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1世纪经济报道记者王峰 北京报道 中共中央纪委办公厅、国家监察委员会办公厅、最高人民检察院办公厅近日联合下发通知,发布了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
5起行贿犯罪典型案例发布(资料图)
此次发布的5起案例,有的系多次行贿、巨额行贿、向多人行贿;有的系党员和国家工作人员行贿;有的系在执法司法、安全生产等重点领域行贿;有的系为获取国家矿产资源实施重大商业贿赂;有的系妄图通过行贿逃避法律追究,充分体现了二十届中央纪委二次全会和《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明确的查处行贿犯罪的工作重点。
该批典型案例充分彰显了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严肃惩处行贿犯罪的鲜明态度和坚定决心。
给领导司机行贿450余万元
对行贿犯罪与涉黑犯罪相交织,通过行贿帮助黑社会性质组织形成“保护伞”的,要坚决予以严惩。
2008年至2018年,东某实业有限公司实际控制人陈某某多次给予时任某市某镇镇长陈某军(已判决)、某市某镇党委书记陈某阵(已判决)、某市公安局某分局刑警大队大队长黎某某(已判决)财物折合共计458.35万余元人民币,以帮助其在承揽工程项目、违规流转土地及其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成员逃避刑事处罚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2008年至2019年,陈某某多次给予时任某市党委主要领导的司机麦某(已判决)财物折合共计458.57万余元。陈某某在麦某的帮助下,利用某市党委主要领导的职权和地位形成的便利条件,并通过某县发展改革委主任许某等人职务上的行为,在承揽工程项目等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陈某某多次给主要领导司机行贿450余万(资料图)
2010年至2011年,陈某某多次给予时任某市某镇某村党支部书记熊某某(已判决)钱款共计200万元,以帮助其实际控制的东某实业有限公司在办理土地经营权流转方面谋取不正当利益。
陈某某因涉黑犯罪和行贿类犯罪被两次判决。最终决定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据介绍,检察机关综合考虑陈某某行贿类犯罪与涉黑犯罪之间的关系,认为其行贿行为谋取的利益,既有为其领导的黑社会性质组织谋取经济来源,也有帮助该黑社会性质组织的成员逃避法律追究,具有“向三人以上行贿”“将违法所得用于行贿”“向司法工作人员行贿,影响司法公正”等情形,犯罪性质恶劣、社会危害性大,应当予以严惩。
严惩“家族式”腐败
对于严重破坏政治生态、经济生态的“家族式”腐败,必须坚决予以惩处。
“家族式”腐败(漫画图)
2007年至2013年,某市某矿业有限公司法定代表人郭某某为在矿山工程承揽、收购公司股份、矿山经营等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给予时任某省地质矿产勘查开发局副局长、某地矿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地矿公司)董事长、某省有色地质局局长等职务的郭某生(郭某某哥哥,已判决)房产、车辆及现金等财物折合共计2832.74万元人民币。
2012年,郭某某为感谢担任地矿公司财务总监的邓某某(已判决)利用其职务便利,在公司注册、收购地矿公司股份、入股并经营某矿业公司等事项上提供帮助,多次给予邓某某财物折合共计1721.8万元。
2007年1月至4月、2011年至2013年,郭某某为感谢担任某云矿金业公司总经理的和某某(已判决)在收购矿山和矿山经营开发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提供帮助,先后多次给予和某某现金共计973万元。
综上,郭某某为谋取不正当利益,给予国家工作人员财物折合共计5527.54万元。
据介绍,行贿受贿双方利用亲情关系,采用代为持有等较为隐蔽的手段收受财物。“家族式”腐败作案手段较为隐蔽,依仗领导干部的权力和影响力,以亲情为链条,通过经商办企业谋取私利,严重破坏政治生态和经济生态,危害极大。
行贿获得“假立功”
