3月27日,河南省许昌市中院立案受理“曹丽霞夫妇寻衅滋事罪申诉案”,该案由违规建房引发。

上游新闻(报料邮箱:cnshangyou@163.com)记者了解到,2019年,河南省禹州市褚河镇南沈村原村干部给曹丽霞批了一块宅基地。两份盖公章的文件载明,宅基地是村镇干部批的。

然而,这块宅基地是基本农田。执法人员多次制止曹丽霞盖房,并要求拆除,曹丽霞没听。2020年下半年,曹丽霞盖起来的违章建筑被夷为平地。

证据显示,2021年以来,曹丽霞以“宅基地是村镇干部批的”“房子被拆损失很大”为由多次反映,这给褚河镇政府带来很大压力。2021年6月20日,双方签订协议,镇政府给予曹丽霞68万元赔偿。

虽然协议上说,镇政府研究决定给予曹丽霞赔偿属“有理,有据,合情”,但还是有人向禹州市公安局刑侦大队报警。拿到赔偿款后的第20天,夫妇两人被刑拘。

禹州市人民法院认为,曹丽霞夫妇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2021年11月20日,禹州市人民法院判决,曹丽霞夫妇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追缴15万元。值得注意的是,禹州法院宣判前,曹丽霞夫妇已退还53万元。

曹丽霞夫妇自觉冤枉,向禹州法院申诉,被驳回后继续向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诉,终获立案。

基本农田上盖房

2019年时,曹丽霞和丈夫、两个儿子、公公婆婆住在南沈村2组的农家院落里。

考虑到儿子迟早要分家,曹丽霞在大儿子14岁那年,向村委会及镇政府申请宅基地盖房。曹丽霞介绍,2019年3月,经镇干部同意,两名村干部给她划定了宅基地。


文件载明,“宅基地”是村镇干部批准的。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2019年5月23日,褚河镇政府出具的意见书上说,曹丽霞家原有两处宅基地,多年前建造了一处房屋,随后与房屋前排的另一处空宅基地打通后形成一大处宅基地院落。曹丽霞多次反映,要求批划宅基地,后经村组协调,在村西南边指定了一处荒地给曹丽霞当做宅基使用。上游新闻记者注意到,这份意见书上盖有褚河镇政府公章。

村镇干部划了宅基地后,曹丽霞称,夫妇俩掏干积蓄,借钱盖起一栋2层楼房。曹丽霞提供的图片显示,截至2020年12月,房屋已快完工,两层高,一楼有6扇卷闸门,二楼有6扇窗户。然而,“宅基地”的位置竟在基本农田范围内。


曹丽霞在基本农田上盖的房屋。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的一份褚河镇政府文件上说,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明确告知曹丽霞所占土地为基本农田,违法占地面积达到359平方米。

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的一份协议书上也有这样的表述:国土卫星拍摄该框架砖混结构房为违章建筑。

值得注意的是:“宅基地”被认定为基本农田后,即便盖有公章,上述村镇干部仍否认了给曹丽霞划宅基地的职务行为。

褚河镇一份文件上说:“张平安和该事件的负责人给其批划宅基地一事,两人都予以否认。”

针对两人的否认,曹丽霞说:“村里和镇里不同意,我能盖房吗?”

被认定违章房屋被拆

毋庸置疑,基本农田上盖房是违法行为。

上游新闻记者获得的文件显示,对此,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先后向曹丽霞下达《停止占用耕地违法行为通知书》《违章建筑限期拆扒通知书》等文书。此外,2019年12月21日、2019年12月22日、2020年4月,禹州市执法人员多次赶到曹丽霞建房处,制止盖房行为、拆除部分设施。

被认定为违章建筑为何不停?为何要继续建?3月27日,曹丽霞称,她是在村镇干部指定的“宅基地”上盖房,不把房子盖起来,钱白花了,损失很大。

曹丽霞提供的录音显示,执法人员走后,曹丽霞去问村干部。村干部对她说:“我不管,不是我不让你建,你想建就建。”

2020年12月16日晚,违章建筑被夷为平地。


曹丽霞在基本农田上盖房,被执法人员拆除。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文件载明,2020年12月16日,按照许昌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的要求,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组织,镇政府配合,依法拆除曹丽霞的违章建筑。

