撰文 | 高语阳

3月19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消息,中央纪委日前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和规范案件质量评查工作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

《意见》首次从制度层面构建起日常评查、全面评查、专项评查三位一体推进的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机制,保障和提高纪检监察机关查办案件质量。



网站截图

每五年实现一次评查全覆盖

《意见》指出,评查工作由各级纪检监察机关统一组织实施,案件审理部门具体牵头,其他有关部门共同参与。

要做实做细日常评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及派出纪检监察工委结合报批、备案案件等审理工作同步开展评查并及时通报反馈;

要定期开展全面评查,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每5年实现对派驻机构、派出机构和下一级纪检监察机关的评查全覆盖;

要针对性开展专项评查,对重点领域、特定案件或者一段时期内影响案件质量的突出问题开展评查。

案件质量评查的基本标准是事实清楚、证据确凿、定性准确、处理恰当、手续完备、程序合规、管理规范、执行到位。

落实高层部署要求

政知君注意到,《意见》的印发有两大背景。

首先是落实高层对于“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的部署要求。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召开

1月9日至10日,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召开。

习近平在全会上发表重要讲话。习近平指出,纪检监察机关要增强法治意识、程序意识、证据意识,不断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要完善内控机制,自觉接受各方面监督,对纪检监察干部从严管理,对系统内的腐败分子从严惩治,坚决防治“灯下黑”。

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中央纪委书记李希作工作报告。在部署2023年工作时,李希指出,要不断健全完善纪检监察法规制度体系,研究修订党纪处分条例,健全监督执纪执法操作规程,完善办案程序衔接机制,建立健全案件质量评查制度。

《意见》便是落实“提高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的重要举措,是纪检监察机关强化内部监督制约的重要手段。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相关负责同志在接受采访时表示:“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案件审理室作为《意见》的牵头起草单位,将以制定和落实《意见》为抓手,指导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规范开展案件质量评查工作,更好发挥评查工作在保障和提升案件质量方面的功能作用,推动提升全系统执纪执法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水平。”

强化内部监督和制约

第二个背景是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

李希在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上指出,要扎实开展全国纪检监察系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

其中,要强化内部监督和制约,完善回避、保密和过问干预案件登记备案等内控制度,健全自身权力运行机制和管理监督体系,确保执纪执法权正确行使。

2月24日,全国纪检监察干部队伍教育整顿动员部署会议召开,李希在会上部署工作。


李希发言 视频画面

李希指出,要以最鲜明的态度、最有力的措施、最果断的行动坚决查处“两面人”、坚决防治“灯下黑”,着力打造忠诚干净担当、敢于善于斗争的纪检监察铁军。

要清仓起底全面处置线索,刀刃向己主动说清问题,严肃认真坚决清理门户,动真碰硬重点推进整改。

随后,《中国纪检监察杂志》刊发解读文章称,要扎扎实实开展教育整顿,以彻底自我革命精神打造纪检监察铁军。

其中,要围绕纪检监察权力运行重点环节,进一步优化内部工作流程,把监督执纪执法权关进制度笼子,把严管严治融入日常、抓在经常。

要强化内部监督和外部监督,确保纪检监察机关权力正确行使。

文章还指出,要把教育整顿与中央纪委二次全会部署的主要任务紧密结合起来,与正在做的工作结合起来,与加强纪检监察工作规范化、法治化、正规化建设结合起来。

最新中央纪委《意见》的印发,正是强化内部监督和制约的举措之一。

将有关情况作为考核评优重要参考

中央纪委最新发布的《意见》还指出,要成立评查组,采取评分制,通过审阅案卷、现场访谈等方式对案件质量进行审核并量化评分,经集体讨论后,分别评定为优秀案件、合格案件、瑕疵案件和不合格案件4个等次。

对被评查单位积极履行职责,有效解决案件质量问题,以及提出纪检监察建议等情形予以加分;对被评查单位经评查反馈后未整改到位,再次出现同类质量问题的情形从重予以扣分。

对案件质量整体水平较高的单位予以表扬;对案件质量普遍较低的单位予以批评。

同时,探索建立案件质量评查专项档案,将有关情况作为对被评查单位及其部门、人员开展日常监督管理、考核评优的重要参考。

资料|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网站 新华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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纪委监委派驻机构是干什么的

法律分析:纪委派驻机构,全名应该叫“某某纪委派驻某某单位纪检监察组”。纪委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受派出机关直接领导。也就是,纪委派驻机构直接由上级纪委管理,与所驻单位无关。

法律依据:《关于深化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派驻机构改革的意见》 对改革派驻机构领导体制、完善派驻监督工作机制、拓展派驻全覆盖范围、提高派驻监督全覆盖质量等作出全面部署。党的十九届四中全会对坚持和完善党和国家监督体系、强化对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作出重大制度安排,强调“完善派驻监督体制机制”。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坚决贯彻党中央决策部署,分层分类分领域推进派驻机构改革,实现对各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监督全覆盖,逐步深化国有企事业单位纪检监察体制改革,“派”的权威和“驻”的优势显著增强,监督效果不断提升,改革成效日益显现。改革实践充分证明,党中央深化派驻机构改革的决策部署是完全正确的。

