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村委会是乡镇管辖下的农村基层自冶组织,设村主任一名,副主任一名,委员5至7名,由群众全体选民直接投票选举产生,一般3年为一届,可连选连任。

村委员一般分工调解主任、治保主任、民兵营长、团支书、妇女主任等职位,村委会属于地方自治组织,成员不属于国家干部,其工资由政府财政支付及自筹解决。

2、居委会是城市街道办事处的基层组织,居民委员会在市辖区人民政府、不设区的市人民政府或者它的派出机关-街道办事处的指导下进行工作,市、市辖区人民政府的有关部门也可以对居民委员会有关的下属委员会进行业务指导。

这些单位如需要居民委员会或其下属委员会协助工作,应当经市、市辖区人民政府或其派出机关同意并统一安排。居民委员会按照居民的居住状况和便于居民自治的原则设立。

一般以100~700户居民设立一个居民委员会。居民委员会由主任、副主任和委员5~9人组成。

主任、副主任和委员,由本居住地区全体有选举权的居民或者由每户派代表选举产生;根据居民意见也可以由每个居民小组选举的2~3名代表中选举产生。居民委员会根据需要设人民调解、治安保卫、公共卫生等委员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