极目新闻记者 丁鹏 谢茂
“上海老太太推倒摩托车”事件,刑事案件因老人去世而终止后,车主起诉老人遗产继承人债务清偿纠纷。3月24日下午,该案将在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桥法庭开庭审理。
浦东新区人民法院金桥法庭
极目新闻此前报道,2022年6月,陈先生价值数万元的摩托车停放在上海一小区楼下时,被一位老太太故意推倒,造成损失16704元。事后,老人态度强硬拒不赔偿,陈先生坚决维权引发网友关注,而维权时间也持续了数月。陈先生起诉老太太后,案件尚未开庭审理,老太太于2023年1月24日去世。
视频截图
上海市浦东新区人民法院的刑事裁定书显示,因涉事老人去世,2月5日案件终止审理。陈先生表示,在拿到刑事案件的终止裁定文书后,他得知后续民事赔偿部分需要另案起诉老太太的继承人。
2月20日,陈先生正式对老太太的继承人——其儿子发起民事诉讼。3月21日,陈先生收到法院通知,此案将于3月24日开庭审理。3月14日,陈先生曾到法院做开庭审理前的准备,老太太的继承人依旧没有到场,陈先生补充了2份视频证据,同时申请法院对老人房产登记情况进行调查。
3月24日中午,陈先生抵达法院。在开庭前他告诉极目新闻记者,自己提起诉讼的赔偿金额就是摩托车的维修费用16704元,其他的误工费等都没有算。对被告方是否会到场,他不得而知。
“老人去世是一件不幸的事情,是我们都不想看到的。但对就是对,错就是错,我想要的只是一个公平公正。”陈先生说,对他而言,赔偿多少并不是重点,他所注重的是一个态度,这也是支持他维权9个多月的动力,家里人对他的维权也很支持。
陈先生介绍,他原本是可以接受调解的,但老太太及其家属一直避而不谈,最后只能起诉维权。维权后,他的生活也受到了一定的影响,已从公司离职,大部分精力都放在了维权的官司上。
“这次庭审结束后,不管有没有结果,我也要开始重新找工作了。”陈先生说,他也没想到维权会持续9个月之久。而如果胜诉,对方不愿意执行的话,他则会申请强制执行。
(来源:极目新闻)
老人推倒摩托车什么时候
2022年6月25日
老人推倒摩托车的时间是2022年6月25日。事发当天,陈先生的摩托车被一位老人故意推倒,损失16,000余元,事后老人态度强硬,拒不赔偿监护人避而不见。历时九个月后,法院判决生效老人的监护人赔偿陈先生摩托车损116,704元。
上海一老人故意推倒摩托,车主损失近万元!这名老人为何如此偏激?
1:南京彭宇案
2006年11月20日,一位老太在南京水西门广场一个公交站台等公交车,人来人往中被撞倒摔成骨折,鉴定后构成8级伤残。老太指认撞人者是刚下车的小伙彭宇,并告到法院索赔13万余元。彭宇则称自己下车时看到老太跌倒赶忙去扶她。2007年9月4日,法院一审认为事故双方均无过错,按公平原则判彭宇给付受害人适当补偿共458766元。随后,双方当事人在二审期间达成和解协议,最后以和解撤诉结案。
此案中,网友几乎一边倒支持彭宇,并感慨好人不好做。对于以后遇到有老人摔倒的情况是否上前救助,网上展开了激烈辩论。
案例2:天津许云鹤案
2011年8月16日,天津车主许云鹤搀扶违章爬马路护栏摔倒的王老太,却被王老太指认为撞伤自己。后被天津红桥区人民法院判赔108606元,法院判决理由是“车主许云鹤发现王老太时只有四五米,在此短距离内作为行人的王老太突然发现车辆向其驶来,必然会发生惊慌错乱,其倒地定然会受到驶来车辆的影响”。
8月22日二审开庭,法院门口聚集了很多要求旁听的群众,他们几乎一边倒地支持许云鹤。当王老太走出法庭时,一家人打算打车回家,但被的士拒载,司机声称怕被碰瓷。
案例3:武汉老人倒地死亡
2011年9月2日,武汉88岁的老人李大爷在离家不到100米的菜场口摔倒后,围观者无人敢上前扶起。1小时后,老人因鼻血堵塞呼吸道窒息死亡。
李大爷的亲人对此感到难以理解:“难道现在老人倒地后,就真的没人敢扶了吗难道助人为乐的美德就这样丢失了吗”对于李大爷子女的悲情泣问
最近,又有一起 搀扶跌倒老人就医被法院认定应承担主要责任,并判罚7万赔偿金的事件,发生地在浙江金华,涉案人士一个90后的年轻人,名叫吴俊东。
交警现场勘验结论:没有事实依据可以证明是吴俊东的三轮车撞到了老人的摩托车。