如何理解和运用监督执纪 四种形态

十八届中央纪委六次全会上,王岐山同志在工作报告中从推进全面从严治党的战略高度,再次强调要把握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让咬耳朵、扯袖子,红红脸、出出汗成为常态,党纪轻处分、组织调整成为大多数,重处分、重大职务调整的是少数,而严重违纪涉嫌违法立案审查的只能是极极少数。这一重要论述,既是对长期以来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实践经验的深刻总结,又是对当前和今后一个时期纪检监察工作所面临形势和任务的科学判断;既是对党内监督工作的重要理论创新,又是推动纪律审查工作转型的方向指引。
深刻领会提出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重大意义
首先,要有历史的回放和思考。我们党是有革命理想和铁的纪律的马克思主义政党。无论是革命战争年代还是社会主义建设和改革开放时期,我们党都始终坚持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党的建设的重要理念,始终坚持严明党的纪律。比如,大家十分熟悉的“三大纪律”“八项注意”,就是我们党在革命战争年代重视纪律建设的具体体现;毛泽东同志讲,“加强纪律性,革命无不胜”。总书记多次强调,“严守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这根弦不能松”。这是当前我们党对党员领导干部最基本的要求。回顾党的历史,我们可以清晰得出结论,纪律就是我们党的生命,必须始终挺起来、立起来、严起来。
其次,要站在全面从严治党的高度深化认识。全面从严治党是我们党在新形势下顺利推进各项工作的根本保证,关系国家和民族的前途命运。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提出是纪律建设的重大创新,其意义就在于通过有效管用的方式,贯彻落实“全面”和“从严”两个方面的要求。“全面”就是实现对全体党员和各级党组织监督的全覆盖,用纪律管住8700多万党员和436万个基层党组织,而不是仅仅管住“极极少数”的严重违法犯罪党员干部。“从严”就是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坚持纪严于法、纪在法前,实现纪法分开,用纪律的尺子衡量党员干部的行为,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触犯纪律就及时处理,绝不能养痈遗患、放任自流。要深刻认识到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是全面从严治党的重要组成部分,但绝不是全部,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反腐败,必须把加强纪律建设作为全面从严治党的治本之策。
第三,要从标本兼治的角度深刻领悟。从十八大以来查处的大量领导干部违纪违法案件中可以发现这样一个规律:破“法”无不从破“纪”开始,且发展的轨迹往往都是一样的:先从出现违纪苗头到逐步越过纪律底线,之后又从一般违纪发展到严重违纪,最后量变引起质变,演变为严重违法犯罪。同时,从违纪人员数量看,也是按照上述轨迹依次递减。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着眼于贯彻落实全面从严治党的要求,通过设置层层防线,一级一级地进行阻挡和处理,而且处理措施越来越严厉。因此,持之以恒地落实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就是立足党的纪律扎紧笼子,就是坚持抓早抓小促进治本,就是不断自我净化、自我完善,保持党的先进性和纯洁性。
第四,要从我们党一贯的方针政策进行理解。早在1942年延安“整风”运动中,毛主席就提出了“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方针,指出“对以前的错误一定要揭发,不讲情面,要以科学的态度来分析批判过去的坏东西,以便使后来的工作慎重些,做得好些,这就是惩前毖后的意思”,“揭发错误、批判缺点的目的,好像医生治病一样,完全是为了救人”。《中国章程》第三十八条明确规定,“党组织对违犯党的纪律的党员,应当本着惩前毖后、治病救人的精神,按照错误性质和情节轻重,给以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过去有一种倾向,纪委往往以办大案要案论英雄,对一般违纪往往不重视,只要领导干部不违法,违反纪律就是“小节”,就没人管、不追究。长期对小问题视而不见,等“养大了”再办,一处理就只能“算总账”。从结果上看,造成我们的干部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老虎”究竟是怎么长大的?不少都是一路腐败、一路带病提拔过来的。通过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从“小节”抓起,严明党的纪律,可以有效防止党员干部带病往前走,把“好同志”与“阶下囚”中间曾经组织不管、纪律不管的地带改造成“带电”的缓冲区,防止要么是“好同志”、要么是“阶下囚”的现象出现。这既是对党的事业负责,也是对广大党员干部的关心爱护。
正确理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的科学内涵
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是严格依据纪律的尺子进行划分的,覆盖所有可能发生的违纪情形或苗头,且各个形态之间呈现明显的违纪轻重和处置层次之分,每一个党组织、每一名党员都不能置身事外。这是各级党委和纪委履行党章所赋予职责的重要遵循。
