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2月1日起台州市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上调,首次突破千元大关从原来的950元/人·月上调至1041元/人·月,增幅9.6%,位居全省第六。

困难群体一直是台州“扩中”“提低”的重点关注对象。“目前我市共有困难群众近77000人,其中低保对象有62000余人,而低保对象中有87%的对象属于老、弱、病、残人员,他们基本丧失劳动能力,主要收入来源就只有低保金。”市民政局相关负责人表示,要巩固拓展脱贫攻坚成果、加大困难群众基本生活保障力度、缩小收入差距,提高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势在必行。

去年我市人均可支配收入的增幅为9.6%,根据低保标准增幅不低于人均可支配收入增幅的目标任务,我市将低保标准上调至1041元/人·月,与目前全省标准最高的杭州相比,仅相差175元,差距正在不断缩小。

近年来,浙江在兜底保障工作上一直走在全国前列。此次调标后,浙江11个设区市低保标准钧破千元,并在全国率先实现低保标准市域同标。这意味着今后在浙江,同一个设区市内的低保对象拿到的最低生活保障补贴都一样。值得一提的是,我市早在2019年就已经实现了低保标准市域同标。

请问浙江省最低生活保障线?

关于调整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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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6-09-27 09:22:37 访问次数: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市职工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甬政发〔2006〕73号)精神,从2006年9月1日起,我市行政区域内的职工最低月工资进行了调整。为了进一步贯彻《民政部财政部关于切实做好适当提高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补助水平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6〕99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完善新型社会救助体系的通知》(浙政发〔2005〕65号)有关精神,现就调整我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有关事宜通知如下:
一、城区(包括海曙区、江东区、江北区、镇海区、北仑区、鄞州区、大榭开发区、市科技园区、东钱湖旅游度假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确定,即由现行的月人均280元调整为300元。调整后不同户型的具体救助标准为:单人家庭(无法定赡养人、扶养人、抚养人),其实际月补差额增加40元,按340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2人的,实际人均月补差额增加20元,按人均320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共同生活家庭成员为3人或3人以上的,按人均300元标准给予全额或差额救助。
城区农村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不低于城区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60%的原则,由各区人民政府自行确定,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市城区城镇低收入生活困难家庭申请帮扶的审核标准,按《宁波市城区低收入生活困难居民帮困扶助试行办法》(甬政发〔2003〕6号)规定相应调整,即由现行的月人均280-360元统一调整为360元。
二、各县(市)居民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根据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由各县(市)自行调整,并报市人民政府备案后实施。
三、最低生活保障标准调整所需资金仍按原渠道列支,由各级财政分担。
四、本标准自2006年10月1日起执行。

二○○六年九月二十二日

国家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是多少?

我们国家太大,各地经济发展水平很不均衡,因此并没有国家统一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1、 最低生活保障标准,按照当地维持居民、村民基本生活所必需的费用确定。

2、设区的市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公布执行;县(市)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由县(市)人民政府民政部门会同财政、统计,物价等部门拟定,报本级人民政府批准并报上一级人民政府备案后公布执行。

3、当地人民政府可以根据城乡差别,分别确定、执行不同的最低生活保障标准。

4、当地人民政府应当根据经济、社会的发展,对最低生活保障标准适时的调整

扩展资料

为切实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2012年9月26日国务院发布的《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和改进最低生活保障工作的意见》强调,要把保障困难群众基本生活放到更加突出的位置,落实政府责任,加大政府投入,加强部门协作,强化监督问责,确保把所有符合条件的困难群众全部纳入最低生活保障范围。?

《意见》要求,要加快推进低收入家庭认定工作,全面建立临时救助制度;有效解决低收入群众的突发性、临时性基本生活困难;做好最低生活保障与养老、医疗等社会保险制度的衔接工作。

我国在最低生活保障方面取得了令人瞩目的成就。专家提醒,我国应逐步弥合这一制度在城乡之间、地区之间存在的差距。

:最低生活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