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关于我区春节期间限放烟花爆竹的通告
为引导文明燃放烟花爆竹,保障广大群众人身和财产安全,营造欢乐祥和的节日气氛,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要求,结合我区实际,现就春节期间设置我区烟花爆竹燃放区域通告如下:
一、燃放时间
农历除夕、正月初一全天,正月初二至正月十五的六时至二十三时。即2023年1月21日、22日全天,2023年1月23 日至2月5日的6时至23时。
二、燃放种类
个人仅限燃放C、D类烟花爆竹,严禁燃放A、B类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烟花爆竹类别以产品包装标识为准。
三、燃放区域设置
(一)各镇(街道)燃放烟花爆竹区域,由辖区所在镇政府(街道办事处)划定并对外公布。各镇(街道)要统筹相关职能部门,选定合适燃放区域,对相应区域采取必要安全隔离措施,落实人员、车辆分流等工作;安排职能部门、村(社区)等工作人员,综合协调落实现场安保工作,确保燃放区域、燃放时段现场平安有序。
(二)禁止在下列地点燃放烟花爆竹:
1.文物保护单位;
2.车站、码头等交通枢纽;
3.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
4.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和其他重点消防单位安全防护区内;
5.输变电设施安全防护区内;
6.医疗机构、幼儿园、中小学校、敬老院;
7.重点防火区;
8.饮用水源保护区。
四、违规处罚措施和举报办法
(一)处罚措施。
1. 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二条第二款规定责令停止燃放,处 100 元以上 5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2. 对携带烟花爆竹搭乘公共交通工具,或者邮寄烟花爆竹以及在托运的行李、包裹、邮件中夹带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四十一条规定没收非法携带、邮寄、夹带的烟花爆竹,可以并处 200 元以上 1000 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
(二)举报办法。
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违规燃放烟花爆竹活动的,应予以劝阻。经劝阻无效的,有权向公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急)部门举报。经查证属实的,按有关奖励办法视情给予举报人奖励。
举报电话:
110(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12350(非法生产、销售烟花爆竹)
12315(烟花爆竹产品质量问题)
119(火警电话)
五、注意事项
(一)不得采用危害人身和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二)燃放烟花爆竹后应对余烬进行熄灭处理。
(三)合法购买合格的烟花爆竹,不得存放重量超过 25公斤的烟花爆竹。
(四)十四周岁以下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的,应当由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陪同看护。
(五)遵守属地镇(街道)对烟花爆竹燃放区域的现场管控措施。
六、生效时间
自 2023年1月21日生效,有效期至 2023年2月5日。
七、工作要求
各镇(街道)、各部门要做好禁放区域的烟花爆竹管控工作。按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职能分工,全面排查整治烟花爆竹销售、运输、储存、燃放等环节存在的安全隐患和突出问题;持续保持烟花爆竹“打非”高压态势,重点排查城乡结合部、城中村、出租仓库房屋、废旧厂房、封闭式院落、废弃养殖场、农贸市场等可能出现非法生产、经营、储存烟花爆竹行为的场所;依法查处烟花爆竹生产、经营、储存、运输、燃放等环节的违法行为。各级公安机关和政府相关职能部门要做好两法衔接,行政案件由相应的政府职能部门负责,治安和刑事案件由公安机关负责,要做好案件相关证据材料的前期收集固定,及时移交案件并配合做好相关取证工作。
佛山市顺德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9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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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烟花爆竹燃放规定洛阳
《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的通告》(下称《通告》)发布,明确今年春节期间烟花爆竹燃放时间和区域。
明确燃放时间和区域
燃放时间:
●1月21日(除夕)17时至1月22日(正月初一)1时;
●1月22日(正月初一)6时至23时;
●1月26日(正月初五)6时至23时;
●2月5日(正月十五)6时至23时。
重污染天气期间和上述规定以外的时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禁放区域:
●主城区禁放区:邙岭大道(不含)以南,丝路大道(不含)以东,南山大道(不含)以北,二广高速(不含)以西。
●石化功能区禁放区:孟津济源交界以南,洛吉快速通道(不含)以东,黄河以北,孟津孟州交界以西。
●其他禁放区域:重要军事设施和加油站、加气站等存放易燃易爆危险物品的场所及周边200米范围内;文物保护单位和输变电设施及其周围50米范围内;医院、图书馆、档案馆、学校、幼儿园、敬老院、疗养院等公共场所;车站、机场、商场、集贸市场、影剧院等人流密集场所;山林、绿地、森林公园、风景名胜区及封闭式公园、游园等重点防火场所;党政机关办公场所和企事业单位的生产区、仓储区等重点区域;易燃可燃保温材料的高层建筑、耐火等级较低的建筑物周边100米以内;市、县区人民政府确定并公布的其他场所和区域。
将组织焰火燃放晚会
市政府将于1月22日(正月初一)、2月5日(正月十五)在洛龙区永通门大街(天街段)组织焰火燃放晚会,具体事宜另行通知。
未经批准不得燃放这些烟花爆竹
●《烟花爆竹安全与质量》(GB10631-2013)中的A级、B级烟花爆竹;
●拉炮、摔炮、砸炮等危险性大、含高敏感度药物的烟花爆竹;
●非法生产、经营的假冒伪劣烟花爆竹。
禁止这些燃放烟花爆竹行为
●在居民住宅楼楼道、阳台、窗台、楼顶燃放或者向外抛掷;
●对准或者指向易燃易爆的物品燃放;
●向行人、车辆、建筑物、构筑物和人群密集场所投掷;
●其他影响公共秩序、危及他人安全的行为。
未成年人燃放烟花爆竹,应当在其监护人或者其他成年人指导下燃放。
违规违法行为将受处罚
《通告》明确,对非法生产、运输、储存、销售和违规燃放烟花爆竹的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有关法律法规进行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对相关部门管理不力的依规追究责任。
农村可以放烟花爆竹吗2023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禁燃禁放烟花爆竹
