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实践中,因病假引发的劳动争议纠纷时有发生,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用人单位则享有用工管理权,双方均应在合法的边界内行使自己的权利并履行自己的义务。

 一、从劳动者角度

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换言之劳动者如果确实存在生病的事实以致无法正常提供劳动,则依法享有请休病假的权利;相应的,劳动者应对生病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同时应根据公司规定提交请休病假的手续。

 案例一:劳动者对生病事实的存在承担举证责任

2008年1月16日小齐入职某科技公司,担任技术员,双方签有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2017年6月19日起小齐一直向科技公司邮寄病假证明称身体不适需要休病假。2017年8月31日科技公司作出《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载明因小齐2017年7月提供虚假病假证明,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公司决定自2017年8月31日起与小齐解除劳动合同。次日科技公司向小齐邮寄送达了上述通知。后经过仲裁及诉讼程序,小齐要求科技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庭审过程中,科技公司出具了2017年7月3日、17日、31日的三张休假证明书原件,并表示经向就诊医院核实,小齐在上述日期并无就诊记录、上述三张休假证明书也并非该医院出具。后经法院依法调查,证实科技公司所述属实。再经本院询问,小王对科技公司所述事实也予以确认,同时表示自己确实生病了,但无法就此提交相应证据材料。科技公司进一步说明,公司作出解除决定的依据为《劳动合同》及《公司制度实施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其中均载明“伪造或提供虚假病假证明,查证属实的,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小王对《劳动合同》及《公司制度实施管理办法》真实性认可,确认知晓相关规定。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科技公司作出的解除劳动关系决定具备事实与制度依据,符合法律的规定,系合法解除劳动关系,故判决驳回了小齐的诉讼请求。

 释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三条第二款的规定,劳动者应当遵守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小齐提供虚假病假证明的行为,严重违反了劳动纪律和职业道德,科技公司以该行为违反规章制度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为合法解除。鉴此法官需提醒劳动者,如果生病了,务必提交真实的病假证明,如果病发突然,就医地点无法出具病假证明材料,也应该保存就诊资料,并及时向公司说明情况,事后及时前往正规医疗机构就医,并出具合格有效的病假材料。

 案例二:劳动者应履行请休病假手续

2015年9月15日小张入职某地产公司,担任预算师,双方签订有期限为2015年9月15日至2018年9月14日的劳动合同。2017年6月5日上午小张给其主管领导发短信称“脚扭伤,请病假一周”。主管领导回复“请按照公司规定尽快提交请假手续。”2017年6月12日小张再次给主管领导发短信请病假一周,主管领导回复“按公司制度执行请假申请吧,具体请联系人力”。同日,公司人力给小张发短信称“您好,如休病假请履行请假手续,如未请假请按照公司规定时间正常出勤签到”;小张回复“本人在休假期,已跟主管领导请假,上班后我再提交病假资料”;人力回复“您可以在家通过OA系统完成相关请假手续,请尽快提交”。整个期间,小张均未提交请假手续。2017年7月3日地产公司以小张旷工且不服从公司管理为由,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后经仲裁及诉讼程序,小张要求地产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查明,地产公司设置有详细的请休假制度,小张对相关制度也清楚知悉。其中,《请休假管理程序》规定:员工因急诊申请病假,应及时向直属领导请假,并在假期生效之日起3日内通过OA系统提交请假单并附医院出具的急诊证明,逐级完成请假单审批流程,不能提供急诊证明的,员工需重新提请其他假别的申请,否则按旷工处理。《员工手册》中规定,员工请假未获批准而缺勤的情形视为旷工;12个月内旷工累计3日及以上者为重度违纪,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且无需支付经济补偿金。

庭审过程中,地产公司主张为合法解除,小张则提交了2017年6月5日之后的相关诊疗材料,小张表示自己确实生病了,没有履行请休手续不应视为旷工,公司是违法与其解除劳动关系,应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小张在公司多次催促办理请假手续后,均未提交,应构成旷工,地产公司与小张为合法解除劳动关系,判决驳回了小张的诉讼请求。

释法:

劳动者享有在身体不适时申请休假的权利,与此相对,用人单位亦享有审核劳动者休假申请的权利,劳动者应按照公司规定提请病假手续,以便公司进行管理及安排相关工作。本案中,用人单位关于请休病假的相关规定十分明确,且公司已多次与劳动者进行了沟通,但劳动者仍坚持不服从公司的管理,在能够提交病假手续的情况下拒绝提交,对此用人单位认定为旷工,并与之解除劳动关系并无不当。

