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失业保险金;

2、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的门诊、住院医疗补助金;

3、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死亡人员的丧葬补助金及其供养的配偶、直系亲属的抚恤金;

4、农民合同工终止或解除劳动关系后的一次性生活补贴;

5、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接受职业培训、职业介绍的补贴。

失业保险金标准

失业保险金的标准,按照低于最低工资标准、高于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的水平,由市人民政府确定,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公布。

失业保险金的领取

失业保险金从办理失业登记之日起计算,由本人按区县(自治县、市)就业服务管理机构规定的时间、地点凭《重庆市职工失业证》按月领取,逾期无故不领的,其应领而未领部分作自行放弃处理。

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人员

失业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1、按规定缴费不满1年的;

2、职工个人无正当理由不缴纳失业保险费的;

3、辞职或自动离职以及自愿解除劳动关系的;

4、破产、关闭、解体、改制企业、事业单位自愿申请自谋职业领取了一次性安置费的职工;

5、依照法律、法规或者市人民政府的规定,不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其他人员。

停止享受失业保险待遇的情形

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并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1、重新就业的;

2、应征服兵役的;

3、移民境外的;

4、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

5、被判刑收监执行或者被劳动教养的;

6、无正当理由,3次拒不接受当地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的职业介绍机构介绍工作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