金华中院判决依据(原文):
1,吴俊东本人在交警部门所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承认超车后听到有人喊,并且后来打电话给其父亲,告诉其父亲出事故了。该笔录具有真实可信性。
2,本案事发当时有目击证人戴某证实,吴俊东的三轮车头超过电动自行车,而车尾还未超过时,就看见电动自行车左右晃动两下,之后,电动自行车和车上两位老人摔倒在地上。该证人与双方当事人都无关系,且目睹整个过程,其证言具有真实性。
3,两被害人胡启明、戴聪球陈述内容一致,而戴聪球的伤情为左膝畸形、肿痛伴活动受限,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和左髌骨骨折,其左腿部的损伤与其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吻合。
4,据交警部门现场勘察笔录、照片证明,事发现场道路平直,视线良好。胡启明电动自行车经车辆技术检验,其转向、制动性能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我们知道,交警的现场勘验结论是法院处理交通事故唯一的法定依据。当然,法院认为有必要也可以重新进行勘验;但是,法院的勘验的有一个必备的前提:现场仍然存在并保存完好。中国案件中,中国前提条件显然依据不存在了。这也说所有交通事故转移到法院诉讼阶段的一个规律;他是,也说立法上把交警勘验结论作为法院诉讼阶段唯一法定依据的出发点。
既然交警在第一时间的勘验结论都无法证明责任的性质或者责任的分配,法院应当如何处理呢?法院应当按照“衡平原则”充其量双方各自承担50%的责任;如果法院按照轻重或者主次分配责任都是不适当的;换言之,是错误的。
我们再逐一剖析法院的这四个判决依据,在证据学理论上是不是站得住脚:
1,关于“吴俊东本人在交警部门所作的第一次询问笔录中,承认超车后听到有人喊,并且后来打电话给其父亲,告诉其父亲出事故了。该笔录具有真实可信性”。
这是非常典型的超出法官“自由裁量权”的“自由心证”。A,“超车后听到有人喊”有二种可能:一种是撞人了;另一种是并没有撞人(“喊”的原因很复杂)。B,“给父亲打电话说出事故了”完全符合90后这个年龄段遇到突发事件时第一时间做出判断的心理特征。不具有诉讼证据学上的证明力。C,如果法院以这种“真实可信性”作为诉讼证据是轻率的,也是错误的。
2,关于“本案事发当时有目击证人戴某证实,吴俊东的三轮车头超过电动自行车,而车尾还未超过时,就看见电动自行车左右晃动两下,之后,电动自行车和车上两位老人摔倒在地上。该证人与双方当事人都无关系,且目睹整个过程,其证言具有真实性”。
这个叫戴某的唯一“目击证人”在后来的“证词”中又说自己“没有看见吴俊东是否撞了老人”,前后矛盾,不足为证也。
3,关于“两被害人胡启明、戴聪球陈述内容一致,而戴聪球的伤情为左膝畸形、肿痛伴活动受限,左股骨远端粉碎性骨折和左髌骨骨折,其左腿部的损伤与其陈述事故发生经过吻合”。
这是一个重要情节和细节。戴氏老人均为左腿受伤:A,如果吴俊东的三轮车在左侧,如果直接擦挂了戴氏老人,左腿必然存在严重的皮外伤和肌肉损伤;然而,这个法医鉴定并没有这方面的结论。B,如果三轮车是在老人的右侧,说明这些伤是老人的摩托车向左倒地后造成的。那么,吴俊东是否撞了老人又会出现二种可能:a,撞了;b,没有撞(完全有可能是因为超车时老人受惊、操作不当引起倒地受伤)。
4,关于“据交警部门现场勘察笔录、照片证明,事发现场道路平直,视线良好。胡启明电动自行车经车辆技术检验,其转向、制动性能均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交警对撞人明确的认定是“没有证据”;法医没有采纳这个法定勘验结论;反而去引用与撞人毫无关系的老人的摩托车“车况”没有问题。很荒唐。
事实上,不管是交警还是法院,根据第三项和现场情况就完全可以判断是否撞人或者责任的分配了。
这种案例对社会公德走向具有二重性:促进或者促退;希望二审慎之,再慎之。
福州一少年骑摩托车逆行被撞身亡,家属索赔120万,这事儿你怎么看?
