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放管服,就是说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管”即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

2、“放”中央政府下放行政权,减少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的行政权;理清多个部门重复管理的行政权。

3、“管”政府部门要创新和加强监管职能,利用新技术新体制加强监管体制创新。

4、“服”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市场进行干预,将市场的事推向市场来决定,减少对市场主体过多的行政审批等行为,降低市场主体的市场运行的行政成本,促进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简政放权是民之所望、施政所向。

放管服指什么?

指精简政府机构,把经营管理权下放给企业。是中国在经济体制改革开始阶段,针对高度集中的计划经济体制下政企职责不分、政府直接经营管理企业的状况,为增强企业活力,扩大企业经营自主权而采取的改革措施。

简政放权是全面深化改革的“先手棋”和转变政府职能的“当头炮”。本届政府开门“第一件大事”、2014年国务院第一次常务会议主题是“简政放权”。一年多来,国务院取消下放的行政审批等事项已逾500项,而本届政府成立之初的承诺是,任期内至少要取消、下放现有1700多项行政审批事项的三分之一。

本轮简政放权要求中央各部委和各级地方政府建立权力清单制度,锁定了改革和管理的底数,放权对象既包括下一级政府,也包括社会、市场,改革的视角更加全面。及时修改法律法规,确保简政放权与相关法律、法规、规章相衔接,并对已出台的政策措施落实情况开展全面督查,改革的布局更为周密。不仅是力度和速度前所未有,改革的含金量也越来越高。

简政放权,精简的是束缚着市场主体的“无形枷锁”和错装在政府身上的“有形之手”,放活的则是企业的活力、发展的动力和全社会的创造力。

提高简政放权的“含金量”,确保改革“蹄疾而步稳”,考验着各级政府的执政智慧和改革决心。不少地方在推行两份清单:一份“权力清单”针对政府自身,一份“负面清单”则面向企业投资者。放管并重,意味着既要积极主动地放掉该放的权,又要认真负责地管好该管的事,以更有效的“管”促进更积极的“放”,使政府职能转变的显现成效。

扩展资料

背景

“转变政府职能”,是当前形势下稳增长、控通胀、防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的迫切需要和重大举措,也是经济社会发展到这一阶段的客观要求。而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简政放权)则是转变政府职能的突破口,是释放改革红利、打造中国经济升级版的重要一招。

新一届中央政府成立以来,已先后两次召开国务院常务会议,重点落在简政放权上,突出了新一届政府改革的魄力。这种魄力根植于对国情的清晰认识上,对人民和市场充分信任的基础上。简政放权,就是腾出手来抓大事。当前,稳增长、控通胀、防风险,保持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是头等大事。

我国经济发展正处在转型的关键期,从出口导向到内需拉动,事关民生利益。形势倒逼我们必须从政治体制改革方面着手,理顺权力运行关系,减少甚至剔除影响经济发展的各种原生阻力。“把该放的权力放掉”,就是要激发制度和体制潜力,让改革释放出更多更大的活力,让民众享受到改革红利,这是拉动内需发展的前提和保障。

发展是改革的目的,改革是发展的动力。回顾改革开放30多年的历史,每当出现大的经济变革的时候,政府总是率先进行自身的变革。如何处理好发展与改革的关系,使两者协调配合、互促共进,则成为了共同思考的问题。

新一轮转变政府职能的大幕已经拉开,李克强总理用“简政放权”引导广大领导干部把心思和精力统一到中国梦上来,为实现“中国梦”积聚着强大力量。

放管服指什么

“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

“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下放行政权,减少没有法律依据和法律授权的行政权;理清多个部门重复管理的行政权。“管”即公正监管,促进公平竞争。创新和加强监管职能,利用新技术新体制加强监管体制创新。“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

转变政府职能减少政府对市场的干预,将市场的事由市场来决定,减少对市场主体过多的行政审批等行为,降低市场主体的市场运行的行政成本,促进市场主体的活力和创新能力。从内容上讲,“放管服”改革就是要重塑政府与市场关系。

作用

从作用上讲,“放管服”改革就是要优化营商环境促进经济发展。我们现在推进的改革,从根本上说是要推动生产关系与生产力、上层建筑与经济基础相适应,推动经济社会持续健康发展。

同样,深化“放管服”改革,不是为了改革而改革,为了深化而深化,而是要围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破除阻碍经济发展的体制机制障碍,营造良好的营商环境和发展环境,激发市场主体活力。

调动各类市场主体创业创新的积极性,增强经济的创新力和竞争力,以此来推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最终是要满足人民对美好生活的新期待新要求。

什么是放管服改革

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管"即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

放管服改革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的简称。“放管服”改革作为转变政府职能的重大举措,主要是指围绕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三管齐下推动政府职能转变,优化营商环境,以激发市场活力和社会创造力,促进经济持续健康发展。

