Q1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范围及扣除标准是什么呢?

  A:

(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

(二)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哪些证书才可享受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项扣除?:

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专项扣除规定

一、正面回答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标准是:

1、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2、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二、分析

继续教育支出是指已参加工作和负有成人责任的人在接受社会上的各种教育的支出费用。在职研究生、国家注册建造师、注册会计师等培训及考试费用,在进行培训和考试时有相应的合规发票,可作为税前的扣除项。

三、个人所得税继续教育填写流程

1、打开个人所得税软件,在我要填报专项附加扣除,栏中选择继续教育;

2、首先是核对自己的个人信息,有不对的地方点击修改按钮进行修改,没有错误就直接进入下一步;

3、填写自己继续教育信息,首先是选择继续教育类型:学历继续教育或者是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4、然后根据自己选择的类型填写相关的信息,然后点击下一步进行提交;

5、最后根据自身的情况选择申报的方式,就完成了。

个人专项税扣除项目标准

新个税扣除中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的扣除范围是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

根据《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三条 纳税人享受符合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的计算时间分别为:

(一)子女教育。学前教育阶段,为子女年满3周岁当月至小学入学前一月。学历教育,为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全日制学历教育结束的当月。

(二)继续教育。学历(学位)继续教育,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入学的当月至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结束的当月,同一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48个月。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为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

(三)大病医疗。为医疗保障信息系统记录的医药费用实际支出的当年。

(四)住房贷款利息。为贷款合同约定开始还款的当月至贷款全部归还或贷款合同终止的当月,扣除期限最长不得超过240个月。

(五)住房租金。为租赁合同(协议)约定的房屋租赁期开始的当月至租赁期结束的当月。提前终止合同(协议)的,以实际租赁期限为准。

(六)赡养老人。为被赡养人年满60周岁的当月至赡养义务终止的年末。

前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学历教育和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期间,包含因病或其他非主观原因休学但学籍继续保留的休学期间,以及施教机构按规定组织实施的寒暑假等假期。

扩展资料: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操作办法(试行)》第二十条 纳税人选择纳税年度内由扣缴义务人办理专项附加扣除的,按下列规定办理:

(一)纳税人通过远程办税端选择扣缴义务人并报送专项附加扣除信息的,扣缴义务人根据接收的扣除信息办理扣除。

(二)纳税人通过填写电子或者纸质《扣除信息表》直接报送扣缴义务人的,扣缴义务人将相关信息导入或者录入扣缴端软件,并在次月办理扣缴申报时提交给主管税务机关。《扣除信息表》应当一式两份,纳税人和扣缴义务人签字(章)后分别留存备查。

参考资料来源:国家税务总局——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个税专项附加扣除政策的条件和标准

我们每个月在缴纳个人所得税的时候,在计算纳税金额之前,是可以进行七项专项抵扣税的。那么大家知道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项目及标准是什么吗为了帮助大家更好的了解相关法律知识,华律网小编整理了相关的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项目及标准是什么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

  专项扣除的费用包括子女教育支出、继续教育支出、大病医疗支出、住房贷款利息、住房租金和赡养老人费用六项(后增加一项三岁以下婴幼儿照护),具体扣除标准如下:

第一,子女教育: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

扣税对象: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和学前教育的纳税人(释:学前教育指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的教育,全日制学历教育包括:小学和初中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大学专科/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

能扣多少: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要么选择父母分别扣50%,要么选择父母一方扣100%。

第二,继续教育:每月400元

扣税对象: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纳税人

能扣多少:学历继续教育每月400元(同一学历/学位扣除期限不超过48个月),可选择本人扣除或其父母扣除;技能人员、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取得证书当年,扣除3600元。

(最多18字)

第三,大病医疗:每年限额8万元

扣税对象: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扣除医保报销后,个人负担(医保目录范围内的自付部分)累计超过15000元的纳税人。

