洛阳市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加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工作,根据《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建设部令第157号)和相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垃圾是指城镇人口(包括暂住人口)在日常生活中产生或为城镇日常生活提供服务的活动中产生的固体废物(不包括工业、农业固体废物和危险废物)。

第三条 垃圾处理费征收坚持“谁产生、谁付费”的原则。本市凡产生垃圾的单位、家庭和个人,均应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

第四条 生活垃圾处理费是指垃圾中转(收集)站收集、中转(收集)站至终端处置场运输和无害化处理等环节所发生的运行和管理费用。

建筑垃圾处理费按《洛阳市城市建筑垃圾管理若干规定》(洛阳市人民政府令第114号)执行。

第五条 城市市容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业务管理。税务部门负责本市垃圾处理费的具体征收。

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和税务部门在同级人民政府和上级税务机关领导下,负责本辖区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相关工作。

市发展改革、财政、交通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工作。

第六条 任何单位、家庭和个人都应当遵守垃圾处理费征收的有关规定,并有权对违反本办法的行为进行举报。

第七条 垃圾处理费按照定额收费与按量收费相结合的办法征收。收费标准中未列明定额收费的垃圾,可采取按量计收的方式征收,具体收费办法另行制定。

第八条 垃圾处理费应收信息由市、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负责认定,并传递至税务部门;税务部门负责通过涉税渠道征缴入库。

第九条 居民户垃圾处理费,由征收和管理部门委托城市公共供水企业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

城市公共供水企业抄表到户的居民户,按照现行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标准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一户居民一套住房内拥有两块以上水表的,供水企业核实后,按一户居民收取垃圾处理费;多户共用一块水表的,参照总表转供水执行。

总表转供水居民户的垃圾处理费,由总表管理者在收取水费时一并收取垃圾处理费,并按照水费缴费方式和缴费周期,在缴纳水费时按垃圾处理费管理部门认定的费额一并缴纳垃圾处理费。

总表转供水的居民户数,由总表管理者向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申报的数据进行调查核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配合。总表管理者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数据的,以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调查核定的数据为准。凡对总表转供水居民户数核定有异议的,可由上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复核。

第十条 在抄表档期内累计用水量在1立方米以下的(不含1立方米),免征该档期垃圾处理费。

第十一条 非居民户垃圾处理费原则上通过电子税务局、缴费APP或办税服务场所申报缴纳。

集中经营场所(写字楼、集贸市场、批发市场、专业市场、综合商场、底层商铺等)的垃圾处理费,可由征收和管理部门委托集中经营场所管理者代收,并将代收单位信息进行公示。

代收类的垃圾处理费应收信息明细由代收单位向辖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申报,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对申报数据进行调查核定,相关部门和单位应予以配合。拒绝提供或者提供虚假数据的,以区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调查核定的数据为准。对核定结果有异议的,可由上级环境卫生管理部门进行复核。

垃圾处理费原则上按月缴纳,也可按季或半年缴纳。

委托征收垃圾处理费的,征收和管理部门应当与被委托单位签订书面委托协议,并按照协议商定的标准支付相关费用。

第十二条 交通运输管理部门负责向垃圾处理费管理部门提供经营性客运、货运车辆与垃圾处理费相关的信息。

第十三条 发展改革、财政、税务、市容环境卫生等相关部门和单位要按照“便民、高效”的原则,不断完善和改进征收管理信息化建设,积极推进办事缴费“一门、一站、一次”办理,提高征管效率,降低征管成本。持续优化缴费流程、精简申报资料,推行“非接触式”缴费服务,拓展“实体、网上、掌上、自助”等多样化缴费渠道,切实方便缴费人缴费。

第十四条 供水企业代收的垃圾处理费收费项目开具在自来水费增值税发票备注栏内,作为缴费人缴纳垃圾处理费会计核算原始凭证。通过电子税务局、缴费APP或办税服务场所申报缴纳的,使用非税收入专用票据。其他渠道代收后合并缴费的,代收单位获取合并缴费的非税收入票据后,可使用《原始凭证分割单》向缴费人提供缴费凭证,作为会计核算凭证。

第十五条 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幼儿园儿童及社会福利机构接纳的救助人员,免征垃圾处理费。

非九年义务教育的在校学生和校内食堂(餐厅),按照标准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并由所在学校负担。

城市低保户减半征收垃圾处理费。城市低保户的认定以民政部门核定为准。

对严重亏损的企业,经市政府批准后可以缓缴垃圾处理费,缓缴期限最多不得超过6个月。

第十六条 垃圾处理费属行政事业性收费,其征收管理按照非税收入管理要求,实行“收支两条线”,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和挪用。

垃圾处理费财务收支管理工作,应当接受审计、价格、财政、承办单位纪检监察等业务主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七条 垃圾运输实行统一管理,全过程监督。有密闭收集、运输能力的单位,也可以自行运送垃圾到指定的垃圾处理场所。垃圾运输车辆管理办法由环境卫生主管部门另行制定。

第十八条 各相关单位应当尽职履责,保障垃圾处理费足额征收和规范管理。

第十九条 各县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5年。《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洛政〔2016〕54号)同时废止。

■ 附 件

洛阳市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

一、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每人每月2元;

二、城镇居民(含建成区内实行垃圾集中处理的居住户)按户计收,每户每月5元;

三、暂住人口按人计收,每人每月2元;

四、宾馆、饭店、旅社、招待所按床位计收,每床每月5元;

五、餐饮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1.5元;

六、娱乐业(包括歌舞厅、游戏厅、保龄球馆、台球厅、网吧、茶吧等)、桑拿浴业、高档美容美发等特种服务行业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月2元;

七、集贸市场按经营面积计收,每平方米每天0.5元(由负责经营管理的部门统一收缴);

