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丈夫死亡后妻子是否有权移植胚胎?河南法院判决认定体外胚胎为“准胎儿”)

国内首例“父亲工地受伤死亡后移植试管婴儿抚养费案”,4月18日在河南省三门峡市中级人民法院宣判。法院判令3家公司赔偿小小(涉案孩子化名)扶养费至其18岁,共计15.1万余元。

庭审现场

父亲死亡时,小小还处于通过人工生殖技术产生的体外胚胎移植前阶段。近三年来,其母小张(化名)打了3场官司,使其从孕育到出生。而随着三门峡中院的宣判,坐在旁听席上的小小爷爷忍不住掩面而泣。

判决继续实施胚胎移植

2015年11月3日,小张与小李登记结婚。2020年4月,夫妇二人到洛阳市某医院就诊,经医生建议,自愿接受体外受精-胚胎移植助孕治疗,同年6月,夫妇二人经过医院采取辅助生殖技术形成胚胎2枚及囊胚8枚,并签订了知情同意书。

2020年7月3日下午,小李在三门峡某工地受伤,经抢救无效死亡。同年8月,小张到医院要求移植胚胎,医院以根据《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给单身妇女实施及需要夫妻双方再次签订知情同意书等为由,不予实施移植。

移植胚胎 资料图

随后,小张向洛阳市西工区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令洛阳市某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实施胚胎移植手术。

2020年10月13日,西工区法院作出民事判决,认定小张夫妇在洛阳市某医院共同签署的体外受精与胚胎移植情况知情同意书符合有关规定,此次接受辅助生殖技术服务,属于依法生育第一个孩子之需要,符合计划生育有关政策规定,判决洛阳市某医院继续履行医疗服务合同,为小张施行胚胎移植医疗服务。洛阳市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一审判决。

2021年2月21日,小张到洛阳市某医院就诊,要求进行胚胎移植,同年3月2日,医院为其施行了胚胎移植服务,之后小张成功怀孕。8个多月后,小张在医院行剖宫产,生下男婴小小。

四大理由支持相关诉求

2022年6月,小张作为监护人,以小小名义起诉相关公司作为侵权责任人,要求其支付抚养费。三门峡市陕州区人民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系新类型案件,且无明确法律依据,遂向三门峡中院申请提级管辖,三门峡中院裁定提级审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不公开开庭审理此案。

法院审理查明,小李与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在工地受伤死亡后,经认定,其过错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应承担主要责任,3家公司的工作人员对事故发生均有过错,亦应承担相应责任,依法应由其所在单位承担侵权赔偿责任。

4月18日,三门峡中院依法作出上述判决。

本案审判长常晖告诉记者,小小是否具备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主体资格是本案的主要争议焦点。根据法律规定,侵害他人造成死亡的,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有权请求赔偿抚养费。一般认为,“受害人依法应当承担扶养义务的未成年人”是指受害人死亡时已经出生尚未成年的子女,以及应当由受害人扶养,但由于死亡事故的发生未能扶养的遗腹子。

审判长受访

“本案受害人小李死亡时,其与妻子小张实施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生育子女处于受精胚胎移植前阶段,法院经综合考虑后,认定小张继续完成胚胎移植后生育的新生儿小小,具备本案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的主体资格。”常晖说。

法院认定的理由主要有以下四点:

其一,受精胚胎移植具有合法性。基于胚胎移植出生的小小与胚胎精子提供者小李具有血缘上、法律上的父子关系。小李去世后,生效判决判令医院继续履行与小李、小张之间的医疗服务合同,医院为小张实施胚胎移植手术,受精胚胎移植母体的形成具有合法性,所生孩子小小与受害人小李存在生物学上的血缘关系,基于自然血亲的认定原则,小小与小李具有父子关系。

其二,受精胚胎移植是小李夫妇商定事项,具有确定性。基于双方共同意愿出生的子女利益受损应给予权利救济。小李死亡之前,其与小张已经在医院完成体外受精、培育胚胎、冷冻胚胎、签署合同约定胚胎移植等所有行为,因此在约定的时间移植胚胎、孕育新生命,是非常明确的,更是夫妻二人共同的期盼。我国现行法律对胚胎的法律属性没有明确规定,在伦理上,其具有潜在的生命特质,能够发展成为人,具有潜在的人格利益,应给予充分尊重和法律保护。

