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为保护国家货币和人民利益,便利流通,中国人民银行1955年5月8日公布残缺人民币兑换办法。

办法规定,凡残缺人民币属于下列情形之一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行照全额兑换:

一、票面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

二、票面污损、熏焦、水湿、油浸、变色,但能辨别真假,票面完整或残缺不超过五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照原样连接者。

票面残缺五分之一以上至二分之一,其余部分的图案,文字能照原样连接者,应持向中国人民银

这样的残币可以拿去兑换吗?

根据《中国人民银行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办法 》
第三条凡办理人民币存取款业务的金融机构(以下简称金融机构)应无偿为公众兑换残缺、污损人民币,不得拒绝兑换。
第四条残缺、污损人民币兑换分“全额”、“半额”两种情况。
(一)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四分之三(含四分之三)以上,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全额兑换。
(二)能辨别面额,票面剩余二分之一(含二分之一)至四分之三以下,其图案、文字能按原样连接的残缺、污损人民币,金融机构应向持有人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
纸币呈正十字形缺少四分之一的,按原面额的一半兑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