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司法形象和执法力度大家对《未成年人保护法》的印象是什么——未满十六周岁杀人不犯法”!相信很多人都听过或说过这样的话,这种深入人心”的概念持续不下二十年,为什么?1、该法模糊了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的本质和标准;2、该法减轻了法律对未成年人的约束力;3、该法未加强对侵害未成年人行为的处罚力度;4、执法层面未明确该法的执法主体和执法界限,导致法律层面无人管;5、对于未成年人及其监护人在面对未成年人受到侵害时,未提供必要的法律援助。

        二、立法层面与立法精神《未成年人保护法》颁布时间是1991年9月,实施时间却拖到了2007年6月。。其间1999年还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为什么1991年颁布?一方面配合计划生育政策,想想那时候农村对女婴女童的态度;一方面因为义务教育法刚颁布实施的效果不理想;还有那个时候严打,确实有很多量刑过重的问题。当然最重要的原因是敏感词,我就不说了,想想时间,懂的自然懂。去看看该法的内容就能大致明白了。说白了,就是一部应相关政策而诞生的行政管理办法,而非一部实实在在的法律,基本都是指导性条文,对于违法行为没有明确处罚条款。



如何看待《未成年人保护法》迎来大修

对罪错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惩罚为辅。说到对低龄未成年人保护过度的疑问,我们要理性看待这个问题。罪错未成年人是社会的危害者,也是不良环境的受害者。未成年人心智不健全,我国秉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贯彻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对他们要严管厚爱,宽容但不纵容。
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今年将会迎来大修,有望提交全国人大常委会审议。自1991年该法颁布施行后,已经经过两次修改,此次大修条文将增加一倍。全国政协常委、社会和法制委员会主任沈德咏长期关注未成年人保护工作,在最高人民法院任职时曾长期分管少年法庭工作。他表示,未成年人保护工作事关国家安全和社会稳定,事关祖国未来和民族振兴。对于《未成年人保护法》的修订,在接受北京青年报专访时,沈德咏建议要加强专门学校、未成年犯管教所的建设,既不能“一判了之”,也不能“一放了之”,而是要完善收容教养、专门教育等替代刑罚的保安处分措施。
那么我国刑事法律对未成年人犯罪的基本处理原则是什么?
1、从宽处理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十七条第三款:“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应当从轻或者减轻处罚”的规定,对已满十四周岁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必须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2、不适用死刑的原则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49条:“犯罪的时候不满18周岁的人和审判时怀孕的妇女,不适用死刑”的规定,未成年人不论犯何罪均不应判处死刑。这是刚性要求,不允许有任何例外。
3、教育、感化和挽救的原则
我国未成人保护法第38条规定:“对违法犯罪的未成年人,实行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坚持教育为主、惩罚为辅的原则”。
4、分案处理的原则
分案处理是指对未成年人案件与成年人案件实行诉讼程序分离、分别关押、分别执行。诉讼程序分离是指未成人与成年人共同犯罪或有牵连的案件,只要不妨碍诉讼,要分案处理。
5、保障未成年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原则
未成年人在刑事诉讼过程中,除保障其享有刑事诉讼法所规定的作为任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所享有的诉讼权利以外,还要注意认真落实其作为未成年人所享有的一些特别权利。
当然
从源头上
预防未成年犯罪才是王道
心理偏执扭曲
其一,"拜金主义"导致价值观出现偏差
其二,青春期叛逆心理。
其三,内心空虚,盲目追求感官刺激,道德、伦理观念淡薄。
学生自身要树立自立自强的意识,要相信师长的话,积

未成年人犯罪的成因与对策

未成年保护法保护所有的未成年人。当未成年人遭受到侵害受到伤害的时候,这个时候未成年,保护法就会保护他们的权益不受侵害,让犯罪分子受到应有的惩罚。未成年保护法不是保护罪犯,而是因为如果罪犯恰巧是未成年,可能会因为他们年龄小没有达到成人标准,可能会量刑轻一些。因为未成年人和成年人的量刑标准是不一样的。

未成年人犯罪应该被包容,还是依法严惩?

