肥城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怎么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据有关规定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在禁放区内违规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依法予以处罚。
公安、应急管理、交通运输、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将持续开展烟花爆竹“打非”专项行动,严厉打击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广大市民、单位应当自觉遵守禁燃禁放规定,全市党员干部、青年团员、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应当模范遵守、积极宣传禁燃禁放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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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1春节泰安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虽然一般全年都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但是只有过年的时候烟花爆竹燃放的人会比较多,在泰州就有以下区域是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所以大家在春节期间注意不要违规。
哪些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一)泰安城区:桃花源路暨G3高速公路以东,博阳路以西(含博阳路与碧霞大街交叉口向北延伸线至唐家庄村、刘家庄村、饲马峪村、沙家岭村、亓家滩村、王家庄行政村),环山路以南,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以北;
(二)徂徕山国家森林公园;
(三)泰山景区管委会划定的泰山景区禁火区;
除此之外,以下场所也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高架桥(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
(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六)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
(八)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苗圃、湿地等;
(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十)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一)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下列时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一)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燃时间。
任性燃放烟花爆竹会怎样?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任性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会怎样?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泰安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减少污染,推进泰安文明城市建设,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烟花爆竹燃放及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烟花爆竹,是指烟花爆竹制品和用于生产烟花爆竹的民用黑火药、烟火药、引火线等物品。
第三条市、县(市、区)人民政府负责对烟花爆竹燃放及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的组织领导,建立联席会议制度,综合协调相关重大事项。
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燃放的公共安全管理工作。
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烟花爆竹生产及经营的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环境保护、教育、城市管理(行政执法)、民政、住房和城乡建设、交通运输、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工商行政管理(市场监管)、气象、供销等部门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监督管理工作。
第四条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纳入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业主自治组织、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酒店、宾馆等承办婚庆、典礼的单位等应当配合有关部门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的管理和宣传工作,对违反本条例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应当进行告知、劝阻。劝阻无效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举报。
第五条各级人民政府及有关部门、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应当组织开展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活动,并在重大节日、重污染天气期间加大宣传力度。
学校、幼儿园等教育机构应当将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纳入安全教育工作内容,加强对学生、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新闻媒体应当做好烟花爆竹安全燃放的宣传工作。
第六条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活动经费列入本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泰安城区:桃花源路暨G3高速公路以东,博阳路以西(含博阳路与碧霞大街交叉口向北延伸线至唐家庄村、刘家庄村、饲马峪村、沙家岭村、亓家滩村、王家庄行政村),环山路以南,高新区一天门大街以北;
(二)徂徕山国家森林公园;
(三)泰山景区管委会划定的泰山景区禁火区;
第八条本条例第七条规定的区域之外的下列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立交桥、高架桥(路)、过街天桥、地下通道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和存储场所;
(五)加油(气)站、液化气供应站(点)、油库、重要物资仓库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和储存单位(场所)及输油(气)管道安全保护区;
(六)变电站、高压线等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
(七)医疗机构、幼儿园、学校、养老机构、福利院等;
(八)风景区、山林、绿地、公园、苗圃、湿地等;
(九)银行、停车场(库)、商场、影(剧)院、集贸市场、公共娱乐场所、公共文化设施(场所)、宗教活动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十)建筑物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凉)台及在建建筑物施工现场;
(十一)市、县(市)人民政府划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
前款所列场所,经营管理单位或者产权单位应当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九条下列时间内,本市行政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
(一)重污染天气黄色以上预警期间;
(二)中考、高考期间;
(三)市、县(市)人民政府依法发布的其他禁燃时间。
第十条除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外,其他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和时间由市、县(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范围应当合理调整。
第十一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禁止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
第十二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从事婚丧喜庆服务的单位和个人以及酒店、宾馆等承办婚庆、典礼的单位不得提供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
第十三条在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规定的禁燃区域、场所、时间之外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确保安全,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向人群、车辆、建筑物等抛掷;
(二)从建筑物屋顶、阳(凉)台、窗户等向外抛掷;
(三)妨碍行人、车辆安全通行;
(四)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方式。
第十四条
