记者/ 张蕊
编辑/ 石爱华
谈及贺宏国被判刑的这一年,妻子忍不住流泪
时至四月,辽宁绥中进入春耕节气,贺宏国也到田里播下三亩玉米。再审没进展,监视居住之下,这几亩地的玉米或许是他未来一年唯一的收入。
贺宏国是辽宁省葫芦岛市绥中县人,2021年,他和大舅子韩东开始搭伙跑货车。2022年1月,一次长途货运后,两人因行程报备问题,最终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
判决生效后,两人没有上诉,一直处于被监视居住的状态。没办法跑车的这一年,日子也过得拮据窘迫。
2023年1月8,我国对新冠病毒感染从“乙类甲管”变为“乙类乙管”。最高法等五门联合发布通知,对违反新冠疫情预防、控制措施和国境卫生检疫规定的行为,将不再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妨害国境卫生检疫罪定罪处罚。
虽然韩东和贺宏国一审被判之后没有上诉,案件已处于结案状态。但政策的变化还是让两人燃起了希望。新政宣布之初,两人就以“法院认定事实有误,适用法律错误”为由,向绥中县法院提交了再审申请。此时,距离一审判决已经过去了63天。
3月28日,在第二次监视居住到期后,绥中县法院向贺宏国和韩东下发了第三份监视居住决定书。关于两人的再审申请,绥中县法院表示“仍在审查中,很快会有消息”。
原创视频:涉疫货车司机的这一年
3000斤玉米是去年的唯一收入
三月底,在绥中见到贺宏国时,他正在家对面的小沟旁劈柴,妻子韩迎春在旁边利落地整理着干树枝。 看到记者,两人停下手中的活计 。 贺宏国一米八上下的个子,花白的头发剃得很短,黑色的条纹毛衫外面套了一件洗得发白的黑棉衣。
他略显局促,似乎不知道该怎么打招呼。“晚上冷,得烧坑,要不睡不着。”相比沉默寡言的贺宏国,妻子韩迎春要健谈得多。在过去的400多天里,贺宏国和妻子女儿一直生活在加碑岩乡,这里是距离县城最远的乡镇,买菜要到几公里外的集市,去县城只有一趟下午两点半就准时收车的公交。韩迎春说,住在这里的好处就是省钱。
贺宏国家里的老屋有两间房,进门五六平米的门厅既是连廊,也是厨房。除了在外上大学的儿子,夫妻两人带着女儿挤在一间不到10平的房里,另一间住着贺宏国的父母。
这一年,贺宏国变得愈发不愿意和人说话,没事就干躺着,要么发呆,要么玩手机,他常常后悔当初去了绥芬河,“老的老,小的小,没有收入,要怎么生活?”没办法外出跑车,夫妻两人去年唯一的收入,就是卖了不到三千斤玉米。
贺宏国和韩迎春回加碑岩乡生活后,也给女儿办了转学。周围的人大多对他们表示理解,但也有人会对着女儿指指点点,“看,这就是贺宏国的女儿。”每次听到,女儿都要回家跟母亲叨叨。让韩迎春庆幸的是,女儿大大咧咧的性格从不往心里装事,“就怕孩子出现心理问题。”
贺宏国的搭档韩东也有一样的烦恼。
被监视居住的日子,韩东满脑子是“我要是进去了,这个家该怎么办?” 两个老人,两个孩子,还有房贷,这些担忧让他睡不踏实。
之前,每次跑车后回家,韩东的两个孩子都抢着和他聊天,有说不完的话。现在每天在家,孩子们却很安静。“我儿子高三,他说我要是最终被判刑就不上学了,去打工挣钱。”
自己偷偷哭过后,韩东告诉儿子,“你现在什么都不用想,即使我去服刑了,卖房卖地都会供你读书。”韩东这辈子没什么文化,他不能让儿子也和他一样。“我妈看见我就哭,所以我也不敢总回老家,就在县城的家里呆着。”韩东说。
韩东也曾尝试出去打零工,“就扛了两天沙子,挣了300元。”长期零工对工作时间有要求,不能缺勤,因为监视居住要随传随到,韩东没办法保证这一点。
贺宏国的货车挂靠的鑫浩源运输车队。他从绥芬河返回的第二天曾到车队办事,接触过他的经理事后没有感染
送往绥芬河的包心菜
在贺宏国和韩迎春的婚姻里,性格爽朗的韩迎春是家里的主心骨,贺国宏在外奔波挣钱,她管着孩子,照顾老人,操持家里大大小小的事情。
监视居住的一年来,韩迎春怕丈夫压力大,时时宽慰他,鼓励他多出门,溜达也好,找人聊天也好。 反倒是最喜欢“凑伙伙”的韩迎春,现在怎么也“叫不出 去”。 每天干完活, 她 和贺宏国早早回家。 吃完饭,两人就 躺在床上“烙烧饼”,“睡不着的时候,我就在想,事情是怎么发展到这一步的? ”
时间回到2022年1月22日,韩东和贺宏国从武汉拉了一车包心菜送往黑龙江省牡丹江市。当日傍晚6点多,他们经过绥中县,在当地做了核酸,略作休整后,就又出发了,“连家都没顾上回。”路上,核酸结果出来了——阴性。贺宏国安了心,在此之前,他有些感冒症状,鼻子“不得劲”,但核酸结果一直是阴性。
顺利赶到牡丹江市后,他们这趟行程本该就此结束。可贺宏国收到配货人消息,让他们继续将货物送到牡丹江市代管的县级市绥芬河。于是,两人先卸下半车包心菜,又配了半车胡萝卜,当晚开到绥芬河将货物卸下。
“在绥芬河卸车的时候,我们都没下车。”这是让韩东最困惑的地方,他不知道自己和贺宏国是在哪里被感染的。在绥芬河所做的核酸,两人的结果也是“阴性”。
准备返程的时候,贺宏国又接到一单生意,货主让他们去同为牡丹江市代管的县级市东宁,拉一车玉米送到辽宁省锦州市。锦州距离绥中只有不到3个小时的车程,两人爽快地应下了。
1月25日凌晨,韩东和贺宏国到了锦州,在锦州港卸完货,当日下午2点左右回到了绥中。韩东和贺宏国的户口都在老家村里,疫情之初,每个村民小组都建了微信群,发通知、通报都在群里。两人每次出车回来,都需要在群里报备。
韩东在群里报备了从锦州返回的信息,贺宏国也由妻子进行了报备。回来时,锦州没有疫情,所以韩东和贺宏国没有再做核酸,就各自回家了。“没有人问,也没有人要求我们去做。”贺宏国说。
1月26日,韩东刷视频时看到了绥芬河爆发疫情的消息。他还庆幸,离开得及时。事后,韩东反省,自己唯一做得不到位的是,从手机上看到绥芬河爆发疫情后,没有及时报备自己去过那里。
贺宏国甚至没有关注到绥芬河的疫情,他很少看新闻,也不怎么刷视频。他更没有想到自己后来会和绥芬河疫情联系在一起。
据韩东所述,看到绥芬河爆发疫情后的第二天,他曾约贺宏国一起去做核酸,但因为贺宏国住的较远,交通不便,就拒绝了。
直到2022年2月7日,绥中出现了一例新冠肺炎病例。
贺宏国被判刑后,为了省钱,他回到老家和父母一起生活
关于感染源头和瞒报
感染者是韩东的小舅子。2月2日,韩东去其家中聚餐。“去之前我专门做了核酸,拿到阴性结果才去。”韩东说。
2月8日,绥中县通知全员核酸,同时,相关经营场所被要求暂停营业,公共交通实行管制。当天,韩东作为密接被拉走隔离。同一日,贺宏国核酸结果异常被隔离,随后两天,贺宏国和韩东的核酸结果相继显示阳性,两人被送入定点医院治疗。
2022年2月11日,葫芦岛市新冠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通报,经中疾控基因测序比对,当地首发病例感染病毒株与绥芬河市疫情早期病例高度同源。
与此同时,绥中县公安局找到正在治疗中的韩东和贺宏国,通过视频方式分别给他们做了笔录。两人这才意识到,事情开始严重了。
2月24日,葫芦岛市召开疫情防控工作新闻发布会,宣布查清了疫情的源头是两名曾经去过绥芬河的货车司机。
到现在,对于源头的认定,韩迎春还觉得困惑,“我和女儿一直没阳,我们和他是最密切的接触者了,如果源头是他,我们怎么没被感染?”
