未登记建筑的认定和处理

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房屋,由“济南市历城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和处理工作组”依据有关规定进行调查处理,出具认定意见。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依据相关规定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不予补偿。

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补偿

(一)被征收人只有一套住宅房屋,且建筑面积小于46平方米的,房屋征收部门按照国家规定的住宅设计最低套型面积(以下简称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进行房屋安置或者按建筑面积46平方米进行货币补偿。

实行异地安置的,按照被征收房屋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补偿价值安置相当的房屋。被征收房屋和安置房屋存在差价的,应当结清房屋差价款。

被征收人在同一征收项目内有2套及以上住宅房屋,合并计算面积仍达不到建筑面积46平方米的,按照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相关规定予以货币补偿或者房屋安置。

(二)享受住宅最低套型面积的被征收人的认定,按照《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实施细则》被征收人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有关规定予以确认,并在征收范围内进行公示,接受社会监督。公示有异议,经查实不符合条件的,不享受最低套型面积标准资格。

济南市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办法

第一章 总 则第一条 为了规范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活动,维护公共利益,保障被征收房屋所有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第二条 本市市辖区(含济南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适用本办法。第三条 市、区人民政府负责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市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和区人民政府确定的部门(以下简称房屋征收部门)负责组织辖区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
发改、国土资源、规划、城管执法、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依照职责,共同做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第四条 房屋征收部门可以委托房屋征收实施单位,承担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具体工作。房屋征收实施单位不得以营利为目的。第五条 市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定期对从事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的人员进行相关法律政策、专业知识培训。第六条 市人民政府对在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工作中作出突出贡献的单位或个人予以表彰。第二章 征收决定第七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确需征收房屋的,由市、区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
(一)国防和外交需要的;
(二)由政府组织实施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设施建设需要的;
(三)由政府组织实施科技、教育、文化、卫生、体育、环境和资源保护、防灾减灾、文物保护、社会福利、市政公用等公共事业需要的;
(四)由政府组织实施保障性安居工程建设需要的;
(五)由政府依照本市城乡规划组织实施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旧城区改建需要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其他公共利益需要的。第八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依法编制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年度计划。保障性安居工程和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的地段旧城区改建等建设项目,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纳入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年度计划。第九条 项目实施单位依法需要征收房屋的,应当向房屋征收部门提交申请,并提交以下材料:
(一)项目的前期规划策划报告;
(二)可行性研究报告;
(三)安置房源和征收补偿资金落实情况报告。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就需要进行房屋征收的建设活动是否符合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和专项规划向发改、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征询意见。发改、国土资源、规划部门应当在接到征询意见函后10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意见。第十条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一)项至第(四)项和第(六)项规定,需要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根据建设用地规划意见确定房屋征收范围。
符合本办法第七条第(五)项规定,需要征收房屋的,由房屋征收部门会同发改、规划、国土资源等部门确定房屋征收范围。第十一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确定后3日内,发布冻结通告。
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在征收范围内新建、扩建、改建、翻建房屋及附属物,改变房屋和土地用途。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在发布冻结通告的同时书面通知有关部门暂停办理前款所列事项的相关手续。暂停办理相关手续的书面通知应当载明暂停期限。暂停期限最长不超过1年。
房屋征收决定作出后,房屋征收部门应当通知相关部门在项目建设活动结束前停止办理本条第二款所列事项相关手续。第十二条 冻结通告发布之日起,有下列行为的,不予增加补偿费用:
(一)房屋的析产和过户;
(二)办理户口迁入和分户。但因婚姻、出生、回国、军人退出现役、服刑人员刑满释放等原因必须办理户口迁入的除外;
(三)建立新的房屋租赁关系,分列、变更公有房屋租赁户名;
(四)新设立和变更企业工商登记和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登记;
(五)其他导致不当增加补偿费用的行为。第十三条 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对房屋征收范围内房屋的权属、区位、用途、建筑面积、配套设施等情况组织调查登记,被征收人应当予以配合。调查结果应当在房屋征收范围内向被征收人公布。第十四条 征收补偿方案公布前,城管执法部门应当会同规划、住房保障管理等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予补偿。

