寿光再次提高保障标准!

为更好的保障我市城乡困难群众的基本生活,根据上级文件要求及寿光市政府批复,自2023年1月1日起,再次提高我市困难群众救助保障水平,全年较提标前需多增加支出600万元,2023年,市财政预计筹资15062万元为城乡低保、城乡特困人员、孤困儿童、困难残疾人等发放生活困难补助,本次提标惠及群众约15000人,截至目前已将1月提标补发困难群众资金落实到个人。

具体保障标准为:

(一)低保标准。城市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898元提高到944元;农村低保标准由每人每月717元提高到770元。

(二)特困人员供养标准。城乡特困人员基本生活费标准不作调整,仍按照城市每人每月1276元、农村每人每月1024元的标准执行;城乡特困人员照料护理标准,全护理由每人每月775元提高到845元,半护理由每人每月388元提高到423元,全自理由每人每月242元提高到249元。

(三)残疾人“两项补贴”标准。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一、二级残疾人,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82元提高到189元。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三、四级残疾人及残疾人护理补贴标准不作调整,仍按照原标准执行。享有困难残疾人生活补贴的三、四级残疾人仍为每人每月146元;享有重度残疾人护理补贴的一级残疾人仍为每人每月182元,二级残疾人仍为每人每月146元,三、四级智力和精神残疾人仍为每人每月97元。

(四)机构养育孤儿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2130元提高到2360元。

(五)社会散居孤儿(含事实无人抚养儿童、受艾滋病影响儿童)基本生活费标准。由每人每月1694元提高到1888元。

(六)重点困境儿童基本生活补贴标准。由每人每月1186元提高到138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