城区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入学全面采取“网上登记信息+学校现场审核”的报名方式。实行公办民办学校同步招生,凡是符合城区入学资格的,登录“于都县义务教育入学学位申请平台”完成网上报名信息登记,并按照要求提交入学申请材料。
城区小学招收符合城区小学入学资格的,年满6周岁的一、二、三、四类别适龄儿童;城区初中招收符合城区初中入学资格的一、二、三、四类别小学毕业生。更多入学资讯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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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23年孩子入学政策解读
2023年孩子入学政策解读以温州市为例如下:
一、就读公办、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需满足哪些条件
适龄儿童少年在我市报名条件原则上按以下条件确定:本人具备当地户籍;其父母持有当地不动产权(住宅性质);在当地执有浙江省有效居住证;入读初中前已在当地小学毕业班就读并建立学籍;其他符合国家、省、市有关政策规定的入学对象,
如驻温部队军人子女、“飞地”人才子女、引进人才子女、华人华侨子女、进藏干部职工子女,以及在当地居住的港澳台籍和外国籍人员子女等。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根据《温州市深入企业外来用工子女入学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结合实际确定具体资格条件。请家长重点关注相关学校所在区域的行政部门官方微信公众号。
二、随迁子女入学有些什么政策?
今年我市将进一步落实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的随迁子女入学保障政策。全面保障符合条件的随迁子女在家长常住地公平享有接受义务教育的权利。
各地将根据《温州市深入企业外来用工子女入学便利化改革实施方案》《温州市企业外来用工子女入学保障措施25条》《关于进一步做好随迁子女在校关爱工作的指导意见》等精神和要求,进一步放宽入学条件,为企业外来用工在子女入学条件、优待认定、报名登记和政策知晓等方面提供便利化服务,确保应入尽入。
同时继续优化积分量化入学办法,积极有序推行“居住证+积分”梯度入学服务举措。进一步加强随迁子女和户籍学生的混合编班、统一管理,为随迁子女在我市就读提供更多便利和关爱。近期,我市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还将通过手机APP“浙里办”中的“入学掌上通”应用,全面开展随迁子女入学信息采集工作,具体通知另行发布。
三、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什么时候报名?
答:2023年我市初中阶段学校招生报名在6月2日—4日进行,小学阶段学校招生报名在6月5日—7日进行,部分公办学校补报名时间由各县(市、区)自行确定。
四、我市义务教育学校招生在哪里报名?
答:2023年我市义务教育招生继续实行统一报名,符合入学条件的适龄儿童少年,由家长或监护人在规定时间内,通过手机APP“浙里办”,搜索“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学生入学一件事联办”事项或“入学掌上通”应用,根据系统提示进行报名。
五、已被录取的学生还可以参加其他学校录取吗?
答:根据规定,已被录取的学生,将在系统中予以锁定,不再参加后续任何学校、任何批次的录取。被民办学校预录取后放弃,或因弄虚作假被取消录取资格的,不得参与民办学校后续批次报名和录取,并按当地公办学校招生细则降批次统筹安排入学。
六、公办、民办学校可以兼报吗,民办学校可以填报几所?
答:公办、民办学校可兼报,仍实施电脑派位录取的转公学校限报1所;选报民办学校的,在符合报名条件的前提下,在全市范围内最多填报2所且不得跨县域兼报(市区视为同一招生区域)。根据义务教育以县为主的原则,在同一县域范围内民办学校是否可填报2所,以及录取细则由各地自行确定。
七、公办学校如何录取?
答:公办学校在招生学(片)区范围内,按照各地制订的录取办法,对报名对象进行审核、分类排序,分阶段、分批次实施录取。公办学校户籍生学位供给紧张的,应及时通过各种渠道向社会发布入学预警信息,统一操作规则、统筹安排,平稳有序实施施教区学生入学的分流调剂。
八、民办学校如何录取?
答:民办学校录取方式和去年一样,报名人数未超出招生计划数的,一次性全部预录取;超出招生计划数的,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统一组织,实行电脑随机派位录取,预录取的对象应在规定时间内缴费确认录取,逾期未缴费确认视为放弃,因放弃或弄虚作假被取消预录取资格空出的学位,按派位顺序号从未被任何学校预录取的对象中递补。
九、对于“多孩家庭”有什么入学优待政策?
答:今年,我市将继续实施“长幼随学”政策,允许双(多)胞胎适龄儿童参加同一所民办学校或转公学校电脑摇号录取时,若其中一位被录取,可由家长在规定时间内申请“长幼随学”就读同一学校,并相应追加计划录取。
同时各地将进一步优化服务举措,因地制宜,切实帮助群众解决因孩子在不同学校就读带来的接送不便,更好支持国家优化生育政策。具体实施细则由各县(市、区)教育行政部门结合实际制订并实施。
十、哪些行为属于违规招生?
