录音取证
对于经常对受害者进行语言性骚扰的男性,此种方法较为有效。
但录音时要注意以下几点:1、及时悄悄开启录音设备; 2、录音内容中要涉及对方和受害人的身份,尤其是对方的身份。此方面受害人可以在对方与自己进行语言交流时,及时体现出对方的姓名。有关部门,包括法院在处理性骚扰案件时,是不能单纯的通过录音中的说话人的音色辨识说话人的身份的。3、录音完成后应及时将录音内容复制出来,但是不要将录音数据从录音设备中直接删除。录音证据和其他证据辅助使用将起到非常好的证据效力。
录像取证
录像证据主要针对一些肢体性接触的性骚扰。肢体性接触的性骚扰严重时此类行为可以导致犯罪。但录像证据相对录音证据而言不宜取得。但如果某人经常对受害人实施性骚扰,受害人采用一些小型录像设备悄悄录像也是行得通的。但以上并非最佳的取证方式,受害人其实可以关注公共场所的监 控设备,如果发生性骚扰的场合存在此类设备,经过有关部门提取该类证据,将对受害人非常有利。对于公共场所的监控设备一般存在于小区公共区域内,写字楼的大厅内,电梯内及其他公共场所。值得一提的是,现在很多城市的公交车、出租车内都有监控设备,如果受害人在这些场所收到性骚扰,可以考虑从这些角度申请公安部门或法院帮助调取该类证据。
电子证据
电子证据主要指的是受害人与行为人之间的手机短信、聊天记录、邮件来往记录等。值得强调的是,受害人的上述电子证据材料不要在复制之后,之间将其从原有载体或交流工具中删除。能在线保存该类证据的,一定要在线保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