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人每月2元;

二、城镇居民(含建成区内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按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

三、暂住人口按人计收,每人每月2元;

四、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

五、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5元;

六、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台球厅、网吧、茶吧等)、桑拿浴业、高档美容美发等特种服务行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2元;

七、集贸市场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天0.5元(由负责经营管理的部门统一收缴);

八、各类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按经营面积计收,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5元。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及本标准中未列明的征收类别每平方米每月0.6元;

九、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客运车辆按每座位每月1元,货运车辆按规定载重吨位每吨每月5元计收;

十、单位或居民家庭装修及其它活动临时产生垃圾量较大的,按量计收,每立方米30元;

十一、建筑垃圾按吨计收,垃圾处理费(不含收集、运输)每吨5元;

十二、包含多种征收类别的单位,按相应标准分别计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