韩东的代理律师对“源头”的认定也提出过异议,他曾在开庭时表示,韩东从绥芬河市疫区返回后,经过17天才被确诊新冠肺炎,并不能合理排除韩东从疫区返回绥中县时并未感染新冠肺炎,不排除其返回绥中县后感染的可能。
治疗中的韩东得知自己和贺宏国被认定为引发绥中县疫情的责任人时,第一反应是“自己有责任,但并大”,因为“主观上并没有故意隐瞒行程,也没有瞒报”。“我手机也没关机,也没有换手机换卡。”韩东说。
贺宏国则很委屈,“我们都没症状,确诊时间距离我们从绥芬河返回已经过去两周了。”不过两人没有对责任认定提出异议,他们心里的想法是,虽然不是故意引发了疫情的传播,但确实去过绥芬河。
韩东与贺宏国的事情发生后,绥中县加强了对货车司机的管控。和韩东同乡的货车司机李伟回忆,从2022年3月开始,从绥中县离开的车主需要做三次核酸,还要社区开具“货车出车”证明,返乡后需要提供行程码、健康码、核酸证明和接收证明,如果途径涉疫地区,还要经过14天集中隔离、14天健康监控才能正常活动。为了避开繁琐的手续,李伟有一次离开绥中4个多月才回家。
2022年9月29日,绥中县检察院向绥中县法院提起公诉,指控韩东、贺宏国得知绥芬河爆发疫情后,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未对去过绥芬河的行程进行报备。
“是否瞒报”成了案件争议的焦点。
韩东和贺宏国所在村子的防疫人员在接受调查时表示,曾在微信群里发布过“外省市返乡需提供健康码、行程码、48小时内核酸证明、从何处返乡”的通知,韩东和贺宏国的妻子曾在微信群里报备过锦州行程和核酸证明,但没有上报14天行程。
韩东和贺宏国表示,并没有隐瞒自己的行程,之前出车回来,就是最后一站是哪里就报备哪里,从来没有要求要报备全部的行程,“我们从绥芬河回来的时候,那里还没有发生疫情,按照当时的防控政策,是不需要报备的。”
深一度记者采访的多名货车司机证实了贺宏国和韩东的说法——从哪里回绥中,就报备哪里,并没有对行程码、健康码、核酸做硬性要求。“我们都是到处跑,如果报备14天的行程,那得写多少?”货车司机徐光说,2022年2月8日之前,他跑车从外地回绥中,只偶尔在下高速时会有人问从哪里返回的。社区群里虽然发过通知,但没有做强制性要求。
贺宏国那辆车头为咖啡色的加挂货车,挂靠在鑫浩源运输车队的名下。车队负责人黄经理在接受深一度记者采访时表示,贺宏国和韩东的事情出来之前,货车司机们回绥中并不需要报备,下高速也基本没有人管。
黄经理最后一次见贺宏国,是其回绥中的第二天,“他到车队来算账,但年前我们车队和他接触过的人都没有被感染。”当天,贺宏国还去接种了新冠疫苗第三针。
针对两人是否瞒报的说法,判决书显示,一位流调人员作为证人接受调查时表示,曾在1月28日给贺宏国打过流调电话,询问其近期是否去过绥芬河,她印象中贺宏国的说法是“一个多月前去过”。
对此,韩东与贺宏国均表示,在接到流调电话询问他们是否去过绥芬河时,他们都如实告知对方自己曾在一月底去过绥芬河,没有隐瞒行程。
2023年3月28日,监视居住到期后,贺宏国来到法院询问再审申请情况,被告知“等消息”。当晚,他接到了第三份监视居住通知
四年的刑期
开庭前,绥中县检察院联系韩东和贺宏国,让他们签一份“认罪认罚书”,当看到上面的量刑建议是“三年”时,韩东问,三年是缓刑还是实刑,对方回答“实刑”。“我感觉有点多。”韩东提出质疑。检察官告诉他,如果觉得刑期长,可以不签字。于是,两人都没有签字认罚。
10月中旬,绥中县法院开庭审理了此案。除了韩东和贺宏国,两家人谁都没能进入法庭。10月31日,绥中县法院下发一审判决。法院认定,两人未履行疫情防控相关规定对去过绥芬河市的行程进行报备。后二人均被确诊新冠肺炎,造成绥中县范围内大量人员感染,“后果特别严重”,根据传染病防治法规定,应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判决显示,韩东和贺宏国最终获刑4年,没有缓刑。
得知判决结果的瞬间,韩东和贺宏国都不敢相信,“判得太重了。”韩东说,原本以为最多也就判3年,没想到会被判4年。贺宏国甚至眼前一黑,还没走出法院,眼泪先出来了。
判决书对于“后果特别严重”的描述是:绥中县183人被感染,7865人被隔离,全县陆续划定34个封控区、管控区和重点防范区,启用隔离场所61家,财政共支出各项疫情应急处置费用约1.55亿元。
对此,北京师范大学刑法研究所副所长彭新林认为一审判决量刑过重,适用法律错误。“如果真是他们引发的疫情,那肯定有责任,但是否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是值得商榷的”。彭新林表示,两人的行为确实造成了严重后果,但谈不上“特别严重”,不能把“板子”全部打在两个司机身上,“方方面面都有责任”。
得知贺宏国被判了4年,韩迎春背着家人,哭了好几天。她盘算着,如果丈夫去服刑,那她就出去打工挣钱。
韩迎春的想法还没来及告诉贺宏国,14岁的女儿也流露出要外出打工挣钱的念头。她告诉女儿,即使父亲去服刑,也要好好上学,挣钱养家的事情交给妈妈。
韩东和贺宏国没有上诉。“我们担心上诉可能会被加刑。”
判决下发后,韩东和贺宏国一直没有被收监,“最初是因为疫情,放开之后就没人管了。”韩东说。
2023年1月7日,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司法部、海关总署联合出台《关于适应新阶段疫情防控政策调整依法妥善办理相关刑事案件的通知》,指出目前正在办理的相关案件,依照中国刑法、刑事诉讼法相关规定,及时妥善处理。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处于被羁押状态的,各办案机关应当依法及时解除羁押强制措施;涉案财物被查封、扣押、冻结的,应当依法及时解除。