遇有重大公共活动,需要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机关提出申请,依法办理焰火燃放许可手续。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公安机关应当加强对危险等级较高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鼓励和倡导开发、研制、使用无污染、噪声小的烟花爆竹替代品。
鼓励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之外,少放或者不放烟花爆竹,鼓励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第十六条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对违法燃放、经营、储存烟花爆竹的行为向公安机关、安监部门进行举报。举报属实的,可以给予举报人适当奖励。
打击报复举报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查处。
第十七条
违反本条例第七条、第八条、第九条、第十三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时间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第十八条
违反本条例第十一条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场所内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处两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款,并没收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和违法所得;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九条负有烟花爆竹燃放管理职责的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本条例规定,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条违反本条例规定的行为,法律、法规已规定法律责任的,从其规定;法律、法规未规定法律责任的,依照本条例规定执行。
第二十一条本条例所列行政机构名称及其职能,在本市行政机构改革完成后根据实际情况相应调整。
第二十二条泰安高新区、泰山景区、泰安旅游经济开发区(高铁新区)等各类功能区的烟花爆竹燃放及监督管理活动,参照本条例执行。
第二十三条本条例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肥城市春节期间不燃放烟花爆竹倡议书
亲爱的市民朋友们:
春节将至,辞旧迎新。燃放烟花爆竹会严重影响空气环境质量,加剧雾霾天气,产生噪音污染,易酿成人身伤亡火灾事故和财产损失。为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改善环境质量,在此,我们向全市广大市民发出倡议:
一、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践行者。
机关企事业单位带头,党员干部示范引领,市民群众积极参与,不买卖、不存放、不燃放烟花爆竹;采用喜庆音乐、悬挂灯笼等安全、环保、低碳的方式表达情感,倡树文明风尚。
二、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监督者。
向违规售卖烟花爆竹行为说不,向非法携带、存储、运输烟花爆竹行为说不,积极劝阻和抵制周边人员随意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彻底消除安全隐患,过一个安全祥和喜庆的春节。
三、做不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者。
主动宣传燃放烟花爆竹的危害,影响和感染身边的亲朋好友支持和参与不燃放烟花爆竹,形成人人宣传、人人支持、人人参与的良好社会氛围,凝聚起保护环境的正能量。
让我们共同携手,少放一点鞭炮,增加一片蓝天,共同度过一个绿色、低碳、健康、平安、文明、祥和的吉祥年。
市文明办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
2021年2月5日
2023年合肥可以放烟花吗
合肥新站高新区全区域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50。关于禁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安全管理,保障公共安全和减少环境污染,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2017年10月18日合肥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第2号公布)等有关规定,现就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合肥新站高新区全区域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
二、在禁放区域有下列行为的,依照相关法律法规给予下列处罚:
(一)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公安派出所依法进行询问查证,并依法予以处罚;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予以处罚;情节严重的,依法由公安机关给予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二)非法销售、储存、运输烟花爆竹的,由相关部门依法予以处罚;构成《治安管理处罚法》第三十条规定的,依法处以行政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物业服务企业、宾馆、酒店等单位,对服务区域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行为不劝阻、不举报的,由公安机关处以一千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的罚款。
三、请广大市民自觉遵守《合肥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和本通告有关规定,不购买、不燃放烟花爆竹。积极举报非法销售、储存、运输和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对举报查实的予以奖励。
查禁违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举报电话:
七里塘派出所:0551-66266715
磨店派出所:0551-66266770
三十头派出所:0551-66266790
查禁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举报电话:12350
新站高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管理工作领导小组
2022年12月29日
潍坊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公布潍坊禁止烟花爆竹区域图
潍坊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明白纸
为贯彻落实《潍坊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保障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倡导健康文明生活方式,潍坊市制定了《潍坊市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明白纸》。为确保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现将烟花爆竹禁放有关内容温馨提示如下:
1、潍坊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潍坊市中心城区禁止燃放区域
各县市区禁止燃放区域附后。在禁放区域内,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
2、下列区域或者场所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国家机关办公区;
文物保护单位;
易燃易爆物品生产、储存单位;
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
电台、电视台、医疗机构、学校、幼儿园、养老机构、宗教活动场所;
公园、山林、公共绿地、烈士陵园等重点防火区;
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歌舞厅、网吧等人员密集场所;
车站、飞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
停车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3、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4、燃放烟花爆竹不得有下列行为
向人群、车辆、建筑物、航空器、公共绿地、地下管网投射、抛掷;
在建筑物内、屋顶、阳台向外投射、抛掷、悬挂燃放;
妨碍行人、车辆、航空器安全通行;
其他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燃放行为。
5、违规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处罚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公民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三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在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三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
对未经许可举办焰火晚会或者焰火燃放活动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对责任单位处一万元以上三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三万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6、鼓励举报
鼓励社会公众踊跃举报非法燃放烟花爆竹问题线索,公安机关将严厉打击非法燃放烟花爆竹违法行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