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我国《会计法》规定,企业自创商誉不得在会计上进行确认。对于企业合并中,被合并企业的商誉也不予确认,而是一并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股权投资差额”科目中,贷差,一并计入“资本公积股权投资准备”科目。

2、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的资本化价值。

企业并购时商誉如何认定

对于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相关资产和负债均以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溢价只能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并不确认商誉;对于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应认定为商誉。

根据新准则第20号,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别根据准则确定合并成本以及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并比较两者之间的大小。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为商誉。其中合并成本应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2)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

(3)合并合同或协议中所约定的未来事项对合并成本的可能影响金额,但该金额计入合并成本的前提是:在购买日能够合理估计该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若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则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商誉;而若前者小于后者,则首先应对两者的计量进行复核,如果经复核后前者仍然小于后者,则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扩展资料

商誉具有以下特性:

1、商誉能为企业创造间接的经济效益。它之所以作为一项资产具有价值,正是因为它的这种效益性特征。它是企业收益水平与按社会平均收益率计算的差额的资本化价格。

2、商誉是一种不可确指的无形项目,它不具可辨认性故不属于无形资产。它不能独立存在,它具有附着性特征,与企业的有形资产和企业的环境紧密相联。它既不能单独转让、出售,也不能以独立的一项资产作为投资,不存在单独的转让价值。

3、商誉是计量了未入帐资产的结果

按未入帐资产理论,商誉是计量了未入帐资产的结果。商誉属于自创的无形资产,其开发成本很难从帐薄中完整地反映出来。而且它的功用与其开发成本之间的关系也很不确定,没有一个统一的标准。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誉

商誉的确认怎么做账

商誉的确认具体账务处理如下:
借:股本
资本公积
盈余公积
未分配利润
商誉(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
贷:长期股权投资(合并成本,支付对价的公允价值)
少数股东权益
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母公司对非同一控制下取得的子公司长期股权投资进行账务处理时,是按子公司资产、负债的公允价值确定其在子公司所有者权益中所拥有的份额,合并成本中超过这一金额的差额则作为合并商誉处理。

非同一控制企业合并商誉如何确认

非同一控制下合并商誉分层确认:

合并溢价中包含有被并购企业若干层次的价值。其一是持续经营整体价值。对并购方而言,购买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有现金流的企业不但有利于抓住商机,避免很多不可确定风险,还可以节约资金时间成本,并购方愿意高于单项资产公允价值合计来购买具有持续经营能力的企业。持续经营状态是企业自由现金净流入存在的基础,基于自由现金流、预期收益或成长率对企业整体估值与企业单一资产公允价值总计之间差额是显见的,因此并购溢价中有企业持续经营价值。其二是被合并企业自创商誉价值。其三是合并协同效应价值。企业并购动机五花八门,但有一点似乎是共通的,就是为了取得协同效应,以期降低成本或提高收入。除去以上三个层次之外就是其他溢价部分,如因资本市场多头、竞争对手施压或是代理问题等影响,并购出现脱离价值的价格溢出;如为进行合并而发生的会计审计费用、法律服务费用、咨询费用等直接费用,这类费用计入合并成本,但因为任何并购交易行为都会产生此类费用,所以与商誉本质无关。

综上所述,按会计准则规定入账的商誉可以划分为持续经营价值、被并购企业自创商誉价值、合并协同效应价值等层次,其中被并购企业自创商誉和合并协同效应价值(狭义的合并商誉)真正符合商誉本质,笔者将这部分商誉称为核心商誉。分层后的商誉账务处理有以下两种方法。

(一)仅核心商誉列入“商誉”项目,

非同一控制下控股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将合并成本计入“长期股权投资”账户,编制购买日合并财务报表时将合并溢价中核心商誉部分列为“商誉”项目,持续经营价值、其他因素导致的溢价和直接费用等其他合并溢价直接计入“权益”项目冲销。如果非同一控制下吸收合并,购买方在购买日将合并溢价中核心商誉部分确认为“商誉”入账,其他合并溢价直接计入“权益”账户冲销。这样处理通过“商誉”项目反映企业超额盈利能力资产价值,所确认的内容又与商誉经济内涵一致,其他溢价部分直接计入权益,不会虚增资产价值,也不影响当期损益。

