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徐州市主城区被征收人购房补贴卡安置暂行办法》的通知

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住建局:

现将《徐州市主城区被征收人购房补贴卡安置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

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

2023年4月12日

徐州市主城区被征收人购房补贴卡安置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拓宽房屋征收安置渠道,减少被征收人在外过渡周期,改善被征收人居住条件,根据《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国务院令第590号)和《江苏省贯彻实施(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条例)若干问题的规定》(苏政发〔2011〕91号)等法律法规,结合主城区实际情况,制定本办法。

一、《购房补贴卡》安置的定义

《购房补贴卡》安置指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后,购买新建商品住宅(不含定销商品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二手住房等)的,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以《购房补贴卡》形式出具给被征收人。

  二、《购房补贴卡》安置的适用范围

本办法适用于主城区范围内(鼓楼区、云龙区、泉山区,不含经开区、港务区)新实施的住宅房屋征收项目。

三、购房补贴标准

被征收人使用《购房补贴卡》购买新建商品住宅安置的,可享受购房补贴,购房补贴金额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10%。

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是指被认定为合法住宅房屋面积的评估价款(产权调换房屋价款不享受购房补贴)。

四、《购房补贴卡》的内容

《购房补贴卡》的内容主要包括征收项目名称、征收编号、被征收人姓名、身份证号、银行卡账户、联系方式、购房卡金额、使用期限等。《购房补贴卡》一式三份(附表),区征收部门、被征收人各执一份,存档一份。

  五、《购房补贴卡》制作和发放

《购房补贴卡》由区征收部门按照统一格式制作。区征收部门与被征收人达成《房屋征收补偿协议》,由被征收人提出书面申请,经区征收部门备案后,发放给被征收人。

  六、《购房补贴卡》使用及期限

《购房补贴卡》原则上本人使用,家庭成员(仅限配偶、父母、子女)也可与其以共有产权的方式使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时,购房人信息须与《购房补贴卡》使用人信息一致。《购房补贴卡》不得转让、赠与、抵押、质押、套现。被征收人家庭成员(配偶、父母、子女)持有多张《购房补贴卡》,补贴金额可以并用,也可选择分别使用。

《购房补贴卡》自发放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超过6个月未购买商品住宅(以《商品房买卖合同》签订时间为准)则视为放弃购房补贴,《购房补贴卡》自动失效、作废。

七、商品住宅房源选购

被征收人可以在主城区范围内自由选择购买新建商品住宅,购买价格及买卖双方的权利义务由被征收人与开发建设单位自行协商。被征收人与开发建设单位发生的购房纠纷,由双方当事人按照《商品房买卖合同》约定依法解决。

  八、《购房补贴卡》资金拨付

各区征收部门应当按照便民原则设立窗口,办理《购房补贴卡》资金拨付等相关业务。具体流程为:

(一)被征收人与开发建设单位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向区征收部门提供《购房补贴卡》《商品房买卖合同》、购房发票、身份证、银行卡账户等材料,要求拨付《购房补贴卡》资金。

(二)区征收部门通过《徐州市商品房管理系统》核实购房信息,出具《购房确认单》,经被征收人核实签字后、锁定房源。区征收部门应当自收到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将《购房补贴卡》资金拨付至被征收人银行卡账户。

如购买商品住宅房款总额(不含车位、车库、储藏室等,下同)超出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和购房补贴款的总额时,由被征收人自行补足;商品住宅房款总额小于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和购房补贴款的总额时,购房补贴金额应按相应比例据实补贴{ [商品住宅房款总额÷(被征收房屋评估价款+购房补贴款)]×购房补贴款}、结算后,将实际购房补贴金额汇入被征收人银行卡账户。

(三)被征收人应当在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后6个月内办理《购房补贴卡》资金拨付手续,逾期视为自愿放弃《购房补贴卡》安置,不再享受购房补贴政策,《购房补贴卡》作废。

(四)被征收人已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享受《购房补贴卡》资金补贴政策,因特殊原因确需退房的,须至区征收部门将实际享受的购房补贴退回后,办理房源解锁手续。

  九、购房补贴资金来源

购房补贴所需资金列入项目征收成本。

十、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有效期至2024年4月20日。

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的内容有哪些?

