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入职6分钟,赔偿100万”的说法虽然有些极端,但是希望给广大用人单位都能敲响警钟。
文|王 嫱
近日,辽宁大连甘井子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以下简称“甘井子区人社局”)作出的一份工伤认定决定书引发热议。
2年前,李阳(化名)在大连一家保洁公司应聘保洁员,入职工作仅6分钟,不慎摔倒受伤,后经抢救无效去世。甘井子区人社会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认定李阳是工亡(“因工死亡”的简称)。因为用人单位没有给李阳交纳工伤保险,意味着李阳的100多万元工伤待遇由保洁公司承担。
对此,网友一片哗然,为什么入职6分钟,用工单位就要赔偿100多万元?
甘井子区人社局 资料图
入职6分钟,人怎么就没了?
据悉,2021年6月5日,李阳到大连一家保洁公司应聘保洁岗位,公司通知他第二天到单位报到。6月6日,李阳按时来到公司,公司向他发放了工作服和清洁工具,并带他到小区开始保洁工作。
万万没想到,刚上岗6分钟,李阳突然晕倒。单位同事立即拨打了急救电话,并将其送往医院抢救,谁知医生诊断为重度颅脑损伤,李阳当日经抢救无效死亡。
目前公布的信息,没有提及李阳是否做过入职体检,死后是否做过尸检,也没有说明李阳当天为何摔倒,是身体原因还是工作环境造成的。因此,他意外丧生的原因,目前还是个谜。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算不算雇佣关系?
作为家里的顶梁柱,李阳之死对家庭造成了巨大的损失。李阳妻子张红(化名)认为,丈夫是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因工作原因摔倒而最终导致死亡,应当是工伤。保洁公司却表示,李阳刚上岗6分钟,公司领导还没有面试,双方也没有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并不存在雇佣关系,不能认定是“工伤”。
为此,张红请了律师,到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经过律师的调查,保洁公司与小区签订了清洁服务合同。从小区物业调取的监控录像看,事发时,李阳身穿保洁公司的工作服手持水管在现场工作。同时还有一段视频显示,李阳死后,在保洁公司办公室,张红向保洁公司现场经理要回丈夫的身份证复印件和发放工资的银行卡复印件。
保洁公司 网络图/图文无关
甘井子区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审理认为,这些原始视频符合劳动关系成立的构成要件,因此裁定李阳死亡当天与这家保洁公司存在劳动关系,认定李阳是工伤死亡。
上海市君悦律师事务所合伙人骆平律师对《新民周刊》表示,工伤确定首先需确认员工与用人单位之间属劳动关系,在此前提下,如在工作时间,工作场合,因工作原因而受到事故伤害的,一般认定为工伤。即通常的三工原则。假设用人单位对与员工是否属于劳动关系存有争议的情况下,劳动行政部门一般也会结合实际情况进行调查,必要时,员工一方会提起关于要求与用人单位存在劳动关系的确权之诉。
至于李阳和保洁公司没有签署劳动合同就认定双方存在雇佣关系,骆平律师表示,“是否签署书面劳动合同不是法律上认定双方是否形成劳动关系的唯一标准,需要结合员工的实际工作情况与用人单位履行管理义务的情况综合进行判断。劳动合同法要求用人单位在员工入职后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偶有因为员工入职资料不齐全未能及时参保交保的情况发生,本案就是一个非常极端的情况。本案双方虽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但仲裁从双方举证情况认定了劳动关系的存在。”
赔偿100多万元值得商榷?
在此次案例中,为什么保洁公司要赔偿李阳100多万元呢?
原来,工伤死亡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值得一提的是,张红方面提出的100多万元工伤赔偿,是值得商榷的。
《新民周刊》发现,张红的委托律师,以2022年的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49283元为标准,算出20个月985660元。再加上丧葬费为6个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总的工伤待遇将超过100万元。
但李阳死亡的上一年,也就是2020年,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32189元。也就是说,李阳的工亡标准为32189*20=643780元,即便加上6个月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也不到66万元。
而且,目前只是甘井子区人社局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书。骆平律师表示,如果用人单位或员工任一方对工伤存有异议,可以申请行政复议或者提起行政诉讼。
工伤认定 资料图
也就是说,保洁公司未必一定要赔那么多钱。
保洁公司应该吸取什么教训?