首先,要紧紧扭住“常态”不放。对出现违纪苗头或轻微违纪的,及时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及时由党组织出面咬咬耳朵、扯扯袖子,让本人红红脸、出出汗,而不能放任自流,更不能放水养鱼。这项工作一旦成为“常态”,使党内生活正常化,绝大多数党员干部就会远离纪律底线,不至于因违纪受到纪律处分或组织处理。
其次,要正确把握“大多数”。对违反党的纪律的行为,只要一发现就要根据违纪行为的性质、情节及造成的后果,依据《中国纪律处分条例》等党内法规及时作出党纪轻处分和组织处理。相对被重处分的违纪党员而言,此类情况应该成为“大多数”,这也体现了对党员干部从严管理、从严要求,有利于防止小错变成大错。
第三,要坚决惩处“少数”和“极极少数”。正如一片森林中出现病树、烂树的概率总是存在的一样,作为一个拥有8700多万党员的大党,个别党员干部也可能因各种各样的原因走上严重违纪甚至违法犯罪道路。对这些党员干部,构成严重违纪的,必须及时给予重处分、作出重大职务调整;如果构成严重违纪且涉嫌违法,必须果断进行立案审查。在惩治腐败问题上,党中央的态度十分坚决,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始终强调无禁区、全覆盖、零容忍,始终要求以猛去疴的决心、刮骨疗毒的勇气,发现一起查处一起,发现多少查处多少。我们要认真领会和贯彻落实中央精神,用最坚决的态度减少腐败存量,用最果断的措施遏制腐败增量,始终做到态度不能变、决心不能减、尺度不能松。
综上,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既是纪律审查的工作要求,更是纪律审查的工作目标。“四种形态”的每一种形态都是从严治党的利器,都很好地诠释了“严是爱、松是害”的道理。只要在前两种形态上把功夫下足,所在地方和部门的政治生态就会大大改善,相应发生严重违纪问题的可能性就会大大减少。按照这样的要求开展监督执纪问责工作,所带来的结果自然而然依次为“常态”、“大多数”、“少数”和“极极少数”。同时,在当前依然严峻复杂的反腐败形势下,如果没有普遍实现“常态”和“大多数”,“极极少数”的蔓延就有可能发生。因此,“四种形态”环环相扣、科学有效,是完整的监督执纪科学体系。
当前,准确把握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在纪律审查工作中需要避免一些认识上的“误区”。
一是要防止“误判”。十八大以来,反腐败形成了压倒性态势,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滴水穿石也非一日之功。已查处的腐败案件和信访举报反映、巡视发现的问题线索等,都有力印证了党中央关于反腐败斗争形势“依然严峻复杂”的判断是完全正确的,遏制腐败蔓延势头的目标决不能有丝毫动摇。党中央对腐败问题始终坚持零容忍,始终保持高压态势,因此,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绝不是要在数量和力度上放缓反腐败节奏。
二是要防止“误解”。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纪委把监督执纪问责的战线前移,用纪律和规矩衡量党员干部行为,发现苗头就及时提醒、违反纪律就及时处理,使监督执纪更严格、更有威力。实际上,实践“四种形态”,纪委的责任不是轻了,而是更重了,执纪的力度不是小了,而是更大了。
三是要防止“误处”。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按照不同的违纪情况采用不同的处置方式。既不能把全面从严治党等同于仅处理少数有严重违纪问题的干部,也不能把涉嫌违法犯罪问题“大事化小”,当做轻微违纪行为进行处理。对“极极少数”严重违纪的党员干部,丝毫不能放松,该深查的要深查,该移送机关的要及时移送机关依法处理。
在纪律审查实践中运用好监督执纪“四种形态”
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是当前纪律审查工作的重大转型。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前提和基础是各级纪委要进一步深化“三转”,切实将职能定位转到抓纪律上来。同时,检验纪委转职能是否转到位,关键在于能不能将纪律挺到最前沿,在于能不能运用好“四种形态”。
首先,要解决思想认识问题。当前,有的同志存在思维惯性,满脑子仍是线索和案件,忽视抓早抓小、治病救人,把党员干部违反纪律问题当做“小节”、小毛病,没有引起足够重视;有的同志存在工作惯性,只重视大案要案,一味追求涉案数额,而忽视政治纪律和政治规矩、组织纪律等问题的审查。要认真学习贯彻总书记关于全面从严治党系列重要讲话精神,深入领会王岐山同志关于深化“三转”、党纪严于国法、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等重要论断和指示要求,进一步提高认识、转变观念,在思想上紧紧扭住纪律不放。
其次,要解决责任担当问题。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对各级纪委而言都是一个重大挑战,且这个挑战更多地集中于是不是敢于监督、善于监督。实际上,有的同志责任感不强,担当意识不够,不愿监督、不敢监督,习惯于做“老好人”。当然,也有同志能力不足,工作方法简单,不善于监督。各级纪委要紧紧跟上中央的要求,坚决维护党章、执行纪律,对违纪行为敢于“亮剑”。同时,监督执纪工作更能考验纪检干部的政策水平,必须克服能力不足的危险,善于开展谈话,善于做思想教育工作。
第三,要解决方法措施问题。一般而言,只要思想认识上去了,责任担当解决了,方法措施就不难找到。总体而言,就是要在线索处置、执纪审查、执纪审理各个环节,都以纪律为尺子进行衡量,推动纪律审查按照监督执纪“四种形态”要求进行工作转型。
