渭南市公安交管6月1日起实施3项深化简政放权、减证便民新措施,从上牌免查、小客车转让登记等方面进行了优化,一起来看看吧。
3项深化简政放权、减证便民新措施。
一是扩大私家车新车上牌免查验试点。
在10个城市11家生产企业试点的基础上,扩大国产小客车注册登记生产企业预查验试点,新增21个城市18家生产企业试点新车出厂时查验车辆,生产企业与公安交管部门共享车辆信息,申请人办理注册登记时免予交验机动车。
二是实行二手小客车转让登记“一证通办”。
在已推行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注册登记“一证通办”基础上,对在户籍地以外办理小微型非营运载客汽车转让登记、住所迁入的,申请人可以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办”,无需再提交暂住地居住证明。
三是便利军人换领大型货车驾驶证。
在推行持军队、武装警察部队驾驶证免试换领小型汽车驾驶证基础上,对申请换领大型货车准驾车型驾驶证,服役期间具备一定大中型客货车安全驾驶经历的,参加科目一考试合格后予以换证,不再需要参加科目三考试,更好服务保障退役军人就业从业。
2018-2019出入境证件办理最新五项措施
最新出入境证件措施出台了,在今年9月份就开始实行了。最新出来的新举措加快了出入境证件办理,以前办理出入境的时候最怕遭遇的问题,异地办理问题现在也能得到解决。
5项最新举措其中自9月1日起推出实施的5项便民利民新措施为:
1、内地居民可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异地申请换(补)发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
2、内地居民可在全国范围内任一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异地申请往来港澳台团队旅游签注;
3、内地居民在户籍地申办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的签发时限均缩短到7个工作日;
4、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为外籍人员丢失护照急需补办签证出境等应急需要提供即时受理审批便利;
5、国际航行船舶船方或其代理单位可在网上申报出入境边防检查手续。
5项便民新举措亮点办证时间缩短:按照相关规定,公安出入境管理机构审批签发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的时限分别为15、60、30日。为满足群众不断增长的出国出境需求,过去一阶段内,公安部相继出台相关规定缩短办证时限。目前我省居民办理出入境证件,一般需要10个工作日。
9月1日起,我省出入境管理局进一步简化手续、优化审批流程、利用信息科技手段提高审批制证速度,决定将内地居民在户籍地申请办理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的审批签发时限均缩短至7个工作日,最大限度方便群众办证出行。
异地补换证件:目前,我省居民拿着身份证即可到省内任意一出入境管理部门办理出入境证件,即省内异地办证早已经实现。跨省办理出入境证件在我省也已经实现,不过外地户籍居民在河南办理相关证件除了要提供身份证明,还需要居住证。
9月1日起,为进一步便利内地居民异地办理出入境证件,让更多跨省申请人不必再为换(补)发出入境证件而“返乡跑”“来回跑”,外地户籍申请人可按照与河南居民相同的出入境证件申请规定异地申请换(补)发普通护照、往来港澳通行证、往来台湾通行证。也就是说,拿着身份证就近选择出入境部门即可办理。
创新改革新举措主要包括六个方面:①大力推进现代科技信息运用,加快实现移民和出入境“网上办事”全覆盖;
②大力提升办事办证效率,努力减轻群众负担;
③改进查验方式,进一步提高口岸通关效能;
④创新政策措施,积极服务引资引才工作;
⑤推进窗口规范化建设,为群众提供更多更好优质服务;
⑥创新监督方式,增强管理能力、提升服务质量。
驾驶证新规4月实施
四川在线-天府早报讯新修订的《公安部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将于今年4月1日起正式实施。届时,驾校学生的所有考试项目都将按照新规进行。昨日(17日),省交警总队相关负责人就新规修订内容及考试具体实施情况向本报记者作了详细解答。其中,有很多情况会直接导致第三科考试(路考)不合格。
>>>关键词考试
停车与桩试验联合道路试验新增13项。
根据新规,原科目二“野外驾驶技能测试(打桩测试)”与原科目三“野外道路驾驶测试”合并,形成新的科目二测试,实际道路驾驶测试与原科目三分离,列为独立的科目三测试。
第二科考试项目由“桩考”一项和原三中科目九项合并为定点停车、坡道起液信笑步等10项;三年级考试(路考)项目新增,包括变道、过街、靠边、过人行横道线、经过学校区域、经过公交站点、过往、掉头、夜间驾驶等13个项目。