(一)自身原因
青少年犯罪的原因有内因和外因两个方面。这里谈的“自身原因”是内因,后面要谈的家庭、学校、社会原因,是外因。青少年自身素质的好坏是决定其是否违法犯罪的关键。一些青少年自身素质不高,抵御能力差。其自身不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和价值观,游手好闲、好逸恶劳、无事生非的不良嗜好和品行,自身性格的缺陷,幼稚的心理,以及自身生活需要、人格尊严得不到满足,加上法制观念的缺乏等等,一旦受到外界因素的影响、刺激,很容易走向犯罪道路。
(二)家庭原因
父母是孩子的第一老师,家庭是人生的第一课堂。家庭教育的缺陷是子女形成不良个性的基础,正如古人所言:“养不教,父之过。”这主要有几种情况:一是父母文化程度不高,不会管,出了问题,往往棍棒相加,缺乏耐心细致的说服教育;二是子女长期养成的不良习性,父母管不了,因为没有从早期教育入手、管得晚了;三是父母对子女丧失信心,不愿管,顺其自然,放任自流;四是父母离异后,孩子无人管,为了自己而不顾及或无暇顾及孩子,使之浪迹社会;五是父母自身行为不端直接影响孩子,使之效仿父母,小偷小摸,打架斗殴。人们总结的一句话:“问题家庭出问题少年”,确实不无道理!前文谈到的我所曾承办的三名未成年人强奸案,三个被告人的家庭都是离异家庭,其共性是对孩子缺乏关爱。法庭教育时,这三个父母都痛哭流涕,说对不住孩子,表示以后要加强对孩子的关爱和教育。
(三)学校原因
学校教育对青少年的成长至关重要。学校教育方法不当,是导致一些青少年流向社会、走向犯罪的重要因素。现在学校教育存在的问题主要有:
1、片面追求升学率的指导思想。
尽管我国早已确立了“德、智、体”全面发展的教育方针,也有“教书育人”的优良传统;但现在很多学校仍然存在着严重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现象。一个地方教育工作的好坏,一个学校教育质量的高低,一个学校领导的政绩如何,一个教师的水平怎么样,都要由“升学率”来衡量,来体现。学校有快、慢班之分,学习好的学生往往受到青睐,可以吃小灶,学习差的学生则受到歧视和排挤,结果是差距越拉越大。好学生一旦考试落榜,则感前途无望,万念惧毁;差学生则破灌破摔,厌学、辍学,这两种情况都容易出现问题。他们一旦流向社会,受到不良因素的诱发和影响,就会发生违法犯罪行为。
2、对学生处分缺乏慎重考虑和处分后对处分生放弃教育。
对违犯校规校纪的学生进行处分,是教育、挽救学生的一种手段,若运用得好,可以对有不良行为的学生起到警告、震慑作用,使之不敢、不会再犯;若运用不好,则会使受处分的学生产生悲观、消极情绪,从此自暴自弃,在邪道上越走越远,从而滑向犯罪的泥潭。一个18岁的黑帮“老大”——王海,在其自述中谈到:“有一次上课迟到,老师罚我在教室的角落里举砖头,我心里发狠就用砖头一下砸在一张课桌上。 老师上来就踢了我一脚,我和他打了起来。就这样,我被学校记大过处分。我认真学习的日子也随之结束了。我和那些调皮捣蛋的学生混在一起,整天寻衅滋事。”(18)
3、法制教育的缺乏或者流于形式。
学校缺乏对青少年的思想品德和法制教育,是青少年违法犯罪不可忽视的一个重要因素。很多青少年学生不知什么是违法犯罪,缺乏普通的法律常识,不知法、不懂法,更谈不上遵纪守法。前一段时间,笔者办理的刘×抢劫案,被告人刘×在学校、网吧门口强行向其他学生索要钱财,以满足其上网消费。他感觉这些都是小事,压根没有和犯罪联系起来。
(四)社会原因
社会不良现象对青少年的影响不容忽视。现在人们所说的“**”、“灰色”和“黑色”“三色污染”,对青少年的危害尤其为甚!
1、文化市场的“**污染”。