在线索处置环节,线索处置是纪律审查的源头和基础。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一是对党员干部问题线索管理尚未做到全覆盖;二是对问题线索处置不及时,暂存线索数量多、时间长;三是对线索处置跟踪、监督不到位。我们需要直面这些问题,并采取有效方法解决。一是要紧紧围绕“六大纪律”和“四种形态”,按照动态清理、分类规范、突出重点、处置得当的原则,对线索进行集中统一管理,做到全覆盖;二是要以纪律为尺子,提高分析研判质量。一般性问题要与本人见面,谈话提醒、函询核实,让党员干部相信组织、忠诚组织,把问题主动向组织讲清楚;对指向性明确的问题要扎实做好初核。对在执纪审查中发现的“四风”问题线索,要深挖细查、决不放过。要把握好“四种形态”,严格分类处置问题线索,扩大谈话函询覆盖面,清理暂存线索,坚决把存量减下来。三是强化对线索处置的监督,加大对谈话函询的再核查力度,严格审核初核了结线索。
在执纪审查环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以抓大案要案为主的思维惯性和政绩观仍未改变,“吃干榨尽”,追求把所有违纪和违法问题都查清楚;纪法不分,把大量精力投入对违法犯罪问题的查处,客观上导致纪检监察室没有力量投入监督执纪问责和抓早抓小工作。在执纪审查这个核心环节,一定要守住依“纪”进行监督执纪问责这个定位,围绕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开展工作。一是抓住审查重点。要以坚定的决心和有力的措施,坚决遏制腐败蔓延势头。要突出惩治重点,防止带病提拔,以下三类情况同时具备的是重中之重:党的十八大后不收敛、不收手,问题严重、群众反映强烈,现在重要岗位可能还要提拔使用的党员领导干部。二是改变审查方式。正确处理“树木与森林”的关系,确保审查工作冲着纪律去,用纪律管住大多数;坚持抓早抓小、动辄则咎,实现监督执纪问责经常化。三是提高审查效率。坚持快查快结,防止调查取证工作贪大求全,“吃干榨尽”。在确保质量的前提下,严格控制审查时限。四是把握处理方式。正确把握“常态、大多数、少数、极极少数”的关系,恰当运用批评教育、诫勉谈话、轻处分和组织调整、重处分和重大职务调整、移送机关依法处理等方式处理各类违纪行为。五是改进涉嫌犯罪问题审查方式。对涉嫌犯罪问题及线索,主要核查已作为立案依据的涉嫌犯罪问题,对立案后新发现被审查人的涉嫌犯罪线索,原则上移送机关依法处理;根据已有证据足以作出开除党籍处分的,对取证、定性等方面存在较大困难或争议的其他涉嫌犯罪问题,原则上不再深入核查,作为涉嫌犯罪线索移送机关。
在执纪审理环节,实践中存在的问题主要有:尚未及时调整审理工作重心,对涉嫌犯罪问题的审核投入过多力量,实际上成了机关的“预审室”;审理文书尚未完全实现纪法分开,纪律特色体现不足,没有充分发挥审理对纪律审查方式转型的倒逼作用。下一步,在执纪审理方面,主要抓好以下工作。一是改进审理方式。按照纪在法前的要求,由以往重点审理违法犯罪问题,转变为聚焦审理违纪问题,用党章党规党纪衡量违纪行为。在审核事实、证据的基础上,加强对纪律条规适用和处理方式的审核,确保监督执纪“四种形态”准确适用。要适应以审理违纪案件为主的新要求,探索轻处分案件适用简易程序的审理工作机制。二是改进对涉嫌犯罪问题的审理。对涉嫌犯罪问题的认定存在较大分歧的,原则上不作为处分依据,作为涉嫌犯罪问题线索移送机关;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移送机关后,由审理室会同相关纪检监察室加强跟踪监督,确保涉嫌犯罪问题和线索不遗漏、不放纵。三是改进审理文书。在审理报告等文书中,将违纪行为按六大纪律进行分类和表述,将违纪问题与违法犯罪问题分开表述,用纪律语言描述违纪行为,体现纪律审查特色。同时,鉴于新修订的《中国纪律处分条例》分则部分删除了大量与刑法、治安管理处罚法等法律法规重复的内容,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在总则第二十七条至第二十九条统一作出规定,在按六大纪律对违纪行为进行表述的基础上,在审理报告“主要违纪事实”最后一部分增加一类即“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将涉嫌违法犯罪行为在此部分予以表述。这样处理,既能实现纪法分开,又利于做好纪法衔接。四是加强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审核。要把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作为执纪审理重点,及时掌握情况,加大审核力度,引导和推动纪检监察室做好对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的审查工作。要加强对被审查人的相关行为是否违反本地区、本部门有关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实施细则的审核。同时,为推动各级党组织锲而不舍、驰而不息地落实中央八项规定精神,在审理报告等纪律审查文书“主要违纪事实”中,将被审查人违反中央八项规定精神问题单独列出来,表述在“违反政治纪律行为”之后、“违反组织纪律行为”之前。五是加强案例指导。依据新修订的《中国廉洁自律准则》《中国纪律处分条例》,通过案例形式加强业务指导,重点对违纪行为的证据标准、性质认定、条规适用和纪法衔接等问题进行规范,进一步提高纪律审查工作的规范化和科学化水平。
全面从严治党永远在路上。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是一场输不起的斗争,必须始终坚持有腐必反、有贪必肃。我们要做到有静气、不刮风,不搞运动,踩着不变的步伐,把纪律和规矩挺在前面,通过正确运用监督执纪“四种形态”,治“病树”、拔“烂树”、护“森林”,逐步形成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的有效机制