这个新规主要针对未审结案件。韩东和贺宏国一审没有上诉,判决已经生效。中国政法大学教授罗翔也撰文称,“命运给他们开了一个巨大的玩笑”。罗翔认为,既然一审判决已经生效,通知的出罪规定就和他们没有关系。“中国刑法采取的立场是认为既判力的效力高于溯及力,对行为人有利的法律不能溯及已经生效的裁决”。
贺宏国贺韩东没想到,当初不上诉的决定会影响到事后。但他们仍递交了再审申请。之后,他们多次询问派出所和法院,得到的答复都是“让等消息”。
再审申请没消息,判刑又未收监,贺宏国觉着,监视居住的日子就像一直“悬着”
悬着的日子
绥中县是沿京哈高速去往东三省的必经之地,也是一个被货车环绕的小县城。截止2022年6月,绥中县有运输车队150余家,货运车辆1.1万余辆,涉及从业人员达1.5万余人,贺宏国和韩东就曾是他们中的一员。
跑车的时候,是贺宏国觉得最有盼头的日子。如今申请再审没有消息,判刑又未被收监,被监视居住的日子让贺宏国的心一直悬着,“充满了不确定性”。
早年,贺宏国给别人开车,每个月拿固定工资。2019年6月,贺宏国和合伙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辆加挂货车,花光了家里的积蓄,还借了不少钱。他的想法很简单,总给别人打工,不如自己买辆车,辛苦一点但能多挣一些钱。
“2019年货运市场确实火爆,工厂出货量多,货车基本都在连轴转。”绥中县一家运输车队的负责人说,当年,有车的都挣钱了。
贺宏国的货车跑的是固定线路,从南方拉蔬菜、水果到哈尔滨、沈阳等东北的城市。因为疫情,跑车的日子变得更加辛苦。虽然总碰到下高速堵车、卸货等待等各种问题,但每趟车都能挣钱。
韩迎春也觉得家里的日子会越来越好。2020年中,为了让孩子有更好的学习环境,他们搬到了县城,先租了一套房子,打算存几年钱,再买一套房子。可钱还没存够,贺宏国先“出了事”。
2022年6月份,在合伙人的提议下,贺宏国卖掉了那辆占一半份额的大货车。“如果不能出车,等于一直在赔钱。”他算了一笔账,除去贷款,停车费、保险等各种税费,一个月下来的折损要五六千元。
谈及为什么不雇司机跑车,韩迎春说,雇司机会“赔得更多”。她算了一笔账,大车必须两个司机轮流开,一名司机一个月的工资9000元,加上吃住,两名司机要超过2万元的开支。这样一来,运费无法覆盖成本,还得倒贴。
鑫浩源车队的黄经理曾帮贺宏国想过办法,只是司机们对这辆牵扯了“官司”的车多少有些忌讳,“没人愿意开,只能低价卖了。”
韩东打算,只要改判无罪,马上就去出车。他不知道的是,今年货运行业变得更难做了,一些车主甚至雇不起司机。“货少了,运费低了”,黄经理说,往年一年能挣到十万,现在也就能挣六七万。司机的工资也从原来每天300元左右,降到了220元。
贺宏国与韩东现在最大的期望就是再审申请可以得到回复。3月28日一早,贺宏国从加碑岩的家里出发,前往法院。这一天,是他和韩东第二次监视居住到期的日子。他想去法院问一问,申请再审的流程走完了没有,监视居住到期该怎么办,“悬着让人很难受。”
当日上午10点,贺宏国到了法院,他再一次得到“去等通知”的消息,“下午会有人联系。”下午6点左右,贺宏国和韩东接到通知,监视居住再一次被延长半年。
(为保护采访对象隐私,文中李伟、徐光为化名)
【版权声明】本作品的著作权等知识产权归北京青年报【北青深一度】所有,未经授权,不得转载。
取保候审之后,在家等结案或判决,下面的流程是如何走的?
取保候审后就遵守取保候审规定继续生活,取保候审期结束了就解除了,如果案子还需要配合调查,是会通知当事人的;刑事案件判决前需要先逮捕拘留的。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七十一条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一)未经执行机关批准不得离开所居住的市、县;
(二)住址、工作单位和发生变动的,在二十四小时以内向执行机关报告;
(三)在传讯的时候及时到案;
(四)不得以任何形式干扰证人作证;
(五)不得毁灭、伪造证据或者串供。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可以根据案件情况,责令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遵守以下一项或者多项规定:
(一)不得进入特定的场所;
(二)不得与特定的人员会见或者通信;
(三)不得从事特定的活动;
(四)将护照等出入境证件、驾驶证件交执行机关保存。
被取保候审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违反前两款规定,已交纳保证金的,没收部分或者全部保证金,并且区别情形,责令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具结悔过,重新交纳保证金、提出保证人,或者监视居住、予以逮捕。
对违反取保候审规定,需要予以逮捕的,可以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先行拘留。
第七十九条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对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取保候审最长不得超过十二个月,监视居住最长不得超过六个月。
扩展资料
取保候审案例:
11月24日上午,三门峡市飘着雪花,高炎龙又一次来到三门峡市中院信访大厅,反映自己的案子问题。
23年前,高炎龙在成都听说有警察找他,便主动联系警察询问情况,却被抓,并被诉抢劫杀人;19年前,他被判死缓,不服,上诉;
