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大连中院驳回一涉疫案申诉:致83人感染,疫情支出4.3亿 )

案发于两年多前的“大连12·15疫情涉事企业和人员妨害传染病防治案”又有新进展。

2023年4月20日,澎湃新闻获取的多份《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近期,大连中院驳回了原审被告单位和两名原审被告人的申诉。

因在2020年12月导致新冠病毒由进口冷链货品向社会面扩散传播,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2022年1月 以“犯妨害传染病防治罪”一审判处大连某公司罚金80万元,三被告人被判处4年9个月至3年3个月不等的有期徒刑。2022年4月,大连市中院二审对该案维持原判。

大连中院

对于被告单位“二审判决没有阐明‘后果特别严重’的法定量化标准”的申诉理由,上述驳回申诉通知书称,经查,此次疫情共发现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83人,根据大连市财政局统计,此次疫情共支出核酸检测、治疗等费用合计4.3亿余元,故本案后果应属于特别严重。

违反防控规定致疫情扩散,83人感染

该案一审于2022年1月宣判,大连经济技术开发区法院一审查明,被告单位大连某公司主要经营港口货物装卸搬运、人力资源服务等业务。被告人付某浩为该公司实际控制人,其子付某军为该公司法定代表人、执行董事,协助付某浩管理公司,主要负责后勤工作。被告人张某勇系该公司经理,主要负责港口货物装卸搬运等现场作业。

2020年11月中旬,载有进口冷链货品的某外籍货轮停靠大连港大窑湾码头。2020年12月1日至12月12日,受被告人付某浩指派,被告人张某勇雇佣劳务人员对该外籍货轮上的进口冷链货品进行装卸搬运作业,并担任现场作业负责人。

一审查明,在作业过程中,被告公司违反进港作业人员备案且持有7日内核酸检测阴性报告的疫情防控规定,现场负责人张某勇虚增、篡改备案作业人员名单。在搬运作业中,该公司违反全程规范防护的要求,张某勇对作业人员疏于监管,致使作业人员存在未按要求佩戴隔离面罩、防护服外套棉衣、穿着防护服就餐、在作业船上喝水等多项违规行为。在作业人员管理上,该公司未严格执行闭环管理规定,被告人付某军在受被告人付某浩指派给作业人员安排住宿旅店时,未将住宿人员从事进口冷链货品搬运和闭环管理的要求告知旅店经营者,作业人员住宿的旅店正常面向社会营业,作业人员下班后经常出入人员密集的多个公共场所。被告人张某勇还组织后被证实感染新冠病毒的多名作业人员帮其搬家,并到饭店聚餐,使病毒传播扩散到社会居民生活小区。该公司对中途离职的作业人员监管不到位,付某浩和张某勇未执行离职人员隔离、核酸检测、跟踪14天内健康状况的防疫规定,一名后被证实感染新冠病毒的作业人员未经隔离、核酸检测离职,并进入某商厦活动,导致该商厦内多名商户和顾客感染。

检测货品

被告公司上述违反疫情防控规定的行为,导致新冠病毒由进口冷链货品向社会面扩散传播。自2020年12月15日发现受雇于被告单位的4例新冠病毒无症状感染者以来,此次疫情共发现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83人。

法院认为,在进口冷链货品疫情防控工作面临巨大压力的严峻形势下,被告单位大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违反传染病防治法的规定,在新冠疫情防治期间拒不执行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预防、控制措施,引起新冠病毒传播,后果特别严重,其行为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被告人付某浩、付某军、张某勇作为被告单位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承担刑事责任。

该案被称为“大连12·15疫情涉事企业和人员妨害传染病防治案”,一审宣判后,被告单位、被告人均不服,提出上诉。

2022年4月,大连市中院对该案二审宣判,认为一审认定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定罪准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遂裁定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澎湃新闻获取的多份《驳回申诉通知书》显示,2023年4月中旬,大连中院驳回了原审被告单位和两名原审被告人的申诉。

大连中院驳回申诉:引发的疫情导致支出4.3亿元

对于原审被告单位主张的判处金额畸高、二审判决没有阐明“后果特别严重”的法定量化标准等申诉理由。通知书中写明,经查,此次疫情共发现确诊病例及无症状感染者83人,根据大连市财政局统计,此次疫情共支出核酸检测、治疗等费用合计4.3亿余元,故本案后果应属于特别严重。法院认为,一、二审判决判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符合法律规定,并无不当,予以驳回。

大连中院

对于原审被告人付某军方面主张其不构成“不作为”犯罪,要求重审案件,改判减少刑期或准许假释的申诉理由,大连中院认为,该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法院认为,不作为犯罪,是指行为人违反法律直接规定,负有法定义务而拒绝履行,情节严重的行为。原审被告人付某军作为被告单位大连某企业管理有限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明知冷链作业工人按疫情防控规定应予以闭环管理,不仅未安排作业工人进行闭环管理,且未将住宿人员从事冷链货物搬运的情况和闭环管理的要求告知旅店经营者,导致冷链作业工人住宿的旅店还正常对外营业,后引起重大疫情传播,造成重大财产损失,符合“不作为”犯罪的构成要件,亦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公诉机关指控罪名成立。