如何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加强监督检查,保证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的贯彻落实,是党章和行政监察法赋予纪检监察机关的重要职责。十七届中央纪委七次全会突出迎接、服务和保障党的十八大这条主线,把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贯彻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摆在十分突出的位置,为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做好监督检查工作指明了方向。近年来,湖北省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大对中央和省关于经济、政治、社会、文化、生态文明建设和党的建设等一系列重大决策部署贯彻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力度,及时防范、纠正和查处各类违纪违法行为,为确保政令畅通,推动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提供了强有力的纪律保证。
  主要做法
  围绕支点建设加强监督检查,促进湖北科学发展、跨越式发展各项政策措施全面落实。紧紧围绕加快构建促进中部地区崛起重要战略支点奋斗目标,制发《湖北省纪检监察机关服务、保障和推动跨越式发展工作纲要》并抓好落实。加强加快转变经济发展方式监督检查,组建18个省级专班,发现并督促整改了一批突出问题。切实加强扩内需和政府投资项目监督检查,在全省新建政府投资项目中创建"廉政阳光工程",深入推进工程建设领域信息公开和诚信体系建设,立案查处工程建设领域案件111件。在援疆前方组建纪检监察机构,探索建立"监督检查双层全覆盖"工作机制,保证援疆项目顺利建设、资金安全使用和干部高效履职。
  围绕市县换届加强监督检查,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加强换届工作纪律保障,会同组织部门制发《湖北省严肃换届纪律风险预警防控办法》,明确17个防控重点和21条防控措施,加强巡视和督查。
  围绕"以人为本、执政为民"加强监督检查,一些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得到较好解决。扎实开展强农惠农政策和资金落实情况拉网式检查,全省县级以上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班子成员带队暗访,查处各类违规违纪问题155件、处理155人。出台《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使用管理责任追究办法》,正在督促有关部门研究制定《湖北省强农惠农资金整合指导意见》,探索建立强农惠农政策落实的长效机制。认真开展中职学校困难生国家助学金专项清理,立案109件。加强对南水北调、救灾救济、城乡低保和扶贫专项资金以及其他涉及民生专项资金的监督检查,着力解决征地拆迁、节能减排、环境保护、土地矿产、安全生产、食品药品安全、教育收费、公路"三乱"和医疗服务等方面损害群众利益的突出问题,发现并查处了一批典型案件。
  围绕作风建设加强监督检查,党群干群关系明显改善。根据省委在全省集中开展治庸问责工作的部署,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加强组织协调和明察暗访,严格问责追责,深入治理"庸懒散软"问题。全省共受理举报投诉2079件,办结1981件,对 1594人(次)进行了问责。
  围绕主题实践活动加强监督检查,切实优化经济发展环境。今年以来,省委、省政府先后召开全省"喜迎十八大、争创新业绩"主题实践活动和省直机关"抓作风、抓环境、抓落实、促跨越"动员大会,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环境。省纪委监察厅把优化发展环境作为硬任务,把落实"开短会、发短文、讲短话、简办事"责任要求作为硬目标,把配合开展"万人评窗口"活动作为硬措施,成立4个督查组,采取日常检查、重点抽查、经常性暗访等多种方式,对窗口单位和服务行业"四减五制三集中"工作和承诺内容执行情况,进行跟踪督办,兑现落实。
  存在问题
  监督检查的部门繁多,职责不清晰。一方面,纪检监察机关牵头项目过多,部门职能作用发挥不够。另一方面,监管部门之间缺乏协调配合,各自为政,信息交流和衔接机制不健全。重复检查、多头检查、行政成本过高等问题较为突出,加重了基层负担。
  监督检查的内容繁杂,重点不突出。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涉及面广,需要督查的事项较多,基层纪检监察机关领导精力和检查人员力量分散,以致于某些该重点抓的项目抓得不深、抓得不透,或者顾此失彼。市县纪检监察机关人少事杂、疲于应付的问题较为突出。
  监督检查的方式落后,手段不科学。督查机制制度不健全,一些督查项目计划性不强,督查机构和人员责任不明确,督查效果的量化评估机制缺失,督查效果无法保证;督查的方式方法传统落后,没有运用现代科技手段和方法,科技含量不高。
  监督检查的制度缺失,惩戒不到位。一方面,现行党纪政纪规定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不力行为的追责情形、追究层级等规定比较原则宽泛,操作性不强。相关纪律处分与组织处理、问责、行政处罚、刑事责任追究措施有效衔接不够。另一方面,由于受地方保护主义、部门本位主义和好人主义等不良思想影响,部分地方和单位查案追责力度不大,导致少数党员干部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置若罔闻,有令不行、有禁不止,甚至阳奉阴违,影响了中央政令的严肃性。
  对策建议
  进一步提高思想认识,把监督检查工作摆在重要位置。作为监督主体之一,各级纪检监察机关要进一步增强政治意识、大局意识、责任意识,把加强对中央重大决策部署执行情况的监督督查作为首要政治任务,放到党和国家工作大局中来认识和把握,认真谋划,扎实推进。
  进一步健全监督检查的工作机制,增强工作的整体性。纪检监察机关必须正确把握职责定位,分清主办、协调、参与和督办责任。始终把工作的着力点放在督促有关责任部门抓执行、抓落实上,做到到位而不越位、牵头而不包办、督促而不替代。要建立健全党委统一领导、党政齐抓共管、部门各负其责、纪检监察机关组织协调,上下联动、条块结合、分工明确的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正确处理牵头与配合、专门监督与层级监督、组织协调与发挥职能部门作用的关系,充分调动方方面面的力量,形成监督合力。
  进一步突出监督检查工作重点,增强工作的针对性。要抓主要矛盾,突出督查重点,从带全局性、战略性和根本性的问题入手,牢牢抓住影响改革发展稳定的突出问题、社会普遍关注的焦点问题、违纪违法行为易发多发领域和地方,开展定期督查和专项督查。一是切实加强对执行党的政治纪律的监督检查,教育、引导和督促党员干部讲政治、顾大局、守纪律,坚定政治立场和政治方向,自觉同党中央和省委保持高度一致。二是切实加强对执行组织人事工作纪律的监督检查,坚决整治跑官要官、买官卖官、拉票贿选和换届前突击提拔干部等问题,营造风清气正的用人环境。三是切实加强对执行科学发展重大决策部署情况的监督检查,重点开展对加强和改善宏观调控、加快经济结构调整、管理通胀预期、节能减排和环境保护、耕地保护和节约用地、做好"三农"工作、保障和改善民生等政策措施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
  进一步完善监督检查制度体系,增强工作的严肃性。要健全监督检查工作立项审批或备案制度、部门联席会议制度、重要情况通报和报告制度、案件及线索移送协作配合制度、整改台帐制和销号制度、督查结果反馈和总结报告制度等相关配套制度,规范工作流程。要健全督查工作考核评价制度,细化考核评估验收标准与奖惩措施,将督查工作纳入年度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和政府目标绩效管理责任制考核范围,严格考核奖惩。要完善惩戒法规制度体系,研究出台违反中央重大决策部署行为党纪政纪处分、组织处理和领导问责方面的单行惩戒性条规等,细化违规情形、追责层级、方式等规定,加快党政领导干部问责立法进程,健全领导责任追究制度并严格执行。
  进一步改进监督检查方式方法,增强工作的实效性。要坚持因地制宜,区分督查工作主次和轻重缓急,视实际情况灵活采取定期督查与专项督查、普遍检查与重点抽查、解剖"麻雀"与解决共性问题、自查自纠和上级督查相结合等形式与途径,掌握工作主动权。要坚持改革创新,大力发展电子政务、电子监察和电子举报平台、信息数据库及共享平台等,实现传统督查手段与现代科技手段相对接。要坚持群众路线,建立专家、人大代表和政协委员、特邀监察员、社会力量参与督查工作机制,充分发挥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的作用。要坚持实事求是,把握政策,客观公正地处理实际问题,保护干部群众干事创业的积极性,实现经济、政治、社会、法纪效果有机统一,为迎接党的十八大胜利召开营造良好氛围。