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加强协作配合,在查办、提前介入受贿等案件过程中深挖行贿线索并补强相关证据,依法追诉。
2012年1月至2013年5月,陆某某在担任某县中小企业贷款担保有限公司董事长期间,利用职务便利,为他人谋取利益,非法收受财物折合共计4.82万元人民币。
2013年6月14日,陆某某到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投案,并如实供述受贿犯罪事实。10月8日,陆某某告知公安机关另案逃犯张某某行踪,后张某某被抓获。
2014年10月20日,缙云县人民法院判决陆某某犯受贿罪,但系自首且具有立功表现,免予刑事处罚。
陆某某本以为躲过了“牢狱之灾”,然而5年以后再次东窗事发。
2019年8月,有关部门在办理某县公安局巡特警大队辅警王某某案件时,发现陆某某有行贿行为。经查,2013年8月,陆某某请托王某某(已判决)帮忙找立功线索,并许诺事后感谢王某某。同年10月8日,陆某某从王某某处得知另案逃犯张某某行踪,遂向公安机关“报案”。事后,陆某某通过第三人送给王某某20万元,王某某予以收受。
鉴于此前法院判决认定陆某某具有的立功表现系其通过行贿手段获取,导致原生效裁判错误,2019年8月29日,浙江省缙云县人民检察院就陆某某受贿案提请浙江省丽水市人民检察院抗诉。
2020年12月25日,缙云县人民法院以陆某某犯受贿罪作出再审判决,判处有期徒刑一年。12月30日,缙云县人民法院以行贿罪判处陆某某拘役六个月;与受贿罪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一年。
据介绍,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切实贯彻《关于进一步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的意见》,对因行贿行为获得的“假立功”等生效裁判,依法履行审判监督职责,决不能让行贿人因行贿行为而获益。
中央纪委国家监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有关部门负责人强调,各级纪检监察机关、检察机关要始终坚持严的基调、严的措施、严的氛围,在保持惩治受贿犯罪高压态势的同时,加大对行贿犯罪的惩治力度。
沈阳慕马大案纪实
1999年,6月,一份反映时任辽宁省沈阳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马向东经济问题的举报材料,引起中共中央纪律检查委员会的高度重视。
中央纪委牵头会同辽宁省纪委和检察机关,很快查明马向东贪污、挪用公款以及多次到境外赌博等部分严重违纪违法事实,同时带出他的“哥们”──当时的沈阳市城乡建设委员会主任宁先杰、市财政局局长李经芳的腐败问题。
随着侦查工作不断深入,马向东的犯罪事实一一浮出水面。
自1986年2月至1999年6月的13年间,马向东 利用他先后担任辽宁省沈阳市商业局局长、市政府副秘书长兼市商办主任、市长助理、副市长、常务副市长等职务的便利条件 ;
多次索取、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单独受贿人民币341万余元、美元23万余元、港币11万元和价值人民币10万元的内 部职工股,同宁先杰等人共同受贿人民币7.8万元、美元50余万元及其他财物;
同宁先杰、李经芳共同贪污公款美元12 万元,每人分得美元4万元;他还挪用公款美元39.8万余元,指使宁先杰、李经芳等人私自在香港成立一家公司归个人使用。
马向东对司法机关从其家中搜出价值人民币1068.6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其合法来源。1999年10月, 马向东被依法逮捕。一同被逮捕的还有宁先杰、李经芳。
对马向东等人问题的深查细究,揭开了时任沈阳市委副书记、市长慕绥新的腐败面目。
曾任辽宁省建设厅厅长、省长助理、副省长兼省委政法委副书记的慕绥新,自1993年4月至2000年12月, 利用职权,在审批项目、减免税费、协调贷款、干部提拔调动等方面大搞权钱交易,受贿价值人民币661.4万余元,并有 价值人民币269.5万余元的巨额财产来源不明。
在掌握大量的犯罪事实和证据后,检察机关于2001年6月决定对慕绥新采取强制措施。在此之前,经党中央、国务院批准,中央纪委、监察部决定开除慕绥新的党籍、公职。他的全国人大代表、辽宁省人大代表、沈阳市人大代表职务被依法罢免。