(二)直接设“合并溢价”项目,

将“商誉”项目改成“合并溢价”项目(或账户,下同),以合并成本扣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后的全部溢价入账,下设“商誉”和“其他合并溢价”两个明细子目。其中核心商誉部分自创商誉和合并商誉计入“商誉”明细账户,持续经营价值、其他因素导致的溢价和直接费用计入“其他合并溢价”明细账户,“商誉”和“其他合并溢价”具体明细内容在报表附注中说明。如此,“合并溢价”项目反映内容与计量相符,商誉明细目反映的内容也与商誉经济内涵一致。可以参考:https://mp.weixin.qq.com/s?src=11&timestamp=1605853066&ver=2717&signature=VJJb63djNTxWt3vyBaopmkd9NtPjpKJTQDsMqhbgShte*eC9eedhAy1zCCRk46iMFU7GAdObnLofvNuAEsljZK8vrj9IhYU-2aNGh4eiC6xwKMLO8ajXZ-xjX8WkZhvG&new=1。

什么是商誉,以及商誉的价值如何确定?

商誉是指能在未来期间为企业经营带来超额利润的潜在经济价值,或一家企业预期的获利能力超过可辨认资产正常获利能力(如社会平均投资回报率)的资本化价值。商誉是企业整体价值的组成部分。在企业合并时,它是购买企业投资成本超过被合并企业净资产公允价值的差额。在长期股权投资这一章,商誉是通过企业合并成本与应享有的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之间的差额形成的。
商誉,一般是在合并报表中确认,支付的对价与享有对价的差额确认商誉的价值。

企业的商誉价值如何评估

评估方法

当前,商誉的评估方法主要有以下两种:

一、割差法。

割差法是用企业的总体价值扣除各项有形资产和可辨认的无形资产价值后的差额,以之来确定企业商誉价值的一种评估方法。

只有当企业的总体价值扣除各项有形资产和可确指的无形资产后还有剩余时,才存在企业的商誉价值,这里有两个前提条件:

①必须首先知道确定企业总价值。

②对企业有形资产以及可确指的无形资产数量和现行估算均具有准确性。这种情况下可用割差法来计算该商誉的价值。主要步骤是:

(1)通过整体评估的方法评估出企业整体资产的价值;

(2)通过单项评估的方法分别评估出各类有形资产的价值和各项可确指的无形资产的价值;

(3)在企业整体资产评估价值中扣减掉各单项有形资产及单项可确指的无形资产的价值之和,其剩余即是企业商誉的评估值。

二、超额收益法。

超额收益法是以改组企业的超额收益为基础,以之评估企业商誉的方法。

这种方法的基本思路是直接用企业超过行业平均收益来对商誉进行估算,理论依据是商誉的定义。根据企业获得超额收益的年限不同,这种方法一般可进而分作两种方法:

1、超额收益资本化法。在对经营状况好,收入稳定的永续性企业商誉进行评估时,可采用此方法。步骤是:

①分别评估出企业各单项有形资产与单项可指无形资产的价值,并求出它们的加总值;

②合理确定行业平均收益率ih;

其中:Br为各企业所得税后净收益之和  Cr为各企业资产总额之和

③将企业单项资产加总值与行业平均收益率相乘,求出按行业平均的收益水平计算的企业各单项资产之和可取得的收益;

④详细预测企业未来的年平均收益值;

⑤用企业未来收益值扣减各单项资产按行业平均水平取得的收益值,从而得到企业的年超收益值;

⑥选择适当的本金化率将企业的年超额收益值本金化处理,得出商誉评估值。具体公式如下:

