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市禁燃禁放规定:
一、城区东至潮汶路、南至泰肥一级公路、西至孙牛路、北至泰肥铁路线合围区域内,以及市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市经济开发区、化工产业园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高速公路、立交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
(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六)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
(八)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苗圃等;
(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十)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
各镇(街道)政府(办事处)根据需要可以划定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二、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以及中考、高考期间,全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三、在本市运输烟花爆竹应当依法经公安机关许可,并按照许可的路线运输。途经禁放区以内道路的,运输烟花爆竹车辆不得停留。
今年肥城让放鞭炮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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燃放烟花爆竹会严重影响空气环境质量加剧雾霾天气,产生噪音污染
且极易引发火灾和安全事故
造成人身伤亡和财产损失
目前,山东已有13市明确
全市范围内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青岛市
为积极贯彻落实《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大力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着力营造文明、和谐、安全、宜居环境,在春节即将到来之际,发出如下倡议:
一、做一个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过节的践行者。不购买、不运输、不存储、燃放烟花爆竹,不在规定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倡议采用安全、环保、低碳的方式过节,尽己之力守护蓝天碧水。
二、做一个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过节的监督者。树立主人翁意识,积极劝阻、抵制和举报周边人员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不文明行为,把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过节变成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三、做一个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过节的宣传者。利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兴传播方式,向家人、邻里和亲友宣传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益处,凝聚起人人参与文明共建、人人共享美好生活的正能量。
为积极贯彻落实《青岛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大力倡导文明、低碳、绿色、环保的生活方式,着力营造文明、和谐、安全、宜居环境,在春节即将到来之际,发出如下倡议:
一、做一个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过节的践行者。不购买、不运输、不存储、燃放烟花爆竹,不在规定的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倡议采用安全、环保、低碳的方式过节,尽己之力守护蓝天碧水。
二、做一个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过节的监督者。树立主人翁意识,积极劝阻、抵制和举报周边人员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不文明行为,把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过节变成每个人的自觉行动。
三、做一个不燃放烟花爆竹、文明过节的宣传者。利用微博、微信、手机客户端等新兴传播方式,向家人、邻里和亲友宣传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益处,凝聚起人人参与文明共建、人人共享美好生活的正能量。
聊城市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和城乡环境,推动文明城市建设,1月7日,聊城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了《关于聊城市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决定自即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张贴标语、散发宣传单、发布公众号、新闻广播等方式,加大文明过节、保障安全的宣传力度,做好舆论引导。要落实责任,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要统筹做好辖区范围内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实行属地管理,责任到村、社区、小区物业等基层单位,动员各级各部门、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积极参与并宣传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各级公安、应急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要制定方案,加大执法力度,依据各自职责推进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要强化督导,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属开发区管委会和各级公安、应急管理、行政审批部门要成立专项工作组,调度推进落实我市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对于责任不力,造成安全事故,引发不利影响的,将按有关规定严肃追究相关责任。
潍坊市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和城乡环境,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上级相关政策要求和潍政办字〔2022〕4号文件规定,自即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根据通知要求,潍坊将提前做好烟花爆竹禁售和分流等工作,督促企业落实流向并实名登记。同时,即日起停止烟花爆竹运输审批,成立专职禁放巡查队伍,开展不间断巡回检查,发现违法燃放烟花线索,将依法予以处罚!
泰安市
1月10日,泰安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发布《关于泰安市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的通知》,经研究决定,自2022年1月10日起至2022年3月31日,在全市范围内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临沂市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之规定,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所有限制燃放区域内,1月30日至3月31日全市区域内不允许燃放烟花爆竹,全时段禁止燃放。当遇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对违反规定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罚款;对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对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德州市
为大力改善和提升空气质量,减少环境污染,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按照国家、省有关部署要求,2022年1月11日,德州市生态环境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德州市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通知》德环委办字【2022】4号(以下简称《通知》),自2022年1月11日起至2022年3月13日,在全市范围内全域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针对禁燃、禁售工作,公安机关和应急管理部门将按照《通知》要求,根据职责分工,对工作中发现的违法燃放、违反禁止销售烟花爆竹规定的行为,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德州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依法处罚。
违规销售举报电话:12345
违规燃放举报电话:110
滨州市
1月12日,滨州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印发《关于做好烟花爆竹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工作的紧急通知》。
通知明确: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更好地改善空气质量和城乡环境,推动生态文明建设,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参照周边省市对烟花爆竹的管控规定,决定自即日起至3月31日止,在全市范围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菏泽市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有效遏制燃放烟花爆竹对环境空气质量的影响,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在执行原有禁燃禁放规定的基础上,决定对近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时间
2022年1月30日00:00至3月15日24:00(农历腊月二十八日零时至农历二月十三日二十四时)。
二、禁燃禁放区域
菏泽市全区域。
三、法律责任
