横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横州市税务局
关于规范2023年度横州市城乡居民
基本医疗保险退费业务事项的通告
根据《广西壮族自治区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广西壮族自治区税务局关于规范广西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业务的通知》(桂医保发〔2020〕29号)和《南宁市医疗保障局等7部门关于进一步落实我市困难特殊人群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有关工作的通知》(南医保发〔2022〕26号)文件规定,现将2023年度横州市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费业务有关事项通告如下。
一、申请退费条件
(一)因参保人自身原因导致的退费
1.参保人在2022年9月1日至2023年2月28日期间已完成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但在2022年12月31日前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申请退还已经缴纳的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1)应征入伍、出国定居、死亡;
(2)因征地、就业或户籍注销、转出或错缴等原因,重复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
参保人已经享受过2023年医疗保险待遇的,不予退还已经缴纳的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参保人是否享受过2023年医疗保险待遇,由医保部门核实判定)。
2.参保人在2023年1月1日后发生上述第1点规定情形的,不予退还已经缴纳的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用。
3.上述因参保人自身原因导致的退费,申请截止期限为2023年3月31日前,逾期不再受理。
(二)因其他原因的退费。因税务、医保、银行等部门原因,导致参保缴费错误的,参保人应先办理退费再重缴,待遇享受期从首次缴费应享受待遇之日算起。
(三)经横州市卫健、残联、民政和乡村振兴等困难特殊人群业务主管部门(以下简称:主管部门)认定的城乡特困人员、孤儿、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城乡低保对象、城乡低保边缘对象中年满60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满18周岁的未成年人、持有第二代或第三代残疾人证的农村残疾人(不分残疾类别与等级)和城镇重度(不分残疾类别与等级)残疾人,以及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落实计划生育政策的农村独生子女户和双女结扎户或计划生育特殊家庭父母及其子女等困难特殊人群,原则上无须自行缴费,统一由主管部门按照南医保发〔2022〕26号文件规定全额代缴;如困难特殊人群在主管部门代缴前已自行缴费的,无须申请退费,统一由主管部门按规定落实好缴费补助资金拨付至其个人银行账户的工作。防止返贫监测对象(含脱贫不稳定户、边缘易致贫户、突发严重困难户)、稳定脱贫人口(含2014年、2015年退出户),采取先缴后补(即个人先缴费,政府后补贴)的缴费方式,参保人自行全额缴费后也无须申请退费,统一由主管部门将缴费补助资金拨付至其个人银行账户。
二、申请退费需提供的材料
(一)《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退费申请表》原件1份。
(二)参保人身份证和银行卡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各1份。
(三)缴费凭证(包括完税证明、银行扣款证明等)复印件(验原件,留复印件)1份,如税务部门在“金税三期”信息系统中可查询到缴费到账电子信息的无需提交。
(四)根据不同的退费原因分别提供下列佐证材料:
1.应征入伍:入伍通知书复印件1份。
2.出国定居:中国国籍注销证明复印件1份。
3.死亡:死亡证明、火化证明或户口注销证明复印件1份。
4.重复参保:提供缴费证明或完税证明复印件1份(税务部门在“金税三期”信息系统中可查询到缴费到账电子信息的无需提交)。
5.参保人无法提供本通告第(四)项所列举的证明材料的,可通过本人承诺的方式进行办理;参保人提供的证明材料为复印件的,需先提供原件,经受理申请人员核验无误后方能通过。
三、申请退费的流程
城乡居民退费申请的受理部门为国家税务总局横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各乡镇税务分局及各乡镇社保中心,审批和退回费款的部门为横州市医保局。
(一)受理环节
1.本地受理。国家税务总局横州市税务局第一税务分局、各乡镇税务分局及各乡镇社保中心受理参保人的退费申请,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不符合要求的当场退回申请人,并按照以下两种情况分别处理:
(1)申请人不符合申请退费条件的,当场告知申请人不符合条件的原因;
(2)申请人符合申请退费条件但提交的申请材料不齐全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补正材料。
2.异地受理。对异地办理退费的,申请地税务部门受理后,将退费材料通过邮寄或电子邮件传递给退费地税务部门,退费地税务部门再传递同级医保部门办理退费。
3.批量受理。对因数据差错等原因造成大量参保人错扣的,由国家税务总局横州市税务局协调横州市医保局采取“原路退回”的方式批量退费,无须参保人提交申请材料。
(二)审验环节。因申请人自身原因申请的退费,由税务部门受理初核,医保部门核验后确定是否退费;因税务、医保、银行等部门原因,造成错征多征误征的,由税务部门提出具体退费意见,医保部门根据税务部门意见进行退费;对特殊政策退费的,由税务部门受理初核,医保部门核验后确定是否退费。
(三)退费环节。横州市医保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横州市税务局传递的材料,核实申请人2023年度医疗待遇享受情况后,横州市医保局按月向横州市财政局申请拨付退款资金,最终完成退费。
特此通告
横州市医疗保障局
国家税务总局横州市税务局
2023年2月15日
注意!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明日启动
今年11月,我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工作将正式启动。厦门市税务局提醒,学校或居(村)委会可通过厦门市电子税务局、办税服务厅等渠道为城乡居民办理参保缴费,城乡居民也可自行通过“厦门税务”App、“i厦门”App等渠道办理。个人缴费标准430元/人
