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调整活禽经营市场休市时间 保障春节活禽供应的通告

根据《佛山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调整活禽经营市场每月休市时间的通告》(佛卫〔2021〕1号)规定,2023年1月16日至18日为我市活禽经营市场休市日。为保障春节期间我市市场活禽供应充足,满足市民生活需求,现对我市2023年1月份活禽经营市场休市时间进行调整,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我市2023年1月份活禽经营市场休市时间由1月16日至18日调整为1月25日至27日,调整后的休市时间内各项要求不变。

二、2023年2月份起活禽经营市场休市时间仍按《佛山市卫生健康局关于调整活禽经营市场每月休市时间的通告》(佛卫〔2021〕1号)的规定执行

佛山市卫生健康局

2023年1月14日

苏州市活禽交易管理办法(2018修正)

第一条 为了规范活禽交易行为,预防和控制传染病的发生和传播,保护公众健康,保障公共卫生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动物防疫法》《江苏省动物防疫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活禽交易管理,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活禽包括鸡、鸭、鹅、鸽、鹌鹑、人工驯养繁殖或者合法捕获的野生禽类等供食用的禽类动物。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包括活禽销售、售后宰杀等行为。

  本办法所称活禽交易市场包括活禽批发市场,集贸市场活禽交易区、活禽零售商店等活禽零售市场。第三条 本市活禽交易实行定点交易、严格检疫、隔离经营、定期休市,逐步实行活禽定点宰杀、冷链配送、冷鲜上市。第四条 市、县级市(区)人民政府应当加强对活禽交易管理工作的组织和协调,统筹规划定点屠宰厂(场)建设,引导、支持禽类产品冷鲜供应服务体系的建立和完善,建立禽类产品质量追溯制度。第五条 市商务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的行业管理,推进本市禽类产品冷鲜供应体系建设;市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活禽交易市场经营行为的监督管理;市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的动物防疫监督管理和食用禽类动物屠宰监督管理工作;市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活禽交易人员感染相关传染病的防治及其监督管理工作。

  市城管、食品安全、交通、公安、环保、价格、质监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活禽交易的相关监督管理工作。第六条 活禽交易管理实行属地管理。各县级市(区)人民政府负责本行政区域内活禽交易监督管理的具体工作,并明确活禽交易管理的相关部门及其监督管理职责。第七条 本市各级人民政府、有关部门、社会组织和新闻媒体应当加强禽类以及禽类产品安全消费知识宣传,引导公众转变活禽消费习惯。第八条 姑苏区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吴中区、相城区、虎丘区、工业园区范围内各设置一个定点活禽零售市场,上述范围内设置一个定点活禽批发市场。但对于符合本办法规定的设置要求的现有活禽交易市场,可以经营至2016年12月31日,具体市场名录由各区人民政府(管委会)于本办法实施后60日内确定,作为临时定点活禽交易市场向社会公布,公布后不再新增临时定点活禽交易市场。

  定点市场以外禁止活禽交易。

  各县级市、吴江区人民政府可以根据本行政区域实际确定活禽交易的范围、时限等。第九条 市人民政府根据市卫生、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对相关传染病的监测以及对季节性发病规律的评估,决定在本市行政区域内暂停活禽交易。暂停交易的范围、具体措施和时间,由市政府向社会发布公告。

  暂停交易期间,暂停交易范围内禁止活禽交易。第十条 活禽批发市场应当符合以下设置要求:

  (一)市场周围有围墙,场区出入口处设置与门同宽,长4米、深0.3米以上的消毒池。

  (二)场内设管理区、交易区、废弃物处理区,各区相对独立。

  (三)交易区内水禽与其他禽类分开存放,活禽宰杀区与存放区分开。

  (四)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排污系统应符合环保要求。

  (五)配备焚烧炉等无害化处理设备。

  (六)有专门的兽医工作室。

  活禽零售市场应当符合以下设置要求:

  (一)活禽经营区域与其他产品经营区域隔离,并有独立的出入口;活禽经营区域与消费者之间隔离,隔离设施上的发货窗直径不大于30厘米;隔离时,采用砖墙、钢化玻璃等材料整体隔离。

  (二)活禽存放间内水禽与其他禽类分开,活禽宰杀间与存放间分开,宰杀间与出售间分开,之间全部采用钢化玻璃隔离。

  (三)活禽经营区域墙面瓷砖到顶,设有排风装置;地面铺设防滑地砖,有一定斜度,设下水明沟;固定禽笼采用不锈钢材料制作,禽笼底部留15厘米以上的间隙;采用多层式禽笼的,在每层底部安装抽屉式接粪盘。

  (四)有清洗、消毒和污水污物处理设施设备,排污系统符合环保要求。第十一条 进入活禽交易市场的活禽,应当附有有效的动物检疫合格证明。第十二条 活禽交易市场经营管理者应当遵守下列规定:

  (一)活禽交易市场每周休市1天,并在市场内显著位置提前一个月公示。休市时间应当相对固定,不得随意变更。休市期间不得留存活禽。

  (二)交易日和休市期间,应当按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制定的《禽类交易市场消毒指南》,对交易场所、宰杀区域、运载工具以及相关设施设备进行清洗、消毒。

  (三)查验动物检疫合格证明。

  (四)建立场内经营者档案,记载经营者的基本情况、进货渠道、诚信状况等信息,指定专人每天对活禽交易情况进行巡查。

  (五)每天营业结束后对废弃物和死亡的禽类集中收集并进行无害化处理。

  (六)设置活禽安全信息公示栏,及时向消费者公示相关信息,进行消费警示和提示,接受社会监督。

  (七)制订动物疫情防控应急工作方案,发现活禽异常死亡或者有疑似动物传染病症状的,应当立即依法向动物卫生监督机构报告,并采取相应措施。

  (八)组织开展活禽交易从业人员健康防护培训,落实卫生管理要求和健康防护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