上游新闻记者了解到,违章建筑被拆后,曹丽霞多次反映,褚河镇镇干部压力很大。

聊天记录显示,一名镇干部先后说到:“你说给你多少钱你能回去”“说吧,多少钱?说个数吧”“咱俩具体谈钱数吧”“你叔要镇里给68万,你老公要70万,你要调查别人的房子,到底听谁的”“你说一个,你叔和你老公要的钱数不一样”“政府给你划到基本农田上?不可能吧,是你给某些人行贿了吧”“我们谁也不愿意扒,谁让你又补窟窿的,省里盯上了没办法”。

镇政府研究决定赔偿68万元

上述镇干部怀疑的“行贿受贿”一事并非空穴来风。

3月27日,上游新闻记者反复追问,曹丽霞称,批宅基地时,她给村干部送了价值6000元的烟酒,请他吃饭。涉事村干部回应,他没有收到曹丽霞的烟酒,也没有接受吃请。

经上述镇干部和其同事多次做工作,曹丽霞与镇政府协商解决房屋被拆一事。

该名镇干部对曹丽霞说:“你要68万,这个实在太高了,镇里肯定承受不了,安排人去现场丈量了面积,大致测算了一下面积约570平方,按每平方800元,共计46.8万,这和你提的要求有差距,希望你也考虑一下镇里的困难,把价格再降一降。”

曹丽霞认为,68万元只是两层高楼房的建筑成本,她没有多要一分。

2021年6月20日,曹丽霞与褚河镇政府签了一份协议。协议的甲方是褚河镇政府,乙方是曹丽霞。


镇政府研究决定赔偿曹丽霞夫妇68万元“有理有据合情”。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协议上载明,房屋被拆后,曹丽霞多次找到镇政府,协商赔偿损失。协商无果。曹丽霞多次向上级部门反映,被拆除的房子建造费用共计68万元。经镇政府协商,通过镇政府研究决定,乙方要求有理,有据,合情,应给予建筑费用赔偿。

协议书上说,甲乙双方协商达成如下协议:一次性支付乙方人民币68万元整;关于乙方宅基地问题,本应该在本协议签订同时进行,考虑到由于多种原因,根据乙方要求,在S103公路南沈地段规划一处相同面积的宅基地。经双方商讨后可延缓3个月以内给予解决等

曹丽霞向上游新闻记者介绍,协议签完后,68万元赔偿款很快到账。

法院判决犯寻衅滋事罪

令曹丽霞始料未及的是,在拿到68万元赔偿款的20天后,她和丈夫被公安带走。

(2021)豫1081刑初692号判决书载明,2021年7月10日,曹丽霞夫妇因涉嫌寻衅滋事罪被禹州警方刑拘。

禹州市检察院指控,2019年5月至2020年8月,曹丽霞在禹州市褚河镇新S103南、巴庄路口东侧基本农田内违规建房。期间,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部门、禹州市产业集聚区执法局等工作人员多次到建房现场执法,向曹丽霞下达停工拆违通知书,要求拆除建房设备及部分违章建筑,但曹丽霞仍未停止违规建房。2020年12月16日晚,禹州市自然资源和规划局、禹州市产业聚集区执法局、褚河镇政府组织人员将违章建筑予以拆除。2021年6月16日、17日,曹丽霞要挟,向褚河镇政府索要被拆房屋赔偿。该镇政府于2021年6月21日向曹丽霞夫妇支付人民币68万元。

禹州法院一审时认为,曹丽霞夫妇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其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系共同犯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犯罪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罪名成立,本院予以支持。夫妇两人已退赃款,并取得被害人谅解,依法酌情从轻处罚。

2021年11月20日,禹州法院一审判决,曹丽霞夫妇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五年,追缴15万元。


禹州法院认为,曹丽霞夫妇拿68万元赔偿属强拿硬要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犯寻衅滋事罪。图片来源/受访者供图

曹丽霞介绍,禹州法院宣判前他们退还给镇政府53万元。迫于压力,曹丽霞夫妇放弃上诉。

近段时间,曹丽霞觉得自己是冤枉的,68万元是镇政府给的房屋赔偿款,她和丈夫没有犯罪。她向禹州法院提出申诉,2月23日,禹州法院驳回申诉。

3月27日,许昌市中级人民法院立案受理“曹丽霞寻衅滋事罪申诉案”。

上游新闻记者 苏笃 实习生 王楚君 文

编辑:徐远哲

我因犯寻衅滋事罪被公诉 10号要开庭 法院要我联系社区接纳我 我的户口

根据《社区矫正实施办法》第四条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监狱对拟适用社区矫正的被告人、罪犯,需要调查其对所居住社区影响的,可以委托县级司法行政机关进行调查评估。