徐州市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办法》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 法规 ,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一条 为了规范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行为,维护 房屋所有权 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管理法》、《江苏省土地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徐州市市区(铜山区、贾汪区除外)范围内,征收集体土地房屋补偿安置(以下简称 征地 房屋补偿)的,适用本办法。 本办法所称被征收人是指被征收集体土地上的房屋所有权人。 第三条 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主管本市征地房屋补偿管理工作。 市、区人民政府设立或者指定的 房屋征收 与补偿工作机构(以下简称征收机构)具体负责实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人民政府其他部门,街道办事处、居(村)民委员会,应当依据各自职责,配合、协助做好征地房屋补偿工作。 第四条 建设项目用地范围内既有集体土地上房屋,又有国有土地上房屋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与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部门应当协调、沟通,征收与补偿工作统一由项目所在地的征收机构具体实施。 第五条 征地房屋补偿应当先补偿、后搬迁。征收机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对被征收人给予补偿和安置;被征收人应当 在规定的签约期限内完成签约,并按照协议约定搬迁。 第六条 征收补偿费应当足额到位、专户存储、专款专用。 第七条 征收土地方案报批前,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或其委托的机构应当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风险评估。 第八条 规划主管部门核定用地范围后,征收机构应当及时向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和村民公布《拟征地告知书》,并通知相关部门暂停办理下列事项: (一)新建、改建、扩建房屋,改变房屋、土地用途; (二)房屋的买卖、交换、析产、赠与、租赁、 抵押 等手续; (三)户口的迁入、分户; (四)以被 征收房屋 为住所或者经营场所工商注册登记手续; (五)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暂停办理有关事项的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因特殊情况需要延长的,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可以决定适当延期,每次延期不超过六个月。 暂停期限内,办理本条第一款所列事项的,补偿安置时不予认定;因出生、婚嫁和复转退军人、离 退休 人员、大中专院校学生及刑满释放人员回原籍确需办理户口迁入且符合户籍管理规定的,可以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办理户口迁入手续后,公安机关应及时抄告征收机构。 第九条 征收机构应当对拟征地范围内涉及的房屋及其他建(构)筑物的权属、种类、数量等现状进行调查,并将调查结果在拟征地范围内予以公布。 第十条 征收土地方案经依法批准后,由市人民政府在被征收土地所在地进行公告。 被征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村民或者其他权利人应当在征收土地方案规定的期限内,持土地和房屋权属证书、户籍证明等相关材料办理 征地补偿 登记手续。 第十一条 征地范围内涉及房屋的价值,由具有相应资质的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评估确定。 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在征地范围内公布评估机构名单,由被征收人自行协商选定;未在规定的期限内协商选定的,由征收机构组织以现场抽签方式确定,并由公证机关公证。 第十二条 征收机构根据经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和征地房屋调查情况,拟定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报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审核。 第十三条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一)补偿范围和实施时间; (二)补偿安置方式; (三)征地范围内房屋的权属、用途、面积; (四)各类补偿、补助、奖励的标准; (五)签约期限、过渡方式和过渡期限、搬迁期限和提前搬迁奖励期限; (六) 安置房 的数量、地点、面积、结算标准等; (七)补偿安置资金证明; (八)其他需要明确的内容。 第十四条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经市政府批准后,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连同征地补偿安置方案,在被征地房屋所在地的村、组以及街道办事处所在地予以公告、征求意见,告知提出意见的方式、地点。公告期限不得少于三十日。 第十五条 被征收人对征地房屋补偿方案有不同意见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应当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公告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书面提出。 