在这次用工事故中,保洁公司和李阳都是输家。“入职6分钟,赔偿100万”的说法虽然有些极端,但是希望给广大用人单位都能敲响警钟。
骆平律师表示:“以上海地区为例,鉴于如今用工登记备案,社保转入备案等已完全实现在线操作,我们一是建议在员工入职报到后及时为员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尤其是涉及高危岗位,避免极端情况下加重公司负担;二是在事故发生后,及时咨询当地社保经办部门,尽可能在当月社保申报截止日前及时为员工参保;三是对于已登记参保的员工,用人单位在对存在劳动关系无异议且对工伤无异议的前提下,于工伤事故发生后一个月内及时为员工申报工伤,进入正常工伤认定与后续一系列流程。”
参考资料:半岛晨报、万象新闻、上游新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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某男子入职6分钟去世,用人单位赔款百万冤不冤?
冤是有一些冤,不合理也有一些不合理。
李阳入职仅6分钟,公司确实来不及缴纳工伤险或者意外险。如果出了问题,只能公司自己承担。
这件事的关键点是“劳动关系”是否成立?一旦认定劳动关系成立,上班时间、上班地点发生工伤导致死亡,就能认定是工亡了。
所以这件事合法!
公司对于股东来说当然是利益,但对于社会来说,承担的就是社会责任。就像辞退员工为什么要给补偿金呢?你给我干活,我给你发工资,这合理。但是辞退你,你不给我干活,我为什么要给你补偿金呢?你可能说,劳动法这么规定的。为什么这么规定呢?因为担心劳动者失业后的温饱问题和对以前工作贡献的肯定。
所以这件事合情!
公司有不对的地方吗?
其实没有,但是有不完善的地方。比如,员工入职之前,是否需要体检,看一下有哪些高危的疾病;能不能在员工上岗之前,先购买意外险,等第二天意外险生效后,再上岗呢?
虽然这也阻止不了意外的来临,但是这样能把风险降低到最低。
二次入职原公司被要求交1000元保证金需要做满一年才退,现在刚入职6天辞职不退保证金应该怎么办?
今年年初,广东珠海市香洲的斑马线上发生了一起严重的交通事故!,一名醉酒男子醉卧在路边,被一辆过路车辆撞击身亡!
在这起事故中,主次责任明显,女司机承担主要责任,并且需支付死亡家属赔偿金101万元,而醉酒男子则需承担次要责任,很多网友纷纷为女司机鸣不平,认为她赔偿上百万赔偿金实属冤枉。
在此事件中,问题的焦点在于:女司机承担巨额赔偿金是否合理,醉酒男子不听劝阻强行醉卧是不是应当承担主要责任。
一,事故还原
深夜降临,在广东珠海市香洲的斑马线上,一名黑衣男子蜷缩在路口,低着头一动不动,之后有一位珠海的李先生下车劝阻未果,并且协助引导过往车辆缓行,但是并没有起到实质效果,悲剧就此发生,一名女子开着丰田小车经过路口,并没有发现醉酒男子的存在,撞击之下,醉酒男子身负重伤,虽经现场急救,醉酒男子最终还是离开了人世。
路口热心市民协助指挥引导过往车辆
一,醉酒男子醉卧不听劝阻,是此事故的诱因
事实上,悲剧完全可以避免,该男子虽然醉酒,但是神智意识清晰,或许只是想找地方休息一下,当时,有一位珠海的李先生驾车经过,还特地下车询问醉酒男子的情况,并且劝说他及时回家,甚至,还拨打了110报警,在事发前,还帮忙摇手示意过往车辆缓行。
结果醉酒男子非但不听劝还朝对方吐口水,还说李先生撞了他,让李先生赔钱!正是由于醉酒男子不听劝阻,醉卧斑马线,最后导致惨剧发生。
二,女司机承担巨额赔偿金是否合理
很多人认为肇事女司机赔偿百万非常冤枉,理由基于两点:
1她只是代驾:女司机那天和几个朋友聚会,由于考虑到朋友已经喝酒无法驾车,因此,女司机便做起了他们的代驾。
2这辆肇事小车保险不全:这辆白色丰田小车只买了交强险,并没有购买商业性,因此,在突发严重事故之后,仅仅依靠交强险的11万完全赔付不够,没有商业保险的加持,那么巨额赔偿金只能肇事女司机自己承担。
正是由于该女司机只是临时代驾,加上并不知晓该车辆没有完善的保险,面对巨额赔偿,很多人替她喊冤,认为巨额赔偿,处罚过重。三,女司机最终被判赔偿百万,究竟冤不冤?一点都不冤!
