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报新闻记者 文露漪 武汉报道
5月23日,武汉一小学生在校内被老师开车碾轧,送医抢救后死亡,肇事司机已被警方带走调查。
事发学校
据了解,事发在武汉市汉阳区弘桥小学月湖校区内。在此前媒体报道中,武汉市汉阳区教育局及校方工作人员介绍,肇事司机是该校一名20多岁的语文男老师,此前与被撞学生没有交集。5月23日上午,该老师上课后在学校食堂吃午餐,没有饮酒。中午1时许,因下午要外出参加培训,午餐后该老师从地下车库将车子开到距离校门口十多米的位置停下等另外一名同行老师。
停车期间,该校一名一年级学生也许是要系鞋带便跑到车前边蹲下。车子启动后学生被车辆左侧两个车轮碾轧,之后车子停下。事发后肇事老师已被警方带走调查。
当天下午2时许,学生母亲接到班主任电话称孩子被车撞了,亲属赶到医院后被告知孩子抢救无效死亡。
5月24日,离世学生家属向海报新闻记者透露,离世学生是独生子女,今年6岁,家属于今日上午和校方及教育局人员见面协商该事件,但未得到具体处理意见。孩子遗体已被家属从医院接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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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一小学生校内被老师驾车碾轧致死 校方:老师已被警方带走
封面新闻记者 石伟
5月23日,武汉汉阳区弘桥小学内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名一年级学生被老师开车碾轧,送医抢救后死亡。汉阳区教育局及校方介绍,事情发生在下午第一节课前9分钟,肇事司机已被警方带走调查。
孩子母亲介绍,孩子中午是在校就餐,下午2点左右接到班主任电话称孩子被车撞了,赶到医院后被告知抢救无效死亡。家长质疑老师是否有酒驾情节,不然为何会在校内撞人。
汉阳区教育局及校方工作人员介绍,肇事司机与小孩无交集,分属不同年级。23日上午,这名老师正常在校上课,中午在学校食堂就餐,没有饮酒情况。按照安排,这名老师下午要外出参加一个培训活动,他从地下车库将车子开到校门口十多米的位置停下,等另外一名老师同行。
孩子们在1点45结束午休,自由活动15分钟后,会在下午2点开始第一节课。“老师停车期间,这个孩子跑到车前边蹲下来了,不知道是在系鞋带还是做什么。然后车子启动,可能因为盲区原因,老师开车碾轧到孩子,左侧两个车轮碾轧过去之后车子停下。”
学校负责人介绍,这名男教师20多岁,刚入职三四年的语文老师,校方为此感到痛惜,将积极配合警方调查。“当时具体到底什么原因,车速是多少,这些都有待警方调查。整个过程在监控中比较清楚,监控素材警方也拷贝走了,家属可以随时查看。”
视频截图
汉阳区警方表示,事件正在调查处理中。
律师观点
小学生校内被老师驾车碾轧致死,律师:驾车老师或涉交通肇事罪
小学校园关于车辆通行,有没有规定?此事件中,涉事老师车辆重新启动,没有下车查看周边环境,是否违法?这起悲剧事件中,按照教育局讲述的事件过程,涉事老师可能会有什么法律责任?
河南泽槿律师事务所主任付建认为,目前机动车在校园停留或者行驶属于普遍现象,我国法律并没有明令禁止,但学校为了保障师生安全,可以设置限速标志。学校作为管理方,应当履行必要的安全保障义务,如果学校对进入校园的车辆没有作出明确要求,或者没有设置必要的警示标志的,说明存在管理上的失职,应当承担相应的法律后果。而老师违反了驾驶车辆的注意义务。老师驾驶车辆之前,应当查看车辆周围有无行人和障碍物,而该老师并未尽到该注意义务,属于疏忽大意的过失。因此,老师可能承担侵权责任,对学生进行损害赔偿;学校承担侵权责任或者补充赔偿责任;
驾车老师可能涉嫌的罪名,取决于校园内部道路是否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如果校园内部道路允许社会机动车通行,就属于公共交通管理的范围,行为人可能涉嫌交通肇事罪,否则就是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民法典》第1199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但是,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侵权责任。
小学生在校内被老师开车撞倒身亡,反映了哪些问题?