 二、从用人单位角度

病假期间劳动者虽未正常提供劳动,但用人单位仍应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相应的,用人单位享有用工管理权,有权将劳动者的病假期间视为非正常工作期间,从而对奖金制度等依法作出规定。

 案例一:用人单位需依法支付病假工资

小赵于2017年12月11日入职某商业公司,担任销售员,双方签有期限为2017年12月11日至2018年12月10日的劳动合同,约定月工资标准5000元,每月10日商业公司通过银行转账方式向小赵支付上一自然月工资。2018年9月10日至9月14日期间小赵请休病假,并根据商业公司的相关规定逐级提交了病假手续,且最终获得了公司的批准。2018年10月10日小赵收到商业工资支付的2018年9月份工资,但金额明显低于正常情况下收到的金额。随即,小赵向财务人员核实情况,财务人员向小王出示了工资条,并解释称因小赵9月存在病假,故病假期间的工资不予发放。此后小赵多次与公司领导进行交涉,商业公司均拒绝支付病假期间的工资。2018年11月小赵离职。后经仲裁及诉讼程序,小赵要求商业公司支付2018年9月期间的病假工资。

庭审过程中,商业公司表示确实并未向小赵发放9月病假期间的工资,但坚持不予发放,并表示:其一,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第十五条明确约定“请休病假的,公司无需支付病假期间工资”,小赵明确知道该约定,故根据该约定公司无需支付病假工资;其二,小赵病假期间并未向公司提供劳动,故公司也旧无需向小赵支付工资。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劳动者因生病请休病假的,用人单位应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故判决商业公司向小张支付病假工资。

 释法:

用人单位向劳动者支付病假工资,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有关病假期间不支付病假工资的约定或规定均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无效条款。但考虑到病假期间劳动者确实并未正常提供劳动,对于用人单位而言也存在经营成本,故法律允许用人单位就病假工资与劳动者进行约定,并允许低于正常工资标准,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案例二:病假期间非正常工作期间

2014年11月3日小王入职某食品加工厂,负责产品打包工作,双方签有期限为2014年11月3日至2019年11月2日的劳动合同。2018年4月小王离职。后经仲裁及诉讼程序,小王要求加工厂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

庭审过程中,加工厂表示2017年度小王休病假时间累计达117天,实际出勤天数不足75%,不符合发放2017年度年终奖的发放条件,故无需向小齐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加工厂为证明其主张,提交了《关于发放2017年度年终奖通知》、工会审议通过的相关材料、小王签收确认单等证据材料。其中《关于发放2017年度年终奖通知》载明:“所有人员2017年度年终奖,需根据在岗情况、实际在岗时间及质量考核情况综合核算。其中,2017年全年实际在岗时间不足75%(不含75%)的职工不予发放年终奖。”小王对加工厂提交的证据材料真实性均认可,并确认2017年度休病假时间累计已达117天,但表示职工享有休息休假权,病假期间不能视为缺岗,应视为正常在岗,故加工厂应支付年终奖。

法院经审理后认为,《关于发放2017年度年终奖通知》中载明的“实际在岗时间不足75%(不含75%)的职工不予发放年终奖”的规定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也不存在显失公平之情形,属于用人单位行使经营自主权的合理范围,应当予以尊重,小王病假期间不应视为正常在岗时间,鉴于实际在岗时间不足758%,不符合奖金发放条件,故判决加工厂无需向小王支付2017年度年终奖。

 释法:

劳动者享有休息休假权,其中病假便是其中一种。但所谓病假期间即劳动者无需到岗提供劳动,享受病假工资待遇的期间。换言之,劳动者在病假期间并未为用人单位提供劳动,故用人单位当将该期间视为未到岗期间并无不当。且年终奖的发放属于用人单位经营自主权的范畴,用人单位可以根据自身经营状况及员工实际工作情况自行决定是否发放年终奖以及发放年终奖的具体办法。

来源:海淀法院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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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劳动法中对请病假的规定有哪些

请病假的规定主要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即职工有三个月医疗期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来算;有六个月医疗期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来算等。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劳动法病假的规定

病假的规定:职工的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等等。

劳动者在工作过程中难免生病,生病影响工作效率,可以申请病假,享受休息健康权是劳动者的权利。我国相关法律对于病假都有明文规定。

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2、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

