一步查找漏洞短板,梳理细化任务分工,夯实工作责任,分级分类研究制定科学、有效措施,保证责任到人。要加大责任追究力度,下大力气解决推诿扯皮、人浮于事、责任悬空的问题,确保精准防控、科学防控、依法防控的策略和措施落地落细。
二、严格规范管控重点人群
对入境隔离期满返咸人员,“点对点”闭环接回,继续落实7天居家隔离+7天健康监测措施。居家隔离前,要由社区工作人员入户进行评估,符合单人单间、独立卫生间的,经告知隔离规定并由本人做出承诺后,方可实行居家隔离。各县市要探索运用科技手段,实行人防、技防结合,采取安装感应报警装置等措施,严防被隔离人员擅自出门。对达不到居家隔离条件的,要坚决实行集中隔离。转运人员要按规范做好个人防护。
对边境口岸城市和中高风险地区来咸返咸人员,中高风险地区所在县来人一律实行集中隔离14天,并在第1、3、7、13天进行核酸检测。中高风险所在设区市来人实行14天健康监测,并在抵咸第一时间进行一次核酸检测。凡是国内报告一例及以上有传播风险的本土新冠肺炎确诊病例或无症状感染者的县,我市均按照中高风险地区来人管控。
对密切接触者、次密接者一律按照政策实行集中隔离。
对其他省返咸来咸人员加大排查力度,查验48小时内核酸检测阴性证明,没有核酸检测阴性证明的要在24小时内完成检测,并全部纳入社区、村镇管理。
对在机场工作的各类人员,要动态开展排查,掌握活动范围和路线,坚持实行闭环管理,定期开展核酸抽检。
对隔离场所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必须完成全程疫苗接种,按规范实行封闭管理,坚决杜绝在工作期间私自外出,任务结束后要落实14天集中隔离措施。
密接、次密接人员集中隔离实行免费,入境返咸人员、中高风险地区来咸返咸人员集中隔离费用由个人承担。
在核酸检测中出现阳性样本的,检测机构必须落实“逢阳必报”政策,第一时间管控阳性人员或物品,同时向市、县两级指挥部报告,两小时内实行网报。
各县市区要安排乡镇街道干部、社区网格员、基层医务工作者、民警、志愿者组成“五包一”管理服务队伍,负责做好隔离人员的健康监测、隔离管理、生活保障等工作。对所有隔离场所生活垃圾要实行分类管理,消杀后及时清运。
三、严格落实分区分类管控措施
辖区内报告确诊病例、无症状感染者的,要第一时间进行分区管控,划出封控区、管控区、防范区。封控区封闭隔离、足不出户、服务上门,管控区实行人不出区、严禁聚集,防范区强化社会面管控,严格限制人员聚集规模。辖区要对划定的区域按照《消杀指南》开展环境、场所消杀,特别是要做好垃圾消杀,及时分类清运。
要强化公卫、公安、工信流调队伍建设,做好疫情防控应急准备工作,强化精准处置能力。流调时要“三公”联动,同时工作,充分利用大数据等技术手段获取活动轨迹,对流调信息进行比对,确保流调对象提供的信息与轨迹形成闭环,防止出现漏点、盲点。流调排查出的密接、次密接要绘制“树状图”“链状图”,实行链长制,挂图追踪,按图管控密接、次密接。
四、利用好健康码管理手段
要发挥“陕西省健康码”的精准防控作用,对需要采取管控措施各类人员,各县市区要与市疫情防控指挥部办公室数据专班协调沟通,对流调发现的B、C类密切接触人员、对入境集中隔离期满后返咸继续隔离的人员,赋于红码;对封控小区人员、同时空伴随人员、系统内归为D类密接人员,赋于黄码。B、C类密接人员隔离期满后,各市区县指挥部要按照转码政策和流程给予转码;封控小区人员,待小区解封后按转码流程可转为绿码;“黄码”原因为D类密接的人员,经社区核实为非密接、次密接人员的,查验其核酸检测阴性证明后即可转为绿码。
五、常态化落实落细重点场所防控措施
各县市区、各部门要坚持精准、简易、规范、到位原则,夯实属地、行业、企业责任,开展经常性暗访检查,督促交通场站、宾馆酒店、商场超市、金融场所、文博场馆、运动场馆、娱乐场所、医疗机构、医废处置中心、物业管理、公共交通工具等落实测温、扫健康码和大数据行程卡、佩戴口罩、消杀、通风、一米线等常态化防控措施。加大对以上场所工作人员和进口物资转运、建筑、邮政快递、外卖人员、学校职工和师生核酸抽检覆盖面。要加强各类会议、营销活动、红白喜宴管理,严格落实主办方责任,防止人员聚集。旅游景区景点、文博场馆要实行预约、限流、错峰措施,避免人群聚集。对常态化防控措施落实不到位的,要加大责任追究和处罚力度,该问责的要问责,该停业整改的要坚决停业整改。
