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之间,彼此信任是基础。要相信对方的忠诚,不要动辄猜疑对方,也不要凡事都要刨根问底。如果有信任,一切都不是问题,如果不信任,怎么办也无济于事。尽量给对方做出解释。自己的行为如果是光明正大的,就不要隐瞒自己的爱人。如果爱人有疑问,要尽量解释清楚。不该打听的事情不打听。比如过去的恋爱史,就不要多问,还有对方心里的活动,以及对方工作上的事情,如果对方不主动征求你的意见,就尽量少问。不要过问无中生有的事情。比如有的女性,经常检查丈夫的衣服和口袋,并且追问丈夫是不是喜欢别的女人。这样的做法,就等于侵犯了丈夫精神世界,也等于变相把丈夫推开。
夫妻之间有没有隐私?
一旦任何一方把自己的收入当成隐私,不告诉另一半,说明这段关系之间的亲密度不高;或者说两个人的钱都分得很清楚,那说明大家并没有全身心投入到这份感情中。有爱的感情里,你就是我,我就是你;失去了爱,你是你,我是我。也就是说,当感情里没有了爱,就会开始分得很清楚,会更在意自己的利益和空间;而懒得去维系婚姻了,仅仅是搭伙过日子而已。真正的夫妻关系,基本上是不存在隐私的。如果有也只是一些善意的谎言。丧失了彼此信任的夫妻关系,不可能是一个健康的家庭,也丧失了携手共建美好家庭的基础,即使目前还没有分离,也绝无幸福可言。在亲密关系里,最重要的就是安全和信任。在如今这个离婚率高飞不下,婚外情防不胜防,道德危机四伏的时代,安全感成为比钻石更重要的稀有珍品,信任也显得那么不堪一击。如果在一份亲密关系里没有安全感和信任做基础,就好比汽车没有轮胎,是没办法前行的,这样的婚姻最终的结局怎么样是不言而喻的。而保持坦诚和真心的交流,却可以不断提升安全感和信任。很多时候拦阻彼此关系进一步发展的不利因素之一也是“隐藏的秘密”太多太深了。应该大大方方地坦诚和公开,根本不需要留什么私房钱。在这个基础上,各自的收入各自打理和使用,平时共用的部分谁方便就谁付款。所以对于无法坦诚公开自己收入的,对于要保留自己私房钱应急备用的,对于需要婚前财产公证的;就是爱不够的结果,就是搭伙过日子的交易。夫妻之间可以有隐私吗
一、夫妻之间有没有个人隐私权?
夫妻之间应该有隐私权,这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但是鉴于是夫妻关系,彼此都有忠诚的义务,隐私权的范围需要相应缩小,如家庭住址等个人信息,配偶之间相互了解知悉是可以的,而第三人想要获知就可能侵犯隐私权。
相关法律规定:《民法典》
第一百一十条 【民事主体的人格权】自然人享有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隐私权、婚姻自主权等权利。
法人、非法人组织享有名称权、名誉权和荣誉权。
第一千零三十二条 【隐私权】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二、隐私权的范围
《民法典》(2021.01.01生效)
第一千零三十三条 【隐私权侵害行为】除法律另有规定或者权利人明确同意外,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实施下列行为:
(一)以电话、短信、即时通讯工具、电子邮件、传单等方式侵扰他人的私人生活安宁;
(二)进入、拍摄、窥视他人的住宅、宾馆房间等私密空间;
(三)拍摄、窥视、窃听、公开他人的私密活动;
(四)拍摄、窥视他人身体的私密部位;
(五)处理他人的私密信息;
(六)以其他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
三、隐私权的常见类型
1、个人生活自由权
权利主体按照自己的意志从事或不从事某种与社会公共利益无关或无害的活动,不受他人干预、破坏或支配 。
2、情报保密权
个人生活情报,包括所有的个人信息和资料。诸如身高、体重、女性三围、病历、身体缺陷、健康状况、生活经历、财产状况、婚恋、家庭、社会关系、爱好、信仰、心理特征等。权利主体有权禁止他人非法使用个人生活情报资料,例如,对公民身体的隐秘部分、日记等不许偷看,未经他人同意不得强制披露其财产状况、社会关系以及其他不为外界知悉传播或公开的私事等 。
3、个人通讯秘密权
权利主体有权对个人信件、电报、电话、传真及谈论的内容加以保密,禁止他人非法窃听或窃取。隐私权制度的发展在很大程度上是与现代通讯的发达联系在一起的,信息处理及传输技术的飞速发展,使个人通讯的内容可以轻而易举地被窃听或窃取,因而,保障个人通讯的安全已成为隐私权的一项重要内容 。
4、个人隐私利用权
权利主体有权依法按自己的意志利用其隐私,以从事各种满足自身需要的活动。如利用个人的生活情报资料撰写自传、利用自身形象或形体供绘画或摄影的需要等。对这些活动不能非法予以干涉,但隐私的利用不得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不得有悖于公序良俗,即权利不得滥用。例如利用自己身体的隐私部位制作淫秽物品,即应认定为非法利用隐私,从而构成违法行为。
任何自然人都享有隐私权,任何人不得以任何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故此如果公民想要处理配偶的私密信息,需要先获得对方的同意,否则擅自处理的行为就可能会侵犯到对方的隐私权。
夫妻之间有隐私权吗?