低级、庸俗的文化会侵害、腐蚀人们的灵魂。目前,在文化市场上,图书报刊、音像制品中充斥着大量的封建迷信、凶杀暴力、*秽色情及其它不健康的内容,对社会文化造成了比较严重的污染。其中,“**污染”对青少年的腐蚀则最为严重。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23条)明确规定:“营业性舞厅等不适宜未成年人活动的场所,有关主管部门和经营者应当采取措施,不得允许未成年人进入。”可一些游戏厅、歌舞厅、录像厅、网吧老板,利欲熏心,贪图眼前利益,致使一些青少年沉湎于此,心灵遭受毒害,理想被严重扭曲,他们为满足自己的超前消费和感官刺激,而逐步走向犯罪。笔者曾办过一起赵××奸*幼女案,赵××只有15岁,就“糟蹋”、奸*了8名女孩,这些女孩小的仅有4岁,大的才11岁,赵××年纪不大,但却花样翻新,手段残忍,这些都是他看**录像学来的。他经常光顾的录相厅老板也因此案被判刑。正像一位中学校长所发的感叹:“课堂教育一个钟头,不顶录相厅一个镜头”,“老师苦口婆心讲一天,抵不上学生书摊转一圈”。
2、以腐败现象为代表的“灰色污染”。
腐败现象对下一代的影响亦不可等闲视之。以权谋私、贪污受贿和走后门拉关系,使一些青少年也耳濡目染。他们受家庭环境影响,相信“权大于法”,依靠自己的家庭势力而违法犯罪,有些是为所欲为,肆无忌惮!
3、带有黑社会性质暴力犯罪的“黑色污染”。
这几年来,我国带有“黑社会”性质(称之为“涉黑案件”)也越来越多。一些比较具体的宣传报道,虽然有正面的法制教育的作用,但过于细致的宣扬和描写,使一些青少年纷纷模仿,讲“哥们义气”,跪拜结盟,打打杀杀,危害社会。对此,前文已作了例举。有专家讲,“随着年龄的增长,这类少年犯团伙极易发展成为黑社会势力”。(19)
(五)司法原因
这里主要谈的是刑事法律制度的缺陷及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以及对犯罪人的改造措施所致犯罪的因素。
1、刑事诉讼制度及其执行方面存在的问题。
应该说,我国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朝着民主化、法制化的进程迈出了一大步,但仍存在一些缺漏和尚需进一步完善的问题。比如,“沉默权”的问题,羁押措施的限制和完善,等等。还有,在执行刑诉法过程中所存在的诸如“刑讯逼供”、“律师会见难”和“超期羁押”等“老大难”问题。这些都可能使受到不公正对待和遭受枉法追究的人,产生逆反、继而对社会进行抵抗甚至敌视的犯罪心理。对于青少年来说,更容易产生这种心理。由此,加强对青少年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权利保障,尽量减少对其羁押,显得更为重要。
2、监狱的“交叉感染”。
关于“监狱”的致罪性问题,经过犯罪学家的长期研究和讨论,其结论应该是肯定的。正如法国当代犯罪学家所指出的:“可以肯定的是,在包括法国和美国在内的一些国家执行监禁刑的可悲现状,验证了监狱具有致罪性的论断。”(20)日本犯罪学家研究后指出:“我国现在的监狱劳动,是用极少量的奖金来约束服刑人的身体……其实际用意不过是避免和防止犯人逃跑而已。在这种情况下,要想使犯罪人得以改善和更生,那是根本不可能的。现在,已坐过监狱的人中,仍有三分之二的人又成为再犯者,重新回到监狱。”(21)监狱对青少年犯罪的“交叉感染”作用更是突出,因为他们的抵抗力更弱,模仿力则更强。对此,应引起我们的充分注意。
三、预防青少年犯罪的对策
一般认为,预防犯罪是一个综合多种力量,运用多种手段,采取多种措施,以防止和减少犯罪及重新犯罪的举措体系。(22)这是一种广义的犯罪预防的概念。当代犯罪学的概念更侧重于“预防”,即把先于犯罪的实施而采取的有针对性的措施视为预防活动,即更注重“防患于未然”。这也是基于“预防”的本意,“预防”在汉语中的基本词义就是“事先防备”(23);在英语中“prevent”也是指“防止”、“妨碍”(24)。这就是从狭义的角度所理解的“预防”的概念:“是指以消除或限制犯罪行为发生的可能性为唯一的或主要目的的各种措施和行为的总称。”(25)其实笔者以为,我国一向贯彻执行的群防群治、综合治理的基本刑事政策是正确的,我们既要重视罪前预防,但也不能忽视罪后治理,以防再犯。
