休养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自行行使、支配,他人包括用人单位都无权干涉。

然而,实践中却有打工人抱着侥幸心理,请病假外出旅游,单位发现后能开除吗?北京一家科技公司员工许某某还真这么干了。他以“头晕颈椎病行动不便”需“卧床静养”为由,向领导请了14天病假后却跑到海南。

然而,世上哪有“不透风的墙”。他现身海南机场的消息被人告知了单位领导。于是,公司怒了,以其病假期间外出旅游,有违诚信等为由解除劳动关系。不过,该员工声称自己不是旅游而是去养病,并要求公司赔偿近62万。法院会支持他吗?一起来看看。


网站截图

声称在北京养病却去海南

据中国裁判文书网官网披露的民事判决书显示,许某某,家住北京市东城区,1998年7月13日入职北京某科技公司,月工资为1.3万元左右。

2019年7月11日,许某某申请2019年7月22日、7月29日至8月2日、8月5日至8月9日、8月12日至8月16日年休假,被拒绝。

2019年7月11日,许某某与部门经理景某的电话录音显示:

景某:“我看你有一个请假申请啊?”

许某某:“对,我准备,孩子放假了,准备看孩子在家,带他出去玩。”

景某:“那是服务部的事情,我们GSS肯定得去人的。”

许某某:“我下个礼拜没问题,但再下礼拜不行,我连机票都订好了。”

许某某:“因为带孩子到,我机票都订好了,带孩子去海南,看孩子去,那怎么办?孩子放暑假没人看,那怎么办?”……。

2019年7月12日,许某某重复申请上述期间年休假,再次被拒绝。

2019年7月18日,许某某申请7月18日至7月31日病假,其提交北京某医院门诊电子病历、诊断证明书复印件等显示,诊断为“头晕颈椎病行动不便”等,医嘱为“卧床静养,颈部功能锻炼”等。于是,公司批准了其2019年7月18日至7月31日的病假14天。

不过,让公司大跌眼镜的是,公司发现许某某在病假期间实际上没在北京家里休养,而是跑去了海南。

2019年8月21日,部门经理景某与许某某电话录音显示:

景某:“那你生病那段时间,你是在哪休息的呢?”

许某某:“在家啊。”

景某:“在北京是吧?”

许某某:“在家啊,对啊。”

景某:“我收到消息,有人说在海南机场看到你了,和你刚才说的,你在北京看病,这个是不一致的。”


许某某被发现现身海南机场 网络图片

许某某:“……你跟我说这个,你怎么没说在美国看见我呀,对吧?你跟我说这个有什么用啊?我告诉你我病了,我也没旅游,我就是在家养病,我告诉你。”

景某:“那也就是说,你是在北京,对吧?是没有去过海南的,对吗?”

许某某:“……我就告诉你,我在家养病,而且我遵医嘱,在家养病。……”

景某:“是明确有人告诉我在海南有看到你。”

许某某:“你让那人,你说谁?谁?你说,我跟他对质,好吧?你别跟我说这个。”……。

2019年8月23日,公司以许某某病假期间外出旅游属于“欺诈、不诚实”构成严重违纪、有违诚实信用等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关系,双方劳动关系于当日解除。

对此,双方发生劳动争议。

于是,许某某向北京市朝阳仲裁委申请仲裁。朝阳仲裁委作出裁决:公司支付许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18066.95元。然而,许某某、公司不服裁决结果,均向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法院:公司合法,无需赔偿

一审庭审中,许某某表示,于2019年7月20日从北京乘飞机前往海口,于2019年8月4日从海口乘飞机至天津,后从天津乘高铁返回北京,但主张其是去海南养病而非旅游,不存在“欺诈、不诚实”而构成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形。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法院认为,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关系;诚实信用原则不但是劳动者应予恪守的社会公德,而且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依法建立和履行劳动关系的基础;劳动者在劳动关系存续期间,因患病需要休息,应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及病假条等为依据;劳动者休假期间的行为应与其请假事由相符。法院调查显示,许某某确于2019年7月20日至8月4日期间前往海南,系乘飞机前往,后乘飞机、高铁经由天津返京。

结合证据显示,法院认为现无证据证明许某某存在需要前往外地休养或治疗的必要性,根据许某某此前自述及请假情节,公司有理由质疑许某某请病假的目的并非休养或治疗,许某某在公司向其了解情况时拒绝提供真实信息,有违诚实信用和规章制度,公司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双方劳动关系有事实依据,属合法解除,故公司无需支付许某某违法解除双方劳动关系赔偿金。

