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属省、自治区、直辖市和大中城市人民政府下属劳动教养管理委员会管辖,人民检察院对其活动依法监督。

2、省直劳教所归省劳教局管,劳教局归省司法厅管。

3、地市劳教所归各地市司法局管,司法局归省司法厅管。 2013年11月15日《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废止劳动教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