强化权力运行制约和监督体系的重要手段是

  强化权力运行的制约和监督体系
  ——对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有关精神的解读李雪勤
  为什么要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
  权力是社会政治生活的核心,其运行是否科学有效,是判断一个国家政治文明和发展水平的重要标志。党的十八大报告提出要确保决策权、执行权、监督权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确保国家机关按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在此基础上,《决定》再次强调,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这进一步表明了权力运行机制建设的重要性和紧迫性,并且从顶层设计的高度提出了明确的改革方向和具体要求。
  第一,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是时代和社会实践发展的需要。我国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建立在我国社会主义民主政治的基础之上,由我国社会主义政治制度所决定,具有决策效率高、着眼于长期发展、立足于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能够集中力量办大事的独特优势,总体上符合我国国情,能够实现好、维护好、发展好最广大人民根本利益。特别是随着改革开放和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的深入推进,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政治建设的不断发展,随着党和国家各项领导制度和工作制度的日益完备,党和国家的权力结构和运行机制也日益健全和成熟,能够比较好地适应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的需要。但也要看到,在一些具体方面还存在一些不相适应、不够完善的地方。最主要的问题是权力配置还不尽科学;权力过分集中,导致一把手出问题的比例相对比较高;权力运行还不够透明;对权力的监督还不够有力。因此,形成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既是提高党的执政能力、巩固执政地位、完成执政使命的重要保证,也是建设廉洁政治,实现干部清正、政府清廉、政治清明的根本保证。当然,构建科学有效的权力制约和协调机制,是一个涉及面广的艰巨复杂的系统工程,要与深化政治、经济等各方面体制改革协同推进,逐步完善。
  第二,必须构建决策科学、执行坚决、监督有力的权力运行体系。决策、执行、监督是权力结构“三位一体”的组成部分,也是权力运行机制相辅相成的重要环节。在权力运行体系中,决策是核心,执行是关键,监督是保障。应当说,通过改革开放30多年来的长期实践,我国科学民主的决策机制已经基本定型,这在国家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战略决策的形成等方面发挥了极为重要的作用。但这一决策机制也还有一些不完善的地方,需要继续加以改进。要进一步健全中国特色重大决策制度,完善重大决策的形成机制和程序,加强决策的协商、论证、听证,发挥中国特色新型智库的作用,建立健全决策后评估和纠错机制,不断提高科学决策、民主决策、依法决策水平。凡是重大问题决策、重要人事任免、重大项目安排和大额资金使用,都必须实行集体决策,绝不能由个人或少数人说了算;凡是涉及群众切身利益的决策都要充分听取群众意见,凡是损害群众利益的做法都要坚决防止和纠正。要进一步提高执行力,决定了的事情,就要言必信、行必果,有始有终,说到做到。健全督促检查、绩效考核和问责制度,确保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和各项决策部署贯彻落实到位,决不允许“上有政策、下有对策”,决不允许有令不行、有禁不止。要更好发挥党内外专门机关的监督作用,加强党内监督、民主监督、法律监督和舆论监督,完善党务政务司法和各领域办事公开制度,推进权力运行公开化、规范化,真正做到让人民监督权力,让权力在阳光下运行。
  第三,按照制约和协调原则科学配置权力。科学配置权力,就是要使权力既相互制约又相互协调,不仅做到结构合理、配置科学、程序严密、制约有效、给权力套上一个“制度的笼子”,还要做到权责一致、规范有序、相互协调、运行顺畅,使权力切实发挥作用,促进党和国家各项事业发展。要进一步完善党和国家领导体制,更好坚持民主集中制,充分发挥党的领导核心作用。要坚持科学执政、民主执政、依法执政,不断改进和完善党的领导方式和执政方式,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党代会、全委会和常委会之间的关系,更好发挥党代会和全委会对重大问题的决策权,党委常委会行使执行权和一般问题决定权,党的纪律检查委员会行使监督权。民主集中制既是我们党和国家的根本组织制度和领导制度,也是领导班子行使权力的根本工作制度。要坚持民主基础上的集中和集中指导下的民主相结合,既保证党和国家的团结统一和行动一致,广泛凝聚全党全社会的力量,又尊重广大党员和人民群众的主体地位,充分发挥他们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党必须按照总揽全局、协调各方的原则,在同级各种组织中发挥领导核心作用,并与人民当家作主和依法治国相统一,进一步理顺和规范党委与人大、政府、政协、司法机关以及人民团体的关系,支持和保证它们依法有效地履行职能。