17年前,河南省高院将案件发回三门峡市中院重审,中院将案件退回检察院,检察院再退给原灵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后者给高炎龙办理了取保候审,此案至今未结案。
按照1996年修正的《刑事诉讼法》,案件的退回补充侦查期限为1个月,取保候审最长不超过12个月。但直至今日,此案补充侦查及取保候审时间已17年多,仍无新的进展,高炎龙仍然戴着“犯罪嫌疑人”的帽子。
高炎龙的案子发生在1992年1月11日,被杀的是家住三门峡市灵宝县城关镇搬运社家属院的王桂兰。
高炎龙家住偃师市府店镇双塔村,世代务农为生。他和王桂兰家扯上关系,是因为贩卖编织袋。
高炎龙于1986年初中毕业后,先随父辈务农两年多,之后开始和同村村民去邻村给别人盖房子,到了1989年,又去灵宝做建筑。1990年初,经灵宝当地人介绍,20岁的高炎龙开始贩卖编织袋。
刚开始,高炎龙接到别人从外地用货车发来的编织袋后,和同村人丁金刚一起,每人背着400多条近100公斤重的编织袋,从偃师火车站坐4个多小时的火车,到灵宝县的豫灵镇火车站,之后再转卖给当地人。一趟下来,能挣200多块钱。半年内,两人跑了4趟,挣了1000多块钱。
生意慢慢好起来,高炎龙开始贩卖整车编织袋,但利润越来越薄,高炎龙就和村民一起从四川成都进货。
1991年底,同村人结根昌带着高炎龙来到灵宝,介绍他认识了一位姓董的老板,即王桂兰的丈夫。这位董老板带高炎龙和结根昌去了家里,双方吃了饭,商定董老板用4500元购买高炎龙7500条编织袋。
1992年元月初的一天,傍晚6点多,董老板的儿子董群灵和一名司机开着货车来到高炎龙家拉货。高炎龙把两人请进自己房间后,招呼邻居开始装货,董群灵和司机在高炎龙房间内歇着。
一个多小时后,货装好了,董群灵让高炎龙和他们一起到洛阳,到了洛阳后再付货款。3人坐货车来到洛阳轴承厂。当晚,在轴承厂旁边一家招待所的房间内,董群灵买了两个凉菜、一瓶酒,边吃边和高炎龙聊天。
其间,董群灵从怀中拿出一把长20厘米左右的刀子,有弧度。高炎龙一眼就看出这是朋友的东西,自己借来玩,原本放在自己房间的桌子上。他很诧异,这把刀子怎么在董群灵那里?“他开口说,‘你哥成天在外面跑,也没遇到过好刀子,这刀子让你哥先玩玩’。”
高炎龙回忆道,自己告诉对方这是朋友的,“但他说‘让我玩玩,你来灵宝了我还给你’,我也不好意思拒绝,说‘你就先玩玩吧’”。
对于这把刀子的来源,董群灵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称,是当时和他一起去的司机拿走的,对于其他细节,董群灵没有提出异议。
当晚,董群灵先付给高炎龙4000元,剩余的500元,打算等次日清点完编织袋数量后再付。
但次日一早,清点了好几次,数量都不对,有多有少,“他说等他回到灵宝,点清数量后再把余款给我”,高炎龙说。
几天后,高炎龙准备去成都进货,于1992年1月11日早上找董群灵要账。
高炎龙说,当天早上8点30多分,他乘车赶到董群灵父亲在灵宝县城的门市部,获知董群灵去轴承厂上班了。董父随即骑车到轴承厂喊董群灵。一段时间后,董父先回来了,不久董群灵也骑着摩托车回来。董群灵告诉高炎龙,货少了400条,骑车带着高炎龙到了自己家。
进门后,董群灵带着高炎龙沿楼梯上了平房的房顶,这里堆放着数千条编织袋,“我一看,货堆得乱七八糟,也没法点”。
两人下楼梯后进了屋,高炎龙在挨着房门的沙发上坐下,他提议,“我给你拉了7500条,你说是7100条,现在少袋子了,你拉回来这么多天了,也说不清楚,先按7300条付货款,等结根昌来了再处理”。董群灵表示同意。
董群灵随即付给高炎龙260元钱。之后,董群灵将那把从高炎龙家拿的刀子还给了高炎龙,并递给他一包洛牌香烟。
高炎龙回忆,董群灵当时还问他有没有吃饭,要给他做饭吃。高炎龙说自己吃过了,走的时候大约是上午10点30分,董群灵还把他送到门外。接受京华时报记者采访时,两人均表示整个过程双方都在商量着来,并没有发生争吵等不愉快情节。
高炎龙称,他离开董家后,步行回到董父在县城的门市部取行李。他本想把编织袋数目的事情再跟董父说下,但董父不在店内,只有一名妇女和一名小孩在看摊子。等了一会儿后,高炎龙在11点10分左右离开,搭乘公共汽车去灵宝火车站。
“我在宏农宾馆门前买了10块钱的苹果,到车站派出所门前的书摊买了一本书,然后到车站买了张12点10分开往西安的火车票,准备经西安转车去成都。”
高炎龙说,自己买到票后去车站东边的厕所解了手,之后站在进站口等着进站。但火车晚点了,直到12点10分才开始检票。下午到西安后,他又转车去宝鸡,在宝鸡买了去成都的票,到成都时已是1月12日晚上7点左右。
高炎龙当时不知道,他离开董家后的几个小时内,董群灵的母亲被杀了。
董群灵称,他把高炎龙送出门后就回轴承厂上班了,中午收到母亲遇害的消息,“我的一个侄子去我家取饭,看见我妈已经被害了”。
董群灵坚信是高炎龙杀了母亲王桂兰,“应该是他离开家之后,又返回来找我要剩下的钱,看我不在家,就找我妈要钱。我妈脾气本来就不好,可能两人吵起来了,他就拿刀行凶了”。
他说,自己1992年1月12日晚到成都后,在金牛区站东三组贺定贵家吃了晚饭,好几个生意上的朋友都在贺定贵家,他们吃完饭后一起玩了麻将。13日,高炎龙和贺定贵一起去广汉市看货,当天回到成都。次日继续找客户、看货。
对于河南刑警来成都调查高炎龙的事,结根昌比高炎龙知道得早。作为同村人,结根昌比高炎龙年长十多岁,同在成都做编织袋生意。
结根昌印象中,1992年1月14日下午,他在市场上听当地老板说,有河南刑警拿着高炎龙的照片,在市场上找高炎龙,“他们问我高炎龙怎么了,我说我不知道”。
当晚,结根昌在当地做编织袋生意的老板胡明洋家吃饭时,又说到此事,他决定去找高炎龙谈谈。
此时高炎龙正在另一位生意朋友租的房子里吃饭,结根昌把高炎龙叫出来问:“你在河南犯啥事了?我听说河南公安找你呢。”
“河南公安找我干啥,我又没犯啥事,你听谁说的?”
