打猎时误将人当作猎物打死属于抽象认识错误中的对象错误。

在这种认识错误里,行为人意图侵害的对象与实际行为侵害的对象不一致,且不属于同一类,而是分别属于不同的犯罪构成。即人与猎物不属于同一类对象。

在这种请款下,行为人误把人当成动物而加以侵害,无杀人或伤害的犯罪故意的,不成立故意犯罪;有过失的,并且造成严重后果的,可成立过失犯罪;无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

至于有无过失主要看是否可以预料而没有预料到这一情况的发生,或者已经预料但轻信可以避免情况的发生。所以,有过失,可能构成过失致人死亡罪,没有过失,无罪。

打猎误将人当野兽打死,法律上怎么判、给出依据

打猎误将人当野兽打死,法律上属于过失致人死亡罪。
根据《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
另外,如果所持猎枪如果未经公安机关允许和备案,则可能涉嫌非法持有枪支罪。
过失致人死亡罪是指过失致人死亡的行为,包括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和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疏忽大意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造成他人的死亡结果,由于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造成他人死亡。过于自信的过失致人死亡是指行为人已经预见到其行为可能会造成他人死亡的结果,但由于轻信能够避免以致造成他人死亡。
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罪(刑法第128条第1款),是指违反枪支管理规定,私自挪用、藏匿枪支、弹药,拒不交出的行为。
刑法第一百二十八条 违反枪支管理规定,非法持有、私藏枪支、弹药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
结论:犯罪嫌疑人可能会被数罪并罚,并赔偿受害人的经济损失(民事赔偿责任)。

抚州东乡一男子将捕鱼人当成野兔误杀,法院最终是如何判决此案的?

法院最终以非法狩猎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分别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和有期徒刑一年5个月,数罪并罚后判处该男子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

该男子在此案件过程中虽然实属无意,但其行为本身有过错,其主要目的有私藏枪支并有狩猎行为,虽然无意将渔民当成猎物打死,其行为恶劣并造成人员死亡,所以判决合理。

一、事件起因经过。

该男子有爱好打猎的习惯,于是私藏枪支邀请朋友去野外进行打猎,在狩猎过程中失手将渔民当作野兔打死,事件发生后该男子及时将受伤人员送往医院救治,经抢救无效后死亡,随后被检察机关拘留。

二、案件过程该男子违反两条法律。

在我国私自拥有枪支本属违法犯罪,在持有枪支后又非法到野外进行打猎,属于非法狩猎罪,在狩猎过程中因个人过失导致他人死亡,检察机关在进行量刑时,以非法狩猎罪和过失致人死亡罪起诉该男子,该男子对犯罪事实供认不讳,并在法院判决后对判决结果无异议。

三、法院量刑时考虑其赔偿行为和是否取得家属谅解。

有很多了解法律的人都知道法院在量刑时会了解原告和被告之间是否已经互相取得谅解,该男子在案件发生后积极主动对被害人家属进行经济赔偿,并取得对方谅解主动缴纳罚款,所以法院在量刑时考虑其犯罪事实性质,以及对社会危害性后进行判决,判决过程考虑因素得到,所以判决结果双方满意。

以上几个方面可以看出,该男子在非法狩猎过程中过失致人死亡,最终导致数罪并罚,法院最终在进行判决时考虑其社会危害性以及案件各种因素,最终给出数罪并罚有期徒刑一年九个月的刑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