“就本案而言,胚胎寄托了夫妻双方的强烈期许并且已确定将要移植,虽然其成为母体中胎儿的时间点与自然受孕胎儿有所不同,但这种不同是由于人工辅助生殖技术的发展带来的变化,并不改变其已具备‘准胎儿’的自然属性。”常晖说,准予其享有胎儿权利,是在法律尚未明确规定的情况下,对能够给人类带来更美好生活的科技进步的适当回应。涉案事故的发生,损害了小小出生后接受父亲扶养的权利,小小有权向侵害者要求赔付抚养费损失。

其三,准予小小享有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未加重侵权人的责任。人工辅助生殖包含采卵、受精、胚胎培养、胚胎移植及母体孕育、婴儿出生等多个环节,各环节之间具有不可分割的联系,具有一定的过程性。

“小李与小张共同作出接受人工辅助生殖治疗的意思表示,完成取卵、受精、胚胎培养并约定胚胎移植,虽然小李之后发生事故死亡,但其死亡后,小张继续完成胚胎移植生育小小的行为,并不超出二人接受辅助生殖治疗时所作出的民事行为意思表示范围。”常晖解释说,在小李死亡时,基于同一民事法律行为的整体性,冷冻胚胎的移植、将要产生的扶养义务已经确定,准予小小享有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并没有人为加重侵权人的赔偿责任。

其四,准予小小享有抚养损害赔偿请求权符合儿童利益最大化的法律精神。丈夫遭受事故死亡,对其妻子继续完成受精胚胎移植所生子女给予权利救济,是对妻子努力实现丈夫遗愿行为的褒扬和保障,是对一个出生即无法享受父爱的孩子的必要的也是极其有限的补偿,更是对不同形式孕育的生命给予平等保护的应有之义。

多位专家肯定创新判决

“本案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裁判说理充分,积极回应社会热点问题,对此后同类案件关于冷冻胚胎的法律属性,及侵权行为发生时未移植冷冻胚胎出生后抚养费请求权主体资格的认定,具有重要的指导意义和借鉴价值。”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所长、上海市法学会未成年人法研究会会长姚建龙评价说。

姚建龙说,将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作为本案件办理的权衡标准和法律解释的重要依据,是对最有利于未成年人原则的践行,既符合法律精神,又能体现对未成年人保护的情怀与温度,充分彰显了法院的责任与担当。

“这是特别值得赞赏的创新判决。”在中国人民大学教授杨立新看来,法院判决认定人体胚胎的父方去世后,母方将其移植体内孕育成人,将该体外胚胎认定为‘准胎儿’,是准用民法典关于胎儿具有限制民事权利能力的规定,是确认通过人工生殖技术产生的体外胚胎包含人的生命尊严,予以法律保护。

“在当代人工辅助生殖技术下,尽管体外胚胎还不能认为就是胎儿,但只要移植到体内,就会成为胎儿,就享有限制民事权利能力。对这个问题,立法没有解决,理论研究也存在欠缺,国内的司法实践更没有可以依循的裁判规则。”杨立新坦言,此判决准予特定条件下体外胚胎享有胎儿权利,体现了司法工作者对人工辅助生殖技术所生子女的生命尊严保护的积极思考,充满了对人伦、情理的尊重。

“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的应用发展,在给不孕不育家庭带来福音的同时,也给法学研究和司法实践提出新的问题。此案就是在辅助生殖技术背景下发生的特殊情形。”中国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研究员薛宁兰认为,此案是国内继人类冷冻胚胎权属纠纷案、保护丧偶妻子辅助生育权案等“温情”判决之后,法院在解决人类生殖技术所涉法律纠纷方面的又一有益探索,兼顾了各方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也为法律的进一步完善预留了空间。

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欲完成试管婴儿遭拒,医院是否有这个权利?

小编认为医院并没有这个权利拒绝妻子完成试管婴儿,因为丈夫在死之前,已经签署了相关的同意书,在夫妻双方都愿意的情况下,医院有必要继续履行合同。法院也对此次事件作出了判决,表示医院应当遵循丈夫生前的意愿。医院在明知丈夫已经去世的情况下,还要求夫妻双方签字,这是一种不符合相关规定的行为,剥夺了妻子的生育权,需要为妻子提供胚胎移植服务。

如果丈夫生前表示不愿意进行人工生殖,那么丧偶的女子便不能够继续进行胚胎移植服务。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夫妻双方已经与医院签订了合同,属于医疗服务合同,其中的内容便是夫妻双方将会通过科学的手段来孕育孩子,丈夫的精子已经采集完毕,符合做试管婴儿的条件,因此并不存在着违规行为。虽然医生表示丈夫去世,履行合同存在着一定问题,但是并没有事实依据。