G:企业商誉评估值

Bo:企业年预期收益

ih:行业平均收益率

Cs:各单项资产评估值加总

i:本金化率

2、超额收益折现法。当企业的超额收益只能维持有限年度时,应运用此方法来评估商誉价值,其主要步骤如下:

①合理确定商誉的剩余经济寿命;

②详细预测企业在剩余期内年度收益以及按行业平均收益率和企业各项资产评估总值相乘得出的收益额,差额即为企业每年预期超额收益;

③测定合理折现率,企业剩余经济寿命期间预期超额收益的折现额之和,便是企业的商誉评估值。用公式表示是:

G:企业商誉评估值

i:折现率

Bt:第t年企业预期超额收益

n:企业预期具有超额收益的年限

扩展资料

商誉的初始确认的会计处理

1、在新准则体系下,对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涉及到商誉的会计处理。

中国新准则第20号《企业合并》中规定:“购买方对合并成本大于合并中取得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差额应当确认为商誉。”可以看出,中国就商誉的初始确认及计量与国际会计准则的规定是完全一致的,即都是差额式的间接计量。

按照中国新颁布的企业会计准则,涉及企业合并的会计处理首先应区分是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还是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对于在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新准则规定相关资产和负债均以账面价值计量,合并溢价只能调整资本公积和留存收益,并不确认商誉。

2、非同一控制下合并成本的内容。

根据新准则第20号,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购买方在进行账务处理时应分别根据准则确定合并成本以及合并中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并比较两者之间的大小。其中合并成本应包括以下三项内容:

(1)购买方在购买日为取得被购买方的控制权而付出的资产、发生或承担的负债以及发行的权益性证券的公允价值;

(2)为进行企业合并而发生的各项直接相关费用;

(3)合并合同或协议中所约定的未来事项对合并成本的可能影响金额,但该金额计入合并成本的前提是:在购买日能够合理估计该未来事项很可能发生并且对合并成本的影响金额能够可靠计量。

若合并成本大于取得的被购买方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的份额则应当将其差额确认为商誉;而若前者小于后者,则首先应对两者的计量进行复核,如果经复核后前者仍然小于后者,则将其差额计入当期损益。

也就是说,新准则对于正商誉和负商誉采取了不同的处理方式。对于正商誉,新准则规定要单独确认为一项资产。结合第2号准则的要求,在确认商誉的同时还应对按合并成本所确定的长期股权投资初始投资成本进行相应的调整。对负商誉没有采用递延收益的方式分期计入损益,而是在合并当期一次性计入损益。

不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企业合并交易,即吸收合并和新设合并,购买日购买方的账务处理中就能够单独确认商誉,从而在合并后存续企业的单独资产负债表中单项列示,而形成母子公司关系的控股合并交易。

因在合并日账务中作为长期股权投资成本入账的合并成本中就包括商誉价值,所以在合并日购买方的单独资产负债表中商誉并未单独列报,而是包含在“长期股权投资”项目中,而在合并日合并资产负债表中才需要单独列报合并商誉。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誉评估

参考资料来源:百度百科-商誉

商誉的入账价值如何确认?它与其他无形资产有何不同?

第一种是超额收益现值法。该方法的理论依据是商誉的本质——能给企业带来超额收益,因而未来每年超额经济利润现值之和就是企业自创商誉的评估价值。
第二种方法即将企业已经实现的超额收益和差值形成出来,即商誉价值=企业整体价值-单项可辨认资产的公允价值之和。
商誉是无形资产的一种,但是新企业会计准则——无形资产,不规范商誉新会计准则只有合并报表中,在做合并的时候才有可能会产生商誉,别外,商誉不能计提摊销