首先,身体不舒适的时候就应该去医院进行就诊,并且进行相关方面的化验检查,这样便于了解自己的健康,了解自己的身体状况,医生根据你的症状和检查结果做出疾病的诊断,从而为你采取相应的治疗方案。医生在给你诊断的时候,会书写病历记录,那上面会详细的记录里本次发病的症状、发病经过、有无伴随症状、化验结果、相关检查以及治疗方法。这些资料你都需要保管好了,这是对自己的健康负责。.医师将你的疾病诊断书写好以后,会写出建议休息多少天的假期,这个就是你休假的天数,这个时候,你可以把这张证明交给你的领导签字,表明同意你的休假。你还需要向负责你这个部门的领导签字完才行。

法律依据】:《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是劳动法当中规定企业如果在具体的医疗期限内,他的病假的工资还有医疗待遇,必须要如实正常的来进行一个发放,当然对于请长期病假的员工来说,应当与原来的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待遇方面的话会少一点。
一、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是什么?
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如下,
1、企业职工在医疗期内,其病假工资、疾病救济费和医疗待遇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2、请长病假的职工,在病假期间与原单位保持着劳动关系,用人单位应与其签订劳动合同。
3、劳动合同有约定的,按不低于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相对应的工资标准确定。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确定的标准高于劳动合同约定标准的,按集体合同(工资集体协议)标准确定。
4、劳动合同、集体合同均未约定的,可由用人单位与职工代表通过工资集体协商确定,协商结果应签订工资集体协议。
5、用人单位与劳动者无任何约定的,假期工资的计算基数统一按劳动者本人所在岗位(职位)正常出勤的月工资的70%确定。
6、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7、企业富余职工、请长假人员、请长病假人员、外借人员和带薪上学人员,其社会保险费仍按规定由原单位和个人继续缴纳,缴纳保险费期间计算为缴费年限。
二、病假期间工资如何计算?
病假工资的计算,首先必须确定两个变量,一是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二是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
1、病假工资的计算基数一般为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具体根据本地政策执行;
2、病假工资的计算系数按照医疗期来计算:
(1)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下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三个月;五年以上的为六个月;
(2)劳实际工作年限十年以上的,在本单位工作年限五年以下的为六个月;五年以上十年以下的为九个月;十年以上十五年以下的为十二个月;十五年以上二十年以下的为十八个月;二十年以上的为二十四个月。
(3)医疗期计算应从病休第一天开始,累计计算。
(4)病休期间,公休、假日和法定节日包括在内。
日常生活当中劳动法的作用是非常之广大的,在劳动者的一些权益受到侵害的时候,在相关的劳动法当中都可以找到一些具体的解决的措施,比如说在病假期间请病假的时间都有着明确的限制,如果低于这个时间并且不发放劳动待遇的话,是可以维权的。

劳动法对于病假的规定

公司可以不按照正常出勤算工资。扣当天一半工资是否合法取决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因为病假期间的工资标准为: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职工患病或非因工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

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四条,劳动法第四十八条中的“最低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最低工资不包括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货币形式支付的住房和用人单位支付的伙食补贴,中班、夜班、高温、低温、井下、有毒、有害等特殊工作环境和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社会保险福利待遇。?

扩展资料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六条,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水平在经济发展的基础上逐步提高。国家对工资总量实行宏观调控。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八条,国家实行最低工资保障制度。最低工资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报国务院备案。用人单位支付劳动者的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九条,确定和调整最低工资标准应当综合参考下列因素:

(一)劳动者本人及平均赡养人口的最低生活费用;

(二)社会平均工资水平;

(三)劳动生产率;

(四)就业状况;

(五)地区之间经济发展水平的差异。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条,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参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五十一条,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和婚丧假期间以及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当依法支付工资。

参照《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三条,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是劳动者劳动收入的主要组成部分。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

(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

(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中华技能大奖,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吉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 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意见

中国人大网 -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

劳动法关于病假的规定是怎么样的

劳动法并没有关于病假的规定,相关规定在《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中,即劳动者医疗期三个月的按照六个月内的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照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等。
【法律依据】
《企业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医疗期规定》第四条
医疗期三个月的按六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六个月的按十二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九个月的按十五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二个月的按十八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十八个月的按二十四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二十四个月的按三十个月内累计病休时间计算。
《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五十九条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间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最低工资标准的8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