被征收人要求举行听证会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听证。 第十六条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需修改的,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批准的征收土地方案进行修改;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应当将修改后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连同征求意见及采纳情况、相关听证笔录,报市人民政府批准后重新公布。 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由征收机构具体组织实施。 第十七条 征收机构按照被征收人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给予征地房屋补偿安置。 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不超过 宅基地 面积控制标准,且经原乡(镇)人民政府或者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只有 宅基地证 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无房屋所有权证的,按以下方法认定合法建筑面积: (一)房屋实际面积小于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一点四倍的,按实际面积认定; (二)房屋实际面积大于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 面积一点四倍的,按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一点四倍认定; (三)房屋实际面积超出宅基地证或者居民建房用地许可证面积一点四倍的部分,不予认定。 非住宅房屋的合法建筑面积是指经国土、规划、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批准的建筑面积。 第十八条 违法建设、超过批准期限的临时建筑,以及《拟征地告知书》公布后擅自进行房屋及其地面附着物新建、改建、扩建的部分,不予补偿、安置。 第十九条 征地房屋为住宅的,实行货币补偿或者产权调换安置。 被征收人选择货币补偿安置的,由评估机构对被征收房屋进行评估,按其评估价值予以补偿。 被征收人选择产权调换安置的,其安置面积根据经依法认定的征地房屋建筑面积进行安置,并按照国有土地上房屋征收与补偿的结算方式结算。 第二十条 征地房屋为非住宅的,根据房屋评估价格给予货币补偿。 因征收造成停业、停产等的,给予一次性综合补助,其补偿标准最高不超过房屋评估额的百分之十。 因征收造成大型设备需要迁移的,迁移费用按评估价结算。 第二十一条 住宅改为非住宅使用的,参照国有土地上“住改非”的相关规定执行。住宅用房出租(借)供他人作非住宅使 用的,应当认定为住宅用房,对承租(借)人不予安置、补偿。 第二十二条 征地房屋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征收机构应当依法办理 证据保全 : (一)依法设有 抵押权 的房屋; (二)有产权或者使用权纠纷的房屋; (三)产权人下落不明的房屋; (四)共有人不能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共有房屋; (五)其它依法需要办理证据保全的房屋。 第二十三条 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签约期限内,征收机构与被征收人应当按照本办法规定和经批准的征地房屋补偿方案,就补偿、安置等事项签订征地房屋补偿安置协议,并报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四条 被征收人在规定的搬迁期限内按期交房的,应当给予适当搬迁奖励,并按交房的先后顺序优先挑选安置房。 征收机构应当在补偿协议中明确现房安置和期房安置的过渡期限;提供过渡用房,或者不提供过渡用房,而是发给临时过渡费,由被征收人自行解决过渡用房;并按照被征收房屋合法建筑面积发给搬家补贴费。 临时过渡费、搬家补贴费的标准和计发办法,由市人民政府规定。 第二十五条 对补偿安置有争议,由区人民政府协调。补偿安置争议不影响征收土地方案以及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的实施。 第二十六条 被征收人在征地房屋补偿方案确定的搬迁期限内未搬迁的,由征收机构报请市国土资源管理部门依法责令被征收人交出土地;被征收人拒不交出土地的,依法申请人民 法院强制执行 。 第二十七条 阻碍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执行公务,辱骂、殴打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的,由公安机关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 治安管理处罚法 》处罚;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征地房屋补偿工作人员玩忽职守、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建设和采煤塌陷地征地房屋的补偿安置办法,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条 各县(市)、铜山区、贾汪区可以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7年1月1日起施行。2004年7月1日起施行的《徐州市征用集体土地房屋 拆迁 管理办法》(市政府令第98号)同时废止。