声誉风险是如何营销商誉的确认和计量

声誉风险营销商誉的确认和计量的方面主要有以下几点:
1、商誉不再被确认为无形资产由于商誉不具有实物形态因此人们习惯上将其划入无形资产的范畴。在我国原有的会计准则中将外购的商誉认定为无形资产中的不可辨认无形资产并在预计的年限内进行摊销。但根据年公布的新《企业会计准则第号——无形资产》的规定无形资产是指企业拥有或者控制的没有实物形态的可辨认非货币性资产。尤其强调无形资产中的可辨认性标准应当满足下列条件之一即能够从企业中分离或者划分出来并能单独或者与相关合同、资产或负债一起用于出售、转移、授予许可、租赁或者交换。
2、企业合并中的商誉的确认根据《企业会计准则第号——企业合并》的有关规定企业合并的方式包括吸收合并、新设合并和控股合并按照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和合并后是否在同一控制之下又可分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和非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根据该准则第五条的规定参与合并的企业在合并前后均受同一方或相同的多方最终控制且该控制并非暂时性的为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在实务中由于同一控制下的企业合并不论是属于哪一种具体方式的往往都是因为最终控制者一般是母公司出于对整个企业集团利益的考虑来一手策划和决定的而参与合并的各方企业由于不是独立的市场主体没有讨价还价的余地因此合并作价不能使用公允价值而是使用账面价值。
3、长期股权投资中的商誉的确认投资企业对被投资单位具有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长期股权投资应当采用权益法对其进行后续计量。当长期股权投资的初始投资成本大于投资时应享有被投资单位可辨认净资产公允价值份额的该部分差额是投资企业在购入该项投资过程中通过购买作价体现的与所取得股权份额相对应的商誉不须进行调整而是构成长期股权投资的成本。但是当投资企业继续对被投资单位追加投资持股比例由过去的重大影响变成控制以后这个隐含在长期股权投资成本里的商誉就会浮出水面。
4、誉减值的会计处理与原准则相比以前确认的商誉作为无形资产的一种按预计的使用年限或年期孰低法确定摊销期限按直线法进行摊销但新准则规定企业不再对商誉进行摊销而是应当在每年年度终了时对企业合并形成的商誉进行减值测试判断商誉新企业会计准则中商誉的确认和计量。

商誉的评估有哪几种途径?