1、首先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不一定会承担责任。
2、学校承担责任的前提是学生的死亡和学校的失职、管理不到位等过错有因果关系,否则没责任。
3、学生的死亡不是因为学校的过错造成,而是其他人造成的,则由责任人直接承担。
4、学校在自己的过错范围内,承担补充责任,直接侵权人承担的直接责任。
学生在学校死亡,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孩子寄宿在学校 学校有看护义务
学校在此事件中虽然将孩子送到医院 但延误了治疗时间 行为有瑕疵
责任比例不会超过40%
希望我的回答对你有帮助
学生在校期间发生意外,学校应承担什么责任学校应承担一部分责任
对方家长承担大部份民事赔偿责任,学校在监管不严的情况下赔偿监管不严的部份赔偿责任;这个赔偿责任的分配由你方与对方两方协商,协商不了就举证去法院起诉由法院裁定了。学校只对未尽职务范围内,造成的损害结果承担赔偿责任。
小学生在校期间受伤学校应承担怎样的责任应当负责,老师应该就要像对待自己的孩子那样对待自己的学生,孩子的身心健康,家长选老师就是这样。
应该是学校。
1、那个打人的小学生是未成年人,不应该承担责任;
2、不管是打人的还是被打的,在学校的时候,学校是临时监护人,所以其造成的后果由其临时监护人(即学校)承担。
3、即使被打的小学生有过错,也不应该先承担责任。理由同上。
教育部颁发的《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第二条规定, 在学校实施的教育教学活动或者学校组织的校外活动中,以及在学校负有管理责任的校舍、场地、其他教育教学设施、生活设施内发生的,造成在校学生人身损害后果的事故的处理,适用本办法。第八条规定,学生伤害事故的责任,应当根据相关当事人的行为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依法确定。 因学校、学生或者其他相关当事人的过错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相关当事人应当根据其行为过错程度的比例及其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承担相应的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主要原因,应当承担主要责任;当事人的行为是损害后果发生的非主要原因,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学校的校舍、场地、其他公共设施,以及学校提供给学生使用的学具、教育教学和生活设施、设备不符合国家规定的标准,或者有明显不安全因素的;
(二)学校的安全保卫、消防、设施设备管理等安全管理制度有明显疏漏,或者管理混乱,存在重大安全隐患,而未及时采取措施的;
(三)学校向学生提供的药品、食品、饮用水等不符合国家或者行业的有关标准、要求的;
(四)学校组织学生参加教育教学活动或者校外活动,未对学生进行相应的安全教育,并未在可预见的范围内采取必要的安全措施的;
(五)学校知道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患有不适宜担任教育教学工作的疾病,但未采取必要措施的;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八)学生在校期间突发疾病或者受到伤害,学校发现,但未根据实际情况及时采取相应措施,导致不良后果加重的;
(九)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体罚或者变相体罚学生,或者在履行职责过程中违反工作要求、操作规程、职业道德或者其他有关规定的;
(十)学校教师或者其他工作人员在负有组织、管理未成年学生的职责期间,发现学生行为具有危险性,但未进行必要的管理、告诫或者制止的;
(十一)对未成年学生擅自离校等与学生人身安全直接相关的信息,学校发现或者知道,但未及时告知未成年学生的监护人,导致未成年学生因脱离监护人的保护而发生伤害的;
(十二)学校有未依法履行职责的其他情形的。
学生在学校就学,学校有义务和责任提供能够保障学生人身安全的校舍和教学场所,根据你说的情况,该铁丝在学校的操场途中,并且已经有学生被挂倒的情况发生,作为学校方应当注意到事情的严重性,应积极的采取措施防止事故的发生,但从已经有四个学生被挂倒的事实来看,学校并未做到这一点!现在该学生发生同样的事故导致人身受到伤害的,根据以上条款的规定,学校应当承担责任!如果学校已经买了保险的,保险公司赔偿金额尚不足以赔偿学生的损失的,作为学生的家长即监护人,有权提起诉讼要求学校对不足的部分进行赔偿!
年轻人在社交媒体晒“反向旅游”, 看到这里很多人也不会感觉到十分惊讶。因为现在疫情方面的影响,大部分人不愿意出远门,可是又想满足旅游的需求,所以才会导致反向旅游火爆。但是从这些信息当中我们可以看出背后反映了哪些问题呢?
小学一年级学生在校遭雷击致死,学校有没有责任?
雷击虽然属于人类不可抗拒的事故,但学校还是存在一定的管理不善的责任,责任的大小要看学校的具体行为。如果事故所在地经常在阴雨天时有雷电现象出现,学校对学生经常进行了防雷电击知识教育且进行了相关的演练,但在阴雨天时没有采取防范措施,这种情况下学校还是要负部分管理责任,毕竟一年级的学生在心智上还需要具体的管理;二是学校根本没有进行上述教育活动且没有采取任何防范措施,学校要负相当部分的责任;如果学校进行了或没有进行上述教育活动,但在阴雨天时为防雷击采取将学生集合到教室或其他安全地方但还是发生雷击学生事故,这种情况下学校可以免责,也就是不负责任,这时候就要突出人类对自然灾害的不可抗拒性和不可预见性,也就是说到了普遍认为安全的地方但由于某种未知(例如导电媒介)原因发生雷击,且雷击时是学校不能人为的所能阻止的。一年级小学生在校内课间活动期间因打闹造成的人身伤害,如何赔偿?
小学一年级,不满10周岁,无民事行为能力人。依据侵权责任法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学习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是学校能够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不承担赔偿责任。所以在学校没法证明自己尽到教育管理责任的情况下,学校对小学生的人身伤害负赔偿责任。
小学生在校意外受伤,学校是否负有责任,及依据的有关法律条款和具体案例
小学生在学校意外摔伤,医药费应属学校负责。
根据《侵权责任法》规定:
第三十八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的,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应当承担责任,但能够证明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不承担责任。
第三十九条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教育、管理职责的,应当承担责任。
第四十条 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在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以外的人员人身损害的,由侵权人承担侵权责任;幼儿园、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未尽到管理职责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扩展资料:
根据我国侵权责任法,基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认知能力的欠缺,不能完全表达自己的意思,在学校或者其他教育机构学习、生活期间受到人身损害,采取过错推定原则确立学校侵权责任。
学校是否需要承担责任,取决于被侵权人是否能提供充分证据证明学校未尽到教育、管理义务。
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二条规定,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监护人承担侵权责任。该责任无需被侵权人举证证明,并且该责任为法定责任,不能被推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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