时间和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行业领域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确保2023年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和引发重度以上空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上级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体要求,现就2023年烟花爆竹禁放时间和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时禁放区域:
眉山天府新区全域范围。
二、限时禁放时段:
2023年1月15日(腊月二十四)至2023年2月6日(正月十六)。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或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禁放时间和区域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请及时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
六、本公告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6日。
四川天府新区眉山管理委员会
2023年1月13日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关于2023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时间和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以及上级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体要求,现就2023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时间和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常年禁放
禁放区域:苏祠街道、大石桥街道、通惠街道辖区范围。
二、限时禁放
(一)禁放区域:东坡区辖区全域。
(二)禁放时段:2023年1月15日(腊月二十四)至2023年2月6日(正月十六)。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或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禁止燃放时间和区域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请及时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
六、本通告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眉山市东坡区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关于2023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
时间和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行业领域环境保护、安全管理,确保2023年全区不因燃放烟花爆竹发生较大及以上安全责任事故和引发重度以上空气污染,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上级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体要求,现就2023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时间和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限时禁燃禁放区域
彭山区各镇(街道),自2023年1月15日起至2023年2月6日止,全面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二、彭山区全年禁燃禁放区域
车站码头、医院、敬老院、集贸市场、酒店宾馆、大型商场、旅游景区、城市公园、中小学校、公共文化场所、党政机关、企事业单位等人员密集场所和加油(气)站、输气管线、输(变)电及架空电力设施、军事设施、通信线路、烟花爆竹零售网点、危化品生产经营企业等重点场所100米范围内,全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或者由区综合行政执法局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禁放时间和区域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请及时举报,举报电话:公安110,综合执法37625719,应急37622035,环保12345,市场监管12315,消防119。
六、本公告自2023年1月1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眉山市彭山区人民政府
2022年12月28日
仁寿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
全域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行业领域安全管理,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和身体健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规定以及上级政府关于大气污染防治工作具体要求,现就2023年烟花爆竹禁燃禁放时间和区域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禁燃禁放区域
27个乡镇(街道)全域
二、禁燃禁放时段
2023年1月15日零时(腊月二十四)至2023年2月6日零时(正月十六)。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烟花爆竹禁燃禁放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或者由综合行政执法部门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火灾事故的,由公安、应急管理、生态环境、消防救援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禁燃禁放时间和区域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请及时举报,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2023年1月15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3年2月6日。
仁寿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
洪雅县人民政府关于
