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月24日,陕西省渭南市临渭区三张镇油王村村民王敏向潇湘晨报晨意帮忙记者求助称:她64岁的父亲王根堂是渭南市临渭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的一位环卫工人,在连续两个月每天连上16个小时班后,在工作时间突发“脑干出血”去世,“之前临渭区环卫中心说协商解决,最近跟我说与单位无关。”

4月25日,临渭区环卫中心党组副书记袁明建对此回应:“不存在上班时间16个小时,环卫工人有两班进行换岗的。”但王敏称,虽然有两班换岗,但是部分人员要上双岗,且由于父亲与单位签署的《劳务协议》,无法申请工伤认定。

该环卫中心还曾回复称:“由于事发时王根堂不在工作岗位,回住址时发病,根据他提供的相关资料及保险公司多方走访调查,其有病史,此事故不属于工伤”。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认为,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只要具有正当理由,即使职工选择了离开岗位进行休息,而不是选择治疗,或通过合理方式对突发疾病进行处置,包括休息等,都不应当与坚持工作区进行别对待,从而影响到对“视同工伤”的判断。在本案中,家属可以选择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等待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下来后再向单位寻求赔偿。如果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社局,要求认定工伤。


环卫工王根堂

女儿求助:64岁父亲工作时间脑干出血去世

王敏介绍,父亲平时很热心,去做环卫工也是为了发挥余热,顺便照顾同为环卫工的叔叔。2022年4月3日,父亲如往常一样上班,清扫道路,父亲本应该在当天晚上9点半下班。但晚上8时左右,王敏的妹妹王萍突然接到父亲王根堂的电话,父亲称身体有些不舒服,要过去找她。

晚上9时左右,王萍下楼时,看到王根堂靠在旁边的墙上满头大汗,王萍还没走到王根堂面前,他便开始呕吐。王萍的丈夫马上拨打120急救电话,王根堂被救护车接走。

根据王敏提供的“渭南市急救中心接诊证明”显示,王根堂的接诊时间为2022年4月3日21时19分,诊断为呕吐。


接诊证明

王根堂被送往渭南市中心医院后,被诊断为“脑干出血”。王敏说:“当时我在外地,大概深夜我妹妹跟我说,救不回来了,因为我们当地有习俗人去世后不能回村里,所以4日凌晨,就把我父亲插着氧气管送回家了,凌晨1点左右,我父亲离开了人世。”

王敏提供的“渭南市中心医院诊断证明书”显示,王根堂为“脑干出血”,“急诊科抢救及诊治,患者病情危重,手术风险大预后差,家属放弃治疗,签署文书后离院。”


诊断证明书

父亲去世后,最让王敏心寒的是父亲工作单位临渭区环卫中心的态度。王敏说:“4日当天他们单位没来人,我父亲举办丧事的那天他们才来人,他们跟我们说把人埋了到环卫大厅再协商,但是后来一直不做正面回应,逃避沟通。”

王敏介绍,父亲每个月1650元工资,去世前已经连续两个月每天工作16个小时了。王敏说:“虽然环卫中心是双班换岗,但是因为缺人,我父亲上的是双岗,他每天早上都是从4点起床,简单吃一下饭,早上5点半到岗,一直工作到晚上的9点半,每天工作16个小时。”

王敏称,不仅她父亲如此,她叔叔也是如此,包括父亲的一些工友也需要一个人上双岗。

环卫中心回应:不存在上班时间16个小时

此后,王敏将父亲去世经过反映到渭南市临渭区网上信访投诉平台,今年2月,王敏得到了环卫中心的正面回复。该回复称:王根堂之前为我中心环卫工人,我中心为其购买雇主责任险,由于事发时不再(在)工作岗位,其回住址时发病,根据其提供的相关资料及保险公司多方走访调查,王根堂有病史,此事故不属于工伤,家属对此有质疑,当时已将相关情况告知家属;有关事情的详细情况我中心领导已经接待处理,将相关情况告知。

建议家属,以事实为依据,咨询相关劳动部门进行仲裁,或接受法律援助进行相关处理,根据处理结果我中心会积极配合并承担相关责任。

对于该回复,王敏并不认可,“首先我父亲是在工作岗位上身体不适的,才打电话给我妹妹离开的,其次我父亲身体健康,他与单位签署的《劳务协议》上也写明了,健康状况良好。”


《劳务协议》上写明健康状况良好

根据王敏提供的王根堂与渭南市临渭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签署的《劳务协议》显示,王根堂的健康状况为“良好”,该协议签署日期为2022年1月,距王根堂去世时间3个月。

