答:不能放烟花。

根据《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规定,我市禁放区域内(禁放区域示意图附后)全年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销售烟花爆竹。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苏州市下列区域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部分区域正在调整,请及时关注当地政府通告):

(一)吴江区:太湖新城(松陵镇)东至运河、南至东太湖大道、西至苏州河、北至江兴西路;盛泽镇、同里镇、黎里镇、震泽镇部分区域。

(二)吴中区:长桥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越溪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城南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太湖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金庭镇管辖区域。

(三)相城区:东至与工业园区交界线,西至S228省道,南至与姑苏区交界线,北至太阳路。

(四)姑苏区:全区范围。

(五)苏州工业园区:东至与昆山交界线、界浦河,西至东环快速路、常台高速,南至东方大道、独墅湖西沿岸、黄天荡河、吴淞江、与吴中区交界线,北至娄江快速路、张家河、与相城区交界线。()

(六)苏州高新区(虎丘区):狮山横塘街道办事处管辖区域;枫桥街道东至京杭运河,西至长江路,南至何山路,北至鹿山路。

▲姑苏、吴中、相城、园区、虎丘禁放区域示意图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将会如何处罚?

违反规定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依照《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责令停止燃放并给予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规定给予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并且相关违法信息将纳入公共信用信息系统。

法律依据《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四条第一款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地点,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燃放烟花爆竹。《苏州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条例》第十七条第一款 违反本条例第四条第一款规定,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地点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机关责令停止燃放,处一百元以上二百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二百元以上五百元以下罚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