判决:
2001年12月19日,经最高人民法院核准,沈阳市人民政府原副市长马向东,沈阳市财政局原副局长、国有资产管理局原局长郭久嗣,被执行死刑。
沈阳市原市长慕绥新、原副市长马向东等16人受贿、贪污、挪用公款、巨额财产来源不明案,经辽宁、江苏两省7个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于10月10日分别作出一审判决:
郭久嗣、马向东分别被判处死刑;慕绥新、宁先杰、周伟分别被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迟若岩、贾永祥、梁福全、刘实、李经芳、赵士春、马声、焦玫瑰、田英杰、泰明、刘宝印等11人分别被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
一审宣判后,慕绥新、周伟、贾永祥、赵士春、梁福全、李经芳、刘宝印等7人服判,没有上诉;马向东、郭久嗣、宁先杰、田英杰、焦玫瑰、迟若岩、刘实、泰明、马声等9人不服一审判决,分别向辽宁省或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核准了对慕绥新、周伟的一审判决;同时,经审理,依法驳回了郭久嗣、焦玫瑰、田英杰3人的上诉,维持原判,并依照法律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对郭久嗣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
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对马向东、宁先杰、迟若岩、刘实、马声、泰明等6人的上诉,依法进行了审理,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并依照法律程序报请最高人民法院对马向东的死刑判决进行复核。
最高人民法院复核认为,马向东利用其担任沈阳市原副市长等职务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折合人民币976万余元;伙同他人侵吞公款美元12万元(折合人民币99万余元),挪用公款美元39万余元(折合人民币约330万元)归个人使用;
另有1068万余元的巨额财产不能说明来源合法。马向东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并有索贿情节,应依法从重处罚。郭久嗣身为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务上的便利,索取和非法收受他人财物共计人民币235万余元;
利用其受聘于股份制企业的职务便利,非法收受人民币67万元;挪用公款人民币10万元用于个人经营活动,受贿数额特别巨大,情节特别严重,且因其受贿行为给国家造成重大经济损失,应依法惩处。
江苏、辽宁两省人民法院对马向东、郭久嗣作出的一审判决、二审裁定,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程序合法,依法核准马向东、郭久嗣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
如何用十组数据看司法为民的力度和温度?
7日,最高人民法院工作报告、最高人民检察院工作报告提请第十四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第一次会议审议。
翻开今年的两高报告,5年来的一串串数字勾勒出法治中国建设的新亮点,呈现了极不平凡的司法进程,从维护社会稳定到服务经济社会高质量发展再到保障民生,这些有力的数据带给人民群众的获得感、幸福感、安全感显著提升,可以感受到法治的力度和温度。
依法审结涉黑涉恶案件3.9万件
最高法报告显示,依法审结涉黑涉恶案件3.9万件26.1万人。对孙小果、杜少平、陈辉民、黄鸿发等依法判处并执行死刑。一批为害一方的“村霸”“街霸”“矿霸”被绳之以法。
近年来,扫黑除恶专项斗争取得重大成果,重大案件取得突破性进展,“打伞破网”成效显著,重点行业领域深入整治,社会治安环境显著改善,群众安全感、获得感不断增强。
相关影视剧的热播,点燃全社会对扫黑除恶题材影视剧的高度关注,反映出人民群众对扫黑除恶斗争成果的拥护和认同。
山东省律师协会副会长张巧良代表认为,持续推动扫黑除恶斗争向纵深发展,必须保障在法治轨道上常态化推进,坚持打早打小,促进常治长效,对黑恶势力的“保护伞”“关系网”一追到底。
