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有媒体报道“教师体罚学生被开除,44名家长挽留”的消息,引发网友关注,并登上微博热搜榜。教师到底该不该体罚学生?教育惩戒如何达到目的?这些问题再次成为众多网友议论的焦点。


热搜截图

教师体罚学生遭开除

据报道,在广东东莞某小学课堂上,一学生趁老师面向黑板之际,冲老师做了一些不雅的动作,老师发现后,觉得班风存在问题,让这名学生扎了几十分钟的马步。事发后,学校给予了老师开除处罚,班上47名家长得知,有44名家长接龙挽留老师。


视频截图

李女士得知儿子被班主任老师体罚后,拍了孩子膝盖上淤青的视频,并发到网上,对涉事老师进行声讨。李女士表示,“老师让她儿子扎了四十几分钟的马步,儿子扎不好,老师还用棍子打了她!”李女士十分气愤,“老师的体罚行为,已导致孩子不愿意去上学了!”



涉事老师道歉

事发后,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机关均介入调查,紧接着,学校表示,对于被体罚的学生,学校已安排了心理医生进行疏导,并通过家长会向学生家长进行道歉、解释。

44名家长挽留涉事老师

据媒体5月21日报道,广东东莞市寮步明珠小学二年级的十多名学生因在课堂上做不雅手势,被老师罚扎马步,还被老师拿棍子抽打。事后,涉事教师被开除。

视频显示,一涉事学生家长称,孩子在学校扎马步约一小时,扎不好还要挨打,其他家长也表示,这名老师平时对孩子也比较严格。

记者采访发现,涉事班级共有47名家长,其中有44名都对涉事老师进行挽留,希望她能重回学校的岗位。

一名家长告诉记者,事件中他的女儿也被老师体罚了,但他并没有怪老师,认为老师只是一时冲动。

还有家长说:“我们平时对小孩也比较严格,而且也跟班主任表示过,我们把小孩交到她手里,就是相信她。”


家长受访

校方回应:已向学生家长道歉解释

校长表示,他们已对事件进行了调查,发现个别学生在老师上课面向黑板的时候,做了一些不雅的动作,老师觉得班风可能存在问题,于是对学生进行了批评教育,然后对一些学生用棍子打了几下。对于被体罚的学生,学校已安排了心理医生进行疏导,并通过家长会向学生家长进行了道歉解释。

校方也表示,在之前的教学工作中,该老师确实得到了同事和学校的认可。

据了解,涉事老师入职该学校两年,从一年级开始,就担任班主任带学生读到二年级。面对记者的采访,该老师对此次体罚学生过当,表示忏悔,并选择公开给学生和家长道歉。

目前,学生们已经返校正常上课,而当地教育部门和公安部门也已介入。

教师该不该体罚学生?

教师到底该不该体罚学生呢?对此,网友看法不一。

有人认为“不打不成材”“小时候也经常挨老师打”“44名家长挽留也侧面说明这名老师对学生认真负责”。




网友评论

也有网友认为:“体罚不对,手里拿东西打更不对”。

部分网友则建议:“可以罚打扫卫生”。


网友评论

最后,也有网友提出,教师严管学生,只要内心思想是正确的,没毛病,要给老师权力,否则学生无法教了。这么多家长合力挽留,也足以说明这老师平时工作很不错,不能因为一个小的错误,就一棍子打死,这样学校又会少一个认真负责的好老师。

如何区分体罚和教育惩戒?

那么,法律怎么看这事,老师要怎么管理学生?可以惩戒或者体罚吗?

对此,头条号签约作者“蚂蚁说法”认为,《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2条规定,教育惩戒,是指学校、教师基于教育目的,对违规违纪学生进行管理、训导或者以规定方式予以矫治,促使学生引以为戒、认识和改正错误的教育行为。

体罚和教育惩戒的不同之处是,体罚持有一定的伤害故意,至少持有放任的伤害故意,而教育惩戒,意在促使学生认识和改正自己的错误行为,出发点是好的。

其次,《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7条规定,(一)故意不完成教学任务要求或者不服从教育、管理的;(二)扰乱课堂秩序、学校教育教学秩序的,学校及其教师应当予以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确有必要的,可以实施教育惩戒。

学生趁老师面向黑板之际,冲老师做不雅的动作,老师可以对其实施教育惩戒,但有网友提出,如何区分体罚和教育惩戒呢?可以参考惩戒规则。

《中小学教育惩戒规则(试行)》第12条规定,教师在教育教学管理、实施教育惩戒过程中,不得有以击打、刺扎等方式直接造成身体痛苦的体罚,或者超过正常限度的罚站、反复抄写,强制做不适的动作或者姿势的变相体罚。

来源:海报新闻编辑 陈凤祁 综合央广网、广东台、今日头条、海报新闻等

老师体罚学生怎样处理

ps:可以打12345举报
老师最怕被人投诉到教育局。
老师最怕被人投诉到任教学校和当地教育局。

  教师被12345投诉的后果是可能受到行政处罚。向当地教育部门投诉,一般称为教委、教育局或教育体育局。教师由教育行政部门负责。举报属实的,应处罚,不属实的,没有证据的,要看学校的规定。问题问题严重,老师可能会被取代。处罚类型为:

  (一)警告;

  (二)记过;

  (三)降低岗位等级或撤职;

  (四)开除。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第三十七条教师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所在学校、其他教育机构或者教育行政部门给予行政处分或者解聘:

  (一)故意不完成教育教学任务给教育教学工作造成损失的;

  (二)体罚学生,经教育不改的;

  (三)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

  教师有前款第(二)项、第(三)项所列情形之一,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中小学教师违反职业道德行为处理办法》第四条

  教师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视情节轻重分别给予相应处分:

  (一)在教育教学活动中有违背党和国家方针政策言行的;

  (二)在教育教学活动中遇突发事件时,不履行保护学生人身安全职责的;

  (三)在教育教学活动和学生管理、评价中不公平公正对待学生,产生明显负面影响的;

  (四)在招生、考试、考核评价、职务评审、教研科研中弄虚作假、营私舞弊的;

  (五)体罚学生的和以侮辱、歧视等方式变相体罚学生,造成学生身心伤害的;

  (六)对学生实施性骚扰或者与学生发生不正当关系的;

  (七)索要或者违反规定收受家长、学生财物的;

  (八)组织或者参与针对学生的经营性活动,或者强制学生订购教辅资料、报刊等谋取利益的;

  (九)组织、要求学生参加校内外有偿补课,或者组织、参与校外培训机构对学生有偿补课的;

  (十)其他严重违反职业道德的行为应当给予相应处分的。

  第七条  给予教师处分按照以下权限决定:

  (一)警告和记过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民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

  (二)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撤销专业技术职务或者行政职务处分,由教师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

  (三)开除处分,公办学校教师由所在学校提出建议,学校主管教育部门决定并报同级人事部门备案;民办学校教师或者未纳入人事编制管理的教师由所在学校决定并解除其聘任合同,报主管教育部门备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