青少年犯罪是一个社会问题,其产生的原因是多方面的,可以说是一种社会“综合症”。我们更应依靠全社会的力量,进行综合治理。正像《联合国预防少年犯罪准则》(第2条)所提出的:要成功地预防少年违法犯罪就需要整个社会进行努力;我国《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3条)也明确指出:“预防未成年人犯罪,在各级人民政府领导下,实行综合治理。”针对前文对青少年犯罪原因的分析,试总结以下预防对策:
(一)自身预防
加强自身素质的培养和提高,增加抵御犯罪感染的能力,应该是预防青少年犯罪的根本性措施。尽管他们还处于识别能力和自控能力都比较差的阶段,但对于真善美与假恶丑还是有一定的分辨能力的。我们应当培养他们遵守法律、法规及社会公共道德规范的观念,树立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以及自尊、自律、自强的意识,增强辨别是非和自我保护的能力,自觉抵制各种不良行为及违法犯罪行为的引诱和侵害。当然,这需要和后面要谈的家庭预防、学校预防相结合,才能产生好的效果。
(二)家庭预防
家庭是社会的细胞,遏止青少年犯罪,首先应从家庭抓起。1980年联合国第三届预防犯罪及罪犯处理大会的有关材料指出:“家庭在所有国家中都是影响青年人生活的最重要的力量”,“家庭是最有效的社会控制媒介。”家庭教育是教育的一种基本形式,是整个教育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培养、教育子女是父母应尽的责任和义务。只养不教,是父母的失职,教子不善,则是父母的罪恶。一个家庭的环境,父母的教育方法、道德观念和行为规范,都直接影响着孩子的成长,对孩子良好品行的形成起着潜移默化的作用。一个和睦的家庭,父母教育得当,能够培养孩子养成良好的生活习惯,塑造正确的世界观和人生观,从而有效地防止其犯罪心理和行为的产生。
搞好家庭预防,应主要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提高父母自身素质,优化家庭环境。
为人父母者,应时刻注意自己的言行和爱好,给孩子做好表率。同时,这也是社会有关部门需要做的一项工作,要提高婚姻质量,加强对父母(家长)的培养,不仅要提高这些家长的科学文化知识,并且要教会他们培养、教育孩子的方法。
2、注意家教方法,因人而教。
父母教育方法不当,过分溺爱和纵容,不仅教不好,反而把孩子推向邪路。这方面的例子是很多的,教训也是深刻的。武汉一酷爱玩网络游戏的16岁少年徐某,拿起菜刀向熟睡的母亲砍去,其目的是索要8000元钱。母亲的脸、腰上被砍了6刀(后经抢救脱离危险)。当他逃离现场时,母亲还追着喊:“伢,你把毛线衣穿上,莫冻着了!”(26)可怜天下父母心!这都是娇惯、纵容种下的苦果。作为父母,不仅要关心孩子的吃穿,更要注意教他们如何做人,经常观察、了解他们在想什么,做什么,关心什么事,结交什么人,要平等地与他们沟通,多一分体贴,少一些训斥;多一分爱护,少一些冷漠;多一些理解,少一些专横。对于失足、犯错误的孩子,更应给以家庭的温暖,绝不可弃而不管,放任自流。
3、教子不力,应承担相应责任。
我国《婚姻法》第23条规定:“父母有保护和教育未成年子女的权利和义务。”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和《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也都规定父母应当履行对未成年子女所承担的教育义务和预防未成年犯罪的职责,但并未规定父母教育不力所应承担的严厉的行政责任,甚至刑事责任。我国《预防未成年犯罪法》第49条只是规定:“未成年人的父母或其他监护人不履行监护职责,放任未成年人有本法规定的不良行为或者严重不良行为的,由公安机关对未成年人的父母或者其他监护人予以训诫,责令其严加管教。”“责令其严加管教”,但不管教怎么办?尤其是对父母已经离异(且已另外组合新的家庭)的孩子。法律应增加规定教子不力的“拘留”、“罚款”等行政责任,严重的可以追究刑事责任。在英国就有“孩子逃学、父母坐牢”的做法。一位母亲因为女儿经常逃学,而被判监禁60天,她上诉后,尽管刑期减半,但仍要执行30天的监禁。(27)在九届人大常委会第18次会议上,有委员就曾提出建议:针对青少年犯罪,建议在法律责任中加入对父母的处罚条文,以督促父母教育好自己的子女。(28)看来,完善这方面的立法,很有必要。