答:以下行为均为违规招生行为:1.提前进行学生信息登记、摸底选拔,以考试成绩、竞赛证书、竞赛成绩、考级证明等提前圈定学生;2. 通过“竞赛班”“重点班”等诱导学生、家长报名;3.摇号录取时,未按顺序号递补录取;4. 在招生中设置带有歧视性的条款。
民办学校未经核准,随意提高收费标准、变相抬高报名门槛限制学生报名;5. 以“五四制”等名义接收非本校学生、非本年级段学生就读;6.其他违反招生有关规定的行为。
2022年江西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已公布
近年来,各地认真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决策部署,全面推进义务教育免试就近入学和“公民同招”改革,深化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制度改革和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取得明显成效,但仍有少数地方和学校还存在一些问题。为进一步提高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科学化、制度化、规范化水平,健全公平入学长效机制,助推“双减”政策落地见效,营造促进学生健康成长的良好生态,根据教育部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经研究,现就做好2022年全省普通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通知如下。一、健全义务教育公平入学机制
1.合理划定学区范围。各地要建立常住人口学龄儿童摸底调查制度,加强生源分布情况分析,按照“学校划片招生、生源就近入学”的目标要求,根据适龄儿童人数、学校分布和规模、行政区划、交通状况等因素,为每所义务教育学校科学划定招生片区范围。教育资源不够均衡的地方,可积极稳妥推进多校划片,并将热点学校分散划入相应片区,推进片区间优质教育资源大体均衡。学校招生片区划定后,应保持相对稳定。对出现学校布局调整、学龄人口变化较大等情况,确需调整招生片区的,各地应在科学评估、广泛征求意见的基础上,经当地人民政府同意后适当调整片区范围,提前向社会公布,并深入细致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2.规范报名信息采集。各地要健全义务教育入学报名登记制度,按照材料非必要不提供、信息非必要不采集原则,提前明确、广泛宣传报名登记所需材料、报名时间和办理方式。义务教育阶段民办学校和需通过电脑派位或多校划片的公办学校小学一年级和初中一年级新生入学,一律通过在当地教育行政部门设立的招生平台网上或指定窗口申请。推动各地建设和完善统一的义务教育招生入学服务平台,加快推进区域内户籍、房产、社保等入学相关信息共享,逐步实现网上报名、材料审核和录取,切实为群众办事提供便利。全面清理取消计划生育证明、超过正常入学年龄证明等无谓证明材料;加强幼儿园与小学的学籍衔接,取消额外的学前教育经历证明;预防接种证明不作为入学报名前置条件,可在开学后及时要求学生提供。应当采集学生基本信息、家庭住址及家长姓名、联系方式等必要信息,严禁采集学生家长职务和收入信息。信息采集工作应在招生入学时一次性采集,不得利用各类APP、小程序随意反复采集学生相关信息。
3.落实公民同招政策。各地要严格落实规范民办义务教育发展工作要求,根据核准的办学规模和在校生规模调控任务,统筹编制并下达年度招生计划。严格执行公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同步招生规定,坚持民办义务教育学校招生纳入审批地统一管理,优先满足学校所在县区学生入学需求,审批机关为设区市级教育行政部门的,可以在审批机关管辖区域内适当跨县区招生,但不得跨设区市招生。凡报名人数不超过招生计划的,直接全部录取;报名人数超过招生计划的,实行电脑随机录取;未被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录取的学生,由当地教育行政部门统筹安排到公办学校就读。经审批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民办义务教育学校可优先录取举办者子女、本校及所属高校(单位)教职工子女。民办九年一贯制学校原则上不设置七年级(初一)直升招生计划,对于仍在实施直升招生计划的学校,本年度应大幅度缩减计划数,从2023年起不再设置直升招生计划。加强外籍人员子女学校招生管理,不得假借民办学校等名义招收中国籍学生。
4.健全有序录取机制。各地要按照免试就近入学总体要求,分别明确小学、初中学生录取的具体方式和规则,切实保障入学机会公平。电脑随机录取由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制定具体操作规则并组织实施,须有纪检监察机关现场监督或公证部门现场公证,全程接受社会监督,派位结果及时向社会公开。实行小升初对口直升的,鼓励通过小学、初中强弱搭配等方式均衡配置教育资源。
二、严格规范普通高中招生秩序
