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校应届毕业生于毕业次年6月30日前,与苏北基层单位办理就业手续(签订劳动合同、聘用合同或录用通知)实际到岗并连续就业达36个月以上(含36个月),且就业单位连续为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由政府一次性返还其攻读最后学历期间(以下简称“在读期间”)所缴纳的学费

就业时间

在政府机关就业的(含村官),其就业时间的确认以有关部门任命(选派)文件规定的报到时间为依据;

在企事业单位就业的,其就业时间的确认以劳动(聘用)合同和社会保险费缴纳时间为依据;

两者不一致的则应按单位为其缴纳首次社会保险费月份确认。

》》》江苏高校毕业生学费补偿毕业时间如何确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