医生做出这样的决定也是情有可原的,毕竟根据相关的法律法规,医务人员并不能够对不符合条件的夫妇或者单身妇女提供胚胎移植的服务。如果配偶去世,夫妻之间的关系也将发生改变,丧偶妇女确实是属于单身妇女。从伦理的角度上看,妻子的请求并不符合相关规定,但是从人情角度看,夫妻双方在都愿意的情况下,想要获得一个属于自己的孩子是可以理解的。

孩子生活在一个单亲家庭中确实会受到各种方面的影响,但是父母的爱是不容置疑的,相信这位女子能够将孩子培养的很好。虽然孩子并没有父亲,但是生活在一个温馨家庭中的孩子能够健康成长,人们并不能够存在着固有印象,一味的认为孩子并不能够得到幸福。医院需要考虑到女子的想法,丈夫去世本来就是一件很令人痛心的事情,需要获得医院的理解和帮助。

昆明一男子离世,妻子要求胚胎移植遭拒绝,法院如此判决的依据是什么?

丈夫去世后,妻子想完成试管婴儿遭到医院拒绝。法院对这起案件做出判决,要求医院继续履行签订的医疗合同。因为这份医疗合同并没有违背原告离世丈夫的意愿。并且医院明知原告丈夫去世还要求其在文件上签字,医院的行为已经侵犯了妻子的生育权。在这起案件,医院只是抛开事情的来龙去脉,单纯的按照生育权的规定来要求夫妻双方共同签字认同,一方是不能代表另一方意愿。

这件事情也是挺让人痛心的。本案中这对夫妻自从2014年结婚以来,夫妻二人因为生育问题到处求医。2020年在昆明医院进行了人类辅助生殖治疗,2021年8月,准备进行冻胚移植手术,但是不幸的是丈夫因为车祸去世。同年9月,妻子去医院接受冻胚移植手术,但是却被医院以不符合伦理而拒绝。同时因为丈夫去世,也不能在同意书上签字。无奈之下,妻子把医院告诉法庭,并且过世丈夫的父母也去法庭,表示同意胚胎移植。

在法庭上,法院认为妻子对于胚胎有完全处置的权利。丈夫在生前参与了整个体外受精胚胎培育的整个过程,并且在知情书上也签字 这是他的态度的明确表示。丈夫去世后,他的父母任然同意胚胎移植手术。结合事实和依据,虽然丈夫已经去世,但是生前的行为表明了他对生育子女的渴望。并且签订胚胎移植合同。目前医院这个合同还没有完成,需要继续履行。而医院以丈夫不能签字为借口,属于违背伦理和原告生育权。

医院认为原告行为违背伦理。法院认为原告并非规定中所说得单身妇女,她为去世丈夫生育子女,其的所作所为非常感人。夫妻术前签订的合同符合法律要求,原告没有违背伦理道德,医院应该依然履行。

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欲完成试管婴儿遭拒,医院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医院侵犯了生育权。

夫妻二人因为一直没有生育,想通过胚胎移植手术,拥有自己的孩子。然而在这个期间,丈夫却因为意外去世了。对妻子来讲无疑是一个沉痛的打击,但是因为夫妻一场,妻子愿意继续完成胚胎移植,为去世的丈夫生下一儿半女。但是由于没有人能代替丈夫签字,因此医院拒绝了这位妻子继续完成试管婴儿的请求。

夫妻长期不孕接受医院辅助治疗。

在贵州的一对夫妻,结婚以后妻子一直都没有怀孕。夫妻二人有些着急,于是辗转于医院进行检查。后来在昆明一家医院准备做试管婴儿,并且和医院签署了相关的文件。医院也为他们建立了病历档案。随后经过多次的治疗,终于达到了可以做手术的条件。这让夫妻二人感觉到非常高兴,因为终于可以拥有自己的宝宝了。

丈夫意外去世,妻子欲完成试管婴儿遭拒。

然而就在夫妻二人开心准备完成试管婴儿的手术时,丈夫却突然发生意外,在车祸中不幸去世。女子悲痛欲绝,但是她依然想做这个手术,为丈夫留下后代。然而就在她独身一人到医院去做手术的时候,医院却告诉她说,由于没有她丈夫的签字,这样做不符合伦理,因此就不再为她进行手术。实在没有办法,这位妻子就把医院告上了法庭,而且公公婆婆也亲自来为她助阵。

医院违反了哪些法律规定?

法院经过审理后认为,在丈夫生前医院已经和夫妻二人签署了同意书。而且在丈夫去世以后,他父母也同意妻子继续进行试管婴儿移植。因此,医院已经侵犯了妻子的生育权。医院是没有权利拒绝为女子做试管婴儿手术的,应该继续为她完成手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