“不信你去问胡明洋。”
两人来到胡明洋住处,胡明洋给了高炎龙确定的消息:“不错,他们带着你的照片和身份证复印件找你,你要是在家强奸了,或者偷人家、抢人家了,该跑就跑吧,我们也不管”。
高炎龙说,“我又没犯啥法,为什么要跑”。
高炎龙决定给警方打电话,问问他们为什么要找自己。
找到警方留的后,高炎龙和生意伙伴汪广德、胡明洋一起,到租房子的门卫处,给警方打了电话。
高炎龙不会说当地话,而汪广德是本地人,就由汪广德给警方打电话,“电话接通后他们问我在哪里,让我们等着,说一会儿就到”。
挂断电话,他们就回到汪广德租的房子处等待。没过几分钟,三四名便衣找了过来。
便衣进门后问谁是高炎龙,“我说我是。核实完我的身份后,两名警察抽掉我的腰带、鞋带,给我戴上手铐就要把我带走。我问他们我犯什么事了,他们说找我有点事,需要我配合调查”,高炎龙说。
高炎龙被警车载着去了当地派出所,警方把他关在一个有铁门的房间。“一晚上没人理我,我戴着手铐坐在里面”,高炎龙说,他一晚上都非常纳闷,不知道警方找他干啥。
第二天早上,3名便衣找高炎龙做笔录,“他们亮了工作证,说是河南灵宝公安,找我有点事情,让我说我在灵宝做了什么,我就把我在灵宝做生意、要账的经过说了。他们反复问我有没有干什么违法的事情,我说没有,就让我在笔录上签字”。
高炎龙说,自己当天被带到成都的九都宾馆,被反铐在椅子上呆了一夜,次日坐火车被带回灵宝县公安局刑警队。
在灵宝县公安局刑警队,高炎龙继续被提审。他说,“还是问我在灵宝干了什么违法的事情,我说没有。他们不相信,说‘董群灵家发生事情了你知道吗’,我说我不知道,一直说没做犯法的事。他们就恼火了,说我不老实,对我刑讯逼供”。
高炎龙向记者展示了其双手手腕上的伤疤。
“他们把我铐在椅子上,把铐子铐得很紧,手肿疼得不行,还用脚踩我,手脚并用地打我,用取暖的火钳子打、捅,还用电警棒,反反复复地折磨我,把我打得大小便失禁、连续昏迷,用冷茶叶水浇我的脸和头。我跪地求饶说没干也没用,当时是生不如死。”
高炎龙说,在无法忍受的情况下,他按警方提供的线索说报复了董群灵的家人。
“讯问时他们说董群灵的家人被伤了,说没啥事,还说他们是重证据不重口供,我也根本没想到是人命关天的事情,单纯地认为董群灵的母亲会证明不是我伤害她的。”
高炎龙称,警方反复讯问,在无法忍受拷打折磨之下,自己按警方提示的线索,说用刀子划伤了董的母亲,人躺在哪个地方、哪个地方有血迹,“按照他们提示的说,做笔录,直到对方不再打、不再问”。
“如果我杀人了,刀子、衣服上肯定有血迹,他们可以去鉴定,只要鉴定不出来肯定能证明不是我做的。此外我坐的12点10分的火车,案发的时候我根本不在现场,我实在是冤枉啊。”高炎龙说。
1992年1月29日,高炎龙被关进看守所。再被提审时,高炎龙被告知王桂兰被杀死了,“我才意识到,这是人命关天的事”。
在看守所期间,高炎龙多次给三门峡市检察院、市中院、市政法委,河南省高检、省政法委等部门写上访信,但始终没有结果。
据高炎龙去年聘请的律师阅卷后提供的信息,1992年6月15日,三门峡市检察院以高炎龙犯抢劫罪为由向三门峡市中院提起公诉。但此后4年内,三门峡市中院先后4次将案件退回三门峡市检察院补充侦查。
1996年11月11日,三门峡市中院开庭审理此案,并于当月27日作出判决。
判决书载明,检方起诉书指控,1992年1月11日12时许,高炎龙窜到王桂兰家,持匕首划割王手、面部,并用匕首柄猛砸王头部致其重度脑挫裂伤死亡,后抢走现金200余元;高炎龙否认自己作案,辩护人认为此案证据不足,难以认定被告人有罪。
判决书称,法院经审理查明,高炎龙在与董群灵结算买卖编织袋货款时发生矛盾,高认为董少付200余元而心怀不满。
当日11时30分左右,高炎龙身带猎刀窜到董家,见董母王桂兰一人在家,即掏出猎刀问钱放在哪,并要进里间寻找,王上前阻拦,高炎龙便用刀子照王桂兰手、面部划几刀,见王仍阻拦不放,又用刀把照其头部猛砸几下,王倒地后高炎龙即到里间找钱,尔后逃离现场。
经法医鉴定,王桂兰因重度脑挫裂伤当日死亡。
三门峡市中院认为,“高炎龙目无国法,光天化日之下持刀闯入他人住宅,抢劫他人财物,并致人死亡,公诉机关指控其犯抢劫罪成立,且犯罪情节严重,论罪当杀,但鉴于本案实际情况,可依法酌情从轻判处”。
三门峡中院以高炎龙犯抢劫罪,判处其死刑缓期2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实行劳动改造,以观后效。
高炎龙上诉。1998年1月21日,河南省高院作出裁定,以“原判认定高炎龙抢劫杀人的犯罪事实不清”为由,撤销原判,发回三门峡市中院重审。
取保17年后未结案
然而,此案并未重新开庭审理。
高炎龙的哥哥称,1998年8月15日,灵宝县公安局联系他,“说这个案子没法了结,要办理取保候审,我就去签了字”。当天,高炎龙走出看守所。
取保候审后,高炎龙再未获悉此案的任何进展。当年年底,他经人介绍找了对象并结婚。他妻子知道他的这些经历,“我媳妇说,‘你这是冤枉了,肯定很痛苦的,我也不嫌弃你,等以后经济条件允许了,咱们要打官司讨公道’”。
后来,高炎龙在矿上做过看护工,下过煤矿,也搞过建筑,再后来借钱买了辆三轮车,给别人拉鸡粪、拉砖,也卖过菜、收过粮食,至今没有固定职业。“除了会开车,我也没有什么技术”。
高炎龙一直觉得自己委屈。2000年9月份,他到国务院信访办递了上访信,回去后又给河南省信访办寄过上访信,但一直没有消息。
2014年,高炎龙委托了郑州德和衡律师事务所的王冷律师和李红光律师。根据律师查阅三门峡市中院、三门峡市检察院卷宗后提供的信息,三门峡市中院在收到省高院发回重审的裁定后,又将此案退回三门峡市检察院补充侦查,后者又于1998年7月14日将此案退给灵宝县公安局补充侦查。
他们查阅的卷宗显示,高炎龙没有作案时间,其供述的作案时所穿衣服上未鉴定出死者血迹。他们曾多次找灵宝警方查阅卷宗、反映情况,却一直没有结果。
今年10月26日,高炎龙又去了北京,到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递了材料。从北京回来后,他又去了河南省公安厅、省高检、省高院,但始终没进展。
11月初,高炎龙接到灵宝市公安局办公室打来的电话,问他是否上访了,并称灵宝市公安局已受理此案,已转给灵宝市公安局刑警队。可高炎龙多次拨打刑警队电话,一直联系不上。
他又找到负责此案的灵宝市公安局副局长邵中革,打第一次电话时对方说在外地出差,后来再打电话,对方均回复短信说在开会,始终没有结果。
11月20日下午,高炎龙再次给三门峡市中院、市检察院,以及灵宝市公安局寄出情况反映材料。
11月19日,北京的刘晓原律师接到了高炎龙寄来的反映材料,决定为他提供法律援助。刘晓原表示,按照当年《刑事诉讼法》(1996年3月修正)及最高法司法解释规定,补充侦查期限为1个月,但直至今日,三门峡市检察院仍未向三门峡市中院提请恢复审理,也未做出不起诉决定。
根据1997年1月1日施行的最高法《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解释(试行)》第168条规定,“人民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没有提请人民法院恢复法庭审理的,人民法院应当以人民检察院撤诉结案”,但三门峡市中院至今未对此结案。
不论是按照当年的刑诉法还是现行的刑诉法,取保候审最长期限为1年,期限届满就应予以解除,但17年过去了,高炎龙仍是“抢劫杀人”的犯罪嫌疑人。
刘晓原认为,此案案发已23年,高炎龙取保候审已17年,不能再无限期拖延下去,公检法应当给高炎龙一个答复,灵宝市公安局在没有新的充分证据证明是高炎龙作案的情况下,应撤销“高炎龙抢劫杀人案”。
11月23日上午,京华时报记者来到灵宝市公安局宣传科,希望就诸多问题进行采访,包括1998年三门峡市检察院将此案退回后,灵宝市公安局有没有继续补充侦查、有无进展、是否已将进展报给检察院,为何做出取保候审的决定,取保候审期间有没有继续侦查此案,为何取保候审长达17年没有结果,但对方称不知道此事由哪个部门负责,并要求记者联系三门峡市政法委。
后者让记者联系灵宝市委宣传部登记,记者登记后,灵宝市公安局宣传科负责人仍表示自己很忙,且不知道此案在哪个部门。记者来到灵宝市公安局法制大队,表明来意后被直接推出门外,让记者继续找灵宝市公安局宣传科。
记者多次致电灵宝市公安局副局长邵中革,均被对方挂断,发送的采访短信至发稿时仍未获得回复。
11月24日上午,高炎龙再次来到三门峡市中院信访大厅,接待人员称,此案经省高院裁定发回重审后,中院已退回给检察院补充侦查,案件不在中院。该接待人员同时表示,按当时的法律规定,检察院在补充侦查期限内没有提请中院恢复法庭审理,中院确实应当以检察院撤诉结案。
之所以没有结案,该接待人员表示,“以我个人考虑,那种情况下,你(检察院)没有来(起诉),我估计(中院的)案件承办人可能是这种想法,‘没有来就算了吧’。”该接待人员让高炎龙继续找检察院问情况。