  第四,明确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职责权限,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内设机构权力和职能,明确职责定位和工作任务。要吸收近几年权力公开透明运行试点的经验,按照职能科学、结构优化、廉洁高效、人民满意的原则,进一步明确各级党政主要领导职责权限,合理划分、科学配置党政部门及其内设机构的权力和职能,健全部门职责和人员编制体系,做到定位准确、边界清晰,权责一致、人事相符,各司其职、各负其责,依照法定权限和程序行使权力。按照不同性质的权力由不同部门行使的原则,尽量实行决策、执行、监督职能相分离,对直接掌管人财物等高风险部门和岗位的权力进行限制,压缩和规范各种权力的自由裁量空间,从而降低权力失控乃至腐败发生的几率。按照同一件事情或同一项工作任务由一个部门负责的原则,加大机构和职责整合力度,最大限度地解决部门众多、职责分散和交叉扯皮问题。
  如何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
  反腐败体制机制和制度问题,一直是党内外议论比较多的热点问题,也是影响反腐败成效的关键问题。大家的主要意见,一是现在的反腐败机构职能分散,形不成合力;二是查办案件受地方和部门牵涉太多,有些案件难以坚决查办,腐败案件频发却责任追究不够。《决定》明确提出,要改革党的纪律检查体制,健全反腐败领导体制和工作机制,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和制度保障,加强党对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统一领导。这是为了更好适应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需要而提出的重大改革。
  第一,要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1996年,中央纪委第六次全会报告明确提出,各省、自治区、直辖市都要在党委领导下成立有纪检、法院、检察、监察、审计等单位主要领导参加的反腐败协调小组。之后,全国县级以上各级党委基本上都建立了反腐败协调小组,主要承担查办腐败案件的协调工作。但在实践中,反腐败协调小组往往不定期、不经常召开协调会议,形成的意见缺乏约束力和执行力,有的甚至只是沟通情况,组织协调反腐败的作用发挥得很不够。当前,改革和完善各级反腐败协调小组职能,总的原则是更加充分地体现党的领导作用和纪委的组织协调作用,充实与反腐败工作紧密相关的部门作为成员单位,进一步明确应当履行的具体职责,形成健全规范有序的工作模式,以更有效地整合各方面的反腐败力量。
  第二,要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决定》把推动党的纪律检查工作双重领导体制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作为深化改革的主要内容。一是《决定》明确规定:“查办腐败案件以上级纪委领导为主,线索处置和案件查办在向同级党委报告的同时必须向上级纪委报告。”掌握案件线索和查办腐败案件是反腐败工作的核心内容。在原来的习惯性程序中,不少地方纪委如果发现本地重大案件线索或者查办重大腐败案件,都必须向同级党委主要领导报告,在得到首肯后才能进行初核或查处。这样就给压案不报和瞒案不查提供了可能和机会。如果案件线索处置和查办必须同时向上级纪委报告,那么就对同级党委主要领导形成制约,这样就有利于更深入地开展反腐败斗争,打击腐败犯罪。二是《决定》明确规定“各级纪委书记、副书记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这是加强反腐败体制机制创新、强化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领导的重要举措。纪委书记、副书记是一级纪委的主要领导,承担着一个单位纪律检查工作的主要领导责任。他们的提名和考察以上级纪委会同组织部门为主,有利于强化他们同上级纪委的沟通和联系,有利于他们更加负责地发挥职能作用,为各级纪委协助党委加强党风建设和组织协调反腐败工作、更好行使党内监督权,提供了有力的体制保障。同时,上级纪委要及时听取下级纪委的汇报,下级纪委要定期向上级纪委报告工作,以更好体现上级纪委对下级纪委的领导。
  第三,要强化纪委的派驻监督。根据党章规定和反腐败斗争形势任务要求,《决定》提出:“全面落实中央纪委向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派驻纪检机构,实行统一名称、统一管理。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履行监督职责。”这是党内监督体制的重大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全面派驻。原来中央纪委主要在政府部门设置派驻机构,在党务部门除个别的以外没有设派驻机构。今后,按照权力都要受到制约和监督的原则,中央纪委向中央和国家机关都要派驻纪检机构。二是派驻机构对派出机关负责。派驻纪检组长继续担任驻在部门党组成员,只履行监督职责,不参与驻在部门业务分工,不从驻在部门产生。三是各项工作保障由驻在部门负责,工作经费应列入驻在部门预算。
  第四,要强化纪委的巡视监督。《决定》提出:“改进中央和省区市巡视制度,做到对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全覆盖。”这也是党内监督体制的重大改革。改革的主要内容有这样几个方面。一是全面覆盖。对所有地方、部门、企事业单位都应当进行巡视,以发现问题,形成震慑。二是抓好重点。要围绕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这个中心进行,无论是谁,包括中央政治局委员兼任地方党委书记的同志在内,都在巡视监督的范围之内。三是发现问题。要着力发现领导干部是否存在违纪违法、违反八项规定、违反政治纪律、选人用人不正之风等问题,真正做到早发现、早报告,促进问题解决,遏制腐败发生。