一个坦丛主题
增加急救和自救知识。
新规在很多地方对科目一的考试内容进行了修改和调整。除了增加“交通信号及其含义”和“安全驾驶、文明驾驶知识”外,还要求学生掌握山路、桥梁、隧道、夜间安全驾驶知识,以及爆胎、转向失控、刹车失灵时的应急处理知识,以及交通事故后的自救和急救基本知识。
对于科目一(理论)考试的内容和题库,新规减少了机械常识的题型,增加了“安全驾驶综合知识”的内容。
科目二
至少还需要四次桩测试。据了解,在新规中,科目二和科目三考试是以必考和选考相结合的方式进行,可根据不同的模式随机选择。科目二考试,任何车辆还是要先参加桩考。如果桩考没有被扣除,学生可以在补考或重新预约考试时停止参加桩考。
2021年6月1日桂林交警将实施9项便民措施
从2021年6月1日开始,桂林将会实行9项便民措施,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程序、便利老年人办理交管业务、推行办理交管业务网上委托、全面推行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等,具体内容请见正文~
以下为9项“放管服”便民措施具体内容: 一、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程序调整小型自动挡汽车考试内容,取消科目二考试“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项目,考试项目由5项减少为4项,更加贴近实际驾车要求,减轻考生考试负担。调整考试预约时间,对申请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的,科目三约考间隔时间由科目一考试合格后30日调整为20日。增驾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间隔时间由40日调整为30日,减少待考时间。小型汽车异地分科目考试允许申请变更考试地的次数由1次调整为不超过3次,更好满足群众异地考试需求。
二、便利货车在城市道路通行积极推动清理全城24小时禁止货车通行的政策,除城市核心区等特殊区域“北极广场-环城北一路-环城西二路-香江立交桥-上海路-漓江路-普陀路-环城北二路-虞山桥-北极广场一线(不含)以内的市区道路以及西山路禁止载货汽车通行”外,其他道路为货车(危险货物运输车、工程运输车除外)通行预留时间窗口,每天允许通行时间原则上不少于6小时。货车确需在禁限行时段路段通行的,进一步简化申请手续,通过“交管12123”APP或本地交管APP、公众服务号等渠道申请电子通行码。
三、缓解城镇老旧小区居民“停车难”问题在城镇老旧小区周边选择具备条件的支路划定允许夜间、周末、法定假期停车路段,明确停车时间和停放要求,设置相应的交通标志标线,允许车辆临时停放。
四、便利老年人办理交管业务为适应老龄人口数量快速增长的趋势,提供线上线下温馨服务,优化网上代办服务,60周岁以上老年人可使用亲友的“交管12123”APP账号,由亲友代办网上机动车牌证、驾驶证业务。优化窗口服务流程,推行在车辆管理所等公安交管服务窗口设立老年人办理业务绿色通道或者专门窗口,鼓励为老年人提供免费代办服务。
五、便利退役军人换领驾驶证推进与军队有关部门建立驾驶证信息联网核查机制,便利持军队和武警部队驾驶证换领地方驾驶证,实现信息自动核查、自动比对,避免往返核查,提高办事效率。军人在部队的驾驶经历和驾龄可以连续计算,更好服务保障退役军人就业从业、驾车出行。
六、便利出国(境)人员延期换领驾驶证对出国(境)人员因新冠疫情无法回国(入境)及时办理驾驶证期满换证、审验、提交身体条件证明业务的,可以委托国(境)内人员申请延期办理。2021年底前未及时换证、审验导致驾驶证被注销的,可以在回国(入境)后6个月内正常办理驾驶证换证、审验手续,恢复驾驶资格。
七、推行办理交管业务网上委托在办理机动车登记、补换领驾驶证、车辆牌证等交管业务时,申请人不方便本人现场办理的,可以通过“交管12123”APP委托他人代为办理,无需再出具纸质委托书,减少证明材料。
八、推行机动车抵押信息在线核查积极推行公安交管部门与银保监部门、金融机构信息联网,简化办理抵押登记程序。汽车金融公司、财务公司等金融机构的营业执照及公章在全国信息系统统一留存的,办理机动车抵押登记时,可提交加盖公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无需再提交营业执照原件、主合同。
九、全面推行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在线核查全面推进公安交管部门与银保监部门机动车交强险信息共享,实现在全国范围内办理交管业务时,网上核查交强险信息,群众无需再提交纸质交强险凭证。
除以上9项措施外,机动车驾驶证电子化、二手车交易登记信息网上转递、交通事故证据材料网上查阅等3项措施将于2022年陆续在我市推行。
6项交通新措施4月起实施,有哪些变化?
