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招远市人民政府关于公布继续实行烟花爆竹禁止燃放区域的通告》:

一、招远市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以道路为主要边界划定,范围为普照路以北、西外环以东、鑫汇路以南、金龙路以西。

二、禁止燃放区范围内,禁止销售、储存、燃放烟花爆竹。其他具体规定,按照《烟台市燃放烟花爆竹管理条例》执行。

三、禁止燃放区域以外的区域为一般管理区。

一般管理区内,禁止在下列区域和场所燃放烟花爆竹:

(一)文物保护单位、党政机关、医疗机构、民政服务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

(二)高架路、过街天桥、立交桥、隧道、地下管道、窨井、建筑施工工地;

(三)民用建筑的公共走廊、楼梯、屋顶、阳台、窗口;

(四)车站、码头、宾馆、酒店、商场、集贸市场、公共文化设施、宗教活动场所;

(五)输变电、燃气、燃油等能源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六)大型仓库、停车场,易燃易爆等危化品生产、存储、销售、使用场所;

(七)景区、林地、绿地;

(八)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区域或者场所。

四、重污染天气期间,本市行政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以及举办焰火燃放活动。

五、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