八、各类专业市场、大型商场、超市按经营面积计收,200平方米以上(含200平方米),每平方米每月0.5元。200平方米以下的商场、超市及本标准中未列明的征收类别每平方米每月0.6元;

九、从事客、货运输经营的车辆,客运车辆按每座位每月1元,货运车辆按规定载重吨位每吨每月5元计收;

十、单位或居民家庭装修及其它活动临时产生垃圾量较大的,按量计收,每立方米30元;

十一、建筑垃圾按吨计收,垃圾处理费(不含收集、运输)每吨5元;

十二、包含多种征收类别的单位,按相应标准分别计收。

城市垃圾处理费计税依据

城镇垃圾处理费的计税依据为《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规定的,城市居民需要按照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
城镇垃圾处理费的征收标准
“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征收标准”是各个城市根据当地的具体情况制定的。以天津市为例,征收标准为:
1、外埠来津居住人口每人2元/月;
2、未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每户5元/月;
3、实行物业管理的居民每户3元/月;
城镇垃圾处理费计入什么科目?
城镇垃圾处理费通常需要计入到管理费用其他明细会计科目中进行核算。
管理费用指的是企业行政管理部门为了组织和在管理生产经营活动时发生的各类支出费用。其属于期间费用,在发生的当期就计入当期的损失或是利益。该科目可核算其发生和结转情况,借记企业发生的各项管理费用,贷记期末转入“本年利润”的管理费用。期末结转后应无余额、该科目按费用项目进行
城镇垃圾处理费的会计分录
1、如果城镇垃圾处理费不多的话,一般可直接计入管理费用中:
借:管理费用——生活垃圾处理费
贷:库存现金/银行存款
2、根据不同场所产生的垃圾,计入不同的会计科目:
借:管理费用(办公场所)
销售费用(销售场所)
制造费用(生产车间产生的垃圾费用)等
贷:库存现金
银行存款
其他应付款等
城镇垃圾处理费的缴纳期限
缴纳期限分为次、月、季、年。按次缴费的,应在缴费义务发生之日起15日内进行缴费;按月缴费的,应在月度终了后15日内进行缴费;按季缴费的,应在季度终了后15日内进行缴费;按年缴费的,应在每年12月31日前进行缴费。
法律依据
《城市生活垃圾管理办法》第四条具体规定:产生城市生活垃圾的单位和个人,应当按照城市人民政府确定的生活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和有关规定缴纳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城市生活垃圾处理费应当专项用于城市生活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置,严禁挪作他用。

企业垃圾处理费收费标准2022

生产经营性单位、个体经营者(含独立对外经营的机动车停车场):
(1)按垃圾量征收,90元/吨;
(2)按生产经营面积征收:
①商业网点(商场、商店、修理店)100_(含100_)以下的0.90元/_·月,超过100_的0.30元/_·月;
②茶楼、美容、美发、娱乐业0.90元/_·月;
③临时摊点、流动摊点1.00元/个·天;
④宾馆、招待所、旅社1.50元/床·月;
⑤集贸市场、餐饮业1.20元/_·月;
⑥车站、港口、机场、停车场(点)200_(含200_)以下的0.9元/_·月,超过200_的0.30元/_·月;
⑦洗车场、站、点1.00元/_·月;
⑧生产企业100_(含100_)以下的0.60元/_·月,超过100_的0.30元/_·月。
以上按生产经营面积征收垃圾处理费的,低于10_的按10_计算征收。
一般情况下,在对配套设施完备,已经具备条件的用户,应该实施垃圾计量收费,并对垃圾进行分类,与制定垃圾差别收费等政策。如果属于可以进行分类投放垃圾的居民,可以适当降低收费标准。但是对于从来不分类投放垃圾,产生有害污染的居民,可以提高收费标准。企业排出的污水,可以通过各地不同的标准来制定收费的种类,以及收费标准。合理设置污染物浓度以及价格标准。
制定科学的计收办法,加强收费管理:
1.生活垃圾处理费应本着简便、有效、易操作的原则,按不同的收费对象采取不同的计费方法,并按月计收。对城市居民,可以以户或居民人数为单位收取;对纳入城市暂住人口管理的居民以及国家机关、事业单位,可以以人为单位收取;对生产经营单位,商业网点可以按营业面积收取;船舶、列车及飞机等交通工具可以按核定的载重吨位或座位收取;其它生产经营单位产生的生活垃圾,原则上以人为单位计收,生产垃圾处理费与工业废物垃圾处理费不得相互重复计收。具备条件的城市可以按照生活垃圾量计收垃圾处理费。对下岗职工自谋职业者和城市下岗职工、失业人员及低保对象,应实行收费减免政策。垃圾处理费的具体计收办法和收费减免办法由城市人民政府根据实际情况制定。
2.加强生活垃圾处理收费的管理,提高垃圾处理费的收缴率。应针对不贩收费对象,采取措施,鼓励其按规定、按时足额缴纳垃圾处理费。对代收单位,允许从收取的垃圾处理费中提取一定比例的手续费。手续费标准,在制定垃圾处理费标准时予以明确。任何单位和个人都不得擅自减免垃圾处理费。对不按规定缴纳垃圾处理费的,各地要采取措施加强管理。
3.生活垃圾处理费全部用于支付垃圾收集、运输和处理费用,任何部门和单位不得截留、挪用。对于生活垃圾处理设施不足,已经投资在建的垃圾处理设施,经城市人民政府批准,收取的生活垃圾处理费可用于补充生活垃圾处理设施的建设费用,但在建项目3年内必须建成,并实施垃圾处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
第六条 一切单位和个人都有保护环境的义务。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应当对本行政区域的环境质量负责。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生产经营者应当防止、减少环境污染和生态破坏,对所造成的损害依法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