4月25日,临渭区环卫中心党组副书记袁明建对此回应潇湘晨报记者称:“不存在上班时间16个小时,环卫工人有两班进行换岗的。”两班岗位具体的上班时间,袁明建未作正面答复。

袁明建称,“每年都会给环卫工人做体检,体检里边他有超重、高血压这些状况,为什么又说健康呢,因为高血压包括一些其他疾病,就属于年龄到了都会具备的一些病。”袁明建介绍,环卫中心对环卫工人的保障也想了很多办法,并给超过60岁的环卫工人购买了雇主责任险,“我们也叫来了保险公司和单位的法律顾问,也想要帮家属,保险公司提出拒赔也就两点原因,一个故事责任险里边说是上班时间、上班儿地点发生的,他在上班时间,但是他不在上班地点,他跑到他女儿那边去了,二是他有病史,这保险公司都有出具书面通知书的。我们也建议过,让家属去相关劳动部门申请仲裁。”


《劳务协议》

王敏说:“我只是知道保险公司拒赔了,但保险公司说我要看拒赔通知书的话需要人社局出示一份委托书才能让我看,所以我没有看到过,我妹妹也没有看到过。”王敏表示,自己曾去往人社局申请工伤认定和申请仲裁,但被工作人员告知父亲签署的是《劳务协议》,无法申请。

根据王敏提供的一份《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渭南市分公司出险通知书》显示,这份雇主责任险被保险人为“渭南市临渭区环境卫生管理中心”。


出险通知书

律师: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有正当理由即使离岗,应“视同工伤”

北京市中闻(西安)律师事务所律师谭敏涛认为,按照最高法行政审判庭关于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进城务工农民因工伤亡的,应否适用《工伤保险条例》请示的答复(2010年3月17日[2010]行他字第10号):用人单位雇佣的超过法定退休年龄的务工农民,在工作时间内,因工作原因伤亡的,应当适用《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进行工伤认定。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在本案中,王根堂虽然是超过了法定退休年龄,但实际上并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那么,在发生工伤后,即应当认定为工伤。而环卫工是在工作岗位上突感身体不适,然后选择回家,之后被送医后死亡。虽然死亡时不在工作岗位,但发病时在工作岗位上,本身,根据我们日常生活经验,疾病从病发、恶化至死亡有一个渐进的由轻转重的转化过程。从当事人感到身体不适,到被发现死亡,这一过程符合疾病发作的渐进性、连续性的特点,应视为该次发病的连续。

而且,对于职工死亡的时间和地点是否影响到工伤的认定问题,由于疾病突发所表现的症状有差异,而且,每一个人对疾病的感受和处理也不相同,所以,处置的方式必然会有所不同。那么,劳动者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有人选择坚持工作,也有人会选择休息或治疗。因此,职工在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后,只要具有正当理由,即使职工选择了离开岗位进行休息,而不是选择治疗,或通过合理方式对突发疾病进行处置,包括休息等,都不应当与坚持工作区进行别对待,从而影响到对“视同工伤”的判断。

也就是说,关于突发疾病死亡地点是不是必须在医院或者必须在单位、以及是否必须就医并没有苛刻的规定,基于普通人对医学的认知能力,当事人在自感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其本人作为非专业人员对病情的严重性缺乏正确的判断,未直接去医院实施救治而选择回家休息并没有过错,不能以此丧失职工依法享有的因工伤亡获得社会保险救济的权利。《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也仅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抢救无效死亡”,并无“立即送往医院”的规定。每个人对疾病的耐受力不同,当时面临的情况也不同,要求发病即马上就医甚至抢救,不符合日常现实情况,也必将使一部分应受保障的职工被排除在保障之外,这是与《工伤保险条例》的目的和任务相悖的。

所以在本案中,家属可以选择向人社局申请认定工伤,等待人社局的工伤认定下来后再向单位寻求赔偿。如果人社局不予认定工伤,家属可以向人民法院起诉人社局,要求认定工伤。工伤认定下来后,家属就可以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赔偿的标准进行赔付。对于环卫工和单位签订的《劳务协议》,这虽然属于劳务协议,但超龄农民工在工作岗位上发生事故,依然会被认定为工伤,所以,《劳务协议》不影响工伤认定。而劳动仲裁委多会以劳动者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为由不予受理该案,然后,劳动者再据此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用人单位按照工伤赔偿的表现进行赔付。

潇湘晨报记者陈梦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