徐州拆迁购房卡怎么办理

1、交房以后三个月内可以办妥房产证。
2、持购房合同和安置协议以及身份证等要件,到房产交易中心办房产证。
3、缴纳房价1.5%的契税和0.05%的印花税,此外是小额的手续费和杂费。
4、按照办证窗口的承诺领证,一般是一周左右,具体时间就在领证通知书上。由于拆迁安置房的所有权一般归属当地或区域房管所(也许现在有些地方的称谓变了)所有。那么房产证是需要通过房管所来办理的,需要按照现行的房屋平均售价的一定比例(大概是70%左右,不一定符合你那里的具体情况)缴纳费用,然后办理产权证,但是大都没有分户的土地使用证。

徐州研究发放购房补贴等形式,提振房市信心

1月10日,据微信公众号“徐州发布”,近日,江苏省徐州市政府办公室印发新形势下稳经济促发展的17条政策措施,更大力度优化营商环境、加快项目招引建设、推动产业创新集群发展、保障交通物流畅通、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开拓境(海)外市场、强化资金扶持、促进就业创业。
在更大力度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方面,徐州市提出一是着力促进住房消费,二是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
按照政策措施,建设智能化、高品质、差异性商品住宅,更大力度支持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提高物业服务水平,改善住房生活以及外延的生活服务。
同时加大对政策性住房(拆迁安置房、定销房)归集、销售,对符合安置条件的,加快网签备案工作。
此外,研究探索发放购房补贴或消费券等形式,提振房地产市场信心。
推动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上,扎实做好保交楼、保民生、保稳定各项工作。实施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支持个人住房贷款合理需求、刚性和改善性住房需求。
同时,保持房地产融资平稳有序,稳定房地产企业开发贷款投放,支持开发贷款、信托贷款等存量融资在保证债权安全的前提下合理展期。鼓励地方政府或国有企业回购商品房用于公租房、人才房。
在此之前,徐州市曾于2022年7月18日发布《徐州市区购房补贴实施办法(暂行)》,自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家庭购买徐州市区(含铜山区、高新区、贾汪区、徐州经开区、港务区)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不含定销商品房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按商品住房合同价款(不含车库、车位、储藏室、阁楼等附属设施)的1%补贴。

徐州、固原出台购房补贴政策 青岛落实租购同权

广州增城:推进一批村镇工业集聚区先行先试 开展“工改工”试点

7月19日,广州市增城区人民政府办公室发布关于印发增城区推进存量工业用地高质量利用实施办法的通知。

《通知》指出,为贯彻落实广州市“坚持产业第一,制造业立市”的工作部署,加快国家级增城经济技术开发区、国家城乡融合发展试验区建设,增城区将以推动存量工业用地“工改工”提质增效、推动中小企业向工业产业区块内集聚、建立存量工业用地综合管理体系、推动存量工业用地产业业态升级、推动工业片区环境改善和形象提升等6个方面为工作目标,不断优化存量工业用地管理。

推动村镇工业集聚区提质增效。充分用好《广东省村镇工业集聚区升级改造攻坚战三年行动方案(2021—2023年)》等省市相关政策,按照广州市村镇工业集聚区更新改造试点项目条件要求,推进一批区位较好、规划符合性较好的村镇工业集聚区先行先试开展“工改工”并申请纳入广州市试点项目,加大招商引资力度,强化产业项目导入,确保改造持续动力和改造经济效益。

同时,对“工改工”试点项目用地提供政策支持。对于符合城市更新政策的试点项目,对改造范围内的所有权利主体通过以房地产作价入股、签订搬迁补偿协议、联营、收购归宗等方式,将房地产相关权益转移到单一主体后,可由该主体申请实施改造,在完成上盖物拆除后注销原有不动产权证,由区规划和自然资源分局直接与单一改造主体签订出让合同,在税费征收等方面视同政府土地收储办理。

文旅部等10部门:有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用于乡村民宿建设

据“文旅之声”公众号7月19日消息,文旅部等10部门日前印发《关于促进乡村民宿高质量发展的指导意见》。乡村民宿是指利用乡村民居等相关资源,主人参与经营服务,为游客提供体验当地自然、文化与生产生活方式的小型住宿设施。

意见提出,将乡村民宿发展纳入各地旅游发展规划,与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国土空间规划等相衔接,严守耕地和永久基本农田、生态保护红线,确保乡村民宿发展的协调性与可持续性。

意见还提出,推动落实乡村旅游用地政策,在充分尊重农民意愿的前提下,鼓励依法盘活利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等资源。各地要依据国土空间规划,通过全域土地综合整治、城乡建设用地增减挂钩等方式有效盘活利用存量建设用地用于乡村民宿建设,探索灵活多样的供地方式。鼓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自营、出租、入股、联营等方式依法使用农村集体建设用地建设乡村民宿。在农村闲置宅基地和闲置住宅盘活利用试点示范中,整合资源推动创建一批民宿集中村、乡村旅游目的地等盘活利用样板。

广州计划年内实施123个旧改项目 黄埔文冲旧村改造列入计划

7月19日,观点新媒体获悉,广州市城市更新工作领导小组近日发布关于印发广州市2022年城市更新项目年度计划的通知,通知列出共224个项目,其中今年计划实施123个旧改项目,启动101个城市更新项目的前期工作。

值得注意的是,根据两份名单统计显示,黄埔进入实施和前期计划的项目,分别有32个、60个,全部加起来总共有92个。此外,文冲(渡头、文元、江北片)旧村改造项目也列入前期工作项目名单中相关项目具备改造条件,前期工作将按计划继续推进。