六、加强各类医疗机构管理
各级卫生健康行政部门要加大对医疗卫生机构检查,指导医疗机构规范发热门诊设置,严格执行预检分诊、首诊负责、标准防护、发热病人闭环管理制度。对病区实行封闭管理,停止住院病人探视,减少陪护,无关人员不得进入病区。门诊实行预约、错峰就诊,非必要不陪同,减少人员聚集,外卖快递人员不得进入院内。未设置发热门诊的诊所、村卫生室、社区卫生服务站等机构严禁诊治发热、可疑患者。要加大各类药店管控,对购买“一止一退两抗”药品人员,必须要查验48小时内核酸阴性证明。
七、进一步加强冷链食品核酸检测
市场监管部门牵头,加强与商务、卫健、交通运输、邮政管理等部门配合,加强冷链食品、物品源头管控,对辖区内冷链食品仓储、运输车辆、生产经营和加工企业环境、人员要加强核酸检测,增加检测频次,对快递行业要定期抽检。对进口冷链食品、物品要批批检测、件件消杀。
八、加快推进疫苗接种工作
新冠病毒疫苗接种依然是新冠肺炎疫情防控的重要手段。各级要继续加强疫苗接种有效性的宣传,引导未接种人群进行接种。统筹做好加强针和3—11岁儿童等接种工作,继续扩大接种覆盖面,最大限度构建免疫屏障。
九、着力提升应急处置能力
要不断完善平急一体化的应急机制,强化集中隔离点储备,提升流调、消杀、采样、检测队伍实战能力。对照多轮疫情中暴露出的问题,举一反三梳理全市疫情防控风险点,有针对性地细化完善防控工作实施细则,补齐短板漏洞,切实提升疫情处置能力。

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四部门是哪四个请

联合发布《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四部门分别为: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第一条 凡是实施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以及包庇、纵容黑社会性质组织的人员,必须立即停止一切违法犯罪活动。自本通告发布之日起至2018年3月1日,主动投案自首、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在此规定期限内拒不投案自首、继续为非作恶的,将依法从严惩处。对于为黑恶势力违法犯罪人员充当“保护伞”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将坚决依法依纪查处,不管涉及谁,都要一查到底、绝不姑息。

扩展资料: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四条 组织、领导和积极参加以暴力、威胁或者其他手段,有组织地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称霸一方,为非作恶,欺压、残害群众,严重破坏经济、社会生活秩序的黑社会性质的组织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其他参加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管制或者剥夺政治权利。

境外的黑社会组织的人员到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发展组织成员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犯前两款罪又有其他犯罪行为的,依照数罪并罚的规定处罚。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包庇黑社会性质的组织,或者纵容黑社会性质的组织进行违法犯罪活动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剥夺政治权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

——关于依法严厉打击黑恶势力违法犯罪的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