  如何进一步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
  《决定》结合中央八项规定的落实情况,明确提出要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和建设,进一步健全改进作风的常态化制度,展现了党中央狠抓作风建设、巩固转变作风成果的坚定决心,对人民群众期盼优良党风政风长期保持下去的呼声进行了积极回应。
  领导干部作风方面的种种问题,往往是积弊和顽疾,具有反复性和顽固性,抓得不紧、不实就等于白抓。健全改进作风常态化制度,关键是围绕落实中央八项规定,反对形式主义、官僚主义、享乐主义和奢靡之风,加快体制机制改革和建设,坚持经常抓、长期抓,做到善始善终、善做善成,确保作风建设成为一种常态、一种习惯、一种文化。具体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的工作:
  第一,健全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完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实现改进作风常态化,关键要看各级领导干部能否坚持带头改、带头抓。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作风建设责任制,督促领导干部带头改进作风、联系群众,坚持一级做给一级看,一级带着一级干,用做出样子代替喊破嗓子,切实发挥示范引领作用。要建立健全领导干部深入基层调查研究机制,引导领导干部自觉到群众中去,从人民群众伟大实践中汲取智慧和力量,坚持问政于民、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认真听取群众的意见和建议,按照群众意愿改进工作,着力解决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突出问题。要完善直接联系和服务群众制度,广泛开展干部下基层活动,帮助群众解决生产生活中的实际问题,实现干部联系群众的常态化。
  第二,改革会议公文制度,着力改进会风文风。会风文风是党的工作作风的集中反映。中央政治局关于改进工作作风、密切联系群众的八项规定,明确要求精简会议活动、精简文件简报,从中央做起,带头减少会议、文件,改进会风文风。各地区各部门要按照中央的要求,进一步改革会议公文制度,坚决杜绝文山会海。要完善会议管理制度,执行财政部等三部门印发的《中央和国家机关会议费管理办法》,严格会议审批,切实减少会议活动,控制会议规模、时间、经费,提高会议效率。要改进公文制度,控制发文规格,压缩文件数量,倡导清新文风。要通过改进会风文风,引导领导干部把主要精力集中到讲求工作实效,降低行政成本,提高办会、办文和办事效率上来,不以会议落实会议、文件落实文件,坚决克服形式主义和官僚主义。
  第三,健全严格公开的财务预算、核准和审计制度,着力控制“三公”经费支出和楼堂馆所建设。“三公”问题和楼堂馆所建设,管住经费是源头、是关键。要加强“三公”经费预算编制与支出管理,加强“三公”经费审批、指标控制和报销管理,稳步推进“三公”经费支出公开,严格控制和压缩“三公”经费。要严格执行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党政机关停止新建楼堂馆所和清理办公用房的通知》,加强对楼堂馆所建设资金的财政财务管理,严格预算审核、资金使用监督和决算审批,把好楼堂馆所建设的资金关。要健全审计监督制度,加强“三公”经费和楼堂馆所建设经费使用和支出结构、数额、比例的监管,督促被审计单位强化内部控制和财务管理,切实发挥审计“免疫系统”作用。
  第四,完善选人用人专项检查和责任追究制度,着力纠正跑官要官等不正之风。从严治党,关键是从严治吏;改进作风,首先要整顿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进一步严明组织人事纪律,健全干部选拔任用监督机制,实行选人用人严重违纪问题专项检查制度,加大对违规用人问题的查处力度,对跑官要官的,发现一起,查处一起。要建立“倒查”机制,按照《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责任追究办法》及相关规定,对违规失职者严格进行责任追究,坚决遏制选人用人上的不正之风。要继续深化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强化显规则,遏制潜规则,打破关系网,不断提高选人用人公信度。
  第五,改革政绩考核机制,着力解决“形象工程”、“政绩工程”以及不作为、乱作为等问题。培养好作风,凝聚正能量,要注重用好政绩考核这个“指挥棒”。要坚持正确的政绩考核导向,引导领导干部坚持科学发展观,树立正确的政绩观,进一步推动作风转变。要完善政绩考核评价体系,坚决破除唯生产总值的政绩导向,把民生改善、社会进步、生态效益、作风转变等指标和实绩作为重要考核内容,从“德、能、勤、绩、廉”全方位考评领导干部,既看能力又看作风,既看发展又看基础,既看显绩又看潜绩。要健全民主考评机制,把群众满意度作为考评干部的重要标准,真正实行“问绩于民”。同时要真正用好问责制度,对不作为、乱作为行为造成恶劣影响、导致严重后果的,必须坚决追究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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