交通新措施4月起实施如下:措施一: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全国“一证通考”。在户籍地以外申领大中型客货车驾驶证的,可凭居民身份证“一证通考”,无需再提交居住证明。
措施二:恢复驾驶资格考试“跨省可办”。对驾驶证超有效期未换证被注销不满两年的,可向全国任一地申请参加科目一考试,恢复驾驶资格。
措施三:优化驾驶证考试内容和项目。对持有小型自动挡汽车驾驶证增驾其他小型汽车,或持有摩托车驾驶证增驾其他类型摩托车的只考试科目二和科目三,优化考试程序。
措施四:新增轻型牵引挂车准驾车型。新增准驾车型“轻型牵引挂车”允许驾驶小型汽车列车,更好满足驾驶房车出游需求。
渭南市人民政府的信息公开指南
一、为了保障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知情权,促进政府行为公正透明,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提高政府服务水平,根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规定。二、本规定所称的政府机关,是指本市各级人民政府及其工作部门、派出机构和其他依法行使行政管理职能的组织。
二、本规定所称的政府信息,是指政府机关在依法履行行政管理职责或提供公共服务过程中产生、收集、拥有和整合的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文件、数据、图表等信息资料。
三、政府机关是政府信息公开义务人,依法履行公开政府信息的义务。
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是政府信息公开权利人,依法享有向政府机关提出政府信息公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的权利。
四、政府信息以公开为原则,不公开为例外。
政府信息公开应当遵循合法、及时、真实、公正和便民的原则,谁公开谁负责。
五、政府机关应当指定本机关处理政府信息公开事务的机构和人员,负责本机关主动公开政府信息的事宜,受理和处理向本机关提出的政府信息公开申请,保管、维护和更新本机关的政府信息,编制本机关的政府信息公开指南、政府信息目录和本机关政府信息公开工作年度报告。
六、政府机关按本规定主动向社会公开信息实行无偿服务。
七、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办公室主管本行政区域内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负责本规定的组织实施。
八、市和县市区人民政府建立政府信息公开联席会议制度,联席会议由市政府办公室、市信息主管部门、监察部门、政府法制机构急有关部门组成,负责研究、协调推进政府信息公开过程中的重要事项。
九、政府机关应当主动向社会公开下列政府信息:
(一)管理规范和发展计划方面
1、政府机关制定的规章制度、规范性文件以及与经济、社会管理、公共服务相关的其它文件;
2、事关全局的重大决策和出台的相关政策;
3、经济社会发展规划、计划及其执行情况;
4、城市规划、土地利用规划和土地使用权出让情况;
5、矿产资源开发利用情况;
6、与人口、地理、自然资源、经济发展相关的基本情况。
(二)与公众密切相关的重大事项方面
1、影响公众人身和财产安全的疫情、灾情或者突发事件的预报、发生及处理情况;
2、扶贫、优抚、教育、社会保障、劳动就业等方面的标准、条件及实施情况;
3、土地征用、房屋拆迁的批准文件、补偿标准、安置方案;
4、经济适用住房的建设和分配情况,廉租住房的租金补贴发放对象;
5、行政许可事项的依据、条件、程序及行政收费项目的依据和标准;
6、税费征收及其减免政策的执行情况;
7、向社会承诺办理的事项及其完成情况。
(三)公共资金使用和监督方面
1、重大基础建设项目的公开招标、中标及工程进展情况;
2、政府采购的目录、限额标准、采购结果及监督情况;
3、重要专项基金、资金的使用情况;
4、国有企业的改制和国有资产的产权转让情况;
5、政府财政年度预算、决算及审计情况。
(四)政府机构和人事方面
1、政府机关的机构设置、办公地址、联系方式;
2、政府机关的职能职责、办事条件、办事程序、办事期限、监督救济途径;
3、政府机关有关领导的姓名、分工、联系方式;
4、国家公务员、事业单位工作人员招考录用以及公开选拔干部的条件、程序、结果.