违反本通告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或个人,由公安机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菏泽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予以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济宁市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改善空气质量和城乡环境,倡导绿色过节风尚,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成效,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参考周边省市对烟花爆竹的管控规定,决定自即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止,在全市范围内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枣庄市
1月14日,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和城乡环境,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枣庄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工作的通知》,指出从即日起至2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1月14日,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进一步完善空气质量和城乡环境,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枣庄市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下发《关于切实做好2022年烟花爆竹禁售禁燃禁放工作的通知》,指出从即日起至2月20日,在全市范围内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张贴标语、散发传单、发布公众号、新闻广播等方式加大文明过节、保障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知晓度、配合度、支持度,做好舆论引导。要加大烟花爆竹源头管控,强化销售、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督,积极争取企业配合支持,做好烟花爆竹分流和实名登记工作,严格遵守禁止向禁放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要组织人员对禁放区域内可能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场所进行明查暗访,及时消除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窝点;要督促业主落实本场所禁放管理职责,督促其通过签订合同、责任书等方式,告知各类餐饮预订者遵守禁放规定。要制定常态巡查方案,依据各自职责推进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加大摸排巡查力度,发挥监管网点作用,强化重点时段管控,依法妥善处置有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坚决予以打击处理。
《通知》要求,各级各部门要采取张贴标语、散发传单、发布公众号、新闻广播等方式加大文明过节、保障安全的宣传力度,提高社会各界知晓度、配合度、支持度,做好舆论引导。要加大烟花爆竹源头管控,强化销售、燃放环节的安全监督,积极争取企业配合支持,做好烟花爆竹分流和实名登记工作,严格遵守禁止向禁放区域内销售烟花爆竹的规定;要组织人员对禁放区域内可能非法销售烟花爆竹的场所进行明查暗访,及时消除非法储存、销售烟花爆竹窝点;要督促业主落实本场所禁放管理职责,督促其通过签订合同、责任书等方式,告知各类餐饮预订者遵守禁放规定。要制定常态巡查方案,依据各自职责推进全域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加大摸排巡查力度,发挥监管网点作用,强化重点时段管控,依法妥善处置有关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坚决予以打击处理。
日照市
1月15日,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预防和减少火灾事故,减少环境污染,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参照周边省、市对烟花爆竹的管控做法,日照市组织召开新闻发布会,发布全域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通告。内容如下: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日照市城市管理条例》《日照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办法》等规定,在执行原有禁燃禁放规定基础上,日照市全部行政区域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禁放时间为2022年1月15日00:00至2022年3月31日24:00。
倡导企事业单位和广大市民自觉遵守通告规定,不销售、燃放烟花爆竹,并主动劝阻、制止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积极举报非法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等违法行为。
违法违规销售举报电话:12345
违法违规燃放举报电话:110
东营市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关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更好的改善城乡环境质量,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减少火灾安全隐患,提升文明城市建设水平。根据相关工作要求,参照周边省市对烟花爆竹的管控规定,东营市决定自即日起至3月15日止,在全市范围全时段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淄博市
关于做好全域全时段
禁售、禁燃、禁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知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销售和燃放管理,改善和提升环境空气质量,保障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人身、财产安全,推动文明城市建设,按照相关工作要求,根据《淄博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决定自即日起至2022年3月15日,在全市范围内全时段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赣州经开区2023年春节元宵烟花燃放规定区域+时间
赣州经济技术开发区2023年春节元宵期间燃放烟花规定时间及区域如下:
一、燃放时间
2023年1月21日23:00—1月22日00:30;2023年2月5日20:00-21:00,其他时间禁止燃放。
二、燃放区域
章江左岸滨江公园内。其他区域禁止燃放。
三、相关要求
燃放区域只限燃放正规合格、个人燃放类烟花,禁止燃放爆竹及孔明灯;
不得将点燃的烟花向人员、车辆、建筑物、构筑物、桥梁、树木等投射、抛掷;
不得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和影响交通秩序,服从现场指挥人员的安排;
不得采用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
烟花燃放完后,请自觉将垃圾带走;
未经许可,任何单位或个人不得生产、经营、运输烟花爆竹;
烟花燃放人员必须服从现场工作人员管理,不得随意、擅自燃放烟花。
四、相关法律责任
《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十一条规定:在禁止区域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不听劝阻,继续燃放,并且阻碍行政执法公务,情节严重的,由公安机关处五日以上十日以下拘留。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民事责任;构成违反治安管理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有关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并对责任单位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3万以上5万以下罚款。
《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第二十三条规定:未经许可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运输的物品及违法所得。
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本通告有关规定,并积极举报非法生产、运输、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违反禁燃禁放规定的,公安机关将责令停止违规行为,并给予处罚;构成违法治安管理行为的,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规定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举报电话:110
潍坊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公布潍坊禁止烟花爆竹区域图
潍坊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明白纸
为贯彻落实《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潍坊市制定了《潍坊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明白纸》。为确保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现将烟花爆竹禁放有关内容温馨提示如下:
1、潍坊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潍坊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区域
各县市区禁止燃放区域附后。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办公区;
文物保护单位;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公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3、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5、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鼓励举报
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问题线索,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