1.坚持属地招生。巩固普通高中招生改革成果。所有公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实行属地招生,严格按照教育行政部门批准的招生计划、范围、标准、批次和方式同步招生。地处县域(含县级市)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本县域内招生;地处设区市城区的公办普通高中应在所在城区或若干城区内招生,具体招生范围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确定。高校附属中学和民办普通高中招生工作由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合理确定招生范围。对过去在设区市范围内跨县(区)招生的公民办学校,应大幅度压减跨县(区)招生数量,确保到2024年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期全面实现属地招生。
2.统筹招生计划。各地要按照本地经济社会发展需求、教育资源和普职协调发展的原则,合理拟定普通高中招生计划,经省教育厅备案通过后,严格按计划数执行。各地要落实优质普通高中招生指标合理分配到区域内初中的政策,确保分配比例不低于70%,并向薄弱初中倾斜,做到均衡生招生指标到校,引导义务教育阶段学生就近入学。原则上不跨区域分配均衡生招生指标。对没有普通高中学校或普通高中学位资源不足的地区,由各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统筹调配辖区内学位资源,合理安排跨县区招生计划,招生计划和相关方案应当提前向社会公布。
3.规范自主招生。各设区市可选择部分具备特色办学基础的学校,分配一定数量的自主招生名额(原则上控制在当年该校招生计划总数的5%以内,国家、省、设区市确定的普通高中特色学校可适当放宽),制定具体招生办法,并提前向社会公布,在初中学业水平考试后按属地招生原则进行招生。体育、艺术、小语种类型以及经省教育厅批准的中外合作办学项目可在设区市范围内招生,其他类型在规定的范围内招生,但不得以各类学科竞赛成绩作为特色学校招生的依据。海军青少年航空学校招生按省教育厅文件执行。所有公民办普通高中原则上不得招收直升生,确需招收直升生须经省教育厅批准;教育部批准具有高校保送生资格的学校可招收直升生,具体招生办法由学校制定报主管教育部门审核批准后施行。
三、统筹保障特殊群体招生入学
1.保障随迁子女入学。各地要坚持“两为主、两纳入、以居住证为主要依据”原则,落实《居住证暂行条例》关于在流入地居住半年以上和有合法稳定就业、住所等规定要求,完善随迁子女义务教育入学政策,全面清理取消不合规的入学证明材料。坚持以公办学校为主安排义务教育随迁子女就学,对于公办学校学位不足的可以通过政府购买服务方式安排在民办学校就读,切实保障符合《居住证暂行条例》规定条件的随迁子女能在流入地接受义务教育。认真落实随迁子女接受义务教育后在流入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政策,对回户籍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的随迁子女,户籍地和流入地教育行政部门要妥善做好考试招生报名服务工作,保障随迁子女能在户籍地顺利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并按照我省有关政策要求,妥善做好符合条件随迁子女的录取工作。
2.保障残疾儿童教育。各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会同卫健、残联等部门组织专家成立专家委员会,对残疾儿童开展教育评估认定,落实残疾儿童教育安置。优先采用普通学校随班就读的方式,就近安排轻度残疾儿童少年接受义务教育。中、重度残疾儿童少年安排至普通学校特殊教育班或特殊教育学校就读。对于因残疾原因,无法到校就读的残疾儿童少年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地送教和远程教育相结合方式实施送教上门,切实保障残疾儿童教育权益。
3.落实教育优待政策。对烈士子女、符合条件的军人子女、公安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公安民警子女、司法行政机关英烈和因公牺牲伤残干警子女、国家综合性消防救援队伍人员子女、引进的高层次人才子女及其他各类优抚对象,要根据国家及省市有关教育优待政策,优化入学程序,切实将政策落到实处。各地要按照我省“一号改革工程”优化营商环境政策要求,实行人才子女教育保障计划,增加优质教育供给,优化人才子女就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保障举措,为引才留人提供服务保障。
四、全面落实招生入学管理规定
1.严格执行招生政策“十项严禁”。严禁无计划、超计划组织招生,招生结束后,学校不得擅自招收已被其他学校录取的学生;严禁自行组织或与社会培训机构联合组织以选拔生源为目的的各类考试,或采用社会培训机构自行组织的各类考试结果;严禁以各种形式提前组织招生,变相“掐尖”选生源;严禁公办学校与民办学校混合招生、混合编班;严禁以高额物质奖励、帮助转移户籍、安排家长在校内就业、虚假宣传等不正当手段招揽生源;严禁任何学校收取或变相收取与入学挂钩的“捐资助学款”;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以各类竞赛证书、学科竞赛成绩或考级证明等作为招生依据;严禁义务教育阶段学校设立任何名义的重点班、快慢班;严禁教育行政部门、初高中学校宣传中高考状元和升学率或公布中高考成绩排名,以及向学校提供非本校的中高考成绩数据;严禁人籍分离、空挂学籍、学籍造假等,不得为违规跨区域招收的学生和违规转学学生办理学籍转移。
