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

被征收房屋和产权调换房屋评估价格由该项目征收评估机构按照有关规定另行公示。

  (二)搬迁费、临时安置费、一次性停产停业补助费等费用标准:

1.搬迁费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计算,非住宅房屋每平方米35元;总额不足2000元的,按2000元计发。

2.过渡期限内每月临时安置费,征收非住宅房屋,按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35元计算;每月总额不足1500元的,按1500元计发。选择货币补偿的,一次性支付6个月临时安置费。

3.一次性停产停业损失补偿费按被征收非住宅房屋建筑面积计算,营业、生产用房为每平方米400元,其他非住宅用房为每平方米300元。

  (三)附属物补偿

被征收房屋依法配套建设附属设施,由评估机构评估后予以货币补偿。其他附属物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