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利益原则是指保险合同的有效成立必须建立在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的基础上,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法律上承认的利益,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才具有投保人的资格,保险利益是认定保险合同有效的依据,保险利益原则的内涵构成需满足的条件有具备法律上承认并为法律所保护的利益,具备可以用货币计算和估价的利益,必须是经济上已经确认或能够确认的利益。

保险利益原则

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

1、保险利益原则是保险行业中的一个基本原则,又称”可保利益”或”可保权益”原则。所谓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其所保标的具有法律所承认的权益或利害关系。即在保险事故发生时,可能遭受的损失或失去的利益。《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第12条规定:保险利益是指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利益。

2、英国早在1745年的《海商法》中就规定:“没有可保利益的,或除保险单以外没有其他合法利益的证明的,或通过赌博方式订立的海上保险合同无效。”1774年的《人寿保险法》也确立了保险利益原则,该法规定:“人寿保险的投保人与被保险 人之间必须具有保险利益,否劐合同无效。1906年的《海上保险法》将没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视为赌博合同而无效。我国《保险法》第12条也规定: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应当具有保险利益。投保人对保险标的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无效。

拓展资料:

1.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性:

(1)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必须具有可保利益,将与自己2无关的项目投保,企图在事故发生后获得赔偿,是违背保险损失补偿原则的,对此法律不予保护。许多国家的法律都明文规定,无保险利益的保险合同不发生法律效力。各国法律把保险利益作为保险合同生效的重要条件,主要有两层含义:一是对保险标的有保险利益的人具有保险人的资格;二是保险利益是保险合同生效的依据。

(2)签定保险合同时投保人需有保险利益;履行时,如果被保险人丧失保险利益,保险合同一般也随即失效。保险利益原则作为《保险法》的一项基本原则,有它的重要作用:首先可以减少道德风险的发生。保险利益原则要求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保险人的赔付以被保险人遭受损失为前提,这就可以防止投保人或被保险人放任或促使其不具有保险利益的保险标的发生保险事故,以谋取保险赔偿。限制赔偿程度。保险利益是保险人所补偿损失的最高限额,被保险人所主张的赔偿金额不得超过其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

保险利益原则是什么

保险利益原则的确定是为了通过法律防止保险活动成为一些人获取不正当利益的手段,从而确保保险活动可以发挥分散风险减少损失的作用,因此保险利益原则的重要作用不可偏废。

1.保险利益原则的使用可以有效防止和遏止投机行为的发生。

2.依通说,保险利益原则的适用是防止道德危险的必备要件。

3.保险事故发生时,受益方请求的损害赔偿额不得超过保险利益的金额或价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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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简单理解

楼上的回答了书本上的解释。我来回答普通理解吧,呵呵。

1,所谓保险利益就是你必须要和你要保的人或者物有关系。比如,这个房子是你的,你就可以为这个房子投保,而你部能为我的房子投保(即使保险公司保了,出了事也不会赔)

2,最大诚信原则说白了就是,保险公司询问你什么,你必须老实回答,你询问保险公司什么,保险公司也必须老实回答。如果日后发生理赔,发现其中一方就某个询问过的问题说谎或者实是不符,那就会导致不赔,或者合同不成立等等麻烦,具体情况要具体分析。

3,近因原则,理论上估计容易理解,实际上操作中是最难搞清楚的。比如一个人独自上山打猎,不小心摔倒了,导致心脏病发作,最后死了。他死亡的最直接,最起决定性的原因是心脏病发作,而不是意外摔倒。如果他买的是意外险,不是疾病险,他就不能获得死亡赔偿,当然,如果买了疾病死亡,就可以得到赔偿。有点复杂,呵呵。

4,损失补偿原则。简单说就是你不能因为得到保险而发财。比如你的草房子烧了,保险公司只会在限额以内赔偿一个类似功能和装修的草房子给你,而不会赔你一个砖房子。又比如,有个人意外摔伤了,用了1万块医疗费,而他买的保医疗费的报销额度是2万,他最多也只能报1万,同时在一家报销了不能到第2家报销,除非第1家没赔完,可以到第2家接着赔。

我可是自己一个字一个字打上去的啊,不是复制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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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利益原则的解释

1、指投保人应对保险标的具有法律上承认的可用经济价值衡量的利益。即合法且可用货币衡量。

2、确认保险利益原则的目的是为了防止道德风险。

3、财产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保险标的具有的物权关系,如所有权、占有权、保管权等,寿险的保险利益来源于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血缘或亲属关系。如果被保险人同意,也可指定其它人为受益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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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述保险利益原则的含义

1、保险利益原则

该原则是指在订立和履行保险合同的过程中,投保人或被保险人对保险标的具有保险利益,而且这种利益必须是合法的、确定的、经济利益。通俗来说,就是投保人不能拿不属于自己的生命健康或财物来投保,以防止道德风险或是将保险变成赌博行为。

2、最大诚信原则

最大诚信的含义是指当事人真诚地向保险公司充分而准确的告知有关保险的所有重要事实,不允许存在任何虚伪、欺瞒、隐瞒行为。而且不仅在保险合同订立时要遵守此项原则,在整个合同有效期内和履行合同过程中也都要求当事人间具有“最大诚信”。否则,保险公司可以宣布合同无效,或解除合同,甚至对因此受到的损害还可以要求对方予以赔偿。

3、近因原则

近因是引起保险标的损失的直接、有效、起决定作用的因素。由于导致保险损失的原因可能会有多个,因此近因原则对认定保险公司是否应承担保险责任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如果造成保险标的损失的近因属于保险责任范围内的事故,则保险公司承担赔偿责任,反之则保险公司不负赔偿责任。

4、损失补偿原则

损失补偿原则是指当保险事故发生时,被保险人从保险人所得到的赔偿应正好填补被保险人因保险事故所造成的保险金额范围内的损失。通过补偿,使被保险人的保险标的在经济上恢复到受损前的状态,不允许被保险人因损失而获得额外的利益。这是因为保险的作用在于补偿损失,而不能让一些人因投保而获利,否则就会带来严重的道德风险和骗保行为。

5、代位求偿原则

保险代位求偿原则只适用于财产保险。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第三者造成并负有赔偿责任,则被保险人既可以根据法律的有关规定向第三者要求赔偿损失,也可以根据保险合同要求保险人支付赔款。如果被保险人首先要求保险人给予赔偿,则保险人在支付赔款以后,保险人有权在保险赔偿的范围内向第三者追偿,而被保险人应把向第三者要求赔偿的权利转让给保险人,并协助向第三者要求赔偿。

6、重复保险分摊原则

重复保险分摊原则也只适用于财产保险。。重复保险分摊原则是指投保人向多个保险人重复保险时,投保人的索赔只能在保险人之间分摊,赔偿金额不得超过损失金额。这是补偿原则在重复保险中的运用,以防止被保险人因重复保险而获得额外利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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