国际上通行的资产评估方法主要为成本途径、市场途径和收益途径。对商誉的评估亦沿用这3种方法。
(一)成本途径成本途径是从企业创立商标,形成商誉的各种成本和费用入手,计算其现时条件下的重置完全成本,再加除各种损耗(主要是各种经济损耗)估算出商誉的价值。
商誉的价值是由劳动创造的,但其价值却与投入成本并无直接的对应关系。人们判断一家企业的商誉有没有价值,有多少价值,并不是看它的成本,而主要是看它能不能创造效益,有没有市场竞争力,这就使得成本途径的应用受到了很大限制而很少采用。在采用成本途径时,分析人员需要估计再创造目标商誉无形资产的构成要素所需要的现行成本。最常用的成本途径通常称为要素构成法(component build-up method)。要素构成法的第一步是罗列构成目标商誉的各个要素;第二步是估算再创造每个要素所需的成本。此方法是建立在商誉作为存置资产和备用资产的价值概念基础上的。
再创造与目标商誉相关的持续经营企业的所有要素时,常用要素构成法对该期间内创造的预期收益(例如机会成本)进行分析。例如,我们假定需要用两年时间来再创造目标企业的所有资产(有形的和无形的),包括所有设备的购买和安装、所有不动产的建设或购买、供应商的选择、销售体系的建立、员工的培训、客户认知度和信任度的建立、客户关系的再建立(与目标企业的实际经营状况相匹配)。我们还可以假定在两年的再创造期间,目标企业的年度收益达到1000万美元。再创造期间内2000万美元机会成本的现值就是目标无形资产商誉的一个评估值。
(二)市场途径
市场途径是通过与各参照物的比较并调整差异而得出的结果。
市场途径有两种常用的方法。第一种方法是将目标企业实际成交的收购价格中扣除有形资产和其他可确认无形资产价值后的余值作为商誉的评估值。第二种方法是以实际的指导性销售交易为基础来评估商誉价值。商誉类无形资产很少同其他资产完全分离而单独出售,因此,指导性销售交易通常涉及的是持续经营企业或专业机构。在此类交易资料中,销售价格在商誉和所有其他资产之间进行分配是公开的。这意味着即使是第二种方法也是依赖销售价格中的余值来评估商誉价值的。
采用收购价格余值法进行评估时,要有与目标商誉相关的企业销售行为的存在。首先,分析时应当确认目标销售是一种正常的交易。其次,分析时应确认买价代表的是现金等价物的价格。如果有非现金支付方式或递延付款,如获利后支付条件(an earn-out provision),分析人员应将各种支付方式转换为现金等价物。第三,分析人员应对目标企业所有可认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进行估价。第四,分析人员应把所有可认定的有形资产和无形资产的总体价值从总收购价格中扣除,余值即为商誉类无形资产的价值。
在使用指导性销售交易法进行分析时,分析人员应确认并选择足以与目标企业进行比较的实际交易作为参照物。对某些行业来说(如专业机构),这些指导性销售交易的资料一般会在出版物和期刊上公布,所以容易获取。在这些实证交易中,商誉常以整个交易价格的百分比或目标企业年度销售收入的百分比来表示。这些来源于市场的定价倍数,随后被运用到目标企业上,以得出目标商誉的价值。当然我们应注意到,对来源于市场的定价倍数的估计就是建立在资料来源中的每个企业或专业机构销售价格的分摊的基础上的。
(三)收益途径
收益途径是通过预期商标商誉能带来的未来的超额收益,进行折现后确定为现时价值。商誉的评估价值取决于其使用价值,即其生存、竞争、发展、获利能力,能为市场所承认,商誉才有真正价值,这正是收益途径的出发点。由于商誉的价值与其形成过程中所投入的成本缺乏直接的联系,而往往取决于它们所能带来的未来超过同行业一般水平的超额收益,因而对商誉的评估,较多的采用的是收益途径。
二、商誉价值评估的超额收益法
(一)超额收益法适用性分析
超额收益法的理论基础随着我国改革开放的进一步深入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建立健全,科学技术得到了飞速发展,生产社会化,专业化程度也越来越高,国际间经济联系也越来越密切,在这样一个知识经济时代,无形资产显露出越来越重要的作用。国际间企业投资不仅单用有形资产投资,用无形资产作价进行投资不仅越来越多,而且比重日益增大,尤其象商誉这样不在资产负债表上反映的无形资产,更是企业对外投资时的重点,准确评估商誉十分重要。
1.商誉的基本特性是企业拥有或控制的,能够为企业带来超额经济利益的无法具体辩认的资源