(三)学校预防
学校作为家庭的延伸,对青少年的成长教育和预防青少年犯罪,起着至关重要的作用。联合国预防犯罪和刑事司法处在《综合性预防犯罪措施汇编》第10条中写到:“学校对青少年的影响很大,儿童的发育成型有许多年是在为了满足他们的教育和社会化需要而设立的各种机构中度过的。……学校能提供种种机会来倡导社会平等、文化多元性和个人的亲密关系,并帮助青少年获得道德标准、社会技能和公民的责任感。更具体地说,学校能指导学生了解他们应尽的公民义务、犯罪的性质、遵守纪律的重要性、犯罪的种种后果、刑事司法制度的工作情况以及预防犯罪的方式。”一个人如果在青少年时期能够受到良好的教育,那么他就有可能成为一个情操高尚,对国家、社会有益的人;否则,如果学校教育不力或不利,他就有可能走上歧途,甚至违法犯罪。笔者以为,学校的教育工作应该主要做到:
1、端正办学指导思想,抓好素质教育和品德教育。
“学校应当全面贯彻国家的教育方针,对未成年学生进行德育、智育、体育、美育、劳动教育以及社会生活指导和青春期教育。”(《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1款)要彻底改变长期以来存在的“片面追求升学率”的办学指导思想和做法,真正实现从“应试教育”向“素质教育”的转变。学校的职责就是“传道授业解惑”。“传道”是第一位的。学校应注重对学生的思想品德、人生观、世界观教育,培养学生有一个健全的人格和良好的品行,做一个高尚的人;然后才是“授业解惑”,传授各种知识,增强将来为社会服务的本领。那种只“授业”不“传道”的做法,是极其错误的。我们尤其应注意抓好“后进生”、“双差生”的教育。对此,我国《未成年人保护法》第13条第2款明确规定:“对品行有缺点、学习有困难的学生,应当耐心教育、帮助,不得歧视。”一般来讲,这些只是一些方面、一时的“差”,并不代表全面、永远的差,经过认真细致的工作和教育,他们很有可能成为“先进生”,成为将来对社会有益的人 或者国家的栋梁之材。
2、努力提高教师素质,尤其注重教师政治素质和师德的培养。
“为人师表”!教师对学生的模范表率和影响作用是非常大的,有些影响是终生受益的。这方面不乏其例。要想使学生懂法,教师必须先学法,要想使学生做好人,教师必须先做好人,这就是:“教育人者,必先受教育”。这须要造就一支高素质的教师队伍。我国现已开始实行教师资格考试制度,应大胆改进教师制度,使教师能进能出,对那些品质低劣、不能为人“师”的人,要及时将其淘汰出局;对于那些歧视学生,动辄体罚学生的教师,要予以严厉处罚,直至追究其刑事责任。
3、要抓好学生的法制教育。
学校,尤其是中、小学,法制课要作为必修课,配备专门的法制课教师,不仅要搞好课堂教学,同时还要利用课余时间,对学生进行丰富多采的法制教育活动。笔者作为三门峡市依法治市讲师团的讲师曾被邀请到学校给青少年讲法制课,结合自己所办案例和青少年生活实际进行讲解,反映效果良好。通过这些法制教育,使广大青少年懂得自己的权利和义务,知道什么行为是社会提倡和法律允许的,什么行为是法律禁止的,什么行为是违法的,做到知法、懂法和遵纪守法。
(四)社会预防
社会预防,主要是指净化社会环境,给青少年创造一个有利于其身心健康的良好的社会环境,动员社会力量,加强对青少年的教育和保护,以控制和减少青少年犯罪。要做到以下几个方面:
1、加大打击力度,净化青少年健康成长的社会环境。
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防止“**”、“灰色”和“黑色”这“三大污染”对青少年的感染和侵害,坚决禁止含有色情、暴力等音像制。