2.严格落实学籍管理规定。各地要严格执行《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督促指导所有学校在春、秋季开学后定期核查学生入学、返学情况,规范办理学籍异动、流转等业务,确保人籍一致。严禁违规办理转学,严禁招收借读生(旁听生),收取借读费。普通高中要严格按照“江西省高中阶段学校招生电子化管理平台”录取名单建立学籍,确保招生计划、录取名单、学籍注册、实际就读学校相一致。对没有平台录取信息的学生一律不得发起或审核通过,严禁超计划招生。未注册初中学籍的,不得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不得注册高中学籍。今年已报名参加初中学业水平考试但未注册初中学籍的,应在考试前完成学籍补建。
3.坚决杜绝“掐尖”招生。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学校一律不得提前组织招生,严禁以测试、“密考”“八升九”等名义组织学生进行升学考试,严禁以“直升班”“实验班”等任何形式组织初中学生提前到高中学校就读。各地教育行政部门和招生考试机构要加强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管理,对在流入地参加高中阶段学校考试招生但未完成学籍转接的考生,按照《江西省中小学生学籍管理办法》(赣教发〔2017〕1号)中“人籍一致”的规定,须提供学籍所在地设区市教育行政部门的审核意见,学籍地教育行政部门要为符合条件的学生及时办理学籍转出;审核不符合条件的,报名所在地教育行政部门不得录取学生并告知其回学籍所在地填报志愿、参加录取,学籍所在地教育部门不得为这类学生填报志愿和录取设置障碍。坚决防止学校变相“掐尖”招生,禁止“中考移民”。
4.严格控制校额班额。义务教育学校要坚决做到“三个一律”,即:学校一律不得有超大班额、起始年级一律不得新增大班额、存在超标准班额的班级一律不得转入学生。小学和初中起始年级班额分别控制在45人、50人以内,县域内大班额比例控制在3%以内。普通高中学校起始年级班额控制在50人以内,县域内大班额比例控制在5%以内。民办义务教育学校通过随机派位录取的年级一律不得转入学生,其他情况需转入学生的,须报经审批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审核同意后,方可办理转入手续;审批地教育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把关,坚决防止学校违规转学行为。
五、加大违规招生监督查处力度
1.压实管理责任。招生工作事关教育公平大计、事关社会稳定大局、事关人民群众切身利益,各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和中小学校要切实提高政治站位,加强组织领导,压实管理责任,实行招生管理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一把手负责制。各设区市要结合实际研究制定本地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方案,指导所辖县(市、区)科学制定招生工作具体办法。各地要会同相关部门健全协调机制,完善应急预案,及时发现并妥善处置苗头性、倾向性问题。
2.加强监督检查。各地要加强学校招生工作监督,公布举报电话,畅通举报申诉受理渠道。要将中小学招生入学工作纳入政府履行教育职责督导评价重要内容、纳入责任督学日常督导范围,加强对本地招生入学政策落实情况的督导检查。各地要加强行政监管,依规依纪依法严肃查处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和学校在中小学招生工作中的违规违纪违法行为。
3.强化责任追究。各地要健全违规招生查处和责任追究机制,对各类违规招生行为实行“零容忍”,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并视情节轻重给予相应处理。对违规招收、违规转学、借读旁听的学生,一律及时退回。对存在违规招生行为、违反学籍管理规定的公民办学校,视情节轻重给予责令改正、约谈、通报批评、取消评优评先资格、撤销荣誉称号、扣减下一年度招生计划等处罚。对公办学校,还应依规追究相关经办人、分管负责人、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对违规招生造成恶劣影响的民办学校,还应给予停止招生直至吊销办学许可证的处罚,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对违规招生、违规转学、借读旁听等招生工作把关不严、监管不力、失职失责的,要严肃追责问责,追究市、县(区)教育行政部门、招生考试机构及其相关人员的直接责任、监管责任和领导责任。
4.规范宣传行为。各地要大力推进“阳光招生”,积极做好宣传引导,及时主动公开招生入学相关信息,加强对主要政策和人民群众关注的重点问题解读工作,引导家长形成合理就学预期,切实发挥社会监督作用。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引导广大家长树立科学教育观念,坚决杜绝因宣传内容不规范不准确、宣传解读不到位而引发的社会不良影响。要密切关注招生舆情,积极回应社会热点和关切,对不实报道信息要及时予以澄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