能扣多少:每年限额8万元,可由本人或配偶扣除;未成年子女医药费由父母一方扣除。

第四,住房贷款利息:每月1000元

扣税对象:支付首套住房贷款利息的纳税人

能扣多少:每月1000元,扣除期限不超过240个月(在发生贷款利息的年度)

第五,住房租金:每月800-500元

扣税对象:在工作城市没有自有住房,发生租房租金支出的纳税人

能扣多少:直辖市、省会城市、计划单列市以及国务院确定的其他城市每月15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1100元;市辖区户籍人口不超过100万的城市每月800元。

第六,赡养老人:每月2000元

纳税对象:赡养一位及以上年满60岁的父母,以及子女均已去世的年满60岁的祖父母、外祖父母的纳税人。

能扣多少:独生子女每月2000元;非独生子女与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扣除额度,每人每月不超过1000元。

第七,3岁以下婴幼儿照护:每月1000元

纳税对象: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以上就是个人所得税的专项扣除项目及标准的全部内容,此次推出的政策兼顾了公平和效率,也减轻了纳税人的负担,过程也力求简便易行,为纳税人提供了方便。

继续教育附加扣除条件

暂行办法将伴随新修订的个税法于2019年1月1日起施行。今后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

如子女教育方面,明确纳税人的子女在年满3岁后接受学前教育阶段和从小学到博士研究生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高中阶段教育包含技工教育。

如子女教育方面,明确纳税人的子女在年满3岁后接受学前教育阶段和从小学到博士研究生的全日制学历教育阶段的相关支出,按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其中高中阶段教育包含技工教育。

继续教育方面,纳税人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规定期间可按每月400元定额扣除,但同一学历继续教育的扣除期限不能超过48个月;接受技能人员和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3600元定额扣除;

大病医疗方面,纳税人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与基本医保相关的医药费用扣除医保报销后的个人负担,累计超过15万元部分,由纳税人在办理年度汇算清缴时,在8万元限额内据实扣除;

此外,纳税人本人或配偶发生的首套住房贷款利息支出,可按每月1000元标准定额扣除;符合条件的住房租金根据城市的不同,按每月1500元、1100元和800元标准定额扣除;

赡养老人方面,纳税人赡养年满60岁父母的支出,按照一定标准定额扣除,其中,独生子女按每人每月2000元标准扣除,非独生子女与其兄弟姐妹分摊每月2000元的扣除额度。

法律依据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五条 纳税人的子女接受全日制学历教育的相关支出,按照每个子女每月1000元的标准定额扣除。

学历教育包括义务教育(小学、初中教育)、高中阶段教育(普通高中、中等职业、技工教育)、高等教育(大学专科、大学本科、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教育)。

年满3岁至小学入学前处于学前教育阶段的子女,按本条第一款规定执行。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六条 父母可以选择由其中一方按扣除标准的100%扣除,也可以选择由双方分别按扣除标准的50%扣除,具体扣除方式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不能变更。

《国务院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的通知》第七条 纳税人子女在中国境外接受教育的,纳税人应当留存境外学校录取通知书、留学签证等相关教育的证明资料备查。

继续教育附加扣除条件如下:

一、扣除范围:

学历(学位)继续教育、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

二、扣除标准。

纳税人在中国境内接受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学历(学位)教育期间按照每月400元定额扣除。

纳税人接受技能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继续教育的支出,在取得相关证书的当年,按照3600元定额扣除。

三、扣除主体。

个人接受本科及以下学历(学位)继续教育,符合规定扣除条件的,可以选择由其父母扣除也可以选择由本人扣除。

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规定的专项附加扣除之一。

《个人所得税专项附加扣除暂行办法》第三章对继续教育专项附加扣除作了相关规定,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

2019年1月1日起,纳税人计算个税应纳税所得额时,在5000元基本减除费用扣除和“三险一金”等专项扣除外,还可以享受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住房租金,以及赡养老人等6项专项附加扣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