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3北京海淀区放烟花举报电话

图源为北京海淀

【相关处罚规定】

对非法生产、经营、储存、运输、邮寄烟花爆竹以及非法燃放烟花爆竹等行为,公安机关及相关执法单位将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和《北京市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等相关法律法规进行查处,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同时,对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违法行为进行举报且查证属实的,将予以奖励。

为此,请广大市民树立“全民共治、治安共享”的理念,自觉遵守禁放规定,主动劝阻违规燃放,举报身边违法行为。以实际行动凝聚保护环境的正能量,做北京蓝天的建设者、受益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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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北京小年夜可以放烟花吗?2021年春节北京可以放烟花吗


_2023北京小年夜可以放烟花吗?
答:不可以。
_2023年北京燃放烟花爆竹规定政策是什么?
市公安局表示,关于燃放烟花爆竹问题,
北京市2022年1月1日起已实行全市域禁放,本市辖区内任何地域除市政府批准外均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北京多区明确通知禁放烟花爆竹
_朝阳区
2022年12月28日,按照《》规定,2023年,朝阳区将继续严格执行全域禁放烟花爆竹,不再设立烟花爆竹临时销售点政策。
_丰台区
丰台区发布《关于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的通告》明确丰台区行政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再设立烟花爆竹销售点。2023年将继续执行禁放通告,丰台区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_通州区
2022年12月,通州区除北京环球度假区限定区域以外的行政区域为烟花爆竹禁放区域,禁放时间为全年禁放。在北京环球度假区限定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须经公安机关许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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禁烟花爆竹的规定2023年

荔波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禁限放烟花爆竹的公告
为加强春节期间大气污染防治,积极改善环境空气质量,有效防止春节期间发生污染天气,保护人民群众身体健康,同时预防和减少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的火灾、伤人、扰民等安全隐患。决定在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禁限放,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允许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
2023年1月21日(除夕)全天、1月22日(农历正月初一)全天、2月5日(农历正月十五)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每日8时至24时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其他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一)文物保护单位保护范围内;
(二)车站、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三)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及其周边100米范围内;
(四)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五)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六)城市主次干道及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
(七)商场、超市、影(剧)院等人员密集的公共场所;
(八)县城空气自动监测站樟江北路站(原茂兰自然保护区管理局办公楼楼顶)、红船广场站(荔波县政府公共服务区民生大厅楼顶)1 公里范围内。
三、禁放时间、禁放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
四、销售烟花爆竹需经人民政府同意并取得《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方能从事相关经营活动。
五、各乡(镇、街道)负责本辖区内机关、企事业单位、人民团体及村(居)民的宣传、教育工作,并对本辖区执行该公告负有监督责任;县融媒体中心负责在电视、微信等媒体上宣传。
六、销售、燃放烟花爆竹造成国家、集体、他人财产损失或人身伤害的,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七、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在禁放时间、禁放区域内销售、燃放烟花爆竹的,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予以处罚。
八、任何单位、组织和个人有权劝阻和向公安、综合行政执法等部门举报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监督举报电话:0854-3516693。
特此公告
荔波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2023北京哪里可以燃放烟花爆竹2023北京哪里可以燃放烟花爆竹呢


_2023北京哪里可以燃放烟花爆竹?
答:2022年1月1日起,除限定区域外,
北京市核心区、城区、郊区、山区,全年全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延伸阅读】北京对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行为进行处罚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公安部门责令改正,收缴其烟花爆竹,对单位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100元以上200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对个人处20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违反第十二条第二款规定,携带、燃放的烟花爆竹不符合本市公布的规格和品种的;
●违反第十三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燃放的;
●违反第十四条第一款、第二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燃放的;
●违反第十四条第三款规定,在限制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内不按照规定燃放时间燃放的;
●违反第十五条规定,在空气重污染橙色或者红色预警期间燃放的;
●违反第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燃放、存放烟花爆竹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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放烟花规定2023

第一条为了保障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防治环境污染,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及相关监督管理活动,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市中心城区xx高速、xx高速、xx高速公路合围区域内;
(二)x县级人民政府所在地的建成区。
市、县级人民政府可以划定本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前款规定以外的其他区域,并向社会公布。
第四条本市行政区域内,下列地点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一)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所;
(二)文物保护单位、公共文化设施;
(三)车站、码头、飞机场等交通枢纽,高速公路、隧道、高架路、立交桥,轨道交通设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四)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生产、储存场所;
(五)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医疗机构、养老机构、幼儿园、学校、福利院、殡仪馆;
(七)森林、公共绿地等重点防火区,大中型水库管理区、饮用水水源保护区;
(八)商场、集贸市场、风景名胜区、公园等人员密集场所;
(九)市、县级人民政府规定的其他地点。
前款所列地点,市、县级人民政府应当组织设置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统一警示标识,并做好安全提示和防范工作。
第五条重污染天气预警期间,本市实施全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等应急响应措施。
市人民政府应当依据重污染天气预警级别,按照规定程序,及时启动应急预案,通过媒体向社会发布重污染天气预警信息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公告。
第六条市、县级人民政府负责统筹协调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工作纳入基层社会治安综合治理范围,加强组织协调和指导监督。
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应当将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经费列入同级财政预算。
第七条公安机关负责烟花爆竹的公共安全管理,依法查处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
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市场监管、城市管理、行政审批、民政、气象、住建、教育等部门应当依照各自职责,加强协作联动,共同做好烟花爆竹燃放管控工作。
第八条市、县、乡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应当加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工作。
居(村)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物业服务企业应当协助有关部门做好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工作,加强对居(村)民、业主的宣传教育引导。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社会组织应当在本单位、本行业进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宣传教育。
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单位和户外广告经营者、发布者应当开展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公益宣传和舆论监督。
学校和未成年人的监护人应当对未成年人进行烟花爆竹安全知识和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教育。
鼓励有关社会组织以及志愿者参与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志愿服务活动。
倡导使用安全、环保的烟花爆竹替代性产品。
第九条举办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主办单位应当按照分级管理的规定,向公安机关提出许可申请。
经审查取得《焰火燃放许可证》的,焰火晚会以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燃放作业单位和作业人员应当按照焰火燃放安全规程和经许可的燃放作业方案进行燃放作业。
第十条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内,提供餐饮、住宿、婚庆典礼、殡葬服务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告知服务对象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有关规定,不得提供代为燃放烟花爆竹的相关服务,并对在其市容和环境卫生责任区内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予以劝阻;对不听劝阻的,应当及时向公安机关报告。
第十一条任何单位和个人对违法燃放烟花爆竹的行为,有权向公安机关举报。
公安机关应设立专门的举报电话,收到举报后应当按职责权限及时调查处理或移交相关部门处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