据介绍,厦门市医保年度自2023年起调整为自然年度,即1月1日至12月31日。本次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集中参保缴费期为2022年11月1日至12月31日,个人缴费标准为430元/人。参保人需在集中缴费期间内完成缴费,可从明年1月1日起享受城乡医保待遇。
两大步骤:参保登记+申报缴费
城乡医保参保缴费分为两大步骤,分别为“参保登记”及“申报缴费”。
参保信息未发生变化且需继续参保的参保人员,在新年度无须重新办理参保登记,按规定及时缴费即可。参保人需办理参保信息变更或停保的,则应于2022年11月15日前通过居(村)委会、学校或“厦门税务”APP、“i厦门”APP办理。对于未及时停保而误缴2023年城乡居民医保费用的,必须在2023年医保待遇享受期开始(2023年1月1日)之前提交退费申请。
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怎么退保
城乡居民医保退保条件1、城乡居民参保医疗保险后,在医保享受期前因户籍注销、转出、学籍注销、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等原因,退保城乡居民医疗保险,未享受医疗保险待遇的可在城乡居民医疗保险享受待遇前或享受待遇第一个月内办理退保,逾期将不办办理。年度中途应征入伍参保学生,尚未支付医疗费的,可办理退保。
2、参保人员在待遇期内因户籍注销、转出、参加其他社会保险的,又要退出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的,应该在当年度享受城乡居民医疗保险前办理退保,逾期将不再办理。
城乡居民医保退保所需材料
一.有工作单位的: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及单位证明复印件
二.退休的: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及退休证复印件
三.个人灵活就业的: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及汕头市城镇灵活就业人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申请表复印件
四.死亡的: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及火化证或户口簿复印件
五.升学的: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及入学通知书复印件
六.迁移的: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及户口迁移证明复印件
七.参军的: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及入伍通知书复印件
八.出国的:需提供身份证或社保卡及出国(境)定居的提供出国护照复印件
城乡居民医保退保流程
1、参保人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提出申请;
2、提交申请相关材料;
3、填写《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保申请表》;
4、工作人员对参保人相关信息进行审核,审核退保资格,符合条件给予医保退保,出具《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退款通知单》;
5、申请人凭《退款通知单》到城乡居民医疗保险管理中心财务处办理医保退费。
综上所述,按照相应的规定进行退保即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五条 国家建立和完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制度。
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行个人缴费和政府补贴相结合。
享受最低生活保障的人、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六十周岁以上的老年人和未成年人等所需个人缴费部分,由政府给予补贴。
第二十六条 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和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待遇标准按照国家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 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退休后不再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按照国家规定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未达到国家规定年限的,可以缴费至国家规定年限。
第二十八条 符合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标准以及急诊、抢救的医疗费用,按照国家规定从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支付。
第二十九条 参保人员医疗费用中应当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的部分,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医疗机构、药品经营单位直接结算。
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和卫生行政部门应当建立异地就医医疗费用结算制度,方便参保人员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开始缴费了!城乡医保,350元/人。 安阳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开始缴费
2023年度城乡居民医保网上缴费系统已正式开放,推荐使用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或支付宝网上缴费。
缴费金额:350元
特别提醒:网上缴费前务必确认缴费地址正确后再缴费。
致广大城乡居民的公开信
尊敬的居民朋友们: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是党和政府的一项惠民利民工程,是保障广大城乡居民医疗待遇的重大举措,是让改革开放的成果惠及广大人民群众的一件大事,凡是我市行政区域内不属于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覆盖范围的人员都应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