近一年以来,高炎龙及其聘请的律师曾多次找到三门峡市检察院反映情况,今年9月份再次将反映材料递交到控申处。11月24日下午,三门峡市检察院控申处一名负责人表示,经领导批示后,已经将此案转交给公诉处处理。
被关押在看守所期间,为了排解无聊,高炎龙坚持写日记,记录自己每天的经历、每天看书的读后感、在监室内的琐事,更多的是表达对亲人的思念之情,以及对自己遭遇的愤恨。
1997年3月21日深夜,他写了一首诗,叫《春寒》:异乡灵地遭不幸,五春有余心堪惊。思亲三更还难眠,游子忧心身疲影。
高炎龙多次对记者表示,自己做的这些努力,就是要为自己争口气。
参考资料来源:人民网-取保候审17年后他仍是杀人嫌疑人
公安机官 人民检察院 人民法院在受理案件方面有哪些不同
监视居住切忌 限制人身自由 。一忌加戴械具执行。有的执行机关认为刑诉法对 监视居住期间 可否戴械具未作规定,为了保障诉讼顺利进行、提高“安全系数”,在实施监视居住时对 犯罪嫌疑人 加戴械具,引起嫌疑人的不解和不满。人民警察使用警械和武器条例第八条规定,警察在执行逮捕、拘留、看押、审讯、拘传等任务时,遇犯罪分子可能脱逃、行凶、自杀或者其他危险行为的,可以使用手铐、脚镣、警绳等约束性警械。显然,执行监视居住并不属上述任务之列。 二忌越权执行。无论是公、检、法中何者决定的监视居住,依法都应交由公安机关具体执行。而有的司法机关作出监视居住决定后即自行执行,仅将决定书通报或送达公安机关,甚至有时连招呼也不打。由于受警力不足的制约,还有的办案机关将监视居住的部分执行工作交给并无刑事执法权的保安等临时聘请人员,给诉讼安全带来一定的隐患。 三忌“贴身”执行。为了确保不发生犯罪嫌疑人逃跑、自杀、串供等事故,有的执行机关干脆派员进驻到嫌疑人住处或指定的居所,同吃同住,24小时轮流死看硬守,使监视居住成了警“嫌”同住,过度介入嫌疑人及其家人的生活领域,给嫌疑人及其家庭成员造成很大困扰。 四忌设点执行。按照立法本意,司法机关不应设立专门的监视居住场所,不得在留置室、拘留所、看守所等场所实施监视居住,不得羁押或变相羁押犯罪嫌疑人。但是仍有少数办案机关设立长期或临时的监视居住场所,或者直接使用留置室等以押代监、以押促审,搞羁押或变相羁押式监视居住,完全限制嫌疑人的人身自由,但判决时往往不予以折抵刑期,有的罪犯被投送监狱服刑后就此提出申诉。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海关、交通厅(局)、渔政厅(局)、民政厅(局)、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外事司(局),计划单列市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不断深化,涉外案件工作中出现了许多新情况、新问题。为进一步妥善处理涉外案件的有关问题,明确分工,减少中间环节,提高效率,便于操作,特制定如下规定。
一、总 则
(一)本规定中“涉外案件”是指在我国境内发生的涉及外国、外国人(自然人及法人)的刑事、民事、经济、行政、治安等案件及死亡事件。
(二)处理涉外案件,必须维护我国主权和利益,维护我国国家、法人、公民及外国国家、法人、公民在华合法权益,严格依照我国法律、法规,做到事实清楚,证据确凿,适用法律正确,法律手续完备。
(三)处理涉外案件,在对等互惠原则的基础上,严格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当国内法或者我内部规定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义务发生冲突时,应当适用国际条约的有关规定(我国声明保留的条款除外)。各主管部门不应当以国内法或者内部规定为由拒绝履行我国所承担的国际条约规定的义务。
(四)处理涉外案件,必须依照有关规定和分工,密切配合,互相协调,严格执行请示报告、征求意见和通报情况等制度。
(五)对应当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涉外案件,必须按规定和分工及时通知。
(六)与我国无外交关系的,按对等互惠原则办理。
二、关于涉外案件的内部通报问题
(一)遇有下列情况之一,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人民检察院、人民法院,以及其他主管机关应当将有关案情、处理情况,以及对外表态口径于受理案件或采取措施的四十八小时内报上一级主管机关,同时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
1、对外国人实行行政拘留、刑事拘留、司法拘留、拘留审查、逮捕、监视居住、取保候审、扣留护照、限期出境、驱逐出境的案件;
2、外国船舶因在我国内水或领海损毁或搁浅,发生海上交通、污染等事故、走私及其他违法或违反国际公约的行为,被我主管部门扣留或采取其他强制措施的案件;
3、外国渔船在我管辖水域违法捕捞,发生碰撞或海事纠纷,被我授权执法部门扣留的案件;
4、外国船舶因经济纠纷被我法院扣留、拍卖的案件;
5、外国人在华死亡事件或案件;
6、涉及外国人在华民事和经济纠纷的案件;
7、其他认为应当通报的案件。
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在接到通报后应当立即报外交部。案件了结后,也应当尽快向外交部通报结果。
(二)重大涉外案件,或外国政府已向我驻外使、领馆提出交涉或已引起国内外新闻界关注的涉外案件,在案件受理、办理、审理过程中,以及在判决公布前,中央一级主管部门经商外交部后,应当单独或者会同外交部联名将案件进展情况、对外表态口径等及时通报我驻外使、领馆,并答复有关文电。
三、关于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问题
(一)凡与我国订有双边领事条约的,按条约的规定办理;未与我签订双边领事条约,但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按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办理;未与我国签订领事条约,也未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但与我国有外交关系的,可按互惠和对等原则,根据有关规定和国际惯例办理。
在外国驻华领事馆领区内发生的涉外案件,应通知有关外国驻该地区的领事馆;在外国领事馆领区外发生的涉外案件应通知有关外国驻华大使馆。与我国有外交关系,但未设使、领馆的国家,可通知其代管国家驻华使、领馆。无代管国家或代管国家不明的,可不通知。当事人本人要求不通知的,可不通知,但应当由其本人提出书面要求。
(二)通知内容
外国人的外文姓名、性别、入境时间、护照或证件号码、案件发生的时间、地点及有关情况,当事人违章违法犯罪的主要事实,已采取的法律措施及法律依据,各有关主管部门可根据需要制定固定的通知格式。
(三)通知时限
双边领事条约明确规定期限的(四天或七天),应当在条约规定的期限内通知;如无双边领事条约规定,也应当根据或者参照《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和国际惯例尽快通知,不应超过七天。
(四)通知机关
1、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外国人依法作出行政拘留、刑事拘留、拘留审查、监视居住、取保候审的决定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
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对外国人执行逮捕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
人民法院对外国人依法作出司法拘留、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决定的,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外国人作出监视居住、取保候审决定的,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
依照本规定应予通报并决定开庭审理的涉外案件,人民法院在一审开庭日期确定后,应即报告高级人民法院,由高级人民法院在开庭七日以前,将开庭审理日期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