2023年度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时间和区域的通告
为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燃放环境污染防治工作,努力实现“十四五”末基本消除重污染天气的目标,切实维护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规定和《洪雅县2022—2023年秋冬季大气污染防治精准管控攻坚行动方案》的要求,现就我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有关时间和区域事项通告如下。
一、常年禁放区域
洪川镇广场社区、阳光社区、临江社区、文庙社区、张花园社区、文塘社区、九圣社区、祝山村部分区域(国道351线以西、国道351线以东的杨塘新村—新乐雅陶瓷六厂—欧冠陶瓷厂区域内)、曲沿村部分区域(国道351线以南)、共桐村部分区域(国道351线以南)、祝河坎村、柳街村,止戈镇全域,将军镇部分区域(高岩社区、阳坪村)。
二、限时禁放区域
(一)禁放时间:2023年1月20日24时起至2023年2月6日24时止。
(二)禁放区域:洪川镇、止戈镇、将军镇、余坪镇、中保镇全域,中山镇部分区域(原中山乡区域)。
三、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区域内燃放烟花爆竹,或者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
四、对违反上述规定的行为,由公安机关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处罚或者由综合执法部门依据《四川省城乡环境综合治理条例》予以处罚;造成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公安、生态环境、应急管理和综合执法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权限,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任何单位和个人发现在禁放时间和区域有燃放烟花爆竹行为的请及时举报,举报电话:110、028—37403509。
六、本通告自2023年1月10日生效,有效期一年。
洪雅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0日
丹棱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3年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禁限放管理的
通告
为规范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燃放行为,减少环境污染源,维护社会公共安全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及相关规定,现就2023年实行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禁限放管理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限放区域和时间
(一)常年禁放区域:丹棱大道—新桥路—兴欣大道(南环线)—国道351线—齐乐大道—新南东路—丹棱大道以内的县城区域;
端淑大道向西延伸段至供排水公司两侧建成区域(含白塔 公园、碧桂园·滨河壹号院、大雅小区);
机关事业单位办公场 所、车站、易燃易爆品生产储存单位、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 医疗机构、学校、敬老院、农贸市场、山林防火区、军事管理区等法定禁止燃放烟花爆竹区域。
(二)春节期间禁放区域:丹棱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全域禁放。禁放时间为:2023年1月21日起至2023年2月5日。
二、孔明灯禁放区域和时间
(一)禁放区域:丹棱县行政辖区范围内全域禁放。
(二)禁放时间:2023年全年。
三、在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时间、地点燃放烟花爆竹,或者 以危害公共安全和人身、财产安全的方式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 安部门责令停止燃放,处100元以上500元以下的罚款;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造成安 全事故、火灾事故、环境污染事故的,由应急、公安、生态环境 等部门依法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对违反本《通告》燃放孔明灯的,由相关部门依法查处。
五、凡阻碍执法人员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治安 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其刑事责任。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23年12月31日。
举报电话:110 ;37205108(县综合执法局);37202285(县应急管理局)。
特此通告。
丹棱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12日
青神县人民政府
关于2023年烟花爆竹、孔明灯禁燃放的
通告
为加强烟花爆竹和孔明灯燃放管理,防止大气污染和引发安全事故,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等要求,现就全县2023年烟花爆竹、孔明灯禁燃放工作通告如下。
一、烟花爆竹禁放时间和区域
(一)限时禁放。
1.禁放时间:2023年1月20日24时起至2023年2月6日24时。
2.禁放区域:青神县辖区全域。
(二)全年禁放。
禁放区域:县城东至岷江河堤东岸,南至竹艺街,西至竹艺大道以西300米,北至宋桥红绿灯处,四川青神经济开发区,皮鞋园区,竹林湿地公园,海棠竹溪公园,国际竹编艺术城,绽放广场。
二、孔明灯禁放时间和区域
(一)禁放时间:全年禁放。
(二)禁放区域:青神县辖区全域。
(三)本通告所称“孔明灯”,是指以固体酒精或者其他可燃物为燃料,制作材料为易燃物,利用冷热气流形成动力使其上升的物品。
三、在禁燃放时间和区域内,禁止任何单位和个人燃放烟花爆竹、孔明灯。
四、法律责任:对违反本通告燃放烟花爆竹的单位和个人,由公安机关依照《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予以罚款;造成安全事故、火灾事故或环境污染事故的,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阻碍公务人员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依法给予行政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五、欢迎广大市民积极举报违反本通告的燃放行为,举报电话:110。
六、本通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1年。
青神县人民政府
2023年1月6日
珠海烟花爆竹2023最新规定
春节临近,不少小伙伴想知道
春节期间珠海
能不能燃放烟花爆竹?