1根据监控显示在能见度不高的路口仍旧超速行驶:根据警方提供的监控视频,肇事女司机深夜经过路口,视觉受阻,应当减速慢行,但是肇事女子仍旧超速驶过路口造成惨祸。
现行的交通法规规定:在接近路口应当提前减速,然后注意观察,在确保安全的情况下以相对低的速度通过,根据视频显示,肇事女司机在通过路口时,仍旧以超过80KM/小时的速度通过。
2热心市民已经在引导过往车辆绕行,肇事女司机仍旧熟视无睹:珠海的李先生,在劝阻醉酒男子反遭唾骂之后,仍旧不遗余力的报警,且帮助指挥过往车辆绕行,但是当肇事女司机车辆经过时,竟然全无察觉,虽然热心市民拼命劝阻,但是,瞬间,肇事车辆撞击到了醉酒男子并且迅速驶离,事后,肇事女司机居然还说以为撞到了黑色垃圾袋。
因此,肇事女司机属于该事故的主要责任人一点都不冤,经过路口人行横道的时候还不减速,也没能仔细观察周边路面情况,高速通过酿成惨祸。综上所述,在这起事故中,很多网友认为女司机属于好心代驾,对于该车没有完善的保险并不知情,而且事后也是积极协商赔付。因此最终判罚赔偿巨额赔款似乎很冤枉,但是从事故的整体细面上来分析,在深夜能见度不高的路口,不观察周围情况,高速通过,且无视热心引导人的引导,事后撞击后驶离。因此,警方认定的肇事女司机负有该事故的主要责任,完全不冤枉!赔偿百万完全不冤枉!
友情提示:喝酒不开车,开车不喝酒,司机在通过路口时必须减速慢行,注意观察周边情况,爱车等于自己的爱人,希望广大爱车人士,为自己的爱车添加好完善的保险,切忌不要让自己的爱车”裸跑“,最终受损失的可能还是自己!
文:唯恋无名 图:来源网络,如有侵权请联系作者删除
员工长期加班疲劳过度,突发疾病医治无效去世,用人单位该如何承担赔偿责任?
用人单位收取保证金属于违法,应当立即无条件足额退还。可以向当地的劳动监察投诉。
劳动合同法:
第九条 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者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
第八十四条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扣押劳动者居民身份证等证件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依照有关法律规定给予处罚。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五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劳动者依法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扣押劳动者档案或者其他物品的,依照前款规定处罚。
近日,安徽省合肥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人民法院审理了一起生命权纠纷案件,认定用人单位让员工加班的行为存在过错,根据过错程度、证明责任分配规则和公平合理原则,判决用人单位对员工死亡造成的损失承担20%的赔偿责任。
胡某于2015年入职广州某包装公司合肥分公司(以下简称某包装公司),在生产部门从事操作工岗位,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2020年10月16日8时左右,胡某上完夜班回家后感到身体不适,后因脑干出血、心脏停搏,经医治无效死亡,年仅41岁。
胡某上有年迈母亲,下有一个尚未成年的孩子,妻子无经济来源。胡某的突然去世,给家庭带来巨大悲痛。胡某的法定继承人提起诉讼,认为某包装公司安排胡某长时间加班加点,胡某生前12个月中有绝大多数月份加班工时超过100小时,每天加班时间最长832个小时、最短225小时,发病死亡当月仅半个月已完成1887小时工时。
公司忽视保障胡某身体健康的基本责任,侵害了胡某的生命权、健康权,最终导致胡某病亡,要求某包装公司承担30%的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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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三门峡市卢氏县官坡镇兰东村,家家户户张灯结彩,鞭炮齐鸣,可是在张福全(音)家中,却冷冷清清。他煮了一锅饺子,妻子何香子只吃了几个。自从家里唯一的孩子李某伟(化名)去世后,何香子的身体就大不如前,常常一天只吃一顿。
2月22日,“上海男子入职两小时猝死”登上热搜,李某伟就是那个不幸之人。2020年10月,李某伟入职上海金山朱泾某防护用品公司,工作两小时后晕倒在地随即不省人事。事后,家属要求公司给予一次性补偿140万元。公司则认为李某仅到岗2小时,仍在“试工阶段”,只能从人道主义角度给予适当补偿。
2月23日,上海市金山区司法局一位不愿意透露姓名的工作人员回应称,此事经过调解,工伤认定赔偿90万,企业人道主义补偿5万,95万元已经打给家属。
以上内容参考 中国法院网-合肥高新区法院认定用人单位存在过错承担20%赔偿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