20世纪20年代初期,杨汝梅先生在其之无形资产论中就指出:“凡足以使一个企业产生一种较寻常收益为高之收益者,均得称之为商誉”,在其之后的理论家对商誉的界定中,仍未能出其左右。我国的《企业会计准则》也将商誉定义为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超额收益法是建立在商誉是“企业获得超额利润的能力”的观点之上,在企业发生整体购并和不发生整体购并都可以应用。所以,一个企业只要说明其具有获取超额收益的能力,就可对其商誉进行评估。
2.商誉的性质决定了评估商誉用超额收益法商誉性质三元理论即“好感价值论”、“总计价账户论”、“超额收益论”,都在商誉评估的发展过程中,起过不同的作用。“好感价值论”其合理在于:人们对企业的印象有好坏之分,良好的企业形象是企业获取超额收益的一个因素。顾客对企业的好感可能来自有利的地理位置、先进的生产工艺、独占的特权、以及良好的经营管理水平等。但是,对上述这些属性单独计价是极其困难的。商誉的价值并不是由这些无形属性的单独价值计价加总而计算出来的。所以对企业好感的价值难以用货币去计量。由“总计价账户论”支持的商誉评估缺陷在前面我们已有论述,这里就不多说了。我们可以看到总计价账户论从会计计算演变成数学计算,已完全无视商誉的真实性质,从定性上来看,无任何意义了。通过对商誉三元性质中的其它两种理论的评析,“超额收益法作为商誉评估的理论基础,其合理性及优点便逐一显现出来。超额收益论,其科学性在于:该观点把握住了商誉作为资产的基本条件——经济资源、获利潜力、货币计量三要素。
3.商誉是一个动态概念
它的存在在于企业与同行业相比,原先某些独占性的优势条件是否仍然存在。若这些曾经是企业获取超额利润的独占性优越性条件,已成为企业生存所不可缺少的,并为其它企业拥有,成为一般获利条件,此时,商誉存在的基础就消灭了。商誉的存在是受多种因素影响的,大致可以分为内外两因素。外在因素有政治、经济形势、产业政策、消费趋势等。内在因素有产品的品质、技术、管理和推广等。公式是一种静态计量法,不能更好的与商誉的内涵一致。而超额收益法则立足于动态计量,即通过与同行业相比的超额收益的计算,从而确定商誉价值,更多的体现了企业经济资源的获利性。
4.商誉作为无形资产,它的建立未必一定有发生的各项成本
商誉的价值形成是建立在超额收益基础上。与企业为形成商誉的花费无直接关系。所以并不是企业为商誉花费越多,其评估值越高。尽管所发生费用或劳务费会影响商誉的评估价值,但可以通过未来预期收益的增加得以体现。这种成本无关性,使得商誉的评估以超额收益为基础,而有别于有形资产中以成本法为基础的评估方法。
(二)超额收益法原理
商誉权是一种排他性专有权,不是作为一般商品和生产资料来转让,而是以它们的获利能力来转让。因此它们的价格不是以其自身成本为基础,而是以它们的新增收益来衡量。购买者愿意支付价款,正是由于它们在未来能够为企业创造超额收益,这也就是超额收益法的依据所在。超额收益法的基本思想是:估计商誉为企业带来的超额收益,即企业购买商誉后新增收益中商标或商誉的贡献份额,然后按一定的比率将其折现,得出商誉的评估价值。即:
商誉=企业每年预期超额收益×每年折现率
在这个公式中,需要对每年预期超额收益、折现率、折现期限进行确定。
(三)超额收益的确定
影响企业超额利润的因素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1)企业的素质:企业员工的技术水平、加工工艺方法、企业管理以及设备、工具、材料等,这是对企业整体素质的综合反映;2)市场环境:企业产品的市场占有率的大小、产品的竞争能力等;3)企业及产品在国民经济中的地位:是新兴行业还是一般行业,是高新技术企业还是传统企业等等。评估时应综合考虑这些因素,合理预期企业由于商誉所带来的超额收益。
在评估实务中,由于预测远期收益难度大,通常预测一定期限内的年超额收益,再假定以后各年的超额收益同精确估计的最后一年的超额收益,将其分段处理。实际的超额收益要受到多种经济因素的影响,我们要尤其注意那些偶然的、例外的或特殊的因素的影响。例如:当前商誉所有权人在法律上、行政上享有某种特权或某种特殊的限制,致使企业收益偏高或偏低,而这些权利或限制又不能随同转让。由于评估的结果是用来作为正常市场交易的参考,因此,必须对存在上述偏差的实际超额收益进行修正,剔除其中偶然的、特殊的因素,取得正常市场条件下因使用商标或利用商誉而取得的超额收益值,当然,其中应包括对未来收益与风险的合理预期。
