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雄市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持续改善大气环境质量,全力筑牢粤北生态屏障,争当粤北部生态发展区高质量发展排头兵,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韶关市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我市实际,现就扩大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国家机关办公场所、企事业单位(包括个体企业单位)、人员密集场所、军事管理区周边及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

2、古市三叉路口、新国道G323线、零公里三叉路口、雄东路、金刚河、浈江河南雄大桥、雄中路、雄南路所围成的区域。

3、水南村委会管辖区域、雄南路一雄中路一雄东路沿线居民村庄及建筑物、南雄大市场、雄州公园及华电厂区。

二、禁放区域内禁止生产、销售、燃放烟花爆竹。

三、特殊的庆典、庆祝活动,须在活动前按相关规定报南雄市公安局批准,在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按规定燃放。

四、任何单位和个人违反本通告规定的,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依法予以处罚。

五、市公安局、市应急管理局、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城市管理和综合执法局、韶关市生态环境局南雄分局、市供销社等单位以及各镇(街道)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监管工作。各机关单位、学校、新闻媒体、村(居)委会、宾馆酒店、小区物业及社会团体组织应积极主动做好相关教育、宣传和引导工作。

六、本通告(雄府规审〔2019〕6号)自2019年12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南雄市人民政府关于市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雄府〔2017〕3号)同时废止。

特此通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