严格意义上说,夫妻之间应该有隐私权,这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一、所谓隐私,就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只能公开于有保密义务的人)当事人不愿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
隐私权是指自然人享有的私人生活安宁与私人信息秘密依法受到保护,不被他人非法侵扰、知悉、收集、利用和公开的一种人格权,而且权利主体对他人在何种程度上可以介入自己的私生活,你对自己的隐私是否向他人公开隐私以及公开的人群范围和程度等具有决定权。隐私权是一种基本人格权利。
知情权(the right to know)是指一个人有权知道他应当知道的事情的权利。
学术界对于知情权的性质尚无定论,许多人将知情权作为人权的一种。但夫妻之间的知情权(以下简称夫妻知情权)与平常所谈的知情权有所区别,它是指配偶之间基于夫妻关系而享有的相互知悉对方一定范围内的个人信息的权利,应属于配偶权的范围之内。
作为最为紧密的姻亲,夫妻关系仍是目前社会最基本的家庭关系,为了保证夫妻关系的存在和稳定,夫妻之间需要互相有一定程度的知情,而且这种知情应当达到相当深刻的程度。
这种知情是双方当然享有的权利,虽然法律并没有对此予以明文规定。夫妻知情权的范围应当包括很多方面,例如对方的家庭状况、财产状况、个人喜好、生活经历、身体情况等。如果我们认为夫妻关系是以爱情为基础的话,那么此范围中最为重要的或最为核心的,应当是相互之间对夫妻感情的忠实情况,即双方对忠实义务的履行情况。我国婚姻法规定夫妻双方负有相互忠实的义务,对这一规定有两种解释:广义上的忠实义务应当包括夫妻感情相互忠实、夫妻性生活相互忠实、对家庭负责、对对方予以照顾和扶养、不得为第三人利益牺牲和损害配偶另一方的利益、婚内财产共同享有等方面;狭义上的忠实义务或称贞操忠实义务,仅意味着配偶性生活的排他专属义务。狭义上的忠实义务是夫妻关系所以区别其它身份关系的根本性标志。基于此原因,本文中将仅仅讨论夫妻在狭义的忠实义务方面的知情权。
应该指出的是,法律不能管束个人的思想,平常所说的“婚外情”或“婚外恋”,如果一方仅仅和第三方有内心感情上的恋情,而没有为性行为或者其它过于亲密的不合适行为,法律对此是无能为力的;
只有出现了与第三方的婚外性行为或其它过于亲密的行为例如亲吻、拥抱等,即我们俗称的“越轨“,才能说过错方违背了法律意义上的忠实义务。
二、夫妻间隐私权与知情权的冲突的协调
婚姻是男女两性以永久共同生活为目的并为当时的法律所确认的两性之结合,它具有法律意义。男女双方建立夫妻关系互为配偶,基于配偶身份关系的权利义务也随之而产生,配偶权是身份权的一种,具有专属性,它应包括配偶姓名权、同居权、忠实请求权、互相协作权、日常家事代理权等其它权利。婚后,夫妻一方虽然不是对方的财产,但并不意味着他(她)就是自己身体的绝对所有者,拥有不受限制的绝对性自由,相反,一方仍然需要对另一方保持性的忠诚。结婚就意味着双方在法律上承担相应的责任和义务,夫妻双方同时相对失去了自由支配其自己身体的权利,也不能随意到婚外去寻找肉体的快感,更不允许第三者的介入,因为夫妻双方相对拥有对方身体的所有权、同居权以及对忠诚的维护权,“事实上,现代婚姻是一种配偶身体的‘双向私有制’,丈夫和妻子互为所有者和被所有者,它为配偶双方设定了相互占有对方身体和性的权利,这种‘双向占有的权利’在婚姻法里被表述为‘互相忠实,互相尊重’,而婚内的权利义务在婚外则可被置换为‘配偶的身体和性不受他人侵犯的权利’以及‘不得侵犯他人所有的身体和性的义务’”。[20]所以,现代婚姻中的男女平等并不意味着配偶婚外的性绝对自由。夫妻双方除了拥有自己的身体以外,又相对拥有对方的身体和性。这在我国《婚姻法》体现为:“禁止重婚。禁止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夫妻应当相互忠实,相互尊重。”
而广义的婚外恋是指已婚夫妇与配偶之外的异性间的恋爱乃至同居、重婚行为。可见婚外恋有多种表现形式。如果仅仅是精神上的恋爱,而没有婚外性行为,配偶一方是否有知情权,比如,配偶一方通过偶然的机会翻看了另一方的日记,在日记里发现,自己的配偶有婚外恋情,但日记里并没有关于任何婚外性行为的记录,在这种情况下,一方是否可以以日记本为证据向法院要求离婚或要求对方进行过错赔偿呢?或者是通过查看手机短信、通话记录了解上述情况?
