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余县烟花爆竹燃放规定

一、禁放范围

1.县城中心城区区域内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根据《江西省大余县城市总体规划(2011-2030)》,具体禁止燃放的县城中心城区区域范围如下: 东北至火车站,北至自然山体山脚,西至往浮江方向的红砖厂,南至新华工业小区,东至323国道往新城方向左侧。

2.县城中心城区区域外的下列地点和区域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文物保护、保存单位和自然保护区;汽车站、火车站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加油站、油库、液化石油站、成品油管道输油站、天然气站及粮、棉、油、麻等易燃易爆物品生产、销售、储存、使用场所;发电、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和架空通讯线路、军事设施附近;国家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医疗机构、养老院、幼儿园、托儿所、中小学校;山林、绿地、苗圃、墓区等重点防火区;城市桥梁、地下空间;公园、商场、集贸市场、居民小区、公共娱乐场所等人员密集的场所。

二、禁放时间

根据《赣州市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大余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等相关规定,《大余县禁限放烟花爆竹管理规定》公布之日起,县城中心城区范围内及区域外部分地点和区域一律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注意事项

1.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地点和区域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县公安、应急、生态环境、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并按相关法律法规规定予以处罚;造成国家、集体或他人人身财产损害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未成年人违反本通告的,依法追究其监护人法定责任。

2.对不听劝阻、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对情节严重触犯刑法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3.县公安、应急、生态环境、城管、市场监管等部门要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切实做好烟花爆竹燃放安全管理工作;各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学校、新闻媒体、村(居)委会、宾馆酒店、物业要配合做好相关的教育、宣传和引导工作。

4.全县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工作人员要带头严格遵守禁止燃放烟花爆竹规定,并做好亲朋好友和周围群众的教育劝导工作,杜绝燃放烟花爆竹,营造安全、低碳、环保、文明的良好氛围。

5.任何单位和个人均有权劝阻、制止或举报违反本通告的行为,举报电话:110 (县公安局)、12369 (县生态环境局)、8717888 (县应急管理局)、12319(县城管局)、12315 (县市场监管局);对接举报后推诿扯皮、不采取措施和泄露举报人信息的单位和个人,由纪检监察部门追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