综上,法院判决公司无需支付许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18066.95元。


法院作出裁决 网络图片

然而,许某某还是不服,于是向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上诉,请求改判公司支付许某某违法解除劳动关系赔偿金618066.95元。并给出理由:医院出具了诊断证明及患病休养14天的医嘱,休养休假是法律赋予劳动者的权利,劳动者有权自行行使、支配,他人包括用人单位都无权干涉。

二审中,许某某认可其于2019年7月18日以颈椎病为由申请14日病假,后于该期间前往海南,但主张其于海南拥有房屋,系在合法个人住所中按照医嘱进行休养,并非旅游,不存在欺诈骗取病假的行为;且许某某因工作患有职业病,海南的环境亦有利于缓解许某某的相关症状。

北京市第三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许某某申请14天病假,理由为因颈椎病需休养,但其于该期间转乘多种交通工具前往海南,在公司向其核实情况时亦陈述本人在家休养,根据生活常识,可以看出许某某的行为与其申请病假的颈椎病医嘱相悖,违背诚信原则和基本劳动纪律。

许某某虽称其因工作患有肺部症状,前往海南自己家中疗养有利于肺部病情缓解,但许某某申请病假的理由并非关于肺部症状的诊断书和医嘱,一审法院认定公司系合法解除双方劳动合同并无不当,法院予以维持。

综上,二审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注明:当事人系化名

每日经济新闻综合中国裁判文书网

公司解雇患有重病上班的员工如何赔偿

这样就构成了无故辞退,按劳动法第四十七条,员工每工作满1年赔偿上年度平均工资1个月,6年就6个月工资,满3个月不满6个月的按半个月工资支付,满6个月以上者赔偿1个月工资。最多赔偿12个月工资。你的这种情况,还要补偿治疗期病假工资。

在单位上班三年半,,也没有签过劳动合同,因病假被公司辞退,可以要求那些赔偿

员工可以委托家属到劳动局投诉或委托家属申请劳动仲裁。对于生病正在治疗期间的劳动者,在法定医疗期内,非本人具有规定的法定过错,不得辞退;医疗期满,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提前三十天天书面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辞退。

法律分析

被违法辞退的补偿金怎么计算: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十二个月的平均工资。在员工身体患病的情况下,无论是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都没有规定必须要员工本人前去,不过委托家属维护相关权益的话就应该出具委托书。其实,员工在身体患病的情况下,法律上也要求用人单位应该给职工发放病假救济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 第四十二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五)在本单位连续工作满十五年,且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五年的;(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在单位上班三年半,也没有签过劳动合同,因病假被公司辞退,可以要求双倍工资赔偿。如果没有社保,还要补交社保。

没有签订劳动合同,没有缴纳社保,单位违法,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如果不予赔偿,可以去劳动行政部门申诉。

用人单位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认定双方存在劳动关系时可参照下列凭证:

(一)工资支付凭证或记录(职工工资发放花名册)、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的记录;

(二)用人单位向劳动者发放的“工作证”、“服务证”等能够证明身份的证件;

(三)劳动者填写的用人单位招工招聘“登记表”、“报名表”等招用记录;

(四)考勤记录;

(五)其他劳动者的证言等。

其中,(一)、(三)、(四)项的有关凭证由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劳动合同,是指劳动者与用人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订立和变更劳动合同,应当遵循平等自愿、协商一致的原则,不得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劳动合同依法订立即具有法律约束力,当事人必须履行劳动合同规定的义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以下简称《劳动法》)第十六条第一款规定,劳动合同是劳动者与用工单位之间确立劳动关系,明确双方权利和义务的协议。根据这个协议,劳动者加入企业、个体经济组织、事业组织、国家机关、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成为该单位的一员,承担一定的工种、岗位或职务工作,并遵守所在单位的内部劳动规则和其他规章制度;用人单位应及时安排被录用的劳动者工作,按照劳动者提供劳动的数量和质量支付劳动报酬,并且根据劳动法律、法规规定和劳动合同的约定提供必要的劳动条件,保证劳动者享有劳动保护及社会保险、福利等权利和待遇。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十条 建立劳动关系,应当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已建立劳动关系,未同时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自用工之日起一个月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用工前订立劳动合同的,劳动关系自用工之日起建立。

第七十四条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劳动行政部门依法对下列实施劳动合同制度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一)用人单位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及其执行的情况;

(二)用人单位与劳动者订立和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况;

(三)劳务派遣单位和用工单位遵守劳务派遣有关规定的情况;

(四)用人单位遵守国家关于劳动者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规定的情况;

(五)用人单位支付劳动合同约定的劳动报酬和执行最低工资标准的情况;

(六)用人单位参加各项社会保险和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情况;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劳动监察事项。

第八十二条 用人单位自用工之日起超过一个月不满一年未与劳动者订立书面劳动合同的,应当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不与劳动者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自应当订立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之日起向劳动者每月支付二倍的工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