(五)法律、法规规定应当公开的其他事项
十、政府机关拟作出的决策、制定的规定或者编制的规划、计划、方案等,涉及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重大利益,或者有重大社会影响的,在正式决定前,起草机关或者决定机关应当将草案向社会预公开,充分听取公众意见。
十一、下列政府信息免予公开:
(一)属于国家秘密的;
(二)涉及商业秘密的;
(三)涉及个人隐私的;
(四)正在调查、讨论、处理过程中的,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五)与行政执法有关,公开后可能会影响检查、调查、取证等执法活动或者会威胁个人生命安全的;
(六)法律、法规规定免予公开的其他情形。
十二、政府机关应保证其所发布政府信息的及时性、有效性和真实性,所发布的政府信息内容发生变化时应及时更新。
十三、依据本规定应当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通过以下一种或几种方式予以公开:
(一)渭南市人民政府;
(二)《渭南政报》或其他公开发行的政府信息专刊;
(三)《渭南日报》、渭南电视台、渭南人民广播电台等媒体;
(四)市政府新闻发布会;
(五)政府机关信息公告栏及信息公开服务热线;
(六)市档案馆及政府机关档案室文件查阅服务;
(七)市政府行政服务中心的办事窗口;
(八)市政府定期向市人大、市政协报告、通报工作;
(九)公民经过申请旁听政府常务会议有关议题;
(十)其他便于公众及时准确获得政府信息的形式。
十四、属主动公开的政府信息,政府机关应当在信息生成后及时公开,因特殊原因不能及时公开的,公开时间不能迟于信息生成后的15日。
政府机关未履行主动公开义务的,公开权利人可以以口头、书面、电子邮件或其他形式,要求政府机关履行主动公开义务。政府机关应当在接到公开要求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社会公开。
公开权利人要求公开的内容已经公开的,政府机关应当给予指引。属于其他部门主动公开义务范围的,受理部门应当告知公开权利人。
十五、公开权利人要求获得政府机关主动公开范围以外的其他政府信息的,可以采用政府网站申请、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向政府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内容包括:公民、法人和组织的姓名或者名称,身份证明、联系方式;所需政府信息的内容描述。
十六、政府机关收到申请后应当及时登记,并自接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决定公开的,应当在决定作出后的5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情况复杂的,经政府机关信息公开机构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延长至10个工作日内书面答复申请人。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申请人有异议的,可向有关监督机关反映。
十七、政府机关依申请提供政府信息,应当方便申请人当场查阅或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政府机关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费用按成本收取,收入上缴财政。申请人要求出具查阅证明的,政府机关应当提供。
十八、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属于受理机关掌握范围的,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能够确定该信息掌握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联系方式。
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受理机关应当及时告知申请人。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受理机关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十九、政府机关答复申请人不予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得再以有偿服务或者变相有偿服务的形式提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