安阳市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开始缴费了,请广大城乡居民及时办理参保缴费手续。
一、缴费时间
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缴费截止时间为2022年12月31日。通过多元化缴费方式缴费的时间为2022年9月26日至2022年12月31日;通过社区(村)集中缴费具体时间安排以本人所属县(市、区)通知规定为准。
二、缴费标准
根据《河南省医疗保障局 河南省财政厅 国家税务总局河南省税务局关于做好2022年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障工作的通知》(豫医保〔2022〕5号)规定,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个人缴费标准为每人350元。
三、缴费方式
城乡居民以家庭为单位参保缴费。
(一)已办理过参保登记的居民,可通过“河南税务”微信公众号、微信城市服务(社保)、支付宝、“网上税务局-河南省税务局”手机APP、自助办税终端、签约银行网点等多元化缴费方式完成个人缴费。
(二)符合参保条件的居民也可通过社区(村)集中缴费。
(三)我市全日制在校大中专院校学生由学校统一组织缴费。
15家签约银行名单:工商银行、农业银行、建设银行、中国银行、交通银行、农信社、邮储银行、郑州银行、中原银行、兴业银行、光大银行、民生银行、中信银行、招商银行、广发银行。
如果您还未办理参保登记手续,请到户籍地或常住地所属医保服务站(所)或医保中心办理参保登记后再按照上述方式缴费。
四、医保待遇
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参保缴费的居民,享受基本医疗保险待遇时间为2023年1月1日至2023年12月31日。
(一)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包括普通门诊医疗待遇、门诊慢性病医疗待遇、重特大疾病医疗待遇、住院医疗待遇。
1.普通门诊。2023年参保居民在门诊统筹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普通门诊医疗费用,政策范围内不设起付线,报销比例为60%,一个待遇享受期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400元;纳入“两病”保障范围的参保居民,“两病”门诊用药不设起付线,在乡级医疗机构(社区卫生服务中心)和村级医疗机构政策范围内报销比例为60%,一个待遇享受期内累计最高支付限额为每人200元。
2.门诊慢性病。参保居民通过慢性病认定后,发生的符合规定的门诊慢性病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为70%。
3.重特大疾病。符合我省、市重特大疾病标准的参保居民治疗重特大疾病发生的医疗费用不设起付线。重特大疾病住院病种在限价标准内符合规定的医疗费用支付比例分别为:县级医疗机构80%、市级医疗机构70%、省级医疗机构65%;重特大疾病门诊病种、门诊特定药品限额标准内符合规定的门诊医疗费用支付比例为80%。
4.住院。参保居民住院起付标准和报销比例如下:
最高支付限额 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年度最高支付限额为15万元。
(二)大病保险
筹资方式 大病保险资金从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中划拨,参保居民个人不用缴费,重点对高额医疗费用给予补偿,进一步提高参保居民的医疗保障水平。
报销政策 参保居民一个保险年度内发生的住院医疗费用(含规定的门诊慢特病、门诊特定药品等限价、限额结算的医疗费用)经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后,个人负担的政策范围内医疗费用超过1.1万元以上部分,由大病保险资金按以下比例报销:1.1万元—10万元(含10万元)部分,按60%的比例报销;10万元以上部分,按70%的比例报销。
最高支付限额 大病保险年度内最高支付限额为40万元。
五、异地就医直接结算
异地长期居住人员、长期外出务工人员参保缴费后,可通过现场、电话、国家医保服务平台APP(省外就医)等渠道向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申请办理异地居住备案。备案后在居住地(务工地)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发生的医疗费用可实现联网直接结算。
异地转诊转院人员,在本市具有转诊转院资格的定点医疗机构开具转诊转院手续后,按照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指定的方式备案,可实现在异地就医联网定点医疗机构联网直接结算。
异地就医住院费用直接结算有效解决了参保居民就医时垫付医疗费用压力重、办理报销手续繁琐的问题,切实方便了参保居民。
六、退费受理
(一)受理范围。享受居民医保待遇年度前发生户口迁出本市、出国(境)定居、死亡、参加职工医保、重复缴纳城乡居民医保等情况的,由本人或其家属持户口迁出证明、出国(境)定居证明、死亡户口注销证明、参加职工医保证明、重复缴纳城乡居民医保费证明等相关资料,先到参保地税务部门办理个人缴费退费申请,符合要求的由医保部门负责退费。为了方便您办理退费,建议您办理前先拨打参保地税务部门电话进行咨询。
(二)受理时限。2022年12月31日前缴纳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费的居民,在2022年12月31日前发生属于上述受理范围的情况时,可在2023年1月31日前申请办理退费,原则上过期不再受理。
七、注意事项
(一)参保居民在缴费时,务必核对清楚本人参保信息后再完成缴费,如发现本人信息有误(包括基础信息、参保地信息),请到户籍地或常住地所属医保服务站(所)或医保中心办理相关变更业务。
(二)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员,不能重复参加城镇职工医疗保险;要避免跨区域重复缴费。
(三)通过多元化缴费方式缴费的居民,应选择本通知“缴费方式”中列明的正式缴费渠道,谨防上当受骗。
(四)请广大居民按照当地政府疫情防控的要求,积极配合医保、税务部门分流引导工作,避免可能出现的大规模人员集聚情况。
八、咨询热线
广大市民可拨打税务部门服务热线12366咨询2023年度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征缴有关问题;拨打参保地医保经办机构电话咨询医保政策待遇有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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