受委托的司法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委托机关的要求,对被告人或者罪犯的居所情况、家庭和社会关系、一贯表现、犯罪行为的后果和影响、居住地村(居)民委员会和被害人意见、拟禁止的事项等进行调查了解,形成评估意见,及时提交委托机关。

也就是说,关于与司法行政部门的协商问题,当事人应该用智慧解决,无法给出准确意见。

寻衅滋事罪量刑标准

那要看具体何种罪名,如果成立寻衅滋事犯罪,当然肯定要判刑的。如果其他人进行超过37天还没出来,没进去的人,建议尽早去自首。另外,应尽早聘请专业刑事辩护律师介入提供法律帮助和辩护。

第二百九十三条 有下列寻衅滋事行为之一,破坏社会秩序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一)随意殴打他人,情节恶劣的;(二)追逐、拦截、辱骂他人,情节恶劣的;(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的;(四)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

寻衅滋事罪,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捣乱,肆意挑衅,横行霸道,随意殴打伤害无辜,破坏公共秩序,情节严重的行为。司法实践中认定本罪,应注意的问题是:

1 构成本罪的关键是,行为人在客观上须有寻衅滋事,破坏公共秩序的行为。寻衅滋事的行为具体表现为:(1)随意殴打他人;(2)追逐、拦截、辱骂他人;(3)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4)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上述行为既可由个人单独实施,也可以结伙或者聚众实施。行为人只要实施了上述行为之一,即可构成本罪。

2 上述行为须达到情节严重的程度,方能构成本罪。情节严重,主要指多次随意殴打他人或者随意殴打多人的;经常追逐、拦截、辱骂他人,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后果的;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量较大的;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等。

3 本罪的罪过形式为故意,且行为人通常是出自蔑视法纪,显示威风,寻求精神刺激,报复社会或者发泄不满等动机。

4 根据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情节严重,或者在公共场所起哄闹事,造成公共场所秩序严重混乱的,以寻衅滋事罪定罪。

5 随意殴打他人致人重伤、死亡的,或者使用暴力、胁迫方法强拿硬要的,属于本罪与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的想象竞合犯,按从一重罪处罚的原则,应分别以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抢劫罪定罪处罚,而不定本罪;以暴力或者其他强制方法追逐、拦截妇女的,属于本罪与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的法条竞合犯,应以其中特别法条规定的强制猥亵、侮辱妇女罪定罪处罚。

6 犯本罪的,处5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根据有关司法解释,在预防、控制突发传染病疫情等灾害期间犯本罪的,应当从重处罚。

所谓寻衅滋事,是指在公共场所无事生非,起哄闹事,肆意挑衅,横行霸道,打群架,破坏公共秩序,尚未造成严重后果的行为。寻衅滋事的动机一般不是完全为了某种个人的利害冲突,也不是单纯为了取得某种物质利益,而是为了填补精神上的空虚,或者为寻求精神刺激,发泄对社会的不满,或是为了在某一地区称王称霸、显示威风,为了哥们儿义气进行报复等。寻衅滋事行为多发生在公共场所(也有一些发生在偏僻隐蔽的地方),常常给公民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造成损害,但是寻衅滋事行为一般侵犯的并不是特定的人身、人格或公私财产,而主要是指向公共秩序,向整个社会挑战,蔑视社会主义道德和法制。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寻衅滋事行为主要表现为如下几种形式:第一,结伙斗殴;第二,追逐、拦截他人的,是指出于取乐、寻求精神刺激等不健康动机,无故无理追赶、拦挡他人,以及追逐、拦截异性等;第三,强拿硬要或者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的;第四,其他寻衅滋事行为,主要是指上述行为以外的其他寻衅滋事扰乱公共秩序的行为。

在实践中,正确认定和处理扰乱寻衅滋事行为,要注意区分结伙斗殴行为与聚众斗殴罪、寻衅滋事行为与寻衅滋事罪、以强拿硬要的形式寻衅滋事的行为与抢劫罪的界限。根据刑法第二百九十二条、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二百六十三条的规定,这几类违反治安管理行为与相应的犯罪的界限,主要在于社会危害性程度、行为人的目的、动机等不同。

根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对寻衅滋事的,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五百元以下罚款;情节较重的,处十日以上十五日以下拘留,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罚款。