(四)折现率的确定
由于存在资金的时间价值,等量的货币在未来并不具有与现在同样的价值,所以必须将未来的超额收益进行折现。商誉的评估选用的未来期望收益率主要是折现率和资本化率。折现率适用于一定时期未来收益折算成现值,资本化率适用于永久性、连续的、周期的未来收益。两者只是表现形式不同而已,在实质上是相同的,因此我们统称为折现率。折现率是商誉评估的重要参数,它的选取直接决定着评估结果。它应体现3方面的影响:资金的时间价值,通货膨胀的影响,能承担的各种风险(如财务风险、破产风险等)。
(五)剩余经济寿命的确定
经济寿命是指从评估基准日到资产丧失获利能力的年限。一般说来,商誉的寿命应与企业的存续期相同,所以一般不专门确定经济寿命,而视为无限期。当然,由于市场竞争和条件的变化,导致某一商标或某一企业商誉贬值,此时商誉的经济寿命就会短于法定、合同寿命或法定经营期限。所以,要维持商誉的经济寿命,需要不断的资本投入。
三、余值法
(一)余值法及计算
余值法又称割差法。一般适用于商誉的评估,即先评出企业整体资产价值,扣除企业全部有形资产和可确指无形资产价值,即为商誉的价值,从本质上来说,这种方法也是采用收益法的原理。余值法评估理论的基石来源于'总计价账户论',其早期依据的两个观点,无论是"整体大于其各个组成部分的总和"、或还是"未入账资产",都在不同程度上从不同角度揭示了商誉的某些特征,然而在实际操作中,其种种缺陷及不合理性便显示出来。在总计价账户观点下,一个公司的商誉价值计算公式如下:
P=W-Z
式中:P-商誉的评估价值;
W-企业的整体资产评估值;
Z-企业全部有形资产价值和可确指无形资产价值。
对于商标来说,也可采用这种途径,即商标价值等于企业整体资产价值减去企业全部有形资产和其他可确指无形资产价值。
这里,有三类不同的预期收益:利润总额、净利润和净现金流量,其财务内涵、计算口径和计算公式均有明显差异,因此对同一企业在同一年度也不会是同一数值,估计预期收益和折现率的方法与超额收益法类似。在选取相应的折现率时,要注意与计算口径的一致。当预期收益是企业的净利润时,折现率要选组合利率(即安全利率+风险利率);当以净现金流量作为预期收益估算企业整体价值时,应选取行业基准收益率为折现率;当以(利润总额+利息支付)估算企业整体价值时,应选取总资产报酬率为折现率。
余值法还有一个途径,即先估算企业全部收益,再分别估算各类有形资产、其他可确指无形资产价值及其相应的收益率,从企业全部收益中减去这些资产的收益,即得了商誉所带来的收益,将其本金化,即得出该商誉的价值。
(二)余值法适用性分析
余值法公式是商誉传统确认方法的概括,虽然能计算商誉的价值,但得出的商誉并不能真正代表商誉的价值。
(1)余值法公式中购买成本的高低,是经过买卖双方的谈判造成的,体现了不同利益当事人对企业价格的判断,不仅仅决定于企业的内在价值,而且受到买卖双方谈判条件和谈判技巧影响。如果买卖双方在不等的条件下谈判,那么收购价格倒计出来的商誉必然含有非商誉的因素。比如美国联合公司(UAL)在市场兼并的交易协商中,从1989年8月至1993年期间,其收购价从37亿美元上升至67亿美元,而后又跌至51亿美元,而此期间该公司的有形资产并没有重大变化,由此可见这样计算出来的商誉是不可靠的。
(2)可明确辩认无形资产评估的问题。据笔者对上市公司所做的调查,有些可明确辩认的无形资产并未入账,几乎所有上市公司对商标权、专利权等都未入账。在上市公司股份制改造或资产重组中,仅对无形资产的土地使用权进行评估并入账。随着经济的发展,无形资产在企业经营中越来越重要,对无形资产定量研究也得到了重视。这样,无形资产按照各种分类广泛得到了分解,美国永安会计公司提供的资料把无形资产分为十六种之多。我国近几年的有关无形资产评估的专业类书籍,也对无形资产作了细致的分类,并为每类无形资产建立了严格、科学的评估体系,就是说随着无形资产评估技术的发展和无形资产可分解性的提高,商誉的价值变得越来越高。
(3)余值法公式中的各部分资产价值是通过不同性质的评估方法得到的。从预期收益现值法评估出企业整体价值,以成本法或市场法评估有形或无形资产的价值,它们之间评估标准选择不同,以此推算出,商誉也就不大相同了。所以,上述余值法公式不能正确的评估出商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