简政放权:以减少行政审批为主要抓手,将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交给市场、企业和个人,减少政府的微观管理,减少政府对资源的直接配置和对经济活动的直接干预,激发市场主体的活力;

放管结合:在简政放权的同时加强事中事后监管,从“严进宽管”转向“宽进严管”,转变监管理念,创新监管方式,强化公正监管,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秩序;

优化服务:强化服务意识、创新服务方式,优化办事流程,推行互联网+政务服务,提升政务服务水平,为企业和公众提供高效便捷的政府服务。

放管服就是要重塑政府与市场关系。处理好政府与市场关系是深化经济体制改革的核心问题,也是深化行政体制改革、转变政府职能的主要内容,主要是解决在市场经济中政府应当发挥什么作用,市场应当发挥什么作用。只有定位科学,才能使政府和市场在各自领域发挥好作用,相互促进,相互补充。通过简政放权把不该由政府管理的事项交给市场、企业和个人,凡是市场机制能自主调节的就让市场来调节,凡是企业能干的就让企业干。

多地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什么是放管服改革?此举有何意义呢?

多地持续深化“放管服”改革,放管服改革就是简政放权,它的意义如下。

一、放管服改革

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放”,就是简化行政审批,放宽准入条件。“管”是指规范的创新,推动市场竞争的公平性。“服”是为客户提供优质的服务,提供良好的经营环境。

二、激发了市场的活力

放管服改革有效地调动了市场主体的活力,增强了企业的发展动力。降低政府对政府的过度干预、优化政府职能、提高市场活力、激励市场创新能力等,从而有效地消除了制约市场交易的障碍和阻碍。

这不仅有利于推动各种要素的自由流通,形成更加开放、更具活力的全国统一大市场,而且还能增强市场主体的信心和活力,增强我国市场经济发展的内在动力。

根据统计,2013年至今,我国每年平均新增市场主体达一千万,登记注册的市场主体数量从2012年的5500万上升至2021年4月份的1.43亿,同比增长1.6倍。应该说,在新冠肺炎疫情面前,国际国内经济形势错综复杂,要实现这一目标,绝非易事。

三、促进了政府职能转变和现代政府治理体系构建

行政审批事项的压缩、新设许可的严格控制、清单制度的全面推行,有效地抑制了行政审批的路径依赖,在事中、事后监督的推动下,行政机关在履行监督职能时更加主动,强调政府的服务功能,有效地促进了政府职能的根本转变,更深入地贯彻了“利民”的执政理念。

它从根本上改变了政府的思维模式和行为模式,打破了由“官本位”的思想和由此引发的权力寻租和形式主义等各种问题。

放管服改革是指什么

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 “管”即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

几年来,多地区多部门从破除审批关卡到打破证明围城,从减少公章旅行到结束公文长征,简政放权改革用政府自身一时的痛换取人民长远的利。

以权力减法、服务加法激发市场乘法,有效降低了各类制度性交易成本,以看得见摸得着的成效增进了人民群众的改革获得感。

放管服改革对推动大众创业万众创新、培育经济发展新动能、托住扩大就业、保持经济平稳运行的关键性支撑作用日益显现,透明、便利、公平的整体创业环境正在普遍形成。

扩展资料:

放管服改革的不足之处:

1、简政放权的成效有目共睹,但与人民群众的期待和经济社会发展要求相比,差距依然存在,还需要继续深化改革打掉阻碍创新创业的门槛。

2、一些已取消的资格认证死灰复燃,一些红顶中介转入暗处照例行政收费,目前改革中仍存在不到位、不配套、不衔接等问题。

3、放权含金量不高,理念转化不及时,以往某些部门的小算盘依旧没有被算清。不能借助技术手段来助推改革。

参考资料:

百度百科-放管服

市场监督管理局放管服的内容是什么

法律分析:放管服,就是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的简称。“放”即简政放权,降低准入门槛。 “管”即创新监管,促进公平竞争。 “服”即高效服务,营造便利环境。“放管服”改革,对内要改革传统的行政管理体制,提升政府治理体系的现代化水平,对外要提升行政便利化水平,使之更加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要求,其难度和复杂性可想而知。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处罚法》

第九条 行政处罚的种类:

(一)警告、通报批评;

(二)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

(三)暂扣许可证件、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

(四)限制开展生产经营活动、责令停产停业、责令关闭、限制从业;

(五)行政拘留;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行政处罚。

第十条 法律可以设定各种行政处罚。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只能由法律设定。

第十一条 行政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以外的行政处罚。法律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行政法规为实施法律,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行政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

第十二条 地方性法规可以设定除限制人身自由、吊销营业执照以外的行政处罚。

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已经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需要作出具体规定的,必须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种类和幅度的范围内规定。法律、行政法规对违法行为未作出行政处罚规定,地方性法规为实施法律、行政法规,可以补充设定行政处罚。拟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应当通过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广泛听取意见,并向制定机关作出书面说明。地方性法规报送备案时,应当说明补充设定行政处罚的情况。