未成年人保护法,往往是在未成年人犯罪时起到作用,起到减轻罪名的效果,那么它是保护好人的,还是纵容坏

一般情况下来说未成年由于涉世未深,所以价值观方面也并没有太完善,在认知方面相对具有局限性,无法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所以会因为无知而犯罪,也正是因为如此法律更应该包容未成年人呵护未成年人成长,但对我们来说有些情况下未成年依靠自己身份优势故意知法犯法,那么就应该受到法律的严惩,所以对我们来说法律应该调整,更应该做的人性,因此可以从一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对我们来说未成年犯罪确实可能是因为自己认知能力相对较差,社会阅历不足所造成的,所以更应该给未成年人以机会,保护未成年成长。

其实不得不说,是对我们来说,未成年犯罪也较为普遍,而对于大多数未成年人来说,也确实因为年龄问题涉世未深,所以认知能力相对较差,无法正确的判断事物,所以会在一些特殊场合作为一些错误的价格判断,也正是因为如此犯罪也是情理之中,对于国家来说更应该保护未成年人的成长,适当的包容未成年也能够让未成年有更好的发展机会。

2,对我们来说有些未成年人可能意识到自己的身份特殊,所以故意知法犯法,也正是因为如此更应该意识到问题的严重性,所以必须要依法严惩。

其实不得不说,是不知何时起的社会已经存在一种现象,有一些未成年人依靠自己的身份优势,故意知法犯法与法律作对,所以正是因为如此法律,更应该持,零容忍的态度,更应该依法严惩,呵护法律应有的尊严。

3,对我们说未成年犯罪大多数时候可能确实是因为无知,所以适当的包容都是必须的,但是不能够纵容未成年人犯罪,因此也是需要一定惩罚机制的。

其实不得不说的是,对于我们来讲,未成年犯罪确实可能犹豫不决,所以这是因为如此,更应该人性化处理,适当的给未成年人以机会也能够让未成年更好的改正错误,但对我们来说,任何时候就应该控制有度,减轻惩罚并不代表是不惩罚,所以更应该加强思想教育,而且必要的时候也应该对未成年故意犯罪进行约束。

其实不得不说是未成年犯罪是否应该被包容,也应该结合具体情况进行选择,如果是未成年人就是因为无知而犯罪的话,那么这个时候也应该采取包容态度,但对我们来说,包容并不一定不惩罚,所以更应该给未成年人一个教训,这样的话才能够帮助其快速改正。

最高检如何回应对涉罪未成年人教育为主是放纵犯罪?

强烈建议废除未成人保护法,此法从来都是保护未成年犯罪,何曾保护过不犯罪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被成年人侵害的时候没有保护到受侵害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被未成年人侵害的时候也没保护好受侵害的未成年人。要“未成年人保护法”何用。用来保护违法犯罪分子吗?

为什么中共中央要对未成年人犯罪广施宽恕?!

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是在放纵未成年人犯罪?对于这一质疑,最高检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回应称,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也证明,这一方针和原则是适合国情、成效卓著的。仅在2017年,经检察机关帮教后,就有四百多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上了大学。

最高人民检察院今日召开检察机关未成年人全面综合司法保护新闻发布会,通报2017年未检工作情况,发布十大典型案事例,并回答记者提问。

在发布会上,有记者问:外界有人质疑,对犯罪未成年人“教育、感化、挽救”方针和“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在某种程度上是在放纵未成年人犯罪,对此,最高检怎么看?

最高检未检办副主任史卫忠表示,对涉罪未成年人,党和国家确立了“教育、感化、挽救”的方针,提出了“教育为主、惩罚为辅”原则。刑事诉讼法第266条、未成年人保护法第54条、预防未成年人犯罪法第44条均予以明确规定。

史卫忠表示,多年来的司法实践也证明,这一方针和原则是适合国情、成效卓著的。

“仅在2017年,经检察机关帮教后,就有四百多名未成年犯罪嫌疑人考上了大学,这还只是我们帮教挽救的一小部分”史卫忠说。

史卫忠同时表示,教育与惩治是相辅相成的。惩治也是教育的重要组成部分。未成年人不同于成年人,其心智还不成熟。一味单纯的惩罚和打击,对未成年人的消极作用明显并容易造成交叉感染和重新犯罪。但这并不意味着只要是未成年人实施犯罪就一律从宽甚至不予追究。

史卫忠强调,在具体的案件中,检察机关会根据犯罪原因、犯罪情节和后果等具体情况依法处理、区别对待。

在对情节轻微,属于初犯偶犯,认罪悔罪的未成年犯罪嫌疑人依法从轻处理的同时,对性质和情节恶劣、手段残忍、后果严重的,必须坚决依法惩处;对成年人教唆、胁迫、诱骗、利用未成年人违法犯罪行为,依法从重惩处。

史卫忠指出,对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无论怎样处理,都会积极地对其进行帮助教育,既不会不教而轻,也不会不教而罚。

未成年是祖国的未来应该保护。
至于未成年犯罪嘛,各方面因素都有比如单亲家庭,比如父母都外出打工,或者跟爷爷奶奶过,这都可能导致他们误入歧途
自律很重要!关键是要自己管得住自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