“未来应进一步畅通线索举报渠道,广泛持续发动群众基层治理力量,为精准打击、源头治理提供路径。”张巧良说。
探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
3051名责任人被依法不起诉
法治是最好的营商环境。最高检报告显示,2020年起探索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对依法可不捕、不诉的,责成涉案企业作出合规承诺、切实整改;会同国务院国资委、全国工商联等12部门共建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强化监管落实。
试点以来,共办理相关案件5150件,已有1498家企业整改合格,3051名责任人被依法不起诉;另有67家企业整改不实,243名责任人被依法追诉。
检察机关近年来持续推进涉案企业合规改革工作,着力防止司法实践中对涉案企业“一诉了之”“一放了之”的简单做法,避免“办了案子,垮了企业”,着力营造安商惠企法治化营商环境。这对于服务保障当前高质量发展具有十分重要的政治意义、法治意义和现实意义。
国浩律师(南昌)事务所主任冯帆代表认为,检察机关开展涉案企业合规改革试点工作,让涉案企业有了重获新生的机会,对促进民营企业高质量发展、营造法治化营商环境具有重要意义。建议检察机关积极适用第三方监督评估机制,促进涉案企业真整改、真合规,让这些制度改革更加落到实处。
审结金融犯罪案件10.1万件
最高法报告显示,审结金融犯罪案件10.1万件、金融民商事案件1037.7万件,助力服务实体经济、防控金融风险。审慎处理涉连环担保和P2P网络借贷等案件,以市场化法治化手段防范化解金融风险。
金融是实体经济的血脉。天能控股集团董事长张天任代表认为,金融犯罪潜伏性强、影响面广,严重破坏金融管理秩序,危害国家金融安全。以法治建设维护金融管理秩序,是当前我国经济迈向高质量发展的重要保障。
“司法机关彰显了坚决遏制金融犯罪的鲜明态度,加快推进金融审判体系和审判能力现代化,坚定不移促进金融服务实体经济、助力防范化解金融风险、服务深化金融体制改革,彰显了司法助力营造良好金融环境的信心与决心。”张天任说。
起诉行贿犯罪1.4万人
最高检报告显示,坚持受贿行贿一起查,出台指导意见,会同国家监委发布典型案例,起诉行贿犯罪1.4万人,震慑“围猎者”。
近年来,纪检监察部门和司法部门扎实推进受贿行贿一起查,形成对行贿行为的强大震慑。受贿行贿是一根藤上的两个“毒瓜”,受贿行贿一起查斩断的是“围猎”与甘于被“围猎”的利益链,对坚决打赢反腐败斗争攻坚战持久战具有重要意义。
“受贿行贿一起查体现了‘惩小恶防大恶’的治理现代化理念。”广西壮族自治区人民检察院第七检察部主任韦震玲委员表示,要加快大数据和技术赋能监察侦查、司法审判和法律监督等环节的建设力度,提高对受贿行贿犯罪的综合治理能力,通过织牢行贿犯罪“监督网”,让“围猎者”寸步难行。
认定属正当防卫不捕不诉1370人
“认定属正当防卫不捕不诉1370人,是前五年的5.8倍。”最高检报告中这一表述不仅回应了社会关切,更彰显了“法不能向不法让步”的理念。
正当防卫是根植于中华民族传统文化的法律精神。从“昆山反杀案”到“福建赵宇案”,近年来多起正当防卫案件引发社会关注,也反映出人民群众对公平、正义、安全等方面更高的需求。
“正当防卫是法律赋予公民的权利,是与不法行为做斗争的重要法律武器。”广西崇左市高级中学副校长黄花春代表说,司法机关明确正当防卫的界限标准,符合正当防卫成立条件的,坚决依法认定,切实矫正“谁能闹谁有理”“谁死伤谁有理”的错误倾向,这是合民心、顺民意的司法进步。
追赃挽损31.9亿元守护群众养老钱
最高法报告显示,严厉打击整治养老诈骗,审结“老庆祥”“夕阳红”“长者屋”等针对老年人的非法集资案件,判处罪犯4523人,追赃挽损31.9亿元,守护群众养老钱。
随着我国人口老龄化程度不断加深,以养老为名侵犯老年人合法权益、破坏老龄事业发展的诈骗类犯罪也呈现高发多发态势。
贵州省黔东南苗族侗族自治州人民检察院第二检察部主任杨再滔代表说,保障老年人的合法权益是全社会的共同责任,面对形式多样的养老诈骗类犯罪,既要快捕快诉,依法打击犯罪,全力追赃挽损,又要强化法律宣传,提高老年人的防诈反诈能力,更要关注养老诈骗背后折射出的社会治理问题。
推动入职查询2003万余人次