对于原审被告人付某浩方面提出的新冠病毒已变为“乙类乙管”,主张其不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要求减刑,法院认为,其行为符合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构成要件,对其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九个月结论正确。同时,申诉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予以驳回。

驳回申诉通知书中写明,根据1997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三十条规定,以及2020年2月6日印发的《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司法部 (关于依法惩治妨害新型冠状病毒感染肺炎疫情防控违法犯罪的意见 )》(法发〔 2020〕 7号)规定 :其他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依照传染病防治法提出的防控措施,引起新型冠状病毒传播或者有传播严重危险的,依照刑法第三百三十条的规定,以妨害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本案系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 (十一 )》实施前,按照“从旧兼从轻”的原则,应当适用该修正案实施前的法律规定。根据上述法律规定,付某浩方主张新冠病毒已变为“乙类乙管”,不再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的观点不能成立。

大连一密接者擅自点外卖聚餐被调查,密接者的这一行为合法吗?

这一做法是不合法的,因为他明明知道自己是密接者,很有可能被感染上新冠病毒,在这种情况下他不选择自我隔离,而是擅自点外卖聚餐,丝毫不考虑可能会传染到其他人的情况,这种行为是不符合防疫要求的,既不在乎自己的健康,也不在乎其他人的生命安全。

疫情当前,所有人都应该遵守疫情防控的规定,而且还要自觉履行义务,知道自己是密接者的情况下,应该赶快去上报备案,然后再进行集中隔离,只有这样才能够把危险降到最低,可是这个人的做法确实选择在家中聚餐,而且还不配合工作,为了能够让自己不被隔离甚至还去谎报行程,这样的做法肯定是违法的。在疫情来临的时候,我们每个人都是防控疫情的一份子,不仅仅是那些奔赴在前线的医护人员,还包括我们这些普通人,只有我们配合调查工作,主动汇报行程,自觉去集中隔离,才能够把风险降到最低。疫情之所以在我国能够快速被控制住,是离不开所有人的配合的,所以这个密接者的做法应该受到严惩。

我们要始终明白,疫情防控不是某一个人的责任,而是我们所有人的责任,一旦被感染造成的影响是非常大的,更别说这个人还专门主动去聚餐,那么这些参与聚餐的人将会非常危险,而他的这种违法行为已经开始被立案调查了。

在疫情的影响下,我们所有人的生活都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这么长时间都没有把这个病毒消灭,就说明它是非常狡猾的,而作为密接者当然也是更危险的了,所以我们应该配合工作主动上报自己的行程,不仅是为了自己的安全着想,也是为了他人的安全着想,这个人不将疫情当一回事,损害的是很多人的生命,而不仅仅是他自己的。

大连疫情涉事冷链企业违法犯罪,该企业具体存在哪些违法行为?

引言:近期,大连出现因冷链企业违法犯罪、隐瞒真相,从被污染的进口冷链食品输入,导致感染定点冷库员工,从而将疫情进一步扩散。企业涉疫犯罪该如何追究罪责?上述的通报点中又出现了哪些违法的行为?并且哪些相关的人将要承担法律责任?现在调查结果已经出来,涉嫌冷链企业违法犯罪,从而给社会造成巨大的经济损失,今天小编要给大家分享的话题是,这个原企业具体存在哪些违法的行为?

一、该企业后期会受到怎样的惩罚

大连市新冠防控指挥部召开的会议,认为该企业是属于违法犯罪的,并且在调查真相时,该企业还故意隐瞒真相,和相关的机构进行徇私舞弊。监管人员还是存在着严重的失职行为,因为监管人员的失职失责,导致冷库的员工也感染了新冠病毒,同时通过该渠道引发了社会大规模的感染。所以根据联合印发的规定,以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并且还以危害公共安全罪进行定罪。

二、该事件带来的后果有哪些

当前社会上的疫情还是比较严重的,随时会出现复发症状,因此不得出现半点虚假,否则将会造成严重的后果,同时关于冷冻食品一定要进行严格的检查,严防境外病毒输入。该企业不仅没有做好防疫相关工作,同时还出现了隐瞒现象。给大连的经济造成了严重的损失,同时也影响着全国人民的生命安全。因此在防疫面前,疫情防控要做到常态化。不可存有侥幸心理,一旦违法犯罪,将会受到法律的严惩。

三、小结

出现该企业事件后,很多领导都多次深入开展进口冷链食品的监督检查,以确保冷链产业的防控工作可以进正常进行,不仅对各个冷库及冷链开展实地检查工作,同时也对负责人及员工进行集中培训,进一步完善各项防控措施,相关部门以后会对冷库运营环节进行开展监督检查的工作。

两货车司机未报备行程致183人感染获刑4年,其行为对防疫工作有何影响?

