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转诊证明。去外地看病的话想要用医保卡报销,那首先要在本地的医院开一个转诊证明,这个证明需要在本地稍微大一点的医院,最少要是县级医院以上。

2、医院盖章。在县级以上的医院开完转诊证明以后需要盖章,这个盖章可不是随便医院的章都可以,必须是开转诊证明医院的社保窗口的盖章。

3、社保局登记。开完转诊证明和医院盖章以后,带着相关的资料去当地的设备局进行登记,这个登记主要就是为了在社保局备案,方便以后进行异地的医保报销。

4、医院发票。在异地看病报销主要还是住院治疗的报销,看完病以后让医院开一个发票,一定要保管好发票,这是报销的依据。

5、社保局报销。看完病回来以后要到所在地的社保局进行报销,带好相关的材料,包括:发票、身份证、户口本和社保卡等材料。

6、门诊报销。一般异地报销麻烦一点的就是住院治疗的费用,但如果在异地报销的是门诊的费用,则不必这么麻烦,只需要带回来发票到社保局进行报销即可。

异地医保怎么报销

异地医保报销流程如下:
1、参保人员携带异地就医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发票、用药明细表、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到本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2、对于住院费、药物费等可以直接到就诊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结算手续。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八条,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异地医保报销是怎么报销的

异地医保报销的流程:

1、参保人员携带异地就医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发票、用药明细表、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到本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

2、对于住院费、药物费等可以直接到就诊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结算手续。

医保的作用:

1、可以稳定社会生活;

2、可以实现再分配;

3、可以促进经济发展;

4、大部分地区购车买房和社保挂钩,要求只有缴纳社保满一定的期限,才可以在当地购车买房;

5、工伤保险的用途,支付治疗费用、生活护理费、伤残补助和伤残津贴;

6、生育保险的用途,可以享受产假、生育津贴和生育补助金。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的用人单位和个人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有权查询缴费记录、个人权益记录,要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社会保险咨询等相关服务。

个人依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有权监督本单位为其缴费情况。

异地医保如何报销

异地就医医保报销流程如下:1、参保人员携带异地就医医院出具的出院小结、发票、用药明细表、单位出具的异地就医证明到本地社保经办机构进行报销;2、对于住院费、药物费等可以直接到就诊医院医保办公室办理结算手续。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条国家建立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等社会保险制度,保障公民在年老、疾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依法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权利。

根据规定,参保人员长期异地居住的,可在当地定点医疗机构选择一级、二级、三级各1所作为异地就医的定点医疗机构。参保人员在区外发生的医疗费先由本人垫付,在住院期间应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登记备案,在治疗终结后三个月内,提供住院病历复印件,住院发票、疾病诊断证明书及医疗费用详细结算单,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结算。

请点击输入图片描述(最多18字)

医保异地就医如何报销

一、医保异地就医应该怎么报销

首先,必须自己先垫付就医费用,出院时在就医单位索要原始发票,用药清单,病历本。然后,带齐本人身份证、医保卡、原始清单、用药清单、病历本等材料,到当地医疗管理中心或指定医疗机构医保结账窗口进行报销。

二、异地就医的定义

参保人在本市统筹区以外的境内其他地区(不含香港、澳门、台湾地区,以下简称异地)的就医行为统称异地就医,具体包括:

(一)长期异地就医:参保人在境内同一异地居住、工作或学习6个月以上,因病在异地选定的当地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以下简称异地医疗机构)就医。

(二)异地急诊:参保人在境内异地医疗机构急诊住院或急诊留观。

(三)学生异地就医:在校学生休假、因病休学期间,回到户籍所在地;或在异地分校学习、实习期间在异地医疗机构就医。

(四)异地转诊:本市参保病人经审批后转外地治疗的。

(五)政策规定的其它异地就医情形。

三、异地就医申请需准备材料

用人单位及个人申办异地就医时应提供如下资料:

(一)属长期异地居住的应提供:

1.居住地为户籍所在地的,提供有关户籍证明复印件;居住地属非户籍所在地的,提供居住地所属派出所、街道、居(村)委会出具的连续居住6个月以上证明原件或暂住证复印件;

2.申请人身份证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还应出具受委托人身份证复印件。

(二)属长期异地工作、学习的应提供:

参保人与用人单位签订的有效劳动合同复印件及《广州市基本医疗保险参保人异地就医申报名册表》或单位外派学习的证明及有关材料(均须加盖单位公章)。

(三)视情况应提供的有关证明材料:

1.在用人单位异地分支机构工作的,需提供该分支机构的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税务登记证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2.用人单位为非劳务派遣性质,但未在异地设置分支机构的,需提供用人单位项目(施工)合同、有关购置或租赁柜台或房屋的证明(如租柜协议、购房合同、租房合同等)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等材料,并提供书面情况说明。

3.用人单位为非劳务派遣性质,异地工作地点变动频繁或无固定异地工作点(如驻外施工、航海等)的,需提供项目(施工)合同、项目立项文件、驻外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4.用人单位属劳务派遣性质的,需提供用人单位的营业执照、资质证明材料、与用工单位签订的派遣协议及被派遣人员名单复印件(须加盖用人单位公章),用工单位出具的异地项目合同、用工协议及驻外岗位及人员的证明材料复印件(须加盖单位公章)。

5.属人力资源服务机构代理用人单位办理社保业务的,相关申请除需按以上规定办理外,还提供用人单位委托该机构代理用人单位办理社保业务的相关资料复印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