近日,
为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
各区都发布了相关公告。
一起来了解
香洲区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22年12月12日,珠海市香洲区人民政府发布《香洲区人民政府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如下:
一、禁止燃放规定
香洲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春节期间不设烟花爆竹燃放点。
二、烟花爆竹安全管理规定
(一)香洲辖区内不得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依法取得公安部门许可,并在指定的时间、地点、范围内燃放。
(三)途经香洲辖区道路运输烟花爆竹,应依法取得公安部门许可。
(四)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的,由应急管理部门责令停止非法生产、经营活动,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条的规定予以处罚。
(五)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的,由公安部门责令停止非法运输活动,责令停止燃放,并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第三十六、四十二条规定予以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有关规定,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六)任何单位和个人有权劝阻、制止或向相关部门举报非法生产、经营、运输、燃放烟花爆竹行为。非法生产、经营举报电话:0756-2222257,非法运输、燃放举报电话:110。
金湾区部分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22年12月20日,珠海市金湾区人民政府、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范围
(一)珠海经济技术开发区化工园区(包括石油化工区、精细化工区、南迳湾油气化学品仓储区)。
(二)金湾区(开发区)各工业园(区)。
(三)航空新城、红旗中心镇区、三灶中心镇区、平沙中心镇区、南水中心镇区。具体范围为:航空新城、红旗中心镇区:湖心路-金湾互通立交-机场东路以西,成行路-藤山路以南,双湖路以东,中心河以北区域;三灶中心镇区:机场北路口段以西-金海岸大道以南,北河一路-星汉路以北,珠海机场高速路口段以东区域,黄竹山以南;平沙中心镇区:美平一街-建行路以西,庆平路-升平大道以北,长安路以东,平沙三路-平沙二路以南;南水中心镇区:南港路(国税至南港三街交叉口)两侧100米内。
(四)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山林重点防火区。
(五)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周边200米范围内;重要军事设施、通信、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商(市)场、公共娱乐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住宅小区内、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
(六)其他不宜或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注意事项
(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举办。
(二)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三)非法生产、经营、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应急管理、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0756-7263110(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110(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
斗门区部分区域
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23年1月10日,珠海市斗门区人民政府发布《关于加强2023年春节期间燃放烟花爆竹安全管理的通告》,要求如下:
一、禁止燃放区范围
(一)井岸中心镇区。
(二)斗门区各工业园区。
(三)林地及距离林地边缘30米范围内的山林重点防火区。
(四)政府、机关、企事业单位内部;文物保护单位、风景名胜区;斗门区大气重点管控区域(斗门区气象局周边1公里范围内);车站、码头、机场等交通枢纽以及铁路线路安全保护区内;易燃易爆物品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及周边200米范围内;重要军事设施、通信、输变电设施安全保护区内;中小学校、幼儿园、医疗机构、敬老院、疗养院、商(市)场、公共娱乐场、集贸市场等人员密集场所;住宅小区内、建筑物的房顶、楼道、阳台、窗口、室内。
(五)其他不宜或法律、法规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区域。
二、注意事项
(一)举办焰火晚会或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举办。
(二)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三)非法生产、经营、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应急管理、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举报电话:0756-2780278(违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110(违法燃放、运输烟花爆竹)。
高新区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23年1月10日,珠海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理委员会发布《珠海高新区管理委员会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如下:
一、高新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23年春节期间,辖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不设烟花爆竹燃放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举办。
二、注意事项
(一)辖区内不得生产、经营、燃放烟花爆竹,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二)经由道路运输烟花爆竹的,应当经公安部门许可。
(三)非法生产、经营、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法律法规,由应急、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三、举报电话
0756-3633361(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
110(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鹤洲新区(筹)
全区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2023年1月12日,鹤洲新区筹备组发布《鹤洲新区筹备组关于2023年春节期间禁止燃放烟花爆竹的通告》,要求如下:
一、禁止燃放规定
2023年春节期间,鹤洲新区辖区筹备组(万山海洋开发试验区)辖区内禁止燃放烟花爆竹。举办焰火晚会及其他大型焰火燃放活动的,主办单位应当向公安部门提出申请,经许可后方可举办。
二、注意事项
(一)辖区内未经许可不得生产、经营、燃放、运输烟花爆竹。
(二)辖区内禁止销售、燃放孔明灯。
(三)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67号)、《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等相关法规,辖区内非法生产、经营、燃放、运输烟花爆竹的,由区相关执法部门、区公安部门依法进行处罚;构成违反治安管理行为的,由区公安部门依法给予治安管理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四)举报电话:0756-8686111(非法生产、经营烟花爆竹),110(非法运输、燃放烟花爆竹)。
(五)本通告自发布日实施。
2023年春节能放烟花吗
这也不到1个月就要过年了,很多小伙伴也都问了,今年算是疫情3年来第一次放开后的春节了,那么这一次的春节能不能放这个烟花呢?相关的问题挺多人问的,下面一起看看最新的消息吧。
1、最新消息就目前的情况来看,2023年春节能放烟花的几率还是比较小的,虽然多地的网友都在呼吁,希望这个春节能放烟花,但是根据现有的消息来看,多地还是依旧执行以往的政策了,那就是依旧禁止。
2、详细情况12月28日,泸州市公安局回应称,四川省生态环境保护委员会办公室于2021年10月11日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工作建议的函》(川环委办〔2021〕24号),要求我市纳入全省大气污染防治重点区域的区县(江阳区、龙马潭区、纳溪区、泸县)全域划定为禁燃禁放区。按照四川省大气污染防治攻坚战的总体部署要求,经市委、市政府领导多次专题研究,决定在现定的禁放区基础上逐步推进全市全域禁放,“三区一县”2023年1月1日起全域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合江、叙永、古蔺于2023年7月1日起全域实施烟花爆竹禁燃禁放。
济宁市公安局于11月29日回应称,2023年春节期间如市政府、市环境委员会、市安全生产委员会没有新的临时管控政策要求,济宁市仍执行《济宁市烟花爆竹燃放管理条例》(2020修正版)规定,即:在济宁市主城区北至北二环—杨家河路、东至东二环路、南至南二环路、西至西二环路;兖州区北环城路以南,泗河西岸以西,大安河以东,丰兖西路—大禹南路—南环城路一线以北范围以内全年禁放。其他区域允许居民在安全地点燃放个人燃放类的烟花爆竹。各县市区禁放政策可咨询当地。
南阳市生态环境局11月28日在人民网“领导留言板”上答复称,全域全时段禁燃禁放烟花爆竹是河南省政府规定,全省所有辖区全部执行。
同处河南的长垣市也在12月1日的答复中介绍,按照《河南省大气污染防治条例》第六十一条规定,河南省内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长垣市于2019年12月12日印发的《长垣市人民政府关于全市禁售禁燃烟花爆竹的通告》(长政〔2019〕19号),进一步明确2019年12月16日起长垣市全市区域内全面禁止销售、燃放烟花爆竹,该通告长期有效。目前,长垣市暂未接到取消管理的通知,长垣市内依然禁止生产、销售和燃放烟花爆竹。
在河北安新县,官方于12月21日答复类似问题时表示,根据2019年4月2日安新县政府下发的《安新县人民政府关于全县禁止燃放烟花爆竹通告》的规定,安新县全县2023年春节仍禁止燃放烟花爆竹。
利辛县生态环境分局介绍,经查,利辛县处于冷暖气候、南北气流交汇,空气扩散条件差。未实施全域禁放前,因城乡居民大量燃放烟花爆竹、焚烧大盘香,造成利辛县春节期间PM2.5严重超标,形成重度污染天气,因燃放烟花炮竹引发的事故也时常发生。自2021年实行全域禁放以来,利辛县春节期间空气优良率显著提高。为营造春节期间欢乐祥和的氛围,利辛县开展了移风易俗活动,提倡村(居)民燃放电子鞭炮,采取家庭团聚、拜年交往方式叙亲情;开展非遗项目展示、地方文艺节目展演等丰富群众文化生活。今后,利辛县将进一步加大对国务院《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的宣传力度,教育全县广大群众自觉遵守规定,严禁禁放时段燃放烟花炮竹;持续推进文化进基层活动力度,以满足人民群众在传统节日里日益增长的精神文化需求。
还有一些网传解除烟花燃放的信息都是老新闻了。大家也不要信以为真了。具体能不能放,大家还需等待。
3、网友评论一点年味都没有了,起码孩子玩的能放吧?
不要说各地网友呼吁,是造鞭炮的这些人在呼吁。支持重视大气环保、重视火灾、重视人身伤害、重视清楚噪声污染。
不放挺好的,空气污染没那么重。
烟花爆竹中有留隍等元素,是可以适当杀菌的,特别是现在,还是可以考虑一下限时定点限量燃放。
浏阳放了整整一晚的烟花,第二天空气质量居然还是比好多北方城市好。你们说搞不搞笑。
放与不放都有利与弊,放可能会引发火灾等,如果我们在放的过程中注意一点就好了;不放,那么春节就过着没有意义总感觉缺少了什么一样,就感觉没有那个春节的味道。
真心话,今年还是别放了。新冠造成无数人感染,过年时无数人都在康复中,甚至还有新的新一轮高峰感染,如果燃放势必造成无数人加重病情。过年最起码一家人高高兴兴即可,如果因放烟花家里感染者变成重症就得不偿失了。
几千年的传统,虽然出过安全事故,但概率还是极小的而且影响是可控的!
现在都感染了,不要放烟花爆竹,这样肺受不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