另外,配偶一方有充足理由相信对方有婚外情,而予以跟踪拍照或请所谓的“民间事务调查所”、“安全事务调查所”等这一类民间侦探机构予以调查取证,通过取得的证据照片足以证明配偶一方有婚外恋的,这类证据是否能得到法院的认定?这种取证方式是否侵犯了出轨一方以及第三者的隐私权?
夫妻之间需要隐私吗
严格意义上说,夫妻之间应该有隐私权,这是人的最基本的权利。所谓隐私,就是一种与公共利益、群体利益无关,当事人不愿他人知道或他人不便知道的个人信息,(只能公开于有保密义务的人)当事人不愿意他人干涉或他人不便干涉的个人私事,以及当事人不愿他人侵入或他人不便侵入的个人领域。1、夫妻之间当然应该有隐私:现代社会,每个人都不可能是透明的,就像大师说的:“男人之间议论的一些话题,即使是丈夫,也不能告诉妻子。女人之间议论的一些话题,即使是妻子,也不能告诉丈夫。男人有男人的秘密,女人有女人的秘密,这些都是隐私,夫妻间也不能互通有无。
??丈夫与自己父母之间有一些密不可宣的事情,就是属于丈夫的隐私。妻子与自己的父母之间也有一些密不可宣的事情,就是属于妻子的隐私”。
2、夫妻是婚姻的共同体,但绝不是同一体,更不是两块玻璃组成的透明统一体,所谓的“你泥中有我、我泥中有你”,只是爱情的最高境界,是梦想、是追求,但在现实中、在婚姻中要求每一个家庭都做到这样,既不现实、也不可能、还是苛求。
?拓展资料:夫妻之间彼此都可以拥有自己的隐私权,而且应该互相尊重对方的隐私权,这就是亲密有间。因为每个人心中都有一方小天地,不是不可以对亲密伴侣说,而是这是自己的隐私,如果自己不想说,配偶无权要求自己说出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零三十二条自然人享有隐私权。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以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隐私是自然人的私人生活安宁和不愿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
夫妻之间有隐私权吗,夫妻之间应该有隐私吗
很多夫妻在生活中都会互相猜疑对方,由于对方没有给自己足够的安全感,所以导致两个人经常会偷窥对方的隐私,通过对方的隐私判断对方是否有出轨或者其他不好的行为,那么夫妻之间有隐私权吗,夫妻之间应该有隐私吗?我们来看看。夫妻之间也有隐私权,隐私是指自然人的私生活安宁和不愿意为他人知晓的私密空间、私密活动、私密信息等等,任何组织或个人都不得也刺探、侵扰、泄露、公开等方式侵害他人的隐私权。夫妻虽然是领过结婚证的是一家人但二者也属于自然人。在没有经过本人的同意下,如果对方私自调查自己的隐私,也属于侵犯自己的个人隐私权,属于违法行为。
夫妻之间也应当有隐私,夫妻在相处的过程中应当保留一定的神秘感,这样才能让对方重视自己。如果夫妻二人在彼此之间是完全透明的,那么就会使两个人在相处的过程中出现厌烦或者出现矛盾,这样会使得两个人的夫妻状态变得过于平静。所以在生活中保留自己的隐私,给自己留有一定的私人空间,也是婚姻保鲜的一种方法。
夫妻虽然是一家人,但也应该有各自的隐私,在没有经过对方的同意之下夫妻也不能轻易窥探对方的隐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