徐前等寻衅滋事案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法院

刑事判决书

(2006)大刑初字第918号

公诉机关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徐前,男,1971年4月22日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市。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6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在住所地候审。

被告人徐伦,男,1969年10月10日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双鸭山。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6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在住所地候审。

被告人邹向前,男,1982年1月8日生于黑龙江省,汉族,初中文化,无业,住黑龙江省。因涉嫌寻衅滋事,于2006年2月6日被刑事拘留,同年3月11日被逮捕,现在住所地候审。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以京大检刑诉字(2006)第39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犯寻衅滋事罪,于2006年10月16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大兴区检察院指派检察员张明理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2006年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七街“夜来香”烧烤店,酒后滋事,无故辱骂、殴打在该饭店内就餐的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区分局民警靳永胜、李哲。后又拒绝跟随接报出警的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林校路派出所民警到侦察机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对民警王秀峰、杨宝勇进行辱骂、推搡,造成民警杨宝勇右手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后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公诉机关就起诉书指控的事实,向法庭提供了到案经过、事主陈述、证人证言等证据,并认为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的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提请法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之规定判处。

在开庭审理过程中,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对起诉书指控未提出异议。

经审理查明,2006年2月5日22时许,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在北京市大兴区黄村镇七街“夜来香”烧烤店,酒后滋事,无故辱骂、殴打在该饭店内就餐的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区分局民警靳永胜、李哲。后又拒绝跟随接报出警的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林校路派出所民警到侦察机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对民警王秀峰、杨宝勇进行辱骂、推搡,造成民警杨宝勇右手受伤,经法医鉴定构成轻微伤。后三被告人被抓获归案。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1、证人靳永胜、李哲、张伟、刘正清、刘红宇、刘世雄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5日22时许,在大兴黄村七街“夜来香”烧烤店内,徐前、邹向前、徐伦三人酒后无故滋事,辱骂、殴打靳永胜等人,又拒绝跟随接报警后,来处理此事的民警回公安机关接受调查,并对办案民警有拉扯、推搡的行为。2、证人张国辉、王秀峰、杨宝勇的证言证实,2006年2月5日晚,三人接报案到大兴区黄村镇七街“夜来香”饭店出警,欲带涉嫌打架的三男一女回所接受调查,涉案人员拒绝前往并对张国辉等三位民警进行谩骂、推搡,致杨宝勇右手受伤。3、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的法医检验鉴定书及伤检照片证实杨宝勇所受损伤构成轻伤。4、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的到案经过证实被告人的到案过程。5、由北京市公安局大兴分局出具的电话查询记录、常住人口基本信息查询单证实三被告人的身份。

本院认为,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无视社会秩序,酒后滋事,随意殴打人,情节恶劣,三人的均行为已构成寻衅滋事罪,应予惩处。北京市大兴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犯寻衅滋事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综合三被告人的具体犯罪情节,对被告人徐前、徐伦、邹向前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九十三条第(一)项、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七十三条第二款、第三款之规定判决如下:

一、被告人徐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二、被告人徐伦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三、被告人邹向前犯寻衅滋事罪,判处有期徒刑六个月,缓刑一年。

(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天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一份。

以寻衅滋事罪现已被关押看守所第18天,但还没有移交检察院,现在可以办理取保候审吗?现在取保有能吗?

寻衅滋事罪详细量刑标准:一、构成寻衅滋事罪的,可以根据下列不同情形在相应的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1、寻衅滋事一次的,可以在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2、纠集他人三次寻衅滋事(每次都构成犯罪),严重破坏社会秩序的,可以在五年至七年有期徒刑幅度内确定量刑起点。二、在量刑起点的基础上,可以根据寻衅滋事次数、伤害后果、强拿硬要他人财物或任意损毁、占用公私财物数额等其他影响犯罪构成的犯罪事实增加刑罚量,确定基准刑。

犯罪嫌疑人被刑事拘留后,家属或者律师也可以向办案机关申请取保候审。从司法实践来看,只要逮捕就不容易办理取保候审了。

相关规定:

《 刑事诉讼法》第六十五条明确规定,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可以取保候审:

(一)可能判处管制、拘役或者独立适用附加刑的;

(二)可能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三)患有严重疾病、生活不能自理,怀孕或者正在哺乳自己婴儿的妇女,采取取保候审不致发生社会危险性的;

(四)羁押期限届满,案件尚未办结,需要采取取保候审的。

取保候审、监视居住由公安机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