对土地房屋征收过程中怎么认定违法建筑

所谓“违法建筑”,从字面上理解,指违反法律规定而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违反规划违法建筑”,指违反规划管理方面的法律法规而建成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
《城乡规划法》第四十条规定:“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建筑物、构筑物、道路、管线和其他工程建设的,建设单位或者个人应当向城市、县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镇人民政府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在这里,我们需要特别注意“应当”这个词。“应当”,表明这里的规定是法律强制性规定,即必须具备的条件,达不到这个条件就是违法。
由此我们可以得出结论: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进行工程建设,无论是单位和个人,都必须申请办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否则,其建设行为就是违法建设行为,所建工程设施就是违法建筑。
《城乡规划法》第六十四条规定:“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或者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进行建设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责令停止建设”,由本条法律规定可见,违反规划违法建筑可以分为两种情形:“一种是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建设的违法建筑,一种是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
第一种情形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建设单位或个人在未经规划审批、未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情况下擅自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第二种情形涵盖的面比较广,是指在城市、镇规划区内虽然取得了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但当事人违反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建筑物、构筑物等工程设施。
从查处违法建筑的执法实践来看,未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的规定建设的违法建筑主要有几种情形:批少建多,实际建筑面积超过规划审批建筑面积;批一建二或建三,审批建设一层而实际建设二层或三层;超范围建设,开发小区在未经规划审批的情况下擅自建设附属设施以及物业管理用房;随意变更规划进行建设,不按规划设计规定的建筑风格、绿地面积、外墙粉饰、附属设施等要求随意建设;违反规划规定的其他情形。这几种情形中最常见的是前两种情形,占到违法建筑总数的60%以上。
以上是违法建筑的主要表现形式。另外,根据《城乡规划法》的规定,违法建筑还应当包括违反城市、镇规划的临时建筑,违反乡、村规划的乡镇企业建筑、乡村公共设施以及公益事业设施等。

房屋征收,无证房能补偿吗

对于无证房拆迁,以下三种是可以补偿的:1、祖宅。在农村祖上传下来的房屋,其房屋是在六七十年代前建造的,即使没有房产证,但其房屋的合法性是无异议的,房屋拆迁补偿等同于有证房屋的全额补偿。2、农村宅基地上房屋。因房屋在农村,08年《城乡规划法》出台之前法律规定并未完善,对于农村宅基地上房屋管理比较松,法律也并没有明确指出农村房屋需要办理房产证,因此08年1月1日以前是法律的界定,之前建造房屋拆迁补偿等同于有证房屋的全额补偿。3、历史遗留的房屋。在法律和登记制度并没有完善时候的房屋,房屋所有权人在这期间有房屋补贴的,房屋拆迁补偿等同于有证房屋的全额补偿。

历史原因,无征房屋怎么给补偿

房屋拆迁补偿:

一、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第二十四条规定:市、县级人民政府作出房屋征收决定前,应当组织有关部门依法对征收范围内未经登记的建筑进行调查、认定和处理。

对认定为合法建筑和未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对认定为违法建筑和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的,不予补偿。由该法律规定可知,无证房是否能够获得补偿必须要经过相关部门的认定:认定为合法建筑的,应当给予补偿;认定为违法建筑的,不给予补偿。

二、无证房产拆迁补偿考虑因素:

可以考虑建造的时间、当时的立法状况、当时执法机关是否存在不作为等因素综合制定无证房屋的征收补偿方案。

1、严重违反城乡规划及土地管理法或明知已经发布征收公告或者即将被征收而恶意抢建的房屋可以不予补偿。但无论被征收人的房屋是否属于违建,对被征收人的土地使用权都应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

2、房屋建造的时候是合法的,但没有合法产权证明,是由于不可归咎于其自身的历史遗留问题造成的,且如果被拆迁人在上述房屋内已长期生活居住,应当得到合法补偿安置。

扩展资料

无证房屋手续可补正的:

房屋证件不全,手续不完整的,不一定就是违法建筑。如淳安县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明确我县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未登记建筑认定办法的通知》规定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范围内被征收房屋未经登记,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经依法认定、处理后,可参照合法建筑补偿标准予以补偿:

一、1984 年1 月5 日至1990 年4 月1 日期间建成,取得建筑工程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进行建设或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但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房屋;

二、1990 年4 月1 日后建成,因历史原因审批手续不完整而未登记的建筑,包括:

1、已取得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村镇建设规划许可证或乡村建设规划许可证,并按照许可内容明确的层次、面积及房屋用途建设但未经相关部门验收的房屋。

2、已取得建设用地规划许可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按照规定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房屋

3、已领取土地使用权证,且已经相关部门罚款处罚的房屋。

三、经县政府批准,因历史原因遗留的可视为合法建筑的其他类型未登记房屋。

-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

-关于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的若干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