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年李某开始在一个单位做设计,年初由于单位规模扩大,想把李某调到另一个城市工作,李某明确拒绝,表示他家在这里不想外出。随后,单位多次发现李某做意识工作,甚至威胁李某在调岗和辞退之间选择,而李某直接选择与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因李某有单位约谈的证据,单位不得不向李某支付补偿。

离开单位后,李先生找到了另一份工作,也是一名设计师,最低工资为每月6000元,外加项目佣金。入职时,单位要求李某提供前单位的离职证明。前单位为证明被各种推诿搪塞李某,新单位为了避免劳动合同纠纷,只好决定不雇用李。李生气地向法院提出,前单位要赔偿其经济损失,并提交自证明前单位离职以来多次要求留出具的证明未果的证明材料。

在法庭上,考虑是因为单位前未出具证明,才导致了李某无法去新的单位入职,造成经济损失;综合李某新单位作为基本给出的基本工资,判前单位赔偿近2万元的经济补偿;并且为李某开具离职证明。

现如今,入职新单位需要劳动者提供前单位的离职证明的情况越发的普遍,但并非所有单位都能自觉为离职者出具证明。事实上,按照国家法律制度规定,出具离职证明是在员工进行解除劳动合同时就应该给员工的东西,是单位的法律义务,而不是需要员工离职后还一次次回来要!

在实际执行中,一些单位甚至会因各种原因拒绝离职员工索要证明,例如,如果员工没有上班,因为劳动合同的结果,很多单位会出一个除名通知,终止劳动合同,以非正常离职为借口来拒绝出具证明。在这里我们需要明确的是只要解除了劳动合同单位就要开离职证明,法律不允许任何单位以任何理由规避义务,侵犯劳动者的合法利益。

开离职证明其实不需要单位付出什么代价,只是有的单位因员工离职而承担了一些经济赔偿后不满,借机来报复离职者,使其无法顺利入职新单位。必须要明确这种做法是违法的,单位不给离职员工开离职证明,员工是可以选择直接起诉,要求赔偿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