2、外国船舶因在我国内水或领海损毁、搁浅或发生重大海上交通、污染等事故,各港务监督局应立即报告中华人民共和国港务监督局,由该局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馆。
3、外国船舶在我国内水或领海走私或有其他违法行为,被我海关、公安机关扣留,有关海关、公安机关应当立即逐级上报海关总署和公安部,由所在省、自治区、直辖市海关或者公安厅(局)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
4、外国渔船在我管辖水域违法捕捞,被我授权执法部门扣留,由公安边防部门监护,渔政渔港监督管理部门处理。有关情况应立即上报国家渔政渔港监督管理局,由该局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馆。
5、外国船舶因经济纠纷被我海事法院扣留、拍卖的,由海事法院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如船籍国与我有外交关系,不论是否订有双边领事条约,均应通知。
6、外国人在华正常死亡,由接待或者聘用单位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如死者在华无接待或者聘用单位,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知。
外国人在华非正常死亡,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在羁押期间或者案件审理中死亡,分别由受理案件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人民检察院或者高级人民法院通知;在监狱服刑期间死亡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司法厅(局)通知。
外国人在灾难性事故(包括陆上交通事故,空、海难事故)中死亡的,由当事部门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省、自治区、直辖市外事办公室予以协助。
7、在对无有效证件证实死者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审查、拘留、逮捕的人犯的国籍,或者其主要证件存在明显伪造、变造疑点的情况下,我主管机关可以通过查询的方式通告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
外国边民在我边境地区死亡或者被取保候审、监视居住、拘留审查、拘留、逮捕的,按双边条约规定办理。如无双边条约规定的,也可考虑通过边防会晤的方式通知有关国家。
四、外国驻华使、领馆索要材料、交涉等问题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如向我索要其公民被取保候审、拘留审查、监视居住、拘留或逮捕等有关材料,请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或司法厅(局)提出。凡公开的材料或者法律规定可以提供的材料,我应予提供。地方外事办公室或者外交部予以协助。
(二)如外国驻华使、领馆索要一审和终审判决书副本,可请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我可以提供。
(三)外国驻华使馆就有关案件进行交涉,可请其向外交部或者省级外事办公室提出,或者向中央或者省级主管部门直接提出。外国驻华使馆向主管部门提出的重要交涉,主管部门商外交部后答复外国驻华使馆。外国驻华领馆只同其领区内省级主管部门联系。外事办公室与主管部门之间互通情况,共商对外表态口径及交涉事宜。
五、关于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审查、拘留、逮捕或正在监狱服刑的外国公民以及与其通信问题
(一)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要求探视被监视居住、拘留、拘留审查、逮捕或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我主管部门应在双边领事条约规定的时限内予以安排,如无条约规定,亦应尽快安排。如当事人拒绝其所属国家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的,我可拒绝安排,但应由其本人提出书面意见。探视要求可请其向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提出。地方外事办公室或者外交部可予以协助。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探视时应遵守我有关探视规定。
(二)在侦查终结前的羁押期间,探视的有关事宜由立案侦查的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或者人民检察院安排;侦查终结后移送人民检察院审查起诉的羁押期间,探视的有关事宜由审查起诉的人民检察院安排;人民法院受理案件后在作出终审判决前的羁押期间,探视的有关事宜由审理案件的人民法院安排;人民法院将案件退回人民检察院,或者人民检察院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补充侦查的羁押期间,探视的有关事宜由补充侦查的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安排;经人民法院判决后在监狱服刑期间,探视的有关事宜由司法行政机关安排。
(三)主办机关需要就探视事宜同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联系时,应当分别经过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厅(局)、国家安全厅(局)、司法厅(局)进行。地方外事办公室或者外交部予以协助。
(四)外国驻华外交、领事官员与其本国在华被监视居住、拘留审查、拘留、逮捕或者正在服刑的本国公民往来信件,我主管部门应按有关领事条约及《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迅速转交。
六、旁听、新闻报道、司法协助、扣留护照等问题
(一)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涉外案件的公开审理,应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高级人民法院提出申请,有关法院应予安排。旁听者应遵守人民法院的法庭规则。
对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涉外案件,外国驻华使、领馆官员要求旁听的,如有关国家与我国已签订的领事条约中明确承担有关义务的,应履行义务;未明确承担有关义务的,应根据我国法律规定,由主管部门商同级外事部门解决。
(二)主管部门就重大涉外案件发布新闻或者新闻单位对于上述案件进行报道,要从严掌握,应当事先报请省级主管机关审核,征求外事部门的意见。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涉外案件的新闻报道,由主管部门商外交部后定。对于应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的案件,应当在按规定通知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后,再公开报道。
(三)对与我国订有双边司法协助协定、条约或者我与其共同参加载有司法协助条款的公约的国家,我中央机关和各主管部门应按照协定、条约或者公约的有关规定办理。未签订上述协定或条约、也未共同参加上述公约的,在对等互惠的基础上通过外交途径解决。
(四)扣留外国人护照问题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国人入境出境管理法》和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关于依法限制外国人和中国公民出境问题的若干规定》(<87>公发16号),除我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外,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都无权扣留外国人护照,也不得以任何方式限制外国人的人身自由;公安机关、国家安全机关、司法机关以及法律明确授权的机关扣留外国人护照,必须按照规定的权限报批,履行必要的手续,发给本人扣留护照的证明,并把有关情况及时上报上级主管部门,通报同级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有关外事办公室应当及时报告外交部。