资料显示,文冲(渡头、文元、江北片)旧村改造项目总规划用地76.3公顷,建筑总量206万平方米,融资总量81.82万平方米,政府统筹3.82万平方米。

青岛:落实租购同权 “十四五”末保障性租赁住房达21万套

7月18日,青岛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青岛市“十四五”保障性租赁住房发展规划(征求意见稿),按照总体目标,在规划期末,青岛市保障性租赁住房房源数量达到21万套(间),占城镇新增住房供应总量的30%以上。保障性租赁住房在新增住房供应中所占比例将≥30%;在租金管控方面,保障性租赁住房租金占同地段同品质市场租赁住房租金的比例≤90%;

在年度目标上,2022年,青岛市将建立健全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管理机制,完善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分配、运营等配套政策。全市建设和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5万套(间)。

2023年,稳步推进保障性租赁住房建设,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统一纳入全市住房租赁服务信息监管系统管理。全市建设和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5万套(间)。

2024年,实现保障性租赁住房信息平台备案,推广保障性租赁住房租赁电子合同网签和自动备案。全市建设和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万套(间)。

2025年,形成保障性租赁住房的有效供应,建立稳定的常态化配租机制,新市民、青年人阶段性住房困难问题得到有效缓解。全市建设和筹集保障性租赁住房4万套(间)。

重庆高新区:成立房地产问题项目风险化解处置小组 督促复工复产

7月19日,据人民网“领导留言板”,针对群众反映较多的佳兆业珑樾壹号、富力院士庭、富力朗境、金科新天宸等项目停工问题,重庆市高新区建设局约谈相关开发商督促复工复产、成立房地产问题项目风险化解处置小组、安排房地产专班组跟进项目建设进度。

有多位购房者反映珑樾壹号项目去年停工至今,复工无期、监管资金被抽走,相关方问题解决缓慢;希望政府出面督促有关部门、开发商等相关方拿出有效计划复工复产并保证项目保质保量的交付。

重庆市高新区建设局7月19日的一份回复称:经核实,该局已多次约谈了该项目开发商重庆渝祥兆实业有限公司,并多次督促其尽快复工复产,恢复建设;前期主要是由开发商自己开展经营自救行为,但由于开发商自身经营困难,项目正在通过积极与资方谈判争取推动项目早日复工复产,实现逐步解决上述问题。

宁夏固原:购买144平方米以下首套房给予10‰购房款补贴

7月18日,宁夏固原市人民政府网站发布关于购买首套房和二套房 申请购房补贴有关事宜的公告,根据《固原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等部门关于印发<固原市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若干措施>的通知》(以下简称《若干措施》)为确保“购房补贴”落细落实,现对购买首套房和二套房申请购房补贴有关事项公告。

《若干措施》指出,在固原市区购买新建商品房和二手房(含住宅、非住宅),购房面积144平方米以下的,并在《若干措施》印发之日(不含2022年5月31日)至2023年12月31日内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二手房签订买卖合同)、缴纳税费、完成不动产登记或二手房完成转移登记的购房人,首套房屋按购房合同价款的10‰给予补贴,二套房屋按购房合同价款的5‰给予补贴。

徐州:市区购买144平米以下新建普通商品住宅补贴1%

7月18日,徐州市财政局和徐州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发布《徐州市区购房补贴实施办法(暂行)》,对购买徐州市区商品住宅实行补贴。

观点新媒体获悉,通知说明自发文之日起至2022年12月31日期间,家庭购买徐州市区(含铜山区、高新区、贾汪区、徐州经开区、港务区)单套建筑面积在144平方米以下,不含定销商品房的新建普通商品住宅,按商品住房合同价款的1%补贴,这其中不含车库、车位、储藏室、阁楼等附属设施。此次补贴以商品住房销售合同首次网签备案时间为准。发文日期之前已网签备案的合同取消后、改签再次销售的,不在补贴范围。

拆迁买房怎么申请补贴

方法如下:
1、凭拆迁协议、封房证、户口本、身份证、本人或者直系亲属代理,需要带代办人的身份证以上都需要原件。
2、被征收人签订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后,由实施单位报县征收管理部门审核,征收管理部门审核后,报县财政部门审核拨付征收补偿款,征收补偿款直接打入被征收人个人账户,被征收人交房后凭征收补偿安置协议和本人身份证到指定银行领取补偿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