2020年修订的未成年人保护法规定了强制报告和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入职查询两项法律规定,充分体现了我国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法治层面的进步。
最高检报告显示,推动入职查询2003万余人次,不予录用1830人,6814名有前科劣迹人员被解聘。
根据法律定义,密切接触未成年人的单位包括学校、幼儿园、校外培训机构、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婴幼儿照护服务机构、早期教育服务机构;校外托管、临时看护机构、家政服务机构、医疗机构以及其他对未成年人负有教育、培训、监护、救助、看护、医疗等职责的企业事业单位、社会组织等。
“密切接触未成年人单位入职查询制度的建立,体现了检察机关贯彻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山西省翼城县北关小学教师李慧代表说,制度入法能够为未成年人更好地阻挡潜在风险,保护他们健康成长。建议明确未成年人密切接触单位的工作联系人,畅通联系渠道,加强工作衔接和信息共享,为未成年人织牢“防护网”。
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22.6万件
最高法报告显示,审结电信网络诈骗及关联犯罪案件22.6万件,千方百计帮助受骗群众挽回损失。依法惩治侵犯公民个人信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等犯罪,加大全链条打击力度。
近年来,我国信息技术应用广泛,数字经济飞速发展,信息网络犯罪案件随之快速增长。
随着个人信息保护法和反电信网络诈骗法接续出拳,为维护公民在网络空间的合法权益筑牢“防火墙”。但同时也要清楚地看到,网络犯罪活动层出不穷,花样繁多,有效维护清朗网络空间难度不断加大。
“党的二十大报告提出加快建设网络强国、数字中国的目标要求,是机遇更是挑战。”奇安信科技集团董事长齐向东委员说,要持续强化对网络黑灰产业的综合打击整治,推进行业领域深度治理。同时广泛开展宣传教育,持续提高人民群众防范意识。
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24.5万人
刑罚执行的公平公正是司法公正的重要一环。最高检报告显示,最高人民检察院和省、市级检察院开展监狱巡回检察4973次,覆盖全国所有监狱,发现并督促整改狱内涉毒、涉赌等突出问题。
持续整治“纸面服刑”“提钱出狱”,对判处实刑未执行或监外执行条件消失的,监督收监执行7.3万人,纠正不当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24.5万人。
巡回检察是检察机关对刑罚执行工作进行监督的重大创新。长期以来,检察机关对监狱、看守所监督主要是依据设置的驻监、驻所检察室进行监督。2018年创设巡回检察制度,被纳入修订后的人民检察院组织法,“派驻+巡回”让监督更有力。
山西华炬律师事务所律师刘正代表说,“派驻+巡回”是以问题为导向的监所检察新模式,有效提升了刑罚执行监督的针对性和实效性,提升了罪犯教育改造质量。建议继续完善巡回检察制度,制定配套细则,明确各级检察机关在巡回检察工作中的职能定位,还应加强信息交换、动态监测和资源共享。
受理执行案件4577.3万件
最高法报告显示,受理执行案件4577.3万件,执结4512.1万件,执行到位金额9.4万亿元。
人民法院打赢“基本解决执行难”攻坚战并持续巩固成果,解决了一批群众反映强烈的执行领域突出问题,努力兑现群众胜诉权益,向切实解决执行难目标迈进。
近年来,我国电子信息技术快速发展,网络执行查控手段臻于成熟、全国范围内的征信体制不断完善,让拒绝履行生效判决义务、逃避执行的“老赖”寸步难行。
“兑现群众胜诉权益是保障公民合法财产权利的关键一环,也是保护公民宪法权利的重要体现。”清华大学法学院教授聂鑫委员表示,应巩固、深化数字化带来的成果,加强部门协同,搭建大数据平台实现司法信息共享,创新财产变现形式,配合不断推进的民事强制执行立法,切实保障胜诉人权益,让应被执行的、可被执行的财产“无处可藏”,让公平正义的“最后一公里”畅通无阻,努力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司法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北京日报客户端转载新华社报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