在我们的日常生活当中,相信有很多人都接触过一些思想品德,并不是非常高尚的老人,而且在遇到这些老人的时候,很多人也不知道用什么样的方法去面对。所以在这些老人对公共财产或者是私人物品造成一定程度损失的时候,很多人不知道用什么样的方法去解决。上海一名老人在小区当中推翻了一辆价值非常高的摩托车,并且对摩托车造成了将近上万元的损失,有很多朋友们在看到这样一个新闻的时候都觉得非常的震惊,而且也不知道为什么老人要做出如此偏激的行为。
据记者调查发现,老人之所以会在小区当中做出如此偏激的行为,就是因为老人现在精神出现了非常严重的问题。因为精神出现了一定程度的问题,所以在走路的过程当中就会想要破坏一些私人物品或者是公共物品,由于老年人在得精神疾病或者是身体疾病的时候没有办法控制住自己的思想,所以在走路的过程当中就会将别人的车子推倒,以至于对他人的摩托车造成了上万元的损失。
警察在经过案件分析之后,虽然认为老奶奶需要承担绝大部分的责任,但是在案件解决的过程当中也遇到了非常大的问题。因为老奶奶的年龄已经超过了70岁,而且患有非常严重的脑部疾病,所以在这个时候,法律也没有办法对老年人的行为进行相关的制裁和处罚。对于摩托车被损伤的人来说无疑是更加倒霉,虽然法律在这个时候没有办法对老奶奶进行相关的处罚,但是希望老奶奶的监护人在这个时候能够挺身而出,赔偿受害人的相关损失。
在这里,小编需要告诉大家的是,老年人在老了之后,身体和大脑都会出现非常严重的问题,希望监护人在这个时候能够以一个非常严谨的态度去面对,如果实在没有办法照顾好老人的话,那么就应该将老人送到相关机构和养老院当中,这样子才能够更好的照顾老人的身体。
广东一老人骑摩托撞宝马,家属向车主索赔,为何有些人眼里谁“弱”谁有理?
产生交通出行事故发生伤亡,亲属寻找赔偿再一切正常但是了,可是无论明确提出哪种赔偿计划方案,都需要创建在有理有据的基本上,而不是一味地盲目跟风开价,仅有有理有据双方都能接纳的标准,才可以有益于事儿的处理。可是不科学的坐地起价,我觉得不但不可以顺利解决困难,反倒提升一些分歧。就如题型中的这一案子。
事情历经事儿产生在2020年10月24日,福建永泰县发生了一起三车相碰的交通出行事故。谭某开了轿车,在一切正常的行车道上行车,背后十五岁的朱某开了摩托,要想绕开谭某的车辆。他翻过了右行车道,奔向了正对面的行车道,撞到了一切正常行车的林某的小汽车,因为伤情太重,朱某因医治无效身亡。
朱某去世后,三方因赔偿额度一直商议下不来,朱某的亲属向另一方理赔120万,几辆车的买车人都感觉赔偿额度过高,因此三方找到公路交通快处管理中心申请办理协商。交警队对此次事故的责任评定为:谭某负此次事故的50%的责任,朱某与林某各担负事故的25%的责任。因此,朱某的亲属明确提出谭某要赔偿80万,而林某要赔偿四十万。那样的需求让小汽车驾驶员十分不满意。
从交警队对事故责任评定看来摩托司机朱某现在是十五岁,依据在我国相关公路交通法律法规,十五岁时不可以获得摩托驾照的,而事故中的逝者朱某十五岁,并且或是无照驾驶,他违背我国的相关法律法规在先,因此 他有本身的不正确。另外,他摩托跟在谭某的车子,无论是哪一种代步工具,在路面上行车都是有一个基本上的基本常识,要与前面的车子维持适度的间距,防止由于前车紧急状况应急刹车踏板造成追尾事故事故的产生。作为摩托司机朱某,在路面上无照驾驶摩托车,与前面的车子没有保证维持适度的部位这一点。
因此,在谭某因避开电动车而降速的状况下,朱某因未维持适度的车距判断而迫不得已拐向正对面的行车道而产生事故,这一事故的产生朱某还要担负非常大的责任。因此 ,综合性他无照驾驶、年龄尚小、没有与前面的车子维持适度车距判断等缘故,朱某在这里起交通出行事故中应当担负关键责任,交警队给25%的责任是否过度变小。
谭某安全驾驶机动车一切正常行车在大街上,他没有超速行驶,也不是无照驾驶,他也是一个成人,而由于电动车不依照规定行车,造成他立即调节车子的行车运动轨迹这在公路交通中归属于一切正常状况,只不过是朱某因其降速造成产生的车祸事故,就将50%的责任加给谭某的身上,分派是不科学的,谭某在正前方,朱某在后才,后才有与正前方车子维持有效间距的责任,而谭某在遭受正前方车子干涉时,立即做出调养也在有效当中,因而产生交通出行事故,谭某站一半的责任,过度比较严重,最多25%的责任。
林某。我觉得她压根就没有一切的责任。林某一切正常行车在要求的行车道上,都没有超速行驶,都没有无照驾驶,忽然正对面行车道车子立即开回来,并且速率还不慢,撞倒一起时必定的,责任全在朱某的身上,假如要赔偿,林某还应当向朱某索取赔偿。别人在一切正常行车的行车道中开了,就由于朱某立即从反向行车道怼回来,就需要担负赔偿责任,这是否太亏掉,因此 林某担负25%的责任是不科学的。
针对朱某亲属索取赔偿的额度而言。产生事故后,朱某亲属找律师咨询,这起事故中另一方可以赔偿120万余元,因此朱某亲属向谭某和林某理赔120万余元,三方针对额度一直商议不可以明确,谭某和林某觉得另一方理赔额度太高,显著不科学,因此三方位公路交通快出管理中心开展协商。
最先,针对这120万余元的理赔是不是有实实在在的根据,并不是刑事辩护律师说是多少就是多少,你即然讲出这一额度就需要取出根据来。次之,这120万余元的理赔额度有点儿过度高了,朱某十五岁无照驾驶摩托并且应当时速还存有超速行驶的行为,朱某在这里起交通出行事故中应当担负着最关键的责任,次之应该是谭某,终究是由于他避开前面的车子而造成朱某开到正对面行车道的,而作为林某,我觉得彻底没有责任,不用开展赔偿,并且她也有支配权向朱某家属索取赔偿,自身的车辆维修这些花费。
并且,无论是索取是多少的额度,也要记牢,朱某在这里起交通出行事故中索取担负的责任那一部分,及其朱某家长在文化教育管控中的缺少还要担负一部分的责任,假如爸爸妈妈管理方法严苛,就可以防止自身孩子无照驾驶开摩托车上道,也就能防止本次事故的产生,因此 ,最后的理赔额度要综合性参照之上好多个层面的要素来实际计算和考量,而不是刑事辩护律师大约听了一个案件说出来的数据,理赔额度要有理有据,合乎全部事情来龙去脉,那样才可以有益于事故的处理。
这一件事儿给大家产生了好多个启发:一是作为各种交通出行的参加者,要严苛依照相关法律法规要求来标准自身的个人行为,而不是自高自大,不然要投入惨痛的成本。二是作为交通出行事故的解决企业,要真实的复原事故当场,做出有效的责任处罚,在讲人的本性的另外,还要讲理和客观事实,进一步把责任分辨,令人没有质疑。三是作为交通出行事故损伤的一方,还要了解自己这一方在交通出行事故中的责任和当担,有效的表述自身的需求,而不是蛮横无理、坐地起价,那样事故既不可以确保自身的利益,也不利事儿的处理。
安全第一,作为父母应当好好地教导自身的小孩,不许小孩作出违反规定的事情,直到亡羊再说补牢,于事无补!
因为有些人觉得比较“弱”的人,是需要被大家进行保护的人。所以就会认为谁“弱”谁有理。
我们在生活中遇到任何拥有纠纷的事情,都会存在对与错。但是我们会发现一个比较普遍的问题,就是我们在进行区分对与错的时候。通常都会觉得比较“弱”的人有理。
广东一老人骑摩托车撞宝马。
在4月19日广东茂名的陈女士将自己的宝马车,停放在划线的车位上。但是由于一位老人在进行骑摩托的时候,摔倒在宝马车后。从而老人的家属便开始向陈女士索要赔偿医药费。并且在这件事情中陈女士表示并不是开宝马车就代表比较有钱,而且自己也是靠辛苦打拼才购买的宝马车。每个月还需要进行还车贷,所以在这种情况下,不愿意承担不属于自己的责任。而且目前这件事情在网络上拥有很高的热度,而且我有没有也根据自己的看法对这件事情进行了不同的评论。
有些人眼里谁“弱”谁有理。
但是有一部分网友觉得在这件事情中老人是属于受害者。从而也让另外一部分网友觉得现在很多人眼里谁“弱”谁有理,从而忽略掉了事情的本质。总是觉得在这件事情中老人的年纪比较大,宝马车主相对来说拥有比较好的经济实力。因此会认为宝马车主应该赔偿老人医药费,并且通过这种想法扭曲了事实的真相。
我个人的看法。
但是我个人觉得在这件事情中陈女士按照相关的规定进行停车,本身就是一种比较正确的行为。而且在此期间也没有出现违规的行为,所以当老人骑摩托车摔倒在宝马车后的时候。首先应该检讨自己骑车的方式,其次老人的家属也不应该向陈女士索要医疗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