两货车司机未报备行程致183人感染获刑4年,这两人的行为最终能够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巨大社会负面影响。

一、两货车司机未报备行程致183人感染获刑4年

最近一则裁判文书的判决结果令人惊讶,两名货车司机本来是绥中县的司机,但是却因为进入绥中县的时候没有报备而导致183人感染,最后导致7000多人被隔离,由于已经触犯了刑事法律,所以最终这两名司机获刑4年。由于目前社会各界对于新冠疫情的看法已经有了新的角度,所以不少的人都想了解这两人的行为对于防疫工作的具体影响在什么地方。

二、其行为会对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巨大影响

其实这两个货车司机的行为已经对当地的疫情防控工作造成巨大影响,从个人行为上说,他们的行为已经构成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这也就意味着他们的行为对于社会公众的安全是有着巨大威胁的,否则也不至于构成犯罪,更加不可能因为这次感染而获刑4年。从当地县市政府的财政负担来说,因为此次未报备行程已经导致了7000多人被隔离,最终财政支出高达1.55亿,这也就意味着这些东西本来是可以避免的。从这两个角度出发,这两名货车司机对当地的社会造成了巨大负面影响,所以最终才需要承担相应恶果。

三、但我们个人不用那么惊慌

虽然目前个人因为妨害传染病防治罪而需要承担的刑事法律责任比较重,但是我们个人并不用那么惊慌,毕竟目前的新冠病毒没有想象的那么可怕,基本上不是重点群体并不会危及到个人生命。在这种对于个人的影响并不是特别重大的时候,我们既可以独善其身,也可以在提高自己经济能力的时候,再对相应的事实进行重新判断,这也是我们从此次事件当中可以获取的小经验。

大连疫情涉事冷链企业涉嫌违法犯罪,哪些相关人将要承担法律责任?

在大连疫情冷链的事件当中,主要有两部分人需要承担责任。第1个就是企业的负责人,因为他在发现了情况之后没有及时的上报,而且选择了隐瞒。第2个就是在这边的捐款防治人员,因为他们营私舞弊,隐瞒真相。他们很有可能会因为妨碍传染病防治,所以会被判处妨碍传染病防治罪。

一.企业负责人

这一个企业的负责人,在知道自己的冷链工人,因为冷链食品而感染的时候选择了隐瞒。他这么做的原因,就是想要继续让自己的企业保持正常的运转。但是他如果不将此事上报的话,那就会导致这些员工进一步的传染给其他的人员,所以这一边就会有大规模的疫情。

二.监管人员

还有就是这边的监管人员,他们在知道了这个企业有病毒之后,没有及时的把这个企业给停掉,没有按照相关的办事准则来做。很有可能就是收受了这个企业的好处,他们这么做是一种营私舞弊的一种情况。因为他们有严重的失职,所以也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三.妨碍传染病防治罪

依照刑法的第330条规定,可以用妨碍传染病防治罪定罪处罚。因为他们拒绝执行卫生防疫机构的防治措施,所以引起了病毒的严重传播。如果不对他们进行处罚,那么其他的机构也有可能会对此进行效仿,会带来一个非常恶劣的结果。所以说给他们定罪是必须要有的,而且还需要从严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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辽宁两货车司机致183人感染、7865人隔离,最终得到了怎样的处罚?

新冠疫情发生以来,为了有效的抑制病情传播,国家明确规定,每个人都应该坚决依照疫情防控措施开展工作,保护好自己的绿码,不给祖国添乱,如果说一旦有途经高风险地区的行为,要及时的报告给相关负责人。

虽然已经是明令规定,让防控措施也得到了广大群众的支持以及遵守,但是个别人他们不是疫情防控的要求,拒绝配合防疫人员,最终造成了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也让我们的社会公共利益受到损害,对于这样的人他自身必然会受到法律的追究。近日,辽宁葫芦岛市绥中县人民法院就对于被告人贺某以及韩某以妨害传染并防治案进行了公开审理。

由于他们二人没有如实报告行程,最终导致183人感染,让7865人进行了隔离,给社会造成了重大的影响,那么他们二人最终将会得到怎样的惩罚呢?法院以他们二人在新冠疫情防控期间,妨害传染病防治条例规定,被判处有期徒刑4年,在整个审判过程当中,被告人贺某以及韩某二人也表示认罪认罚,因为由于他们二人的行程没有如实进行报备,最终导致绥中县183人被感染7865人被隔离,整个县城34个地区被封控,他们的个人行为也让绥中县的财政支出这项疫情应急处置费用达到了1.55亿元。

面对他们的行为,此次对他们进行宣判也是让他们受到了法律的制裁,这更是给我们所有人一个提醒,每一个公民都应该遵纪守法,既然国家规定如何去做,那么公民就如何去执行,严格遵守疫情防控的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如果说是排查的自身,一定要如实的报告旅行史,居住史,体温情况以及症状等等。确认感染的情况下,应该立即与相关人员进行联系,居家隔离,医学观察等等,配合好各部门做好疫情防控工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