七、本规定自发文之日起生效。以前有关规定凡与本规定相抵的,一律以本规定为准。一九八七年《关于处理涉外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外发〔1987〕54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
二、《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有关条款
三、参加《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国家名单
四、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领事条约中关于死亡、拘留、逮捕通知时限表
五、中国与有关国家签订的司法协助条约一览表
六、外国驻华领馆领区一览表
1995年6月20日
附件一:
外国人在华死亡后的处理程序
一、死亡的确定
死亡分正常死亡和非正常死亡。因健康原因自然死亡的,谓正常死亡;因意外事故或突发事件死亡的,谓非正常死亡。
发现外国人在华死亡,发现人(包括个人或单位)应立即报告死者接待或聘用单位或当地公安机关、人民政府外事办公室。如属正常死亡,善后处理工作由接待或聘用单位负责。无接待或聘用单位的(包括零散游客),由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共同处理。如属非正常死亡,应保护好现场,由公安机关进行取证并处理。
尸体在处理前应妥为保存(如防腐、冷冻:
二、通知外国驻华使、领馆及死者家属
根据《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或双边领事条约的规定,以及国际惯例,外国人在华死亡后应尽快通知死者家属及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
外国人在华正常死亡,在通报公安机关和地方外办后,由接待或聘用单位负责通知;如死者在华无接待或聘用单位,由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公安厅(局)负责通知。
凡属非正常死亡的,由案件查处机关负责通知,在案件审理中死亡的,由案件审理机关负责通知,在监狱服刑过程中死亡的,由司法行政机关负责通知。
通知时限。如死者所属国家已同我国签订领事条约,应按条约规定办;如条约中没有规定,或无双边领事条约,应按《维也纳领事关系公约》的规定和国际惯例尽快通知,但不应超过七天。
通知内容应简单明了。如死因不明,需要调查后方能确定的,可先通知死亡事,同时告死因正在调查中。
三、尸体解剖
正常死亡者或死因明确的非正常死亡者,一般不需作尸体解剖。若死者家属或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要求解剖,我可同意,但必须有死者家属或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有关官员签字的书面要求。
死因不明的非正常死亡者,为查明死因,需进行解剖时由公安、司法机关按有关规定办理。
四、出具证明
正常死亡,由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出具“死亡证明书”。如死者生前曾住医院治疗或抢救,应其家属要求,医院可提供“诊断书”或“病历摘要”。
非正常死亡,由公安机关的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案件审理中正常死亡,由案件审理机关的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在监狱服刑中死亡,由司法行政机关的法医出具“死亡鉴定书”。如案件审理机关或司法行政机关没有法医,可由公安机关代为出具。
“死亡证明书”、“死亡鉴定书”交死者家属或死者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对外公布死因要慎重。如死因尚不明确,或有其他致死原因,待查清或内部意见统一后,再向外公布和提供证明。
外国人死在我村、镇或公民家中,县级或县级以上医院无法出具“死亡证明书”,或者死者所属国家要求或者有关驻华使、领馆提出办理“死亡公证书”时,则应办理“死亡公证书”等公证文件。
“诊断证书”、“病历摘要”、“死亡证明书”、“死亡鉴定书”、“防腐证明书”等证明,如办理认证手续,必须先在死者居所地公证处申办公证,而后办理外交部领事司或外国驻华领馆领区内我地方外办的认证和有关外国驻华使、领馆认证。在“死亡证明书”或“死亡鉴定书”中注明尸体已进行防腐处理的,可不再另行办理“防腐证明书”。
五、对尸体的处理
在华死亡外国人的尸体,可在当地火化,亦可运回其国内。处理时,应尊重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的意愿。
尸体火化应由死者家属或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提出书面要求并签字,由当地殡仪馆负责火化,骨灰由他们带回或运回其国内。
如外方不愿火化,可将尸体运回其国内。运输(尸体及骨灰)手续和费用原则上均由外方自理。接待或聘用单位可在办理手续等方面给予必要的协助。
为做好外方工作和从礼节上考虑,对受聘或有接待单位的死者,在尸体火化或运回其国内前,可由聘用或接待单位酌情为死者举行简单的追悼仪式。有关单位可送花圈。可将追悼仪式拍照送死者家属。
如外方要求举行宗教仪式,应视当地条件,如有教堂和相应的神职人员,条件允许,可安排举行一个简单的宗教仪式。宗教仪式应在我规定的宗教场所举行。
如外方要求将死者在我国土葬,可以我国殡葬改革,提倡火葬为由,予以婉拒。
如外方要求将骨灰埋或撒在我国土地上,一般亦予以婉拒。但如死者是对我国作出特殊贡献的友好知名人士,应报请省级或中央民政部门决定。
六、骨灰和尸体运输出境
1、骨灰运输:托运人必须提供医院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法医出具的“死亡鉴定书”,及殡葬部门出具的“火化证明书”。各证明书一式二份,一份留始发站,一份附在货运单后,随骨灰盒带往目的站。
骨灰应装在封妥的罐内或盒内,外面用木箱套装。
骨灰自带出境,亦需备妥上述证明。
2、尸体运输:可由中国国际运尸网络服务中心办理(见民事发<1993>2号文),也可由其他适当途径办理。尸体运输的包装要求是:首先应做防腐处理,然后装入厚塑料袋中密封,放入金属箱内。箱内应放木屑或碎木炭等吸湿物。连接处用锌焊牢,以防气味或液体外溢。金属箱应套装木棺,木棺两侧应装有便于搬运的把手。
尸体、棺柩出境须备以下证明:(1)由医院或公安、司法机关出具的“死亡证明书”或者“死亡鉴定书”,亦可由有关涉外公证处出具的“死亡公证书”代替上述证明书;(2)由殡仪部门出具的“防腐证明书”;(3)由防疫部门出具的“尸体检疫证明书”;(4)海关凭检疫机关出具的“尸体、棺柩出境许可证明书”放行。
七、遗物的清点和处理
清点死者遗物应有死者家属或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官员和我方人员在场。如家属或者驻华使、领馆官员明确表示不能到场时,可请公证处人员到场,并由公证员将上述人员不能到场的事实和原因注明。遗物清点必须造册,列出清单,清点人均应签字。移交遗物要开出移交书,一式二份,注明移交时间、地点、在场人、物品件数、种类和特征等。签字后办理公证手续。如死者有遗嘱,应将遗嘱拍照或复制,原件交死者家属或其所属国家驻华使、领馆。
八、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
死者善后事宜处理结束后,由接待或聘用单位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无接待或聘用单位的,由处理死者善后事宜的公安机关或者司法机关写出。《死亡善后处理情况报告》,内容应包括死亡原因、抢救措施、诊断结果、善后处理情况,以及